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困境

略论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困境

网络是一个高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领域,其经济模式下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环节也因为基于网络技术和服务而具有网络自身特性。网络经济的发展往往不仅要求信息技术的跟进和创新,更是需要整个配套网络环境供应链的有效衔接和配套,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网络经济在硬件技术上与西方国家相差无几,但是,网络技术的建设并不代表了承载网络经济运行环境的健全。比较突出的是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信用机制的滞后,层出不穷的诸多法律问题不断制约着这个新型经济圈的产出价值。困扰网络经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商业欺诈

虚拟的交易环境通过网络平台产生了企业、个人、制造商、物流、仓储、银行等一系列民事主体之间的关联和互动。然而,正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在追求效率和便捷的同时,被各种商业欺诈和侵权所困扰。网络虚假拍卖、网络短信电话诈骗,虚假广告信息、虚拟物品交易欺诈、假冒伪劣产品在线交易、网络服务欺诈、虚假价格欺诈、网络实时合同诈骗,有人做过统计结果显示计算机网络诈骗目前已是世界各国增加最快的犯罪活动。

(二)网络民事侵权

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另一类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经济模式下,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滥用、人格权侵权呈现主体、行为、结果等多样化多层次发展趋势。不法商家或者机构,擅自买卖或非法传播注册会员或有交易信息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谋取不正当利益。尤其是当侵权主体本身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强势垄断地位时候,侵权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可控使得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公开,难被权利人控制,同时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造成的不可处理性问题,给传统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成要件、规则原则等带来了新的难题。团体或经营实体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往往破坏力要比单个民众更强大和可怕。这些群体掌握着大量的公众信息和相关隐私,当公众的隐私和信息作为商品被经营时候,这些主体成为最危险的侵权方,也成为往往法律难以驾驭的难题。

(三)网络产权的保护和继承

实践中,有如下几类网络财产因为产权界定不明存在很大的法律困惑。一是电子商务过程中,网上店铺由于个体或者机构的经营管理积累了包括信用累积、顾客资源、点击流量、智力创新资源、网络商品等一系列内容的网络财产,当店铺的所有人因为死亡等原因而使这些资源和财产成为事实上存在的具有价值的遗产,能否被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备受争议。二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及其发展的超常性,有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一直滞后。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之间,又存在着单纯的复杂矛盾关系。如果单纯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则有可能损害网络共享,如果单纯强调网络资源共享,又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基于此矛盾的困扰,使得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比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有过之而不及之势。三是当自然人死亡时候,其网络虚拟财产和邮箱、QQ等网络个人财产能否被继承人顺利继承,亦是网络经济发展给法律提出的思考。

(四)扭曲的个人价值观冲击法律价值指引

网络经济中,色情交易,网络、违禁品交易、信息安全、黑客横行……这些行为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力为法律门槛设置了更多的要求。网络经济时代正将人类带入一个祸福并至的崭新世界。它模糊了空间地理概念,正打破我们按地域划分人群的方式和传统的分工形式,同时,网络经济也对我们用以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传统习俗、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等提出了全面的挑战。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法律追求的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运用法律追求的价值正确引导网络经济中各方主体价值取向,并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予以规范和控制,是新型经济向传统法律提出的考验。综上所述,与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伴随而来显失公平、违反公平正义、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而传统的立法手段囿于复杂的程序和各方综合权衡,对网络经济暴漏出的弊端和缺陷监管上处于滞后的状态,法律手段的调整处于被动状态,预防和风险控制往往比惩罚与救济更符合网络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更具有效性。商业伦理的重建,承接社会担当此时便弥足珍贵。

二、商业伦理重建的法理基础

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学院讲授道德品行的学问,提出了ethikas(伦理学)这个术语,此后,伦理就成了与道德品行有关的概念。进而,把伦理学的概念引申到商业领域就形成了商业伦理的概念。劳拉﹒纳什把商业伦理定义为“研究如何将个人道德观规范运用到商业企业的行为和目标中。它不是单一的道德标准,而是研究企业如何影响代表企业的个人针对特定问题的立场。”纳什提出商业伦理处理政策的三个基本问题:(1)选择应该遵循什么的法律并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2)在主流法律之外的经济社会问题之间进行选择;(3)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优先性之间进行选择。教育学家寇北辰先生将商业关系理解为“商业活动中商人与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商人与国家法律法规、商人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商人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商业中的同行业之间等的关系”。网络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已构成一国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般地,人们认为网络经济(NetworkEconomy)就是互联网经济(InternetEconomy),是与电子商务紧密相连的网络产业,是联结无数企业和消费者的一个庞大的虚拟网络市场。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机,减轻物资的依赖,减少中间环节,特别是,网络经济可以带来一种全新的、开放式的新型网络伦理文化。

笔者在此将商业伦理引申到网络经济规范中,认为,在网络经济中,商业伦理是指网络经济中,规范和调解参与网络活动的各方主体关系总和,是各方利益体的价值取向理性选择。伦理在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传统上一直都将其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重要手段。西方的伦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有着重要的哲学派别和人物(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黑格尔、摩尔、罗素等等),但是始终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从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伦理学探讨的是生活幸福论,而近点从霍布斯至罗尔斯以来,则重在论证“正义”的价值取向。他们关注的是建立一个以契约与义务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追求正义为目的的伦理思想。中国的伦理则一直以儒家作为主流学派,道家和佛家相辅相成。以义取利、崇尚节俭、富而好礼和均贫思想是儒家的中心内容。在整个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关于伦理、秩序的论述,占了重要地位。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非常注重一个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而如何让个人或者企业科学的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不得不强调核心竞争力。那么什么才是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技术、信息、人力资源等固然重要,但是在所有的要素背后,起统领作用,具有上升到灵魂所在的重要位置的应该是伦理、信用、理念。网络经济时代如果不讲信用和注重伦理层次的规范,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将被禁锢在一个狭小的发展空间内裹足不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成员的伦理建设往往不相一致,甚至有时候还会出现大相庭径的短暂混乱期,但总的来说是一个相互适应和选择的变迁过程。一旦约定成俗,便成为社会经济的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解和制约。网络经济亦不例外,需要在自身发展中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相应的商业伦理来指引价值取向以及解决法律所面临的困境。有了共同伦理价值取向的选择,法律便多出一只万能手来从预防和监督上维护网络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益。

三、重建商业伦理的设计思路

(一)建立有序的诚信机制,规范经济参与主体行为

诚信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fides。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意。之所以后来把它转义为“信”的意思,乃因为西塞罗(Cicero)及其斯多亚(Stoa)哲学同道利用其词源学意义,把F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quoddictumest,appellatamfidem),此语相当于中文表达的“言必行,行必果”。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较滞后,信用体系与经济利益体及产业链间的衔接往往处于缺失或者仅仅有名无实的状态,企业的资信状况、个人的信用状态以及自信查询和求证等都比较混乱。建立和诚信机制以及信用查询制度对于商业伦理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经济规范以法律引导为辅,网络自治为主

网络的发展是基于自由和便捷高效,是一个完全无边无界无时间限制的平台,如果法律规制过多,势必影响正常的交易及经济活动的进行,但是,如果过于追求自由便使得网络经济负重前行,瞻前顾后,势必受到一些影响。所以,解决矛盾的根本之策便是加快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完善现有实体经济相关法律政策,使已有的法律适用性延伸至网络经济体中。让法律成为网络经济环境的保卫者,让网络自治成为该经济体的主要调解人。制定行业内部规范,让行业规制和企业自律成为主导。

(三)建立符合网络特点商业伦理规范体系支持

结合中国已有的传统伦理与西方经典伦理理论,加强对网络经济主体的道德教育和伦理塑造,提炼和鼓励符合当代网络经济的伦理文化。“一个真正的伦理学体系,必定是要建立在不可替代或者难以推倒的具体方法之上的,而不是涉及内容的广泛、概念的新颖或者自圆其说的灵动转折”。自主原则、无害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是支持网络经济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应用到网络经济中即是要求网络活动的参与者要充分尊重利害人的自主权利,尽可能的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知情前不得将其有关产权或者其他利益相关得以应用。

四、小结

网络经济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但是借助该经济载体而滋生的法律困境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是每个国家基于国情的不同,表现的法律问题形式和重点各异,在法律不是万能的现实情况下,商业伦理的重建对网络经济良性发展至关重要,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选择。可以说,当完整而又成熟的网络伦理体系形成了,那么,网络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便自然不会再困扰经济的发展。

本文作者:李红娟、谭毅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