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探析

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探析

【摘要】结合2017年、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效果评估结果,总结企业自验现状,并从验收程序、重大变动、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5个方面分析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应关注的问题,从如何为企业自验做好技术支撑的角度,提出强化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建立环保验收服务专家库3项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验收关注要点

0引言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令682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条例》要求,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时代开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及《暂行办法》,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2018年5月5日,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9号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效指导了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工作。

1企业自验现状

2017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全国选取了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共计120份第三方验收监测技术机构完成的验收监测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表明,验收报告编制质量整体较差。2018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全国选取了48个验收项目进行评估,涉及23个行业,分布在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16个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占比33.3%,其余不存在重大问题的32个项目中7个项目不规范,不存在重大问题且编制基本规范的项目仅占52.1%,评估结果不容乐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项目建成后一道重要的环保关口,验收工作开展质量的高低,不但关系着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落实情况,排放污染物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也关系着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后期的监管压力,尤其是大型、重污染项目。因此,应严把验收关口。

2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应关注的问题

2.1理清验收程序。2.1.1验收工作开展时间。随着建设项目环保验由行政许可改为企业自验,验收程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及环保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2017年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了不同行业排污许可实施年限。2017年11月20日的《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因此,验收工作的开展时间由原来的试生产期变更为项目建成后的调试期,若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则应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后开展验收工作。2.1.2验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和《技术指南》中明确了验收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公示验收报告以及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5个阶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其他项目在调试期内进行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提出验收意见后,企业应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并上传验收意见。自此,验收程序结束。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2识别重大变动。《暂行办法》规定,环评报告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未重新报批或未经批准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因此要关注项目的变动情况,并根据环保部的“重大变动清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不能直接判断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重大变动界定。验收报告中要明确项目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给出依据。

2.3确定验收内容。2.3.1确定验收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设施验收”,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如企业环保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削减及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防护距离控制及居民搬迁情况等均纳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如实说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进行整体验收,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产情况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应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中应明确项目的验收范围并核实投入使用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满足处理要求。对技改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要首先明确项目的技改内容,包括新建内容和依托内容,并将新建内容和依托内容都纳入验收范围,若涉及依托的污染防治设施,也应纳入验收内容并进行采样监测。2.3.2确定监测内容。根据企业环评报告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结合企业产排污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如果无法进行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要说明原因。对于满足《技术指南》中抽测原则的污染设施,可以进行抽测。2.3.3确定监测因子。验收监测因子的选择一般以环评报告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为依据,还应根据实际生产工艺,考虑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若涉及标准变更的,还应考虑现行标准中涉及的污染因子。如:重庆市某整车项目,2014年项目审批时其表面涂装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涉及的污染因子为苯、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体,2017年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重庆市已《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且已到执行时段,因此,该项目表面涂装废气污染因子的选择应考虑现行标准中涉及的污染因子,增加苯系物及总VOCs。企业自主验收监测中,由于验收监测技术水平有限、对生产工艺不了解、对产排污节点分析不透彻、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清楚、未严格执行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等原因,易出现监测内容缺项,主要污染因子遗漏未测等现象,从而导致验收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对照环评报告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识别的污染因子、仔细梳理项目生产工艺及产排污节点,并关注执行标准的变化情况。

2.4选用验收标准。验收评价标准是衡量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的尺子,在验收监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验收阶段,原则上应执行环评及批复规定的标准,但如果有新标准或修订且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则根据新标准上划定的时限执行。如出现环评及批复中未识别的污染因子,则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且环评批复上也没有规定的污染因子,可参照环评和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应关注污染因子评价方法,是用最大值评价还是平均值评价。

2.5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暂行办法》规定,排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超标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因此,应正确核算建设项目的排放总量并进行科学判断。对于总量超标判断的问题,应主要关注国家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以及地方重点关注的污染物(总VOCs、颗粒物等)。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建议

3.1强化环保验收技术培训。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环保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的环保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验收报告编制质量。

3.2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依靠有经验的技术机构(如省级技术机构)定期对验收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竣工验收工作开展不规范、竣工验收报告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业主及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通报,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自验、规范编制验收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进行长期质控。同时,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还应考虑建立对企业自验和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将评估结果纳入企业诚信体系,促进验收监测市场良性发展。

3.3建立环保验收服务专家库。专门针对环保验收工作成立专家库,既能规范企业的验收工作,帮助企业将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又能为企业解决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服务企业,使被管理者和管理者双方受益。

作者:刘婷婷 邱立莉 邓娟 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