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范例6篇

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

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实施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军队派遣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备,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五章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省可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予以保障。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三十七条经军事机关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三十八条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三十九条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六章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三条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六)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范文2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三款修改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第四款修改为:“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人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二款修改为:“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

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第四项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

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四十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范文3

有友人知笔者以收藏黄埔为专题,见笔者收购本录感到奇怪,误以为又转型收藏警察专题,随试问:“中央警校与黄埔军校有关吗?”要探讨这个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向其解答:

一、黄埔军校曾开办过宪警班。黄埔校史记载,北伐完成全国统一,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出于“亟须建设,惟欲从事建设,必须有良好宪警,以维持治安”的思考,于1930年夏设立宪警教导队,培植干部人才,以为改良宪警之准备,委温应星为总队长,编成学员、军士、学兵3个大队,毕业期限为6个月。是年冬,该队第一届学员生毕业即分发京内外实习时,为提高宪警教育起见,特令该队停招第二期学生,改由本校(黄埔军校)接办。并于是年12月2日命令本校附设宪警班,本校奉令后即令派温应星负责筹备宪警班,先后经二月之久,始组成立。1931年3月令委温应星为宪警班主任,同时,并发出通告招生,其投考资格:(一)特准与考者;(二)黄埔毕业后志愿学习宪警者。先后经三次考试之结果,合格者计高级班857名,特准与考及黄埔毕业录取者448名,共1305名。该班警察组学科之主要课目为警察学、警察勤务、警察法令、违警罚法、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国际警察、侦探学。补助课目为指纹学、户籍法、地方自治、统计学。1932年2月学员经毕业考试后,均分发于各省政府各师及其他机关服务。

二、抗战胜利后,训示:“如果今后全国行政如经济、交通、教育、水利、农林、警察各阶层都能用军官总队队员(即复员军官)来负责主持,必能发挥更大效果。”爰复员军官(少校、上尉)1500人,转业去中央警官学校(南京)甲级警官班第一期受训,为期一年。毕业后,分发各省府机关、警察局、保安警察总队服务(北平市二百余名)。北平保安警察总队下辖6个大队,每大队辖3个中队,每中队辖3个分队,总队人数约2500人;总队部设在鼓楼帽儿胡同。笔者父亲单培新(黄埔十六期)被委任第六大队第十七中队少校中队长,负责前门、崇文门(含东单临时机场)、东便门三地警务,中队部设东单苏州胡同;后来父亲随傅作义将军起义。经统计,本录学员中出身为黄埔毕业生的最多,占总人数百分之八十五强,约1200余名。另外,自总队长至各队长多数出身黄埔,如总队长陈孝强(黄埔二期);队长中有余兰陔(洛阳分校一期)、丁文(黄埔十期)、李沛(黄埔高教班七期)、黄绍琦(黄埔十一期)、何维新(黄埔八期)、胡英(黄埔五期)、王仲平(黄埔高教班十一期)等。显而易见,此时中央警校甲级警官训练班与黄埔军校已结下不解之缘,黄埔系在警界不断延深壮大,所以本录也是研究黄埔校史的珍贵资料。

中央警官学校简史

一、本校之前身及改组成立经过

民国六年,内务部警政司长王扬滨,根据民国元年《专设警校育》之计划,建议设立警官高等学校。2月奉准成立,是为我国警官教育之始,亦即为本校之前身,校址在北平东城北新桥。自成立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止,历廿年计办正科29个班、专科6个班,共23期毕业者三千余人,分布全国。但自北伐以后,各省民政厅下多设警官学校或警官训练所,如苏、浙、赣、闽、豫、鄂、陕、鲁、晋、粤、桂、滇、辽、吉等十余省,虽然培养甚多警察干部,而教育纷歧、程度各殊,对警政警教之配合建立,仍无整个计划。自1934年1月,陈又新接掌警高后,请求南迁,于3月由北平迁南京清凉山,并由内政部组设建校委员会,择定中山门外马群镇五棵松为校址与建校舍,于1936年4月14日奠基,同月16日陈又新调任师长,由李士珍接任校长。李氏鉴于发展中国警政,不能没有统一健全规模宏大之警官学校,以造就警察干部,遂向委座及内政部建议,仿照中央军官学校与中央政治学校之例,将警官高等学校改为中央警官学校,拟就组织规程草案,于8月4日呈经行政院二七八次会议通过,并公推委座府兼校长,李士珍为教育长。同年9月1日在马群新校改组成立,并将警高之第廿二、三两期改为第一、二期。中央警校就此诞生。肇始同时内政部为谋警察教育之统一,通令各省警官学校及训练所一律停办,并将浙江警官学校归并本校,其归并之学生编为第三期。本校规模乃日形扩大,而全国警察教育渐趋于统一,此即由前身警高改组成立本校之历程,在此历程中足资注意与纪念者,计有四点:

1.由普通警察教育进阶为警官教育。

2.由学制纷歧趋向一致。

3.王扬滨辞司长职,转任警高教务长及校长,其学问渊博、道德崇高、勤恳诲人,廿年如一日至本校成立。次年西迁途中积劳病殁于汉皋,其终身从事警察教育,值得敬佩与纪念。

4.警校由北平迁南京,乃陈又新之力,使本校得以逐渐发展,此亦一重要之关键。

二、本校西迁及扩充训练

本校自1936年改组成立后,校长决心裁团改警,乃由校根据扩充计划增设校舍,预定每年训练四、五千人,三年内训练保安警察干部二万人,一切筹备已具规模,嗣以抗战发生,情殊势异。1937年11月首都告急,本校随国府西迁重庆市,择定南岸弹子石日租界童家花园为校舍,添建了大礼堂、操场、教室等,各期学生五百人亦继续到渝加紧训练,弦诵不辍,并招收第五期新生五百人,较之在南京时增加了一倍。至1939年7月第四期毕业时,校长亲临主持典礼,视察训勉,并亲书“警政奠基”四字。

为适应实际需要乃扩充班次,先在本校成立警官班,调训各省现任警官。1940年复成立西北警官训练班于西安,俾就近调训西北各省现任警官。1941年又成立东南警官训练班于湖南耒阳,俾就近调训东南各省现任警官。复以英美宣布放弃不平等条约,呈准成立外事警官班,斯时本校各期班暨西北、东南两警官班,共有学员生2500人,较在南京时增加五倍以上。

1943年,教育长李士珍又草拟五年建警计划,于4月24日蒋校长莅校时面呈,蒋核批“此计划可用,速拟预算呈核”。及至国府改组成立,对建警问题至为重视,复将前项计划详加批示,特别提示“须培养各省独当万面之高级干部”,乃于1944年1月成立警政高等研究班,并奉准派遣品学优良之各期毕业生赴欧美留学精研警政。首批7人返国后均服务于京沪各警察机关中。

1944年9月,为顺应时机扩大训练,奉准将西北警官班改为第一分校,东南警官班改为第二分校,新疆成立第三分校,各分校均于1945年1月分别改组成立,招训正科学生及继续调训现任警官;嗣因抗战行将结束,更举办东北、台湾两警察干部讲习班,以储备收复东北、台湾警察干部。为革新警察勤务,提高警察素质起见,呈准将警士改为警员。3月,又奉准设立初级警察干部训练班,以储备收复区之大量警察。初级干部计招训学生3000人,分别在重庆本校及第一、二分校各训练一个总队,以配备于各都市及重要城镇,是时本校及各分校之学生总数在6000人以上,较在南京时为十余倍矣。

三、抗战胜利后之扩训情形

日寇投降后,为配合协助各省市接收事宜,乃将已毕业及在校学员分派各地服务、协助接收,教职员亦多数派往各省市担任警政工作。旋本校奉命迁回南京,并增设第四分校于重庆、第五分校于北平、第六分校于沈阳。国家外患即平,民国政府感到建国必先建警,于是有整军建警之计划。

本校乃奉命办理复员军官转警(达四万人)训练事宜甄选:1.将级军官转入警政高等研究班;2.上中校级军官转入警政讲习班;3.少校以下级军官转入甲、乙级警官班;分别在本、分各校实施专门之警察教育,以应国家需要。

合计本校自改组成立以来,各期班毕业之研究员、学员共计一万数千余人。正在校受训与即将毕业者,除复员军官转警各班次外,尚有本校及各分校正科十八、十九、二十期及教育班、外事班、监狱班等,总共人数在一万五千人以上。

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范文4

今年是“六五”普法收官之年,我县认清形势、提前谋划,将迎接“六五”普法验收工作纳入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工作,确保“六五”普法工作顺利通过国家、省、市验收。

一是把握标准、明确任务。与县依法治县办及普法成员单位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认真研读验收标准,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六五”普法终期考核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方法步骤、时间节点、任务要求。日前,全县各单位已认真对照“六五”普法规划及人大对普法工作作出的决议及通知要求,查漏补缺、完善档案资料,上交总结报告,收集整理“法律七进”成果。

二是统筹协调、开好“两个会”。6月4日,召开了全县迎接“六五”普法检查验收重点责任单位工作协调会。会议由县委副书记XX、县委政法委书记XX、四大班子相关领导及重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安排部署24个重点责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迎检任务等。特别是教体、民宗、住建、民政、科工商务等重点牵头部门,抓好宣传氛围营造、法治文化建设、档案资料补充完善等工作。工作动员会暨培训会计划召集全县各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主要任务是对“六五”普法迎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强调工作任务,对规范档案资料、打造迎检氛围等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系统培训。

三是全力做好迎检准备。目前,“六五”普法专题汇报片已初具雏形,题为《大地飞歌正气扬——XX县“六五”普法工作纪实》,专题片由“保障有力,一块厚实的基石”、“法律七进,一幅生动的画卷”、“法治示范创建,一曲璀璨的音符”、“法治文化建设,一首和谐的礼赞”四大版块构成。生动展现XX县“六五”普法进程中普法法治创建工作主要做法、亮点特色及取得的成效,专题片正在紧锣密鼓拍摄,计划在7月底完成。全力做好“法律七进”成果集中收集整理工作,包括“六五”普法工作进程中自行编印的法律书籍、宣传资料、微视作品等,现已收集整理近30个单位各类成果近百余种,将用于“六五”普法成果展示。

二.“法律七进”工作亮点打造情况

“法律七进”工作亮点打造坚持选取普法法治创建工作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成效明显的、基础条件好的单位、乡镇列入迎检点准备。明确依法治县办牵头抓总、全面负责,重点牵头单位纵向抓、分类部署,司法局进行业务指导的原则,条块结合、共同推进。“法律七进”每一进选取1-2个单位进行亮点打造,着重抓好宣传氛围营造、法治文化建设、档案资料完善补充、迎检汇报材料准备、汇报片准备等工作。由县依法治县办牵头,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加快建设城区法治广场、融入法治元素,营造法治氛围。

三、“三团两队”(普法讲师团、法律顾问团、法律服务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法治文艺宣传队伍)建设情况

我县已建立“三团三库两队”,即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团、党政法律顾问团,普法课题宣讲库、宣讲人员信息库、法律服务队伍信息库,组建法律志愿者队、法制文艺演出队。普法讲师团由司法局局长任团长,政府办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等4人任副团长,15个县级单位相关负责人、2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10个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任成员。讲师团负责全县“六五”普法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对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进行辅导,承担全县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普法骨干法制学习培训的授课任务。坚持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目前已开展常务会会前学法6次。

我县于2010年正式成立X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为县委、县政府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辅助处理紧急法律事项。法律顾问团具体承担的职责有:参与党委执政、政府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参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参与县委、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接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办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近年来,法律顾问团为政府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重大决策提出了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服务团由2家律师事务所及10家法律服务所成员组成,具体承担全县144家企事业单位、乡镇、学校的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全县31家执法单位及32个乡镇法律顾问覆盖面已达到100%,一村一法律顾问实现100%全覆盖。

普法宣讲课题库共涉及39个县级执法单位,涉及基本法及业务法规共计40部。宣讲人员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律业务股干担任。县级机关及各乡镇均成立了普法志愿者队伍,农村和社区培养了一批由村三职干部组成的“法律明白人”近2000人,担负本地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培养懂法守法的“讲法身边人”,对单位人员进行法治宣讲。

法治文艺宣传队伍由社区文艺表演队伍兼任。各取所长,适时结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编排法治文艺节目。文昌镇翠云社区文艺宣传队自编、自导、自演,将邻里关系、婚姻家庭与防范、科普、法律知识等融入到快板、相声、三句半、花鼓、表演唱、合唱等节目中,精彩呈现给社区居民,让社区居民用法律知识处理婚姻家庭中遇到的问题,寓教于乐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四.运用现代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做法

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展板、宣传单、LED显示屏、网络等多种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高密度的宣传。通过在全县城区20个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法治宣传标语,在公共汽车、出租车、三轮车上张贴法治宣传标语,各级各部门通过法治宣传长廊、黑板报、广播、微信、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是在《XX手机报》开设以案释法专题法治栏目,通过移动客户端开展宣传,受教育人数达上万人次。形成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范文5

关于《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一书,《光绪上虞县志》36《经籍志》有介绍:

《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二卷,陈恬著。有刘仁本、杨翮二序。嘉靖间邑令张光祖重刊。国朝朱鼎祚续刻。是书分上、下二卷,上卷乃陈恬所著,……。下卷乃朱鼎祚所增刻。历叙三湖兴废事迹暨堰琪成规,足备考镜。近时枕湖楼连氏有重刊本,连蘅又附刊《续水利》一卷。

按,此书刘仁本序云:“县旧有三湖,曰夏盖,曰上妃,曰白马,五乡受田之家实蒙其利,疏治围筑之规,启闭蓄泄之法,自东汉逮今,既详且密。间有擅为覆夺更易者,赖载籍明白,持以证据,于是乎得不泯。乡之人陈恬又惧其久而或讹也,裒集古今沿革兴复事实以及志刻左验公规讼牍,锓梓成帙,将垂不朽,俾谂来者,其用心溥矣。”杨翮序云:“盖夏盖、上妃、白马之为湖于上虞旧矣,幸而不为田则其乡之利甚厚,不幸而不为湖,则其乡之害有不可胜言者,利害之分较然明著。奈何细人之肤见,往往役于小利率倒施之,可为浩叹。此晏如所为夙夜倦倦欲使后世长享厚利而毋蹈遗害焉。”文中“晏如”是陈恬的字。可以看出,陈恬作此书,目的在于保存文献,防止有入围湖造田,破坏当地的水利灌溉。此书所收资料,从时间上看,最晚到元顺帝至正二十一年(1361)。刘仁本、杨翮的序分别作于至正二十二年九月和十二月,当时已“锓梓成帙”。到明代中叶,“其板已坏,其书仅见而损,且将亡之矣”。嘉靖十五年(1536),上虞知县张光祖命人整理,捐俸重刊,见此书张光祖序。清代前期朱鼎祚将明代后期至清康熙年间的五乡水利,辑为一卷,和陈恬的著作合为一书,上卷是陈恬的原作,下卷是朱鼎祚的《续刻三湖水利本末》,全书沿用《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一名。清光绪十年(1884),上虞人连蘅重刻,后附《水利案卷》,记录清道光、同治年间有关夏盖湖水利的争讼。这就是现在通常见到的枕湖楼连氏刊本,书名《重刻五乡水利本末》。

上虞县在元代属江浙行省绍兴路。全县共十四乡,“大抵九乡在东南,皆绵亘山谷,水利无所预。其西北五乡襟海带江,土多斥卤,雨泽不时,禾受其害①”,主要依靠三湖(夏盖、白马、上妃)之利灌溉。陈恬的《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一书,如名称所示,主要内容便是搜集三湖灌溉的文献资料。因为五乡地处海边,又有海潮之患,所以书中亦有海堤情况的介绍。全书包括“四图”(“夏盖湖图”、“上妃白马湖图”、“三湖源委图”、“五乡承荫图”),十三目(“三湖沿革”、“植利乡都”、“沟门石闸”、“周围塘岸”、“抵界堰坝”、“限水堰闸”、“御海堤塘”、“科粮等则”、“承荫田粮”、“元佃湖田”、“五乡歌谣”、“兴复事迹”、“古今碑记”)。对于研究元代水利和田赋制度,都有重要价值。但清代修《四库全书》时,未曾收入,所以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书“征粮等则”中说:“田赋之起,因地定则,地有肥硗,赋有轻重,古法然也。并湖之地,虽曰滋饶,地力亦复不同。自宋至今,其法三变,而赋之上下亦第为三焉。”所谓“其法三变”,是指“宋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国朝至元间抄籍后等则”和“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也就是南宋末、元初和元末三个时期的不同科征标准。

“咸淳”是宋度宗的年号,共十年(1265—1274)。这时已是南宋亡国的前夕。“推排”即南宋权臣贾似道推行的“公田法”,政府强行收购民间的部分田土作为“公田”,以“公田”收入弥补军饷的亏空②。与此同时,重新确定了田赋的标准。“至元间抄籍”指元灭南宋后在江南推行的人口和资产登记,在登记的基础上确定了田赋的征收标准③。这次确定的“等则”实际上是元代通行的征收标准,因为“至正十九年”(1359)的“归类田粮等则”施行时,距离元朝灭亡(1368)已为时不远。

“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和“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都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的,为便于比较,见表一④:

“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则例”,则是以都为单位分等征收的,见表二⑤:

从此二表可以看出,“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所记田粮数额,实际上相差不大(后面还要具体讨论),而“至元等则”和“咸淳等则”相比,则减少了一半以上。为什么有这样大的变化?原因有两个:一是元朝在计量方式方面的变化,一是忽必烈减免江南租税的决定。

“宋代咸淳年间推排等则”“用文思院园斛”⑧。文思院原是宫廷器物制作场,后来职能扩大,承担度量衡器的制作⑨。“文思院园斛”便是文思院制作的标准量器,在宋代广泛使用。元平江南以后在至元二十年(1283)五月,“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⑩。可见文思院园斛仍继续沿用。但没有多久,中书省便另颁量器,称为“省斛”⑾。“省斛”比“文思院园斛”大。过去我们讨论“文思院斛”与“省斛”关系时,曾指出当时有两种比例:一种是文思院斛一石折省斛七斗,亦即十与七之比。一种是文思院斛一斗五升折合省斛一斗,亦即十五与十之比⑿。按照后一种比例折算,文思院斛合省斛六升六合强。本书则提出了另一种比例:“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用省降方斛,假如文思院斛米一斗,展(?)省斛米六升八合五勺。”⒀正好在上述两种比例之间,上虞县通行的这一折合比例,我们在昌国州(今浙江定海)也可看到。昌国州秋税“该征二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合三勺,此文思院斛。以今省降斛折之,止该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七斗一合”⒁。正好合上虞的比例。这就是说,在江南,征收税粮时,以文思院斛折合省斛,有三种不同的比例,因地区不同而差异。本书所载“至元等则”是按省斛计算的。这样,从具体数额来说,比起南宋的等则来,就减少了三分之一左右。

总起来说,元代前期江南地区两种量器系统同时存在,一种是文思院斛,一种是省斛。但官府征收税粮时,显然都以省斛为准,文思院斛都要折合为省斛。所谓“省斛”,应是元朝政府沿用金代的量器系统,原来行于北方,统一后又逐步推行到南方。元代北方并不存在两种量器系统。《元史·食货志·税粮》说:江南税粮,“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这段话是很不确切的。江南税粮,在忽必烈时代,作为过渡,两种量器系统并行,但已经以省斛为主。到了元中期,文思院斛系统实际上已逐渐消失。而且,文思院斗斛和“今”斗的折算有三种比例,“一石”当“七斗”只是其中之一。

折合之外,又有减征。本书“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下注,当地税粮,“除免三分,实征七分”。另一处说:“世祖皇带悯念越民旧赋之重,岁纳秋粮,以十分为率,永蠲三分。德之至渥,万民感赖。”⒂在现存其他元代文献中,我们看到减免税粮三分的记载,有以下两次: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忽必烈颁诏:“江淮百姓生受,至元二十年合征租税,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⒃但这次减免,明显仅限于至元二十年。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时颁布的诏书中说:“诸色户计秋粮已减三分,其江淮以南至元三十一年夏税,特免一年,已纳官者,准充下年数目。”⒄“诸色户”应就全国范围而言,减免的秋粮应与夏税相同,亦限于当年。显然,这两条记载都不足以证明元朝政府曾对江南税粮“永蠲三分”。从上引本书记载来看,这是忽必烈“悯念越民旧赋之重”而采取的一项“德政”,很可能是仅限于绍兴路(唐代称越州)范围之内的。

由于以上两个原因,至元等则中各类田的秋粮额和咸淳等则相比,相差很大。南宋末年交纳秋粮一斗(文思院斛),到了至元年间,折合成省斛6升8合5勺。再除免三分,就变成4升7合9勺5抄⒅。以永丰乡民田一等为例,南宋末每亩田税为1斗4升2合7勺,到至元间折合省斛便成为9升7合7勺4抄9撮;再减免三分,打个七折,就成为6升8合4勺2抄5撮了。永丰乡的其他等级和其余四乡各等级的税粮额,都可以此类推。

元代后期,浙东各地普遍实行核田定税⒆。至正十九年(1359),韩谏任上虞县尹,“议履亩以计田定赋而差役,思以均齐其民.其法每田一区,亩至百十,随其广袤高下形势,标其号若干,画为之图曰鱼鳞,以鱼鳞条号第载简册曰流水,每号署图一纸,其四至业佃姓名,俾执为券曰乌由。集各号所载得亩若干曰保总,集各保所积得亩若干曰都总。又自各都流水类攒户第其实管田数日鼠尾,小大相承,多寡分合,有条而不紊,为法可谓密矣”。“由是积弊以革,民瘼以苏,贫富适均,征差有则,民输惟期,岁人用足。”⒇本书所载“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无疑就是这一次核田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这时包括上虞在内的绍兴地区,已经处于方国珍控制之下。方国珍是浙东台州路黄岩县(今浙江黄岩)人,至正八年(1348)起兵海上,后来归附元朝,但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封建势力。对于方国珍管辖地区内的社会状况,迄今缺乏研究,至正十九年核田定赋之事,可为此提供若干资料。

试以至正十九年等则与至元等则相比较,可以发现有两个明显的区别:一个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为单位分等征收,有的甚至以保为单位分等征收。另一个是由四等改为三等。元朝的基层组织,县以下是乡,乡以下是都,都以下有里、保、村。县、乡、都三级各地都是相同的,都以下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保为单位分等征收,意味着征收标准更加细致,显然更能反映土地的肥瘠程度。

元延祐七年(1320)的一件官方文书中说,江南“田地有高低,纳粮底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21]。分等征税,是元代江南税粮不同于北方的一大特点。元代北方地税每亩三升,是划一的。江南税粮则各地有不同的等级。如昆山(今江苏昆山)“悉以上中下三等八则计亩起科”[22]。常熟(今江苏常熟)亦同[23]。徽州路(今安徽南部)“一州五县税则,婺源六乡四十都田,但分上中下早晚凡六色,祁门六乡、黟县四乡田,但分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凡五色,惟歙县十六乡三十七都田,四色之外,又有所谓天荒田、荒田、沙涨田、众荒田、水冲破田”。徽州路的税粮,是在元朝统一之初,因“无所依据”,用税钱折合的,比较复杂。各县、州每亩税钱不等,秋苗米相差也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州、县均分色(等)征收,并不划一。可惜的是,现有文献只有部分县、乡“上田”的秋苗米数额[24]。歙县明德乡上田每亩税钱一百八十文,凡五亩二角为钱一贯,科夏税丝六两三钱一分四厘,绵一两四钱一分七厘,茶租中统钞一百四分二厘,秋苗米三斗三升二合二勺三抄。也就是说五亩二角地纳秋苗米三斗三升多,折算起来,每亩应合六升多。按此类推,婺源州上田每亩不到一升,休宁县忠孝乡上田每亩约三升,祁门县上田每亩约一升六合,绩溪县仁慈乡上田每亩约七升,黟县会昌乡上田二升弱[25]。各州县相差悬殊,虽然有土地肥瘠的因素,但“轻重相悬”,其不合理是很明显的。

相比之下,《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所载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是现在已知元代江南最完整的税粮分等征收的资料。它详细叙述了各乡(至正等则是都、保)分等征收税粮的情况,这是其他同类记载中没有的。而且,它清楚地说明了与南宋粮税的继承关系,这在江南是有代表性的,不像徽州路的秋粮,是元平江南以后新定的。从上虞县五乡的情况来看,至元等则中民田每亩税粮最低为4升3合,最高为6升9合;至正等则最低为4升,最高为7升;上下差别是不大的。《水利本末》一处记载:“邑所垦田大率三十三万亩,公赋一万八千斛。濒湖五乡为田三之一,而粮乃当大半。盖因田为湖,租未尝减,再包湖面不耕之地,故赋视他乡为特重(上山诸乡每亩止科二升、三升,下五乡每亩起科六升、七升)。”[26]可知上虞县其余各乡税粮比濒湖五乡要低得多,但六升、七升应指上等田而言,并非平均数。

与绍兴路毗邻的是庆元路,有民田19 675顷强,交纳秋粮米70 173石强。按此折算,每顷纳米3石5斗强,每亩纳3升5合强。但庆元路各州县情况很不相同,请看下表[27]:

以绍兴路上虞县和庆元路相比较,可以认为,浙东一带每亩民田秋粮额数,自2升至7升不等,其平均数应在3、4升之间。江南其他地区民田秋粮数额,应与此相去不远。当时北方民田每亩税粮三升,南、北实际上是差不多的。南方民田的亩产量普遍比北方高,看起来南方百姓似乎负担轻些。但元朝政府在江南很多地区另征夏税[28],民田税粮,包括夏、秋二税,这样一来,就比北方重多了。顺便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延祐七年(1320)四月,元朝政府决定增加江南田赋,“除福建、两广外,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湖这几处,验着纳粮民田见科粮数,一斗上添答二升”[29]。如此则江南税粮应增加百分之二十,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不少论著以此作为元朝政府加重剥削的例子。但是,以上虞五乡的“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相比较,显然变化不大,看不出增加百分之二十的迹象。这个决定是否真正贯彻执行,还是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以上讨论的是民田税粮。“至元等则”中只涉及民田,实际上五乡有不少官田。据载,五乡共有土地13.9万余亩,其中官田2 300余亩[30]。“至正等则”中民田之外,有义役官田、官田、万年庄田、湖田、葑田、荡地田。所谓义役官田,应是实行“助役法”时强行从民间抽取的土地。元代差役繁重,应役者往往因此破产。元代中期,政府“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人,以助充役之费”[31]。“助役”在民间又称“义役”。推行“助役法”后,许多地方“助役之田”实际上“入于官”[32],这就成了义役官田。万年庄田情况不明,疑应是没收入官的土地,设官管理,当然也是官田的一种。至于湖田,指的是围湖造田新得的土地,也属于官田,但与原来官田有别。《水利本末》记载,“三湖官田总计二千二十三亩一角五十五步半”,其中夏盖湖675亩多,白马湖田1 270亩多,上妃湖田77亩多[33]。这就是湖田,不在五乡的官民田数内。葑田又称架田,“以木为缚为田丘,浮系水面,以葑泥附木架上,而种艺之。其木架田丘,随水高下浮泛,自不淹浸”[34]。葑田都在湖田上,为数有限。荡地田应是水荡排水后开垦之地,不过数亩。葑地、荡田都在湖田之列。

将官田、湖田与民田相比较,可以看出,官田、湖田纳税粮,要比民田高得多。官田一般均在2斗以上,最高可达3斗6升多。湖田租额与一般官田差不多,但万年庄田最高达4斗5升。葑田每亩2斗3升,荡地田2斗。总之,官田、湖田的税粮,要高出民田5倍甚至更多。这是因为官田的税粮实际上是租(地租)和税(田赋)合而为一。上虞西北五乡官田与民田的另一区别是,各都、保官田税粮一般不分等,只有个别例外,而民田都是分等的。江南其他地区的官田是否分等,也就是说上虞西北五乡官田的划一不分等是否具有普遍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讨论江南税粮时,还必须注意某些田土免征的问题.这是田赋研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问题。根据本书的记载[35],上虞县西北五乡共有土地139 748亩2角,名目繁多。除民田(121 399亩强)、官田(2 379亩强)外,还有14种土地,分别是没官田(12亩强)、财赋官田(130亩强)、灶户官田(16亩强)、灶户民田(2 416亩强)、官员职田(537亩强)、站户元签田(10 053亩强)、铺兵免粮田(46亩强)、寺观免粮田(1 272亩强)、本路儒学田(35亩强)、本县儒学田(1 096亩强)、义廪田(42亩强)、稽山书院田(244亩强)、民沙地田(62亩强)、秋租地田(2亩强)。民田、官田要交纳税粮,是没有问题的,其余14类田土中,没官田和民沙地田亦在纳粮之列。田既“没官”,就成为官田的一部分,之所以另立“没官田”一类,应是新近没官的,以示与原有官田的区别。“民沙地田”既以“民”为名,显然属于民田。在本书中,官田、民田、没官田、民沙地田4项有纳粮数额的记载。此外12项田土,则没有纳粮数额的记载,说明它们是不纳税粮的。但这12项田土,情况并不相同,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规定可以免交税粮,有站户元签田、铺兵免粮田、寺观免粮田、儒学书院田、义廪田。元代南方签发站户,以税粮七十石出马一匹为则,各户应纳的税粮数额不同,有的一户应当一匹,有的数户出马一匹。也就是说,以税粮七十石作为供养一匹站马的费用。站户的土地,为供应站役所需,便可以不纳税粮,免当差役。但是,有些站户在入站后又购买民户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原来要交纳税粮,转入站户之手后仍需交纳。本书记载所说“站户元签田”,就是把免纳税粮的站户原有土地与后来购置的土地分开来。后置的土地,虽然所有权属于站户,但其性质仍属于民田。铺兵就是急递铺兵。元朝设急递铺,专门传递官府的文书,于民户中签发铺兵,承担传递工作。江南铺兵“于三石之下丁多户内差拨,全免各户差役,据各户合该税粮,依弓手例,却令各户均纳,须要不失元额”[36]。也就是说,充当铺兵的人户可以免纳税粮,故称之为“铺兵免粮田”。寺观的土地,原来都可免纳税粮,后来改为宋代旧有的常住土地和朝廷赏赐的田土可以免纳,但入元后新收买的田土照例纳税[37]。“寺观免粮田”即指前一种情况而言,后一种情况仍在民田之列。义廪应即义仓。元朝政府规定,五十家为一社,“每社立义仓,社长主之。如遇丰年收成去处,各家验口数,每口留粟一斗,……以备歉岁就给各人自行食用”[38]。义廪田应是以田土所出供义仓储存之用,故亦可享受免税的优待。学校(路学、县学、书院)的土地,亦可免纳税粮:“江南学田钱粮,……令学校官管领,赡养生徒,官司不为理问。”[39]

另一种田土要纳税粮,但上交其他机构(官员),不归地方政府。如财赋官田,一般指拨赐给贵族、重臣的官田,因设财赋府管理而得名。这类土地的收入归受赐者。灶户是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他们种的田地,一般是要交纳税粮的[40]。但“盐民苗税各输本场”,不归地方政府[41]。官员职田一般从荒闲田土中拨给,实际上是官田。但职田子粒由佃户直接交给分得职田的官员,与地方政府不发生关系。

还有一种秋租地租地田,在不向地方政府纳粮之列,但情况不详,难以归类。

根据以上所述,可知上虞县西北五乡中,在一般的官、民田土之外,有14种不同隶属关系的土地,其中12种是不向地方政府交纳税粮的,共计田土19 000亩左右,约占全部土地的13%强。也就是说,大约有六分之一田土是不向地方政府交纳税粮的。

江南其他地区的记载可资比较。镇江路共有田地36 611顷强,内纳粮田地27 200顷强,免粮9 410顷强。免粮田土包括财赋府田、王府田、僧道寺院田、职田、赡学田、贡士庄田(学田的一种)、站户田、急递铺田。免粮田占全部田土的四分之一强[42]。庆元路纳粮田土共计23 475顷强,免纳税粮田土3 627顷强,免纳田土包括职田(99顷强)、驿(站)户民田(543顷强)、僧道民田(1 387顷强)、灶户官民田(1 597顷强)。其实还应加上“赡学田土”13 981亩强,折合139顷强,免纳税粮的田土总数应为3 767顷左右。庆元路在元代后期田土总数为27 241顷左右(纳粮田土,免粮的职田、站户民田、僧道民田、灶户官民田,加上学田),而免粮田土为3 767顷左右,占到田土总数的14%弱[43]。根据以上几个统计,可以看出,各地免粮田土比重是相当大的。我们研究国家的田赋收入时,对此是应认真加以考虑,不能忽视的。

还应该提到的是,元代江南税粮分为夏、秋二税。“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明代绍兴地方志中记载,“泰定籍夏税钞一万九千六百七十贯九文五分九厘”[44],可见当地确是征收夏税的。但是《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中只记“科粮等则”,实则秋粮(税),而没有记载夏税,这应是限于体例造成的疏忽[45],并不是当地田土不征夏税。

通过对《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所载资料的分析,并以之与江南其他地区有关记载相比较,可以认为:(1)元代江南田土,从征收税粮角度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粮田土,一类是免粮田土。免粮田土中又有不同的情况。它在全部田土中所占比重各地不等,相当可观。在研究元代江南田赋时,应加考虑。(2)元代江南纳粮田土可以分为官田、民田两大类,每类中又有不同名目。官、民田的比重各地相差很大。(3)江南民田税粮一般均分等征收,或以乡为单位,或以都、保为单位。所分等级各地不同,少的三等,多的六等。数额每亩高的六、七升,低的二、三升,而官田税粮与民田差别很大,要高得多。(4)江南税粮征收时既用省斛,又用文思院斛,而以省斛为主。文思院斛与省斛的折合,各地不同,存在三种不同的比例。

注释:

①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净“植利乡都”目。

② 刘一清:《钱塘遗事》卷五,《推排公田》。

③ 见我写的《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

④ 均为民田。“勺”以下有“抄”、“撮”,现略去不计。

⑤ “勺”以下有“抄”、“撮”,现略去不计。

⑥ 第二都有“义役官田”。又有“万年庄田”,亦分三等,地、山各一等。又有湖田,实即官田。见后。

⑦ 第十都另有葑田、荡地田。葑田每亩2斗3升,荡地田2斗。

⑧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税粮等则”目。

⑨ 关于文思院,参见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415—419页。

⑩ 《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

⑾ “省斛”颁行的准确时间待考。至元二十三年(1286)中书省要求“民间合用斛斗秤度照依省部元降样制成造”。(《元典章》卷五,《刑部十九·诸禁·禁私斛斗秤尺》)疑在此以前已颁行“省斛”。

⑿ 《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⒀⒅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税粮则例”目。

⒁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叙赋·田粮》。

⒂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元佃湖田”目。

⒃ 《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宽赋》。按,《元典章》卷二,《圣政二·复租赋》亦载此诏节文,但作“减免二分”,似误。《元史·世祖记》未载。

⒄ 《元典章》卷二,《圣政二·复租赋》。

⒆ 参看《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⒇ 朱右:《韩侯核田事实序》,《白云稿》卷四。参见张守正:《白马湖实田钧粮记》,收在本书“古今碑记”目内。

[21]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科添二分税粮》。

[22] 《嘉靖昆山县志》卷一,《田赋》。

[23] 《嘉靖常熟县志》卷二,《乡都志》。

[24]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25] 我在《元代税粮制度初探》中以为歙县明德乡上田每亩秋粮三斗三升多,其他类此,这种说法是对文献的误解,应予更正。

[26][30][35]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承荫田粮”目。

[27] 《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亩、斗以下不计。

[28] 《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29]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科添二分税粮》。

[31]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税粮》。

[32] 黄溍:《礼部尚书干公神道碑》,《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七。

[33] 《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元佃湖田”目。

[34] 王桢:《农书·农器图谱集之一·田制门》。

[36]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铺兵户免纳税粮》。

[37] 请参看我写的《元代佛教与元代社会》,《元史研究论稿》,第362—384页。

[38] 《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农桑·对农立社事理》。

[39] 《庙学典礼》卷四,《庙学田地钱粮分付秀才每为主》。

[40] 见我写的《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元史研究论稿》,第67—98页。

[41] 《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志上》。

[42] 《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

[43] 庆元纳粮田土(包括官田、民田)数及免纳田土如职田、驿户民田、僧道民田、灶户田(分官田、民田)数见《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田土》,赡学田土见同书卷七《学校》。赡学田土亦是免纳税粮田土,见前述。

七五普法收官年计划范文6

所在学院

专业名称及方向

招生计划

备注

新闻与传播学院

播音与主持艺术

24人

不做分省计划

城市设计学院

设计学类(含产品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

60人

按大类面向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五省招生,分省计划按实际考试人数占比确定。

艺术学系

戏剧影视文学

20人

不做分省计划

表演

戏剧影视表演方向

20人

声乐表演方向

18人

一、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一)招生计划:24人

(二)招生层次、类别及科类:本科、艺术类,文理兼招

(三)报名条件

符合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

1.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2.发音器官无疾病,无色盲、色弱;

3.普通话水平较高,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4.思维敏捷,表达能力强;

5.外语限考英语。

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艺术类统一考试,考生还需参加并达到其规定的成绩要求。

(四)报名办法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稍后开通),并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预约考点及考试时间段。考生需自行打印《武汉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报名表》(以下简称播音报名表)和《武汉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

(五)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部分。学校在北京、湖北武汉设初试考点,初试合格者进入复试。复试在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进行。

考点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北京

2015年1月5日-2月24日

2015年2月25-26日(初试)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苑培训学校

湖北

武汉

2015年1月5日-3月12日

2015年3月12-13日(初试)

2015年3月14日-15日(复试)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到达考点报到。报到时,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考报名表、报名系统打印的播音报名表(考生亲笔签名、中学盖章)、播音专业初(复)试准考证、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与报名系统中上传照片相同)。

1.初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声音形象基本面貌,语言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对节目主持的认识和把握。

(1)自备栏目主持(时间限在2分钟内),70%;

(2)回答考官提问(时间限在1分钟内),30%。

2.复试

(1)文学作品诵读(主要考查考生的普通话语音、声音条件和语言的情感表达能力,时间限2分钟内)占30%;

(2)即兴话题(主要考查考生的思辨能力、语言的逻辑表达能力及应变能力,时间限2分30秒内)占40%;

(3)模拟现场报道(主要考查考生的新闻敏感度、对新闻要素的观察、组织能力及其他新闻素养,时间限2分钟内)占30%。

(六)合格证发放

根据考生复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并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考生的《武汉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由考生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

(七)录取办法

获得《武汉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的考生还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学校将在全国统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一本线,若一本线分A、B两档,我校执行A线高档)90%以上(四舍五入取整)的考生中,按照其专业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

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按设计学类大类招收美术类考生,进校后分专业。

(一)招生计划: 60人,面向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五省招生

(二)招生层次、类别及科类:本科、艺术类,文理兼招

(三)报名条件

符合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

1.无色盲、色弱;

2.参加生源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测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成绩合格。

(四)报名办法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稍后开通),并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缴纳专业考试费用。考生需自行打印《武汉大学设计学类专业准考证》(以下简称设计学类准考证)。

(五)专业考试

1.时间、地点

考点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湖南长沙

详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通知

2015年3月4日全天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咨询点)

河南郑州

2015年1月5日-2月23日

2015年2月27日全天

郑州市铁六中学

湖北武汉

详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通知

2015年3月18日全天

武汉大学工学部四教

广东深圳

2015年1月5日-3月6日

2015年3月21日全天

深圳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

广西桂林

2015年2月26日-27日(考试现场报名)

2015年3月1日全天

广西师范大学

学校在各招生省份设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考点。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省级统考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设计学类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到达考点参加校考。

2.专业考试科目

(1)造型基础,主要考查考生对物象整体而全面的观察和准确而生动的塑造能力。考试要求以素描为表现形式。时长:150分钟。分值:100分。

(2)设计基础,主要考查学生日常生活的观察力,思维的想象力和艺术形式的感知力以及对设计学范畴内的基本知识与表现技能的掌握程度。时长:150分钟,分值:100分。

(六)合格证的发放

根据考生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省发放专业合格证,并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各省招生计划分配比例由各省考生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所占比例确定。公示无异议考生的《武汉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由考生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

(七)录取办法

获得合格证的考生还需参加全国统考。学校将在全国统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线(若一本线分A、B两档,我校执行A线高档)70%以上(四舍五入取整),且不低于当地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省级统考成绩+校考成绩+全国统考文化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戏剧影视文学专业

(一)招生计划:20人

(二)招生层次、类别及科类:本科、艺术类,文理兼招

(三)报名条件

符合2015年普通高考招生报名条件,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热爱戏剧影视文学,具有良好的文学功底及艺术素养。

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艺术类统一考试,考生还需参加并达到其规定的成绩要求。

(四)报名办法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稍后开通),并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预约考点及考试时间段。考生需自行打印《武汉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报名表》(以下简称戏剧影视文学报名表)和《武汉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

(五)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部分,重点考查学生的文学功底与艺术素养。我校在北京、武汉设置初试考点,初试合格者进入复试。复试在武汉大学进行。

考点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北京

2015年1月5日-2月24日

2015年2月25-26日(初试)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北苑培训学校

湖北武汉

2015年1月5日-3月14日

2015年3月14-15日(初试)

2015年3月16日(复试)

武汉大学艺术学系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到达考点报到参加考试。报到时,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无效)及复印件、高考报名表、报名系统打印的戏剧影视文学报名表(考生亲笔签名、中学盖章)、戏剧影视文学初(复)试准考证、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与报名系统中上传照片相同)。

1.初试(面试),时长不超过10分钟,满分100分。

(1)文艺素养考核:考生抽题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满分30分;

(2)即兴创作:考生根据抽取的材料现场即兴口头创作,满分70分。

2.复试(笔试),时长15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短片播放),满分100分。

(1)影视评论(字数要求700字左右),满分40分;

(2)命题作文(字数要求800字左右),满分60分。

(六)合格证的发放

根据复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并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考生的《武汉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由考生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

(七)录取办法

获得《武汉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的考生还需参加全国统考。学校将在全国统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线(若一本线分A、B两档,我校执行A线高档)90%(四舍五入取整)以上的考生中,按照其专业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表演专业

(一)招生计划:38人,戏剧影视表演方向20人,声乐表演方向18人

(二)招生层次、类别及科类:本科、艺术类,文理兼招

(三)报名条件:符合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艺术素养,且具备下列条件:

1.体形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色盲、色弱;

2.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艺术类统考,考生还需参加并达到其规定的成绩要求。如果生源省份艺术类统考区分了音乐类、戏剧影视类或表演类,我校要求报考表演(声乐表演)的考生须参加音乐类统考并合格,报考表演(戏剧影视表演)的考生须参加戏剧影视类或表演类统考并合格。

(四)报名办法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稍后开通),并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预约考点及考试时间段。考试需自行打印《武汉大学表演专业报名表》(以下简称表演报名表)和《武汉大学表演专业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

(五)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部分。初试考点:北京、湖北武汉,初试合格者进入复试。复试在武汉大学进行。

考点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北京

2015年1月5日-2月24日

2015年2月25-26日(初试)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苑培训学校

湖北

武汉

2015年1月5日-3月14日

2015年3月14-15日(初试)

2015年3月16-17日(复试)

武汉大学艺术学系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到达考点报到。报到时,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考报名表、报名系统打印的表演专业报名表(考生亲笔签名、中学盖章)、表演专业初(复)试准考证、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与报名系统中上传照片相同)。

戏剧影视表演方向

1.初试,满分100分。

(1)朗诵(自选诗歌:古体诗或现代诗,时间限在3分钟内),占50%;

(2)声乐或形体(任选一项),占50%。

2.复试,满分100分。

(1)台词(自选除诗歌以外的其他文学体裁,如:散文、故事、小说片段、戏剧人物独白等,时间限在3分钟内),占30%;

(2)表演(命题表演),占30%;

(3)形体(协调能力测试、形体片段),占20%;

(4)声乐(自选歌曲与主考教师测试相结合),占20%。

说明:考试时,所有考生一律穿平底鞋,不得化妆,不得穿裙装。

声乐表演方向

1.初试,满分100分。

(1)演唱声乐作品2首(自选),占90%;

(2)形体(协调能力测试、形体片段),占10%。

2.复试,满分100分。

(1)演唱声乐作品2首(考生自行准备4首中等程度以上不同风格的声乐作品,由考官现场随机抽选其中2首),占80%;

(2)笔试:一卷制,时长90分钟。其中练耳,8%;乐理,5%;

(3)视唱,占7%。

选考:才艺展示(器乐演奏或舞蹈),3分。

说明:声乐表演方向初试及复试的演唱环节中,考生自带钢琴伴奏人员或自行准备CD伴奏光碟。

(六)合格证的发放

根据考生复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确定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并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考生的《武汉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由考生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

(七)录取办法

获得合格证的考生还需参加全国统考。学校将在全国统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线(若一本线分A、B两档,我校执行A线高档)60%以上(四舍五入取整),且不低于当地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其专业复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有关说明

1.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2015年有关艺术类招生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2.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考生不能在不同考点参加同一专业的考试,表演专业限定一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专业方向,不能兼报。

4.若艺术类考生所在省的高考成绩满分分值不等于普通类考生的满分分值,我校将对该省一本线按比例进行折算(四舍五入取整),再依照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要求执行。

5.若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舞弊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空缺名额不递补。

六、监督机制

武汉大学监察部全程参与、监督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并受理考生申诉。申诉及举报联系方式:jwo@whu.edu.cn。

七、咨询方式

武汉大学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点:武汉大学文理学部行政楼西南楼B101、B102

咨询电话:027-6875 4231

电子邮箱:wdzsb@whu.edu.cn

网 址:aoff.whu.edu.cn

新浪微博:t.sina.com.cn/2062659001

腾讯微博:t.qq.com/whuzsb4231

微信公众平台:武大招办

相关院系

新闻与传播学院:027-6875 4239,6875 2685

城市设计学院:027-6877 2048

艺术学系:027-6875 2387,027-6875 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