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农产品供应链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农产品供应链影响

摘要:在阐述农产品有关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变革基础上,从生产资料供应、流通销售以及农产品供应链条3个方面探究税收政策对农产品供应链节点企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以形成规模经营、多采用依托互联网的短链条供应链模式以及重点扶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供直销供应链模式等优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农产品;供应链

我国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税收政策和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这一改革从2011年底开始试点,2013年8月在全国范围铺开。“营改增”之后国家也不断出台各项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这一系列政策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可以降低服务业税收负担,有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农产品供应链涉及多个流转环节和多种企业组织,“营改增”对其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应该积极利用税收政策,优化农产品供应链,提升供应品质。

1农产品有关的税收政策变革

在我国,税收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政府进行社会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农产品及其加工产业是农业经济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国家重视农产品的供应,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2009年1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按13%抵扣进项税;销售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按13%缴纳增值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适用3%征收率。“营改增”之前,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后,运输服务从以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改成了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应企业可以按11%抵扣取得的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1]。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税率调整为11%。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保持13%的扣除率,即按当时农产品适用的11%税率加上2%的加计扣除率[1]。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原适用11%扣除率的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10%。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给予2%的加计扣除,即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农产品税率进一步调整为9%,同时将加计扣除率调整为1%[3]。国家税务局网站显示,2019年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拉动全年GDP增长约0.8个百分点。所有行业税负均不同程度下降,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了经济发展信心,特别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后,月均净增一般纳税人8.88万户,相当于改革前的近两倍。

2税收政策变革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影响

农产品供应链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网络体系,包括了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生产资料供应、增值生产、流通销售和服务等环节,涉及企业组织形式不一,税收政策对其影响也不一样。因此,从生产资料供应、流通销售以及农产品供应链条3个方面探究税收政策对农产品企业的影响。

2.1税收政策对农产品供应链条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及其后的一系列减税政策,不仅打通了农产品供应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增值税抵扣,还使得农产品企业购买应税劳务的成本进一步下降,有利于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完成目前的工作任务,用节约的成本增加新的应税项目投资,形成农产品专业发展的循环。在当前受疫情影响的经济环境下,国家的减税政策可以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扩大内需,对农产品供应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4]。

2.2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生产资料供应的影响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生产资料采购是农产品供应链条的第一环,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生产资料所需要支付的价款是买价加上增值税费。随着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不断降低,也相应降低了农产品采购成本。另外2009年至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作为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选择将农业生产者的自产农产品作为采购对象,以达到较低的成本采购生产资料,同时也能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降低企业的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则无法享受此项税收政策。例如,2020年2月,甲(一般纳税人)向乙(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农产品买价为10000元,按照现行税率9%,则甲方实际需要支付10000×(1+9%)=10900元。若甲为一般纳税人,乙为农业生产者,则甲方仅需要支付10000元,其中计入成本的部分为10000×(1-9%)=9100,另外900元可以当做进项税额抵扣。若甲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不论实际支付价款多少,均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3税收政策对农产品流通运输的影响

农产品不论在采购后投入生产,还是生产加工完成后投入市场销售都免不了需要流通运输。“营改增”之前,运输行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作为一般纳税人,因采购农产品而产生的运费可按照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会产生2%的税率差额。“营改增”之后,运输业归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为11%。也就意味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而消费的运输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额度比“营改增”之前增加了4%。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享受这些抵扣政策。近两年来,国家不断出台降税减费政策,同时减并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开始,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2019年4月1日开始,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又从10%将至9%。如同样为取得10000元买价的物流运输服务,若运输业务发生在2018年6月,则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为11000元;若运输业务发生在2019年6月则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仅为10900元。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物流运输成本是逐渐下降的;对于规模不大的农产品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让企业减少了现金流出,能提升企业资金运转效能。通过从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生产资料供应和流通销售以及农产品供应链条3个方面探究可以看出,“营改增”改革以及国家出台的降税减费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农产品企业的影响更大,能够使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服务的支出更少,也能使企业更大地抵扣额度。这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降低的成本可以用于提升企业其他业务,促进企业专业化分工和产业链升级。相对来说,这些税收政策对小规模农产品企业的影响更小,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无法享受进项抵扣。

3税收政策下优化农产品供应链的建议

3.1建议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形成规模经营

从“营改增”以及后续一系列降税减费税后措施分析出一般纳税人企业更能享受政策福利。一般纳税人中也存在着采购数量和运输服务需求多、采购支出和运输支出大的企业,这类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尝试扩大企业规模,转型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扩大规模易于形成规模经济,促进农产品加工的专业性升级。

3.2建议多采用依托互联网的短链条供应链模式

我国增值税征收条例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农产品供应链条上的企业可以选择将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作为采购范围,降低企业的税费支出[5]。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可以采用“互联网+农产品供应”方式在网络上销售。目前,也有比较优良的“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销售平台,如淘宝网的“土货鲜食”“天猫美食”。鼓励平台企业多搭建农产品生产者自销平台,一方面减少中间运输环节,另一方面也可降低税负,增加平台企业和农产品生产者的盈利空间。可见,采用依托互联网的短链条农产品供应链模式更加具有竞争力。

3.3建议重点扶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供直销供应链模式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的基础上,由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形成的互助经济组织,能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近年来,各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长,对农民的帮扶作用也逐步加强。建议政府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组织农产品直供直销供应链模式。这种供应链模式下,不仅可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还能较大程度地降低农产品的流转流通费用。基于目前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费紧缺、管理工作人员多数学历不高、营销等专业知识缺乏等现状,建议政府对合作社予以直供直销活动经费支持,开展直供直销知识培训及技术帮扶,以促进农产品直供直销高效、顺利开展。在这种模式下,以较低成本让农民获得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Z].2017.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Z].2018.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Z].2019.

[4]高阳,陈红.“营改增”新政策对农产品供应链影响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42(30):10756-10758.

[5]袁秀玲.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J].商,2016(33):193.

作者:邓光青 蒋丽君 单位:南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