FIDIC建造合同条件下电气工程论文

FIDIC建造合同条件下电气工程论文

1FIDIC建造合同条件的特征

与其他FIDIC合同条件一样,FIDIC建造合同条件也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设计属于业主或其授权的企业的工作、施工则属于承包人;②承包人通过施工得到相应的报酬、业主通过付款获得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③在招投标阶段保持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除了以上三个共同特征,FIDIC建造合同条件还具备以下三点专有的特征:①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风险分摊平衡;②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合同履行模式,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利以保证工程项目按要求完成;③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避免承包商承担过多的风险。

2FIDIC建造合同条件在我国应用的局限性

2.1法律体系差异

FIDIC作为全球权威性和认可度最高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世界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项目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尽管中国建设工程合同标准文件,比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大量借鉴了FIDIC建造合同条件的先进经验和理论,但FIDIC建造合同条件是欧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产物,包含了英美普通法系的特征。中国法律体制与FIDIC建造合同条件的法律背景和基础和完全不同,我国法律体制是大陆法体例,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是在《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基础上编制的。中国建筑法律的产生于一个建筑法理论贫乏的时期,针对中国建筑业的混乱复杂状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制定的,因此难免存在不足的地方。因此存在FIDIC建造合同某些条款和中国法律条款相冲突的情况。比如,FIDIC建造合同条件与中国建筑法律对监理的规定不同。FIDIC建造合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拥有全方位参与合同的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权限,但我国建筑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业主可以通过行使合同审批、同意或者决定权直接参与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监理单位行使上述权力。

2.2经济环境差异

FIDIC建造合同条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产生并应用的,是欧美发达国家从多年的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总结,把工程技术、法律和管理等合理地整合在一起的一个合同条件。FIDIC系列合同条件经过了非常长的发展历程。从其1957年颁布第—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来,到1999年颁布新的合同条件系列,历时50余载,它们不仅被FIDIC会员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也被世界银行等国际性银行等世界金融组织在招标文件中使用,已经发展成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才开始不久,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一些旧的、落后的经济机制还在起作用。我国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才起步不久,很多过程都还在摸索阶段,现在还存在着地方经济保护、行业垄断的现象,离公平竞争的工程项目市场还有很长的距离。所以需要借助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引导工程项目市场逐步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目前作为投资主体的建设单位虽然越来越表现为多元化,但对于大型项目,仍然还是以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这种带有公有性质的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体现在工程建设方面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的国有化投资和施工单位的国有化经营。在肯定这种模式对我国经济的贡献的同时,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容易忽视投资风险。由于投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投资的损失也就主要由国家来承担,作为决策者,由于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与投资风险相比要小的多。如此看来,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对雇主的资金安排方面没有做出规定也就容易理解了。

2.3社会环境差异

回看FIDIC建造合同条件产生的社会环境,我们很容易了解到,FIDIC建造合同条件是欧美法治社会环境下的成果,适应公平竞争、诚信交易和合法买卖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国现在的工程项目市场还是买方处于强势地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对于卖方不平等的条款。这种权责不对称的现象,往往会导致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架空监理工程师应该行使的职能,最终影响工程的质量。多年的行政权力代替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使业主缺乏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职责没有合理的划分和明确的界限,阻碍了监理人员行使正当的职责。另外,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由于社会关系网络的普遍存在,当承包商权益受到损害时,当出现业主延迟付款时,承包商并不是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的承包商选择各种形式的“和解”,而不是仲裁或者诉讼。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主要就是考虑到“关系”的问题,担心因为仲裁、诉讼破坏了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而破坏了与相关联的单位的关系。如果这样,则得不偿失,因为承包商将失去该建设单位“中标人”的资格,而且由于“口碑”不好,连锁反应后失去该地区的市场。

2.4技术环境差异

电气工程项目的管理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管理,需要电气专业技术、项目管理、法律合同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以要求工程项目的参与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尤其是工程管理者既要有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又要有优秀的管理能力。FIDIC成员协会有一套严格的准则来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①承担本职业的社会责任;②维护职业尊严和地位;③致力于可持续发展;④拥有并维持匹配管理、技术、法律要求的素质;⑤客观地给出意见、合理地做出决策;⑥不收受一切额外酬答;⑦不能用任何行为损害其他工程师的职业;⑧监理工程师要避免自己的主观性干扰选择客户和工作判断;⑨提前告知客户有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⑩加强根据能力进行判断决策的观念。而且它对监理工程师的训练也要遵循严谨苛刻的步骤。我国工程监理领域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较低,长期落后的人才培养机制和行政之手配置人力资源,导致了监理行业人员技能和专业单一,尤其缺乏高层次的同时懂专业技术、管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人才。长期的计划经济环境下,造成我国的监理人员工程技术水平较高,但普遍忽视管理、商务、法律和合同方面的素质。这使得我国监理人员对市场经济环境的工程项目管理的适应存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效用。

3采用FIDIC建造合同条件的对策

在电气工程领域,FIDIC建造合同条件主要适合大型的、技术程度复杂的、工期长的工程项目,其适用应具有下列四个要求作为前提:①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②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管理方法;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使用单价合同;④创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险模式。

3.1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气设备工程项目管理有了巨大的进步,项目广泛应用建设工程报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然而,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环境所形成的落后的工程管理模式,电气工程行业还未充分具有实施FIDIC建造合同条件的行业环境和宏观条件。比如,就承包商的选择而言,我国现在还未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业主优先选择自己的关系单位而排斥其他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这些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有些承包商既没有投标资格又不具备履行工程项目的能力,但是凭借资质挂靠、拉拢业主和评委等灰色手段而获取承包合同。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FIDIC建造合同条件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信息需公开,公开程度高,能有效防止了贿赂、暗箱操作等不公平招标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但凡具备资格的单位都可以参与公开招标,扩大了业主的选择范围,提高了竞争程度,有利于业主选择更加合适的承包商。

3.2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管理方法

监理工程师的授予权力来自合同,我国目前的监理工程师制度的缺陷和合同文本本身密切相关。尽管我国根据FIDIC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制定了与其相似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可是承发包合同采用的依旧是工商局和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个示范文本极不匹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名词解释,谈到监理的只有三处,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不清晰、不完整、力度小。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示范文本存在的不足,从根源上限制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FIDIC建造合同条件是可作为电气设备工程领域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好、最合适的选择。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并不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颁布,只能起到示范的作用,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业主和承包商可以选择使用、不使用或者修改,这仍然会在极大程度上限制FIDIC建造合同条件作为示范文本的应用。所以,我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定示范文本的强制效力,使这种监督形式制度化、透明化,从法律层面规范工程建设行业的合同管理。另一方面,FIDIC建造合同条件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应允许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更改。但为了示范文本的强制性名副其实,合同条件的更改必须以下列三点要求为前提:①无论何种情况之下,都不能剥夺和减少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但可扩充监理工程师的权力;②需保证通用条件不变更,除了部分在国际上通用但在国内不适用的条款,例如与货币和汇率相关的条款,或者仅仅是称号上的变更,例如将“监理工程师”变更成“监理人员”;③合同条件变更只能在专用合同条件范围内。监理工程师有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应起到监督的作用。若监理合同的签订在承包合同的签订之后,监理工程师很可能会由于业务业绩的压力和需要而不得不接受业主和承包商对示范合同条件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变更。所以,监理工程师从招标阶段开始就应该参与合同管理,这样可以保证业主和承包商更好地执行示范合同条件,确保在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利。在我国,这一点也应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颁布,在法律层面规定监理工程师在招标投标阶段应有的合理权利和位置。这样就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真正是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最后要加强我国电气工程监理行业的人才建设,形成一个独立而且稳定的监理职业体系,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理人员。针对我国现阶段电气工程监理行业人才结构单一的状况,目前应着重培养既熟悉管理、商务和法律法规,又精通电气专业技术的综合型人才,丰富我国电气工程监理行业人才的结构层次。

3.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使用单价合同

FIDIC建造合同条件是根据单价合同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综合评估自身的管理水平、成本、利润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给出单价再报价,投标单位的报价是企业自身的整体竞争实力的真实反映。就承包合同的性质来说,我国现在的招标文件却是以定额和费率为基础来报价,而定额和费率代表的是整个行业的整体生产水平,不能真实反映某个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这样的报价模式下确定的承包商不一定具有按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3.4创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险模式

工程保修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一个重要保障,是FIDIC建造合同条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业主准备工程项目的的保险是目前国际上最广泛应用的工程保险模式,这种有效的工程保险模式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的电气工程项目借鉴。一方面,这是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发生任何风险性事故,业主可以凭借工程保险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这也是约束承包商的一种可行方法,确保承包商按要求执行合同,保证工程项目按质量和进度完成。

4结语

随着我国更深入的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的电气设备制造企业吧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国际工程市场,而作为承包商往往需按照国外业主的要求采用FIDIC建造合同条件;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外企业作为承包方参与到中国电气设备工程建设市场,也要求中国的业主企业选择FIDIC建造合同条件。合理地应用FIDIC建造合同条件,借鉴发达国家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多年积累的宝贵经验,能够促进我国电气工程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和标准,提高我国电气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有利于我国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和吸引更多优质的外部资源为我所用。FIDIC建造合同条件对我国电气设备工程项目,甚至整个工程项目领域的管理水平的进步都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从刚开始部分参加国际工程项目的企业的初步应用,到目前在本土工程项目中的普遍采用,FIDIC建造合同条件未来也必将对我国电气设备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左小德 余晓峰 吴海泉 刘思远 单位: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中国南方电网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