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下辅助性人工智能困境思考

智慧司法下辅助性人工智能困境思考

〔摘要〕智慧司法背景下的人工智能,为促进我国公正裁判与提升司法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尚存在算法逻辑、审理程序、道德伦理等方面的不足,加之智能技术渗透到司法领域导致司法系统主要职能的削解,应当将人工智能定位于智慧司法的辅助角色。由于技术的不可预知性难以避免,辅助性人工智能在司法环境下的成长同样面临诸多困境,亟需相关机制予以解决。应当通过培养复合型法官、优化算法审查监督、加强社会公众宣传力度等措施,为我国智慧司法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智慧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地位

一、人工智能在智慧司法中的功能及作用

目前,我国传统司法不断向智慧司法迈进。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司法裁量的公正理念能得以更好落实,离不开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与推动。

(一)智慧司法中人工智能的定义

智慧司法中的人工智能是协助法官进行科学高效立案审理、公平正义定罪量刑的工具之一。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中,为传统司法注入智能时代活力的人工智能,以提供“巨容”信息存储与处理的云端计算和大数据库为技术支撑,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可靠性、安全性为重要指征,以优化监督管理和提升便民服务为发展预期,以实现及时的公平与无限接近事实的正义为终极目标。[1]

(二)人工智能对我国智慧司法的推动作用

相较于以往完全依赖人力执行和人脑思虑的传统司法而言,智慧司法因具备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而高效和公正。

1.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效率提升。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社会对于司法公正高效寄予了更多期望。然司法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司法资源分配难以周全,司法审判效率低下亦是传统司法不可回避的困窘所在。将人工智能技术引进到司法的诸多环节,有助于缓解纯人力劳动下的司法积弊,提升司法效率,实现事半功倍。首先,在立案阶段,当事人可通过二维码立案系统体验自助化立案。原告可通过扫描为用户普遍发放的“雏形二维码”,直接完成起诉信息的录入,由此生成该案件的专属二维码。[2]法官通过智慧司法识别系统扫描该二维码后,即可完成对当事人录入内容的审核及立案工作。其次,在庭审过程中,凭借人工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原先完全依靠书记员手动记录、制作笔录的效率将显著提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还将敏锐捕捉到人脑忽视的细节,避免庭审过程中同质内容的反复重申,是对“诉讼促进”的有效落实。[3]由此节约了法院人力成本,提高起诉、立案审理和诉讼效率,更增强了诉讼参与人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落实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

2.人工智能促进司法公正裁判。司法的公正裁判要求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我国司法系统发展至人工智能时代,审判程序的公开化、案件数据留痕化、同案同判类比化的鲜明司法技术特征为实现兼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科技基础。凭借互联网运作下的人工智能技术,法院可实现以网络为媒介的庭审实况公开直播。审判程序以直播方式公之于众,使司法程序“在阳光下运行”的目标真正获得了技术支持与社会监督,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司法灰色地带上演的种种法治乱象。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将强化司法系统整合已决案件的效能,通过对法院过往审理案件的数据留痕与节点式评定,在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汇报审判结果的同时,统筹司法内外监督问责机制,此外,人工智能系统将启用案件要素对比机制,协助法官参考类案判决方式,为实现同案同判的实体正义开辟道路。

二、人工智能之辅助性定位及其相关困境

从人工智能对司法公正的干扰及其对司法体制的冲击两方面考量,该技术只能定位于司法审判的“辅助性”地位。与此同时,辅助性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因其不可预知性与不稳定性,带来诸如法官过度依赖的唯智能误区、算法歧视的技术盲区、脱离社会情感及触动司法公信力等现实困境。

(一)人工智能技术干扰司法公正

人工智能技术虽为司法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又破开一道“阳光天窗”,实现了司法审判的“直播面向公众,人人皆可监督”;实现了案件结果的“数据留痕追踪,追责即时精确”;实现了类案类判的“案件要素比对,规避同案异判”。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作为一项伟大与风险并存的智能革命产物,其“物”的属性注定此项技术仅能以“辅助性工具”的身份出现于智慧司法之中。[4]犹需警醒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走向的不确定与功能属性的不完善更为其在智慧司法中的表现埋藏了诸多隐患,直接决定其辅助地位并对未来发展提出挑战。

1.算法技术缺陷与辅助性定位问题。当前,人工智能技术之所以能够实现精妙的计算与繁复的分析,是由于该科技的主要信息源支撑———大数据。人工智能进行“思考”重视海量数据的相关性,只要所收集的数据与需要评析的对象具有关联性,人工智能都将视这些数据为评判该对象的重要依据。然而,法官在审理判决案件时运用的是演绎法思维,即在所呈现证据真实、合理的情况下,由前提向结论进行必然性推理,并最终形成由证据、结果环环相扣的因果链,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对比发现,相较于法官对事实证据“因果性”的关注,智慧司法中的人工智能技术更倾向于对海量数据“相关性”的把握,由此将导致基于思维方式差异性的算法歧视。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定罪过程中,人工智能将会为法官提供“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参考性建议。人工智能制定该倾向性指导的基础,除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证据与事实之外,还有与该被告相关的其他数据,包括征信系统报告、信贷记录优劣、交通违章次数、犯罪前科记录等等如此。如果该被告曾经留有不良数据记录,其被人工智能定性为“有罪”的概率将大幅提升。由此可见,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司法审判,极易导致案件结果受到与案件要素无直接关联的其他数据的干扰,并最终导致对行为人的不公正判处,且算法的不为人知亦将导致黑箱的侵权困境。因此,关注数据“相关性”的人工智能仅可定位于辅助性角色,且基于其算法逻辑的缺陷,辅助性人工智能同样会带来批量化裁判、缺乏个案关怀的弊病,因此需要法官具备更强的职业素养,绝不可任由智能技术“牵引”。

2.案件参与感的缺失与辅助性定位问题。智慧司法中的人工智能设备只能工作于后台帮助司法工作者完成补足性任务、提供参考性建议,无法立足于前台直面当事人、直击争论点。由于人工智能缺失了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其只能作为智慧司法运行体系“辅助角色”,协助法官规避部分“司法盲区”。法官的全程直接参与,不仅有助于直观清晰地认识分析案件的客观事实,更有利于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通过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供述表现合理量刑。纵然人工智能未僭越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若依然使用不当,同样将导致判决结果呈现以偏概全的不公之势。因此,培养法官合理使用辅助性人工智能的任务应尽早提上日程。

3.情感道德空白与辅助性定位问题。司法审判在依法根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裁判的同时,应当兼顾人类情感的合理预期,使判决结果更大程度从公序良俗层面发挥一般预防作用。人工智能作为以互联网、大数据、深度学习等技术为支撑的“人造物”,仅能实现对人类某些行为自动化的模拟,无法真正感知和生发人类的感情。司法审判不仅需要法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还需储备涉及心理情感、道德伦理等领域的基本认知与主流把握,更需有一颗仁爱之心、情理之心。如此,才能尽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而这远非仅具备“技术智慧”的人工智能所可以达到的境界。人工智能无法像法官一样,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以情感道德为内蕴来处理当事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判定刑事责任大小,只可在合理限度内居辅助地位发挥参考价值。

(二)人工智能影响司法体制

之所以强调须将人工智能定位于智慧司法中的辅助地位,不仅是出于对该技术本身缺陷的考量,更重要的是关注到作为司法工作者的人性的弱点。倘若任由人工智能“肆意”主导司法审判权,则易诱发法官懈怠、趋利避害的情形发生,进而导致法院职能的终结及司法权威的沦丧。

1.唯智能论困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灭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需两种元素,一是独立审慎思考的能力,二是自主担负责任的操守。然而,当我国传统司法跨入到智慧时代,人工智能技术逐步渗透到司法的诸多环节时,人类自身不可磨灭的弱点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科学运用埋下隐患。当人工智能“同案同判系统”分析案件、输出建议性判决方案时,法官极有可能完全遵循智能结果而推翻自己的原有观点。这是因为人们往往倾向于选择看似更为科学权威的存在,因而对身为常人的法官而言,集万物互联、海量数据、智慧演算、严密推理于一身的人工智能系统所制定的判决内容远超人脑所能权衡的范畴,其性质也将更加稳定合理,因此法官便有可能在自身观点与智能输出建议相左时,放弃基于其多年司法实践与专业学习所打磨的法律认知,而径直选择人工智能的司法建议。加之,智慧司法中的数据留痕与节点评定机制将法官个人的工作业绩、修为品行与案件数据评分紧紧挂钩,出于对自身绩点与评价的考虑,法官可能会直接依照人工智能系统给出的判案建议敷衍塞责,以规避因判决存在争议而引发的追责问题。因此,人工智能仅可作为辅助法官的工具,司法工作者亦应当杜绝依赖智能系统、盲从智能判决的思想误区,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对人民负责。

2.智能化机械裁判与法院实质意义的偏离。智慧法院是法院凭借司法数据库及电脑量刑机制等人工智能技术,更加精准、高效、公平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核心在于“法院”,而非“智慧”。倘若任由司法工作人员对智慧系统产生心理依赖,进而导致人工智能技术“喧宾夺主”,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职能与自由空间将在“唯数据论”的智能环境下愈发逼仄。[5]法院的意义,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引导,以人文为关怀,在最大程度上把握法律真实的同时接近客观真实,抉择利益、弘扬公平。设立审判权独立的法院,是基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考量,每一份司法裁判都是推动社会发展航向与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宣言,是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殚精竭虑的智慧结晶。如若由片面看待案件、缺乏直接参与、唯以数据衡量的人工智能系统越俎代庖,法院将空有“审判”之表,退为以算法逻辑标准化、模式化、机械化排列组合裁判文书的“工厂”,看似工整明晰、数据漂亮的外表下,实则抹杀个案具体情况、消解法官独立意志,这就违背智慧法院的初衷,导致法院实质意义上的终结。

3.司法神圣性与公信力的消解。法院作为独立审判的司法系统,应从全局出发合理定义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作用,在立足案件事实、把握客观证据、兼顾基本情感的基础上,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予以参考、微调。法院是坚守社会正义的堡垒,法官是值守正义的使者,绝不能将人工智能依据大数据计算、组合出的裁判结果奉为圭臬,否则一旦出现判决结果严重背离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与社会基本的价值观的情况,将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裁判的怀疑,导致司法神圣性与公信力的消解。

三、辅助性人工智能现实困境之破解

(一)规避唯智能论的审判误区,提升法官职业素养

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领域,法官是首当其冲的受影响主体。进入智能革命时代,公正审判对法官提出的要求已不再止步于传统司法模式下对法律专业知识与实操要点的熟能生巧,更期待法官成长为跨专业融合发展的复合型人才,以避免盲目信赖智能结果的机械化审判发生。在司法工作者的选拔与后期持续培训的各阶段,不仅要继续加强思想政治素质与专业能力的提升,同时还要落实推进包括人工智能导论、人工神经网络、博弈论、人工智能与司法史等专题学习会议,并将与时俱进的智慧司法案例作为重要板块进行观点交流与经验总结。在不断充实人工智能理论知识、拓宽智能时代判案视域的过程中,法官能够从技术角度俯瞰人工智能,并得以在心理建设层面增强自我意识认同感与独立裁量的责任感,有助法官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知行合一,在观念上审慎考量人工智能系统的裁判建议,在行动上立足个案具体情形,在不与前案产生巨大冲突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使判决结果公平正义。

(二)规制算法黑箱侵权隐患,制定算法审查及公开机制

“黑箱”是控制论中的概念。作为一种隐喻,它指的是那些不为人知的不能打开、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系统。[6]在智慧司法环境下,无论是由国家授权委托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还是依靠国家科研人员自主编撰的算法逻辑和源代码,都因具备极强的企业利益或国家安全属性难于进行绝对公开,由此将导致算法黑箱的存在。法官与当事人只知人工智能的裁判建议结果,但对其推理、决策过程却不得而知,这将导致当事人合理知情权的侵害。由此,应制定算法审查机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各级智慧法院专门设立“智慧算法审查调试工作小组”,由国家进行统一任命与管理的“算法审查专员”对数据算法独立进行核准,在履行保护国家、社会、企业安全与利益之义务的前提下,既有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法律之灵魂”与“智能之生命”交流融合的工作环境,同时能够及时发现科技企业所提供算法的不当之处,高效便捷地改善智慧司法系统的瑕疵,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效率优势。此外,应建立算法特殊公开机制。算法逻辑与源代码作为智力成果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保护,通过完善诉讼法等建立算法特殊公开机制,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予以公开的情形应符合“需公开的算法数据信息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相关,或者对其重大财产利益产生影响。在专门机构不断审核、优化数据算法的日益精进中,智慧司法中的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充分扮演好审判程序中的“辅助人”角色,加之数字留痕保存、智能语音记录、司法机关内网互联互通等智能方案的落地执行,人工智能得以协助检察机关及上级法院完成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工作进行内部监管,并以季度为单位向社会公众汇报,在内外呼应的、透明高效的司法监督氛围中,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三)智慧司法理念尚乏普遍认知,宜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智慧司法中人工智能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强化智慧司法、人工智能等新兴内容的社会宣传与公民教育,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广告栏等媒介,既阐明人工智能凭借其海量数据与精准计算从而成为司法判决过程中“辅助角色”的合理性,同时要向公众传达在智慧法院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其公正裁判、弘扬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永不变质的。由此,增强民众对参与智慧司法、接受人工智能司法服务的信心,共同推进智慧司法的长远发展。

作者:杜一诺 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