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专利法保护路径探究

服装设计专利法保护路径探究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装由最初的生存必需品演化为传递审美、时尚、价值观念的载体。现代服装运用各种传统和创新的元素,将造型、图案、色彩进行组合,缔造出各式各样、充分满足人们表达情感和个性需求的服饰,其精神价值甚至超越了其作为商品的经济价值。服装设计是设计者智力活动的成果,无疑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于具有较强审美价值、达到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服装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兼具美观和实用性、适于用工业方法重复生产的服装,若其艺术性达不到美术作品的要求,则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一、服装与外观设计制度的渊源

外观设计制度是伴随着工业革命而发展和建立起来的,事实上,服装产业与外观设计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于1787年颁布《白棉布印花工法》,该法对于亚麻、棉布和平纹细布的新颖或独创式样给予为期两个月的保护(【澳】谢尔曼、布拉特:《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法国里昂是古代“丝绸之路”上的重镇,中国的丝绸产品在里昂集散后被销往欧洲各地。纺丝技术传入欧洲后,丝绸工业在里昂迅速发展,为了保护丝绸产品的图案,里昂政府于1806年颁布了有关保护丝绸图案、色彩等外观设计的法案(康芳伟、刘家容、张小明:《WTO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之重构》,载《专利法研究(2005)》,知识产权出版社)。在此之后,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西班牙、日本相继颁布了外观设计法,我国在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中将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进行保护,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胡充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工业革命最初表现为生产技术的革新,但它最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机器化生产使得大量的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产品的外观成为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做出选择的关键因素之一,由此设计与制造分离,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应运而生。从外观设计制度的渊源可以看出,最早的外观设计制度起源于与服装领域相关的布料行业,为了推动布料行业的发展,当时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授予布料上的智力成果一种排他的专有权。

二、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从定义可知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包含以下特点:首先,外观设计保护的是针对产品的设计,其可以是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但不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存在;第二,构成产品外观设计的要素包括形状、图案和色彩;第三,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第四,外观设计要适用于工业应用,即能应用于工业也能批量生产;最后,外观设计应当是一项不同于现有设计的新设计。需要指出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要求美感达到一定的高度,其实际目的在于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区分。即外观设计专利只关注产品的外观给人带来的视觉感受,而不关注产品的功能特性或技术效果,功能性的设计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迄今为止没有一件外观设计因为不具有美感而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设计之美——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案例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12页)。服装兼具美感和功能,既有可能满足著作权对GUARDFASHIONDESIGNWITHPATENTLAW服装设计的专利法保护路径编辑:朱烨文:于伟艳(永新知识产权专利人、律师)图:作者提供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要求,也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只要不属于常见设计且有独立的表达或者创作即可。服装产业通过将设计投入生产和销售来实现经济价值,以工业手段批量生产的服装产品完全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对保护对象的要求,而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以禁止所有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在商业上能够对批量化生产的服装产品提供全面的保护。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不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应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申请文件形式上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在现有设计中不存在与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其中现有设计指在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外观设计相同指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中的对比设计适用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并且二者全部设计要素相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指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中的对比设计适用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后,看出区别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差异或差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部位等非实质性变化,则二者实质相同。此外,我国专利保护实行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为了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除不能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外,如果存在申请日在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而公告日在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后的设计,且二者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则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备明显的区别。由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两项外观设计一定不具备明显的区别,因此创造性对相似度的要求低于新颖性。此外,新颖性的判断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即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只与现有设计中的一项设计进行对比,而在创造性的判断中,除可进行单独对比外,还可将不同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进行组合后与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在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后,外观设计还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合法权利指在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时合法有效的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四、服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案例

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服装属于02大类,其下按照产品用途又细分为内衣、成衣、帽子、围巾、手套、鞋袜、服饰用品和服装附件等多个小类。由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美感没有具体的要求,因此从日常穿着的成衣(案例1、2)到制作精美的礼服(案例3、4)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五、外观设计专利对服装设计保护的特点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关注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侧重于保护工商业的创新。随着服装产业的重心从价格昂贵、个性化制作的高级定制向批量化生产的大众成衣转变,艺术性虽然还是服装设计固有的属性,但将设计转变为成衣而批量化生产、销售的工商业属性,以及与该过程相关的经济属性更加突出。因此,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内容看,单纯表现美学创意而不太可能用于工业生产的服装设计适于用著作权保护,从而获得长达50年的保护期,而批量化生产的成衣设计更适合使用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优点在于:第一、外观设计对美感没有具体要求,授权标准较低;第二、与服装设计相关的著作权包括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这些权利不足以覆盖服装生产、销售的整个流程,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可限制未经许可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第三、著作权人只能限制他人抄袭或模仿,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而专利权是一定时间内垄断性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第四、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已经可以为潮流快速更迭的时尚产业提供充分的保护。当然,面对大众不断变化的审美情趣,以及越来越短的流行周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存在授权周期长和费用高的问题。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侧重于选择流行周期长、款式具有一定稳定性的设计。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在各地区陆续建立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保护中心,在申请文件质量有保障的前提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立等可取”的时代或许已为时不远(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设计之美——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案例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14页)。

六、结语

从汉代的素纱禅衣,到李白笔下的“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从老牌时尚之都巴黎,到全方位推进国际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的上海,古今中外的人们都通过服饰表达对美的欣赏和向往。设计是服装的灵魂所在,出色的服装设计不仅展现审美价值,还能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帮助企业塑造品牌文化。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文化、艺术领域的进步,设计师们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助力我国从服装制造大国向设计大国转变。

作者:于伟艳 单位:永新知识产权专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