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财务和税收风险防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财务和税收风险防范

摘要:基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广泛涉及到税务机关的大量详细税收政策规定,有的是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时间差,有的是两者之间的永久差,存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现状。本文从小企业财务和税收风险来源、风险防范目标以及会计与税收政策上的区别方面,探讨了如何使会计核算和处理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税收政策的规定,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财务与税收风险。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风险;税收风险;防范

一、小企业财务和税收风险来源

1.小企业发展中财务风险的来源

小企业发展首要条件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让企业能够存活下来,小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直接措施是严控成本支出,其中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就是一项不小的成本支出,大多数小企业选择低成本聘用低价格的财税记账机构进行财务管理,更有甚者,直接不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这样在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和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需要面对和承受较多的财务风险,既有小企业明知的原因,也有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才凸显的原因,而且,不同的财务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小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点:(1)加强小企业财务管理不是小企业求得生存的第一要务,小企业财务管理成本占利润比例过高的实际,促使小企业放弃财务管理的同时,加大了财务风险,这是小企业明知的原因。(2)当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因经营发展需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时,才凸显前期对财务风险的主观性认识不足。规范的财务管理是展现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3)小企业经营中财务风险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大多数企业财务活动中都可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风险,有的是因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更新不急时造成的、有的是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造成的。(4)小企业财务在成长初级阶段,在广大企业主心目中是不产生利润的部门,只是应付检查的工具。这是小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因为我国目前大多数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大多数小企业投资人之间多由家庭关系组成,投资人与企业法人运用企业资金的财务关系十分混乱,所以,资金使用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2.小企业税收政策风险来源

(1)小企业主在创业初期未能正确认识依法纳税,规范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广大小企业主在创业初期第一目标是创造利润最大化和让企业生存下来,很少有人认知到依法纳税、规范会计核算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而纳税和财务管理是否合法,最直接的是通过各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来验证,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对财税政策的反映状况。(2)未能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小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从经济的角度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获得专业性的税收筹划和服务。税收政策常随宏观经济形式变化和国家扶持或限制某类行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更新和完善,其更新次数较其它法律规范更频繁、时限性更强,小企业日常只能满足于按时申报纳税,很少能够做到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前税收筹划。(3)未能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国家财税部门制定的有些财税政策,因人理解的不同造成执行的不同。因此,小企业要加强同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学习交流争取在财税政策理解上与财税部门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方式方法上得到财税机关的认同。

二、小企业财务和税收政策风险防范的目标

现实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使小企业出现了大量的财税职业判断和选择。小企业在进行财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财务和税收政策风险对自己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出合理的预计和筹划。“稳健性原则”是小企业在若干种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收益最大化的核算方法。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对存货的会计核算,在物价处于上涨周期时,企业成立之初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可使计算出的销售成本最高,使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将利润留在以历史成本计法的存货中,以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当物价处于下降周期时,企业成立之初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方法,可使计算出的销售成本最高,使存货账面价值更加接近市场价值,将存货降价损失更早地体现出来减少利润,以减少企业所得,这样尽量避免未来收益不确定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允许选择使用的方法中没有“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的选择小企业在成立之初,作为备案类事项就已进行了选择,正常经营情况下财税机关不允许随意变更。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比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中小企业,但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却没有进行详细说明。这里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对小型、微型企业从行业类型、从业人数、营业收入三个方面进行的划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从行业类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方面进行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在为国家非限制行业的基础上,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方面进行划分,不同财务税收政策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小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实际企业所得税20%、10%、5%的税率。

2.存货核算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小企业应当采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两者规定一致。

3.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且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此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4.无形资产摊销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应付职工薪酬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它相关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规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2009〕27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职工工资总额5%);第三十六条规定,依规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等才可以扣除。

6.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资人按照股东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实收资本;投入的资本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会议,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将修改为执行“两则”后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它账簿免征印花税。

参考文献

[1]陈爱玲.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17(3):70-73.

[2]邱维新.企业财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及防控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3):150-151.

作者:赵卫明 单位:潍坊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