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校为龙头的自学考试助学体系建设

以高校为龙头的自学考试助学体系建设

摘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组织的社会助学是联结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帮助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该文从天津市社会助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建立以普通高校为龙头的社会助学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并详细介绍天津市在此方面的新构想与新设计,以期为其他兄弟省市的社会助学体系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体系;普通高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考生获取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知识和能力的主要途径[2]。加强自学考试助学体系建设对于完善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提高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推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天津市社会助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普通高校参与自学考试工作的积极性下降

普通高校一直是天津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主力军,在规范助学秩序、保障助学质量、壮大助学规模以及吸引外地考生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教育发展形势、高校发展定位、国家教育政策、自考社会环境等方面正在发生并继续发生着一些变化,一些在自学考试工作中曾经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校参与自学考试工作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或退出主考工作,或对自学考试工作持消极态度,观望形势政策的变化。

1.2社会办学力量薄弱且行为不规范

受到历史、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天津市的社会力量办学在很长时间内都处在低位运转的状态,没有突破性的进步,更无法形成社会助学的浓厚氛围和规模。许多民办助学机构没有固定的校舍、机房、实验室和办公园区,无法保证校内的教学进度,同时也没有建立起统一、健全、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并且人员流动性非常大,这也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就业出口无法得到保障。不同助学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以争夺生源为最终目标的恶性竞争,不能建立合作共赢和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由于办学机构分散,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也十分困难。个别民办助学机构只看中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学生利益与社会责任,举着主考学校的旗号非法与个人及中介联合办学,出现出卖办学资质的现象,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学考试的公信力,也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1.3助学方式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学习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作为我国开放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主要面向广大的在职人员和需要学历补充补偿的适龄人群。这导致了参加自学考试的学习者的年龄、专业背景、学习需求和价值取向都不尽相同,因此自学考试的助学模式必须满足绝大部分学习者的多样化和差异性的需求。然而,目前自学考试助学的方式、手段和策略还相对单一,并且助学机构的分布和规模不平衡,导致学生在进行选择时遇到困扰,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助学模式,这也阻碍了自学考试进一步向社会各个阶层延伸和开放的步伐,削弱了自学考试在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

1.4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亟待规范

由于广告主管部门管理不规范,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对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难以监管,出现了随意编制招生简章、招生宣传与助学机构实际情况不符等违规现象。特别是一些未取得办学资质的非法助学机构随意印制宣传品,并在互联网等渠道大量散播广告,对合法助学机构的正常招生宣传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干扰。一些招生中介也乘虚而入,误导学生,对学生做出极其不负责任的承诺。

2天津市助学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

在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面前,如何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如何运用新的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构建规范、协调、有活力、多样化的自学考试助学体系,充分调动普通高校和民办助学机构参与自学考试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保持自学考试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摆在天津市自学考试工作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2.1建立以普通高校为龙头的学习服务中心是解决社会助学困境的必由之路

建立标准严格、统一规范的助学服务体系是自学考试助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具有建设的长期性、设计的复杂性、模式的多样性、管理的联动性等特点,也是自学考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更要将加强助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提到更高的层面来认识和理解,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与紧迫感;要敢于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要把完善助学体系建设作为新时期自学考试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为此,我们在充分考察、调研和论证的前提下,提出了建立以普通高校为龙头的学习服务中心的自学考试助学体系建设新模式的理念。建立以普通高校为龙头的学习服务中心有助于主考学校明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尽快实现从命题、阅卷、发证的考务角色向教学、管理、监管的全能型角色转变;有利于调整主考学校和民办助学机构的关系,构建以普通高校为主导的新的合作机制,以新的运行模式建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调发展”的自学考试助学体系,从而使得主考学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向社会辐射,同时也带动社会助学机构自身办学能力的提升,为广大社会考生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2.2学习服务中心的审批与建立

市自考办建立工作督导组,由市自考办、普通高校和助学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助学工作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自考委的领导下,协助市自考办指导、协调、监督助学单位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有意愿在本校建立学习服务中心的普通高校可以向市自考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自考办委托督导组进行审核(包括查阅材料、资质及现场情况)后给出评估结论。对于通过审核的,市自考办批准其成立服务中心,对于未通过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再择期审核。有意愿加入服务中心的民办学校同样须向市自考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督导组同样要对其资质和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对于合格的单位,市自考办批准其获得学习服务中心成员单位资格,不合格的单位在整改后再进行重新申请。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2.3学习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模式

学习服务中心由市自考办进行审批并设在各个通过审核的普通高校,具有成员单位资格的民办学校经与相关普通高校协商后按专业加入对应的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与成员单位是多对多的关系(见图2),即一所学习服务中心可以与多个成员单位合作,同时一个成员单位也可以加入多所学习服务中心,开办不同学习服务中心主考专业的助学班。学习服务中心在日常运行的过程中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自学考试的政策、规定,践行以考生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师资培训、教研等活动;为考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指导和服务;指导、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的社会助学活动;为成员单位考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实习场地和设施;在开放教育资源、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查询服务和网上学习服务等方面与成员单位开展合作;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为成员单位考生提供其他咨询和服务;等等。成员单位同样应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自学考试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日常教学活动;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采取面授、网络、多媒体等多种教学形式开展社会助学活动,为考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指导和服务;在学习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注重提高考生综合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考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积极为考生提供政策与信息咨询、考试报名、成绩领取等服务;积极开展文化和体育活动,丰富考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市自考办对学习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由助学工作督导组协助市自考办依据本办法对学习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审。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市自考办视情节责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学习服务中心或成员单位的资格。

3社会评价及影响

《今晚报》曾以《本市推进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首设五所学习服务中心》为题对天津市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进行宣传。报道中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社会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渠道,但是自考助学市场鱼龙混杂,有的考生由于选择助学机构不当而受骗上当。作为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市首次设立了五个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引导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提高水平、规范发展。”“建立学习服务中心后,将吸纳规范的社会助学机构加入学习服务中心,发挥服务中心的龙头和示范作用,提高助学机构的教学质量,引导社会助学规范发展。”[3]北方网的天津新闻频道在对天津自学考试工作的回顾中提到本市进一步加快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布局合理、方便考生、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社会助学体系[4]。为了进一步推进自考学习支持体系建设,规范自考助学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开展了自考“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评审工作。经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走进课堂和深入宿舍等环节的审查,天津大学和天津师范大学获得“全国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荣誉称号。专家组对天津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结构模式与具体实施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认为天津的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

4结语

建立学习服务中心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优化考生的学习环境;完善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更加重视考生从学到考的全流程;充分彰显主考高校在社会助学活动中的龙头地位,进一步发挥其示范作用,调动各个方面的社会办学力量参与助学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助学活动有序、规范发展。从上述各方面论述可以看到,构建学习服务中心的目标已经基本达到,实施效果也比较明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在保持学习服务中心稳步发展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修炼内功,加强学习服务中心的内涵建设和制度建设,为保持我市自学考试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高川 单位: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