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问题与对策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问题与对策

摘要:企业年金是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为扩大企业年金的规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分析了我国年金税收政策,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政策,提出了改进我国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对策

1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

企业年金征税涉及年金缴存、投资运营和领取3个阶段。从2014年开始,我国企业年金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即在缴存、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在年金缴存阶段,单位缴费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同时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运营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阶段,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4年开始实行EET税收政策以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个数、职工人数的绝对数都有所增加,但是每一年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占城镇职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在政策出台前后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相比于政策出台的最初3年甚至略有减少。国家制定关于年金的税收政策,是为了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进来,但从数据来看,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2我国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年金税收优惠力度比较小

国际上采取EET税收政策的国家,在年金缴存阶段除了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实行免税政策外,企业支付部分也规定了相应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全免政策,如比利时、丹麦、德国、西班牙、新西兰、意大利等;部分国家采用了按比例扣除政策,如美国税前扣除限额为15%;英国采用的是浮动比例扣除政策,即35岁以下的雇员,扣除比例为17.5%,35~60岁以上的雇员,扣除比例为15%,60~65岁的雇员,扣除比例为40%;澳大利亚采用了差别扣税政策,50岁以下的雇员,企业支出部分是免税的,50岁以上的雇员,定量扣除64700澳元。我国企业支付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为5%,低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

2.2年金领取阶段征税不合理

2019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职工领取的年金包括该职工按年度缴存的本金(企业缴存计入个人账户金额+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年金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两部分。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投资收益所得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现阶段年金管理核算时由于没有将缴存本金与投资收益额分开,甚至投资收益内部不同投资项目收益金额也没有准确区分开,导致职工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做法有违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收原则,有失公允。

2.3年金优惠政策比较单一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是多样化的,除了EET这种后端收费延迟纳税的模式外,还包括ETT、TEE及EEE等模式。美国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两种模式,即EET型和TEE型。TEE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前端纳税模式,在筹资阶段缴税,但是在投资和领取阶段均免税。目前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EET为主,TEE模式作为补充,企业雇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税收优惠模式,且两个账户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换。研究显示,美国401(K)中有15%的雇员选择建立TEE账户,两种账户相互补充,满足了雇员的多样化需求[1]。我国只有EET延迟纳税模式,形式较单一,对低收入人群无法形成激励效应。

3改进我国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3.1在EET模式下,适当提高企业在年金缴存阶段的税收比例

按照通行观点,要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准,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需要达到约70%。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其中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约为43%左右,而居民个人储蓄性养老还没有制度化。因此,要基本达到70%的总替代率,企业年金替代率至少应达到20%的水平。根据肖明迁(2016)的测算,按照我国目前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来说,企业年金替代率要达到20%的替代率,在年金缴存时税收优惠的比例要达到10%左右;如果我国实行延迟退休政策,将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税收优惠比率可以下放至8%。

3.2强调企业年金的分类管理,做好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记录者,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对账户的所有资金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年金缴存、投资运营、支付等资金活动,并且对每一项投资活动设置二级明细管理,记录每一笔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定期向社会公众、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公布管理信息。年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职工年金收入的完整信息,从而为以后实施年金分类征收打好基础。

3.3探索多种税收优惠模式的可能性

税收优惠模式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提供TEE模式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和对未来税率的判断,在前端征税和后端征税之间进行选择。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模式可以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到年金计划中,有利于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与率。

参考文献:

[1]高丹.关于构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基于美国401(K)计划的分析[J].现代商业,2016(23):122-123.

作者:任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