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个人鉴定范例6篇

单位对个人鉴定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1

__x同志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素养,专业技能或业务水平优秀,为公司业务创造更多机会和效益,受公司客户及合作企业好评,为公司创造出较好的企业效益或社会效益;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能带动同事积极工作,胜任__x工作;工作出色,业务熟悉,为我们成立起榜样。

__x同志工作成绩进步大,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有效改进自己的 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__x同志勤恳务实,善于学习,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注重个人成长;工作成绩进 步大, 业绩发展迅速, 或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在新的业务区域可以立即开展工作;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在业余时间精专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悟性高,工作认真勤奋,吃苦耐劳,进步很 快,在新人中起到了榜样作用

__x同志办事方法有改进,工作有进步,该优秀员工做事情踏踏实实、做人本分,能够虚心接受市场招商经理的建议,努力学习不足之处;大力开发所负责区域的空 白品种,并积极和经理进行各种环节的沟通;在 __ 年 x 月份进步异常迅速;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处处为公司考虑,不记个人得失;

__x同志工作认真,积极勤奋,进步很快。在短时间内掌握工作要点,在内勤中 起了榜样作用。

学习态度__同志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实习期间,她主动要求到各部门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财务管理科、招标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设备管理科、法制办公室等主要业务部门。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部室人员的交流,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他主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领导、同事的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他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我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他比较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将大学所学的知识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虚心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该通知在工作中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业务知识扎实,业务水平优秀,与北区各位经理相处融洽,树立榜样,胜任北区大区经理工作;人品端正、做事塌实、行为规范、对待所负责区域进行有效指导,并提出建设性意见;高度敬业,表现出色。

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关心同事,非常值得大家学习,新晋社会如此努力难能可贵。

×××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领导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关心同事,非常值得大家学习,新晋社会如此努力难能可贵

工作务实。该同志在工作中能坚持用心谋事、务实干事,做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该同志作为重建组的工作人员,始终能做到服从领导及办公室主任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与同事经常加班加点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重建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推进了工作整理合力的形成。如:协助恢复重建项目单位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布置

重建组工作会议事务安排和需各恢复重建项目单位通力合作的重点工作等。二是发挥自身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积极向领导谏言献策,为办公室内部管理、重建组工作加快推进尽了一份力量。__x专业技术水平优秀,为人诚实正直,处事公正。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整体安排,爱岗敬业,乐于助人,与同事相处融洽,能带领全体组员积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深得员工的尊敬和信任。

该同志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做任何一项工作都能用“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在完成分内工作后还经常帮助同事。该同志组织协调能力强,心理素质好,能够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工的情况。工作中敢抓敢管,敢于承担责任,顾全大局、识大体、注重实践,讲究效率,善于总结创新,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完成工作。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2

【关键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随之而来的有关工程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大多数涉及到有关工程造价的纠纷。工程造价的纠纷可能会影响到施工单位的利润。所以企业要增加利润,节省成本,就必须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避免造价纠纷。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1],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造成纠纷的常见原因

(一)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

现在的建筑工程市场存在着工程少而施工单位多的局部,在这样的市场下,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径直编制投标报价,甚至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以《计价规范》和设计图纸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尽管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但一般会约定“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 所以,施工单位应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报价,不应为了投中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报价。

(二)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建设单位通常会采取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成本。而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从而会导致矛盾的产生。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减少、增加、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这样会导致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而另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考虑到风险因素。

(三)签证索赔问题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2]。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目前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不及时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所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证、索赔的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同时应注意签证、索赔的约定,如约定向谁签证,索赔文件的内容等。

(四)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

一般建设单位约定把工程结算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30天内甲方再把这5%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在这里,在约定质量保修金时,应注意区分预留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修期的期限。我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实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但因为施工单位不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为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如上述约定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那么这保修期满如按质量保修期来理解,将产生纠纷,因为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究竟是适用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适用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其他保修期将难以确定,一旦产生纠纷,建设单位将以保修期约定不明为由拖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余款,施工单位将处于被动局面。

三、如何处理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识存在偏差的原因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造价纠纷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后,对鉴定报告双方往往各持异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需注意如下几点:

(1)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鉴定人员在法院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认定的情况下,代替法院认定证据[3]。鉴定材料作应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可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和鉴定依据。而鉴定单位是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情况下就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使用的鉴定材料缺乏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2)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理解上,代替法院作出认定,鉴定人员的这种认定往往是建立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鉴定材料作为依据而得出的结论,而这种结论缺乏公正性[4。

(2)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审判人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审判人员认为工程鉴定是鉴定单位的事,与法院无关。一方或双方当时人对某异议认为是法律问题而需要法院认定时,法院依然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同时有些问题鉴定人员也认为属于法律问题,需要法院院认定时,法院坚持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2)应当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认定,而是通过假设的方式进行后续的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各主张一套鉴定方案,合议庭不经审查就要求审价单位按两种方案进行鉴定或尚未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委托司法鉴定。按照法律,法院应该对按哪种方案鉴定,按照定额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做出认定[5]。

(二)针对偏差的解决思路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错误,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此问题: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

从纵向角度来看,质证意见主要包括:对鉴定报告的哪个地方、哪个点提出异议;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问题的理由;应该是什么才是正确的。从横向角度来看:1)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不当、适用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等。2)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如鉴定材料的采用是否得当的问题。没有对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文件或由一方自制的文件,鉴定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证据的认定及质证问题。3)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总结,并且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如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求补充鉴定等。4)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这样从纵向、横向,从不同的角度,有深度地提出异议,这样异议才具体。

(2)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组成包括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6]。所以质证意见的准备需要专业人员和人员的参与。专业人员主要包括预算员和造价师;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因此法律问题由律师法务人员来准备,专业的问题当然由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并进行准备。一般质证意见的顺序是先由专业人员先提出书面的异议,然后与人员讨论异议,相互之间达成共识,最后,由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对于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一种是直接说明异议,另一种就是质疑,也就是质询。通过对质证意见的表达可以全面掌握审价报告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可以针对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同时还可以让法官了解鉴定单位的错误所在。

(4)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

鉴定报告质证完了,应当提出相关要求,如视情况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于一些错误,要求纠正;对未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要求正面回答。

(三)根据解决思路提出的措施

通过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鉴定依据属于法律问题,采纳哪些鉴定依据应该由法院决定;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避免鉴定单位错误行使审判权并导致鉴定错误;以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7]。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

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减少造成造价纠纷的因素,如遇到造价纠纷需进行造价鉴定时,一定要区分专业及法律问题,不要让鉴定单位代替法院做出判断,亦不要让法庭错误地做出鉴定决定,同时在庭审中律师应与专业工程造价师紧密配合,减少疏漏,降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

[1]黄崇廉. 工程造价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思考[J].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4):16-17

[2]林伊筠. 水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J].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4, (10):87-88

[3]谢会明.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 (10):52

[4]李兴怀,王卫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 建设监理, 2008, (04):35-37

[5]程明勇,李辉.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刊), 2010,(12):98-99

[6]王愧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 中国司法鉴定, 2007, (04):66-67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3

长期以来,重国家收藏而轻民间收藏。改革开放以后,民间收藏迅猛发展,然民间收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却没有跟上。现在社会上的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是一些社团、企业和国有博物馆设立的收藏品鉴定机构,也有一些私人办的。其鉴定人员主要是聘请的国有博物馆的专业研究者,也有少数自学成师的收藏者或古玩商。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令收藏者困惑。

一、权威鉴定机构在哪里?

现在,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往往受到怀疑。很多收藏者都有一些鉴定证书,但作用并不大,特别是想出让或准备参与拍卖时尤其不管用。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原因有三。首先,这些鉴定机构的组成不规范,不过是冠以鉴定机构名称的个人鉴定,在资质上既没有专业部门的核准,也没有固定的、配套的专业技术鉴定队伍,更没有严格的法律承诺。目前我国对收藏品鉴定师资格的认定没有标准,谁都可以被称为专家。其二,某些鉴定机构内部操作不规范,没有规范的鉴定程序和制度,基本上是一两位“鉴定家”包揽一切,什么都可以看,既可以鉴定真假,又可以定价,证书随便开。其三,一些鉴定机构破坏行规,见利忘义,造成很坏影响。

二、何为鉴定家?

有人说,国有博物馆专家接触文物真品多,但是,他们去民间和市场少,如何鉴别真假?也有人说,非博物馆的专家接触假收藏品多,但是,他们见不到博物馆库存的大量文物真品,怎样评判对错?

现在,在国家文博单位获得副研究(馆)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都可以被称为鉴定专家,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实际上,目前国家文博单位技术职称的评定项目中,并不包括文物鉴定技能的考察。一些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甚至从未参与过文物鉴定工作。由于我国文博单位文物库房的封闭管理,很多博物馆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了接触自己馆内的文物,其他单位的文物不容易见到,有的甚至连自己馆内库房的文物也不能轻易调研,因此,对鉴定专家的看法不可以形而上学,不可以仅看这个人自己和单位的招牌,还是要了解其是否有真才实学。笔者认为,鉴定家首先要有一技之长,要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要在某一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其次,鉴定家一定是专家,最好是单方面的专业研究家,或是长期从事某方面实践工作的技术高手;最后,鉴定家一定要有较高的道德与学识修养,而他们的鉴定结果是学术研究成果或考评意见,都是相对的,有局限性的。出现分歧和误差很正常。

三、鉴定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

很多收藏者或需要鉴定者委托鉴定,初始目的是要请他们帮助辨别真假,可是,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当新结论同原结论或自己的期望反差较大时,他们就接受不了。

一些被推崇的鉴定家或鉴定单位,他们都知道作藏品鉴定是要实事求是的,来不得马虎和虚假,但是又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不按常规办事,把收藏品鉴定变成一项交易。正是这样的一些人和事造成了现在民间收藏品鉴定秩序的混乱。

鉴定的最终目的是要繁荣民间收藏,保护民族的传统文化。毋庸讳言,鉴定的目的、意义会与商业经营活动有某种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必须有利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健康进行。对于收藏者来说,保持平常心是很重要的,不管鉴定结果如何,都要敢于面对。对于鉴定者来说,要实事求是,坚持职业操守。

民间收藏品鉴定的功利性

民间收藏品鉴定的功利性是指这种鉴定的功效及其涉及相关利益的特性。这种服务的功利性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的是如何摆正功和利的关系。

一、国家事业单位鉴定机构应在功而不在利

目前,我国民间收藏品鉴定主要依靠鉴定者个人的知识积累和经验,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出现分歧和不同观点的概率较高。我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还没有建立服务民间收藏的鉴定机构,国家文博单位又很少有这样的鉴定机构。

国家文物博物馆和专业科研机构设立鉴定机构的优势在于自有的鉴定队伍、文物藏品和工作经费国拨,这三个条件是建立权威鉴定机构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制、专业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以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等方面原因,这三个条件还不完善,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设立鉴定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为了弥补本单位事业经费的不足,实践表明,这是阻碍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国家事业单位设立鉴定机构的目的首先应该是服务社会,加强与社会的沟通联系,发展自己的科研与科普事业等等,这应是一项社会公益项目。近几年,在国际博物馆日活动中,文博单位为群众举办了多次收藏品的免费鉴定,受到了广泛的欢迎和赞誉。国家事业单位不能仅仅把盈利作为设立鉴定机构和开展这项工作的目标,应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和学术实践意义。

二、专业社团组织鉴定机构在功也在利

近年来,民间收藏类社团组织相继建立了一些鉴定机构,其工作性质较含混。说它是公益事业,可是其明码收费,有的甚至费用不菲;讲它是经营单位,又没有在工商局注册,而是在民政局挂号的非盈利性组织。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社团组织经费不足。

专业社团组织鉴定机构的工作性质是社会服务,既有公益性,也有盈利性,但应公益在前,盈利在后,这是工作的基本原则。因为这种服务首先是对本会会员的服务;其次是对本专业领域爱好者的服务,最后才是对经营者的服务;另外,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要是兼职的在岗专业学者,他们是以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为名义参加社团组织的,不承担独立的鉴定工作法律责任和风险,所以社团组织鉴定机构工作的规范化是很重要的课题。规范化就是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功效和利益的关系,服务和责任的关系,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关系等。

专业社团组织的鉴定机构是一个新生事物,主管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一定要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非鉴定领导人员担任,要重视功效,保证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实施,切不可为了利益放松管理,容忍一时的投机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多地得到群众的信任,同时吸引和团结更多的鉴定家。

三、企业鉴定机构应讲诚信

企业鉴定机构聘请的鉴定人员,同样以国家事业单位的专业工作者为主,也有自学成才的鉴定好手。这些鉴定机构有的就是直接为自己经营的主业服务的,例如艺术品拍卖行、文物艺术品商贸公司、玉器珠宝商店等的鉴定机构。

企业设置的收藏品鉴定机构只是企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收藏品鉴定本身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为的漏洞很大,不利于企业按照正常的经营规律去实施,近些年来,就不断从企业鉴定机构或企业经营鉴定活动中传出不好的例证。例如有的同买家勾连,把送鉴定的真品说成高仿品, 把价值较高的说成不值钱的;有的同卖家串通一气,把送鉴定的假收藏品说成真品;还有的为了得到较高的鉴定费,就按照送鉴人的要求确定超高的价值;有的甚至为了收取鉴定费,或者为了组织一场拍卖会,强迫鉴定者改写自己的鉴定结果,将假的说成真的。凡此种种,导致企业鉴定机构的信誉被自己的投机行为所破坏,使得一些鉴定家已不再应企业鉴定机构邀请去做鉴定工作。

企业经营应讲诚信。实际上,企业设置的收藏品鉴定机构也有很多自身优势。例如,资金的保证,可以不断提高鉴定工作的环境和条件;人才的保证和培养,可以将鉴定师与价格评估师结合在一起,给收藏者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与收藏品经营的直接挂钩,可以方便收藏者的收藏和交流。只要管理严格,企业鉴定机构也会有较好的前途。

四、个人鉴定应重职业道德

个人鉴定收藏品历来都有。收藏品的鉴定是相对的,是有差误的,这本来很正常,但是,如果人为地利用这一点,赚取钱财,甚至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骗人或帮助骗人,这种人和行为就十分可恶。目前,收藏界对专家鉴定的怀疑和非议,主要是这样一些人造成的,部分鉴定机构信誉的缺失,也是这些少数人操控的结果。

收藏品鉴定者职业道德的一个根本要求是实事求是。有些人虽然不是投机取巧,但却是沽名钓誉,鉴定技能不求进取,什么都敢看,什么都能看,什么证书都可以签字,这也是不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一种表现。既误了别人,也坏了自己的声誉。

民间收藏品鉴定业的前途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首要的问题依然是提高收藏者的自我鉴赏能力。只有收藏者的鉴赏能力提高了,我国民间收藏整体发展的水平才会不断提高,民间收藏品鉴定的基础才会不断加强。收藏者提高自我鉴赏能力的主要途径是:第一,熟读由专业权威鉴定家主编的基础性教科书,把基本历史、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熟记在心。同时也要购买一些精版的图册,掌握一些时代典型器物的标本,第二,经常到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参观,也要到艺术品拍卖会现场参观拍品预展,尽可能地多看、多了解收藏真品,第三,经常到艺术品市场、古玩市场、旧货市场、收藏品市场去转转,多见识一些新兴的造假花招;第四,参加一些可信的科普培训班,在老师的指导下有计划系统地学习专业藏品鉴定理论;第五,多参加专业收藏社会团体的会员交流活动,特别是收藏品的研究、观摩,收藏经历、学习心得、市场信息的交流,以及多读收藏报刊,掌握新信息和发展趋势。

加强国家事业单位鉴定机构的建设与完善。目前,我国文博机构除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等少数单位外,大多数专业鉴定人才匮乏,其中重要的原因是专业技术人员接触真假文物的机会都很少,从事鉴定实践与观摩的活动不多,这些单位甚至没有文物鉴定方面计划和安排。长此下去,国有文博单位的鉴定专家队伍将会出现断档,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改变。

国有文博单位的鉴定机构要确立功效为主,盈利为辅的方针,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设立监理督导负责程序,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赢得广大收藏者和群众的信任与拥戴。

随着我国民间收藏事业的不断发展,现有社团组织和企业创办的鉴定机构将面临改组或调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些年,一些民间收藏社团组织和企业正在策划或筹办民间专业收藏品鉴定研究机构,并已取得丰硕的成果,逐步成为未来发展的热门。

专业收藏品鉴定研究机构的建立有着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其一,收藏者投身收藏品研究的趋势很迅猛,以至于国内众多收藏专业报刊的稿件源源不断;其二,越来越多的专业文物工作者投身到民间收藏的研究中来,他们的科研成果较前更多地涉及民间收藏品或民间收藏活动;其三,收藏者和普通群众要求鉴定收藏品较多地希望科学帮助,希望听到或看到专家现场的学术讲解,愿意接受贴近自己生活的科研成果。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4

医疗事故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持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单位、私人医疗院所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 均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在京医疗单位诊疗护理地方病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按《办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事故, 是指《办法》中规定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本细则所称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下同),以及医院指派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条 属于《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对主要病症的治疗过程中,病员潜在性、 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 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 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技术过失是指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护理, 但由于水平有限而造成的过失。

第六条 责任与技术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故, 应根据其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第七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当事的医务人员应按《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报告, 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报告; 发生死亡后果或涉及多人的医疗事故、事件,还须立即逐级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九条区、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疗单位负责调查、处理;街道或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私人医疗院所、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 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组织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所属区、县级以下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调查处理。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医疗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妥善保存有关病案、标本、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 隐匿和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机关、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可以查阅病案, 其他人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查阅。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造成病员死亡, 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 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在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可邀请法医参加。

承接尸检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尸检的各项工作, 及时写出尸检报告。尸检按规定收费, 尸检费用的负担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费的负担办法确定。

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 或拖延尸检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断的, 由拒绝或拖延尸检的一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意见,应在发生医疗事故两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病员或其家属和当事医务人员对处理意见无异议时,双方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有异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区、县卫生局处理。市、区、县卫生局对医疗单位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决定提交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或者对区、县卫生局所作的处理不服的, 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终结, 医疗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保存,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意见和结果报告区、 县卫生局。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五条 本市分别设立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业组。

市级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相应职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主治医师或相应职称。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3年。

市级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对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做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市级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经成立, 不再在同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后,由医疗单位送交病案(包括病历、各种化验检查报告等)原始资料和有关单位的调查材料以及病员或家属的申诉意见, 申诉意见也可由病员或家属直接交鉴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在召开鉴定会时, 应有有关单位和双方当事人到会陈述事实和意见, 回答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资料或拒绝到会的,不影响鉴定。

鉴定委员会可邀请法医或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工作。

未经邀请,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结论, 须经应出席鉴定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才能成立。

鉴定结论应在受理鉴定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 并分别送交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情况复杂的 ,报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结论为书面形式,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对医疗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改变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况。

鉴定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工作终结之前,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鉴定情况, 违者由卫生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鉴定工作的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鉴定委员会委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 其权利及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支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不服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向市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其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对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时间超过两年申请鉴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根据事故等级、病员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费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3000元以下。

补偿费交付给病员或其家属。但病员及其家属依法应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不得因此而停止或削减。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负担;街道、农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院(所)发生医疗事故的,由街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私人医疗院所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私人医疗院所或开业执照持有人负担;在职医务人员被邀请业余行医发生医疗事故的,由邀请单位负担;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实习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接受实习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担50%.第二十八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负担;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的医疗费用,医疗单位不再负担。

第二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和因医疗事故产妇死后留有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出医院;无家属的,由病员所在单位接出医院;无家属、无单位又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 由医疗单位与其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联系,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或事件死亡后, 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任何人不得阻拦。尸体尸检后应在一周内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医疗单位报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予以火化,其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对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 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并负担补偿费的5%-10%.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三十二条 对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医疗单位应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但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私人医疗院所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机关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开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 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丢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的,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寻衅滋事、破坏公物、殴打医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5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地方病员在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规定经过审批采用新疗法、新药物,并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同意,治疗中无原则性技术错误、仍发生意外的;

(六)病员(含精神病人)不遵医嘱自行用药或擅自采用医疗方法,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在住院期间服毒、跳楼或采取其他方法自杀、自残的。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告知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任何人不得借医疗事故或事件,影响医疗单位正常工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医疗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应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以致延误抢救时机,或不顾病情垂危,将病员推出转院转科的。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贻误抢救诊治时机的。

(三)未经批准并未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擅自实施新疗法、新药物的。

(四)在诊疗护理中遇到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不执行上级医生医嘱,或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下级医生请示的。

(五)违反诊疗制度和手术规程,误施手术,弄错手术部位,搞错器官或导致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手术中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导致再行手术的。

(六)不按规定观察产妇分娩进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七)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的。

(八)不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供应、使用的器械、敷料、药液不符合消毒要求的。

(九)错发药、错打针、错输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滥用有毒、麻醉、限量药品,错配处方,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不合格血源的。

(十)检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差错,导致诊断错误或影响诊疗的。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配合诊疗护理工作的。

第八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需要抢救的,医疗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做好病案记载。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需要查阅原件的,经医疗单位领导同意后,就地查阅。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疗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十一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首先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求得妥善解决。

涉及到几个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为准确判断病员死亡原因,提供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的证据,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

尸检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检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取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医疗事故的,都要填写《湖北省医疗事故呈报表》。一级医疗事故要报省卫生厅;二级医疗事故要报地区(含市、州,下同)卫生局;三级医疗事故报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卫生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县卫生局每季向地区卫生局综合报告一次,地区卫生局每半年向省卫生厅综合报告一次。

医疗事故呈报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五条  省、地区、县分别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七人组成,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鉴定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得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不能同时受聘参加两级鉴定委员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发生争议时,经过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病员及家属、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书面的鉴定申请报告后,应通知有关医疗单位或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原始资料,交由当地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自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会议讨论,慎重鉴定。

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地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每次鉴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经过认真审议后,根据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意见,作出结论写出鉴定意见书,鉴定讨论意见应真实记录并存档,以备查阅,对鉴定会的不同意见应予保密。鉴定意见书应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并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在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过程中,医疗纠纷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人。人需持有关单位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医疗纠纷当事人在鉴定会讨论前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鉴定可适当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病人或家属负担。

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商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三千元;二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二千五百元;三级医疗事故不超过一千元。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或责任人支付给病员或家属,病员及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及家属按规定应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病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工伤事故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属个体工商户、城镇无业居民及农村村民的,由街道或集体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适当救济。

第二十四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系指医疗事故发生到定性处理前的医疗费用和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转院治疗的,其转院治疗费用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病员自行转院治疗的,责任方不负责其费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经治疗病情好转,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不需继续治疗的,其治疗费用,一律由患者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对病员只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支付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不负责解决病员及家属提出的其他问题。经劝说仍坚持向医疗单位提出各种要求者,有关单位应配合医疗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对不能满足要求而扰乱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单位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除根据事故等级、情节经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外,应责成其承担部分经济补偿费用。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补偿款额可占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业余有偿行医发生的医疗事故,其经济补偿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并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健全造成医疗事故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所发生的医疗事故,除由带教或主管医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直接责任人员派出单位处理。

凡从外单位聘请或退休返聘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比照本细则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所需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和原派出单位各负担一半。

第六章  附  则

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6

[关键词]职业倾向 职业倾向鉴定 价值 开展

职业倾向鉴定可以获得关于被测试者“自己到底重视什么,喜欢什么,能做什么和适合做什么”的信息。职业倾向鉴定对高等教育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价值,应该在相关领域开展职业倾向鉴定活动。本文拟对职业倾向鉴定的价值以及如何开展职业倾向鉴定略陈管见,以扣清音。

一、职业倾向鉴定的多维价值

1.升学指导价值、新生选拔价值

新生资格选拔是高等教育基本功能实现过程的首要环节。从家长、学生角度分析,这一环节的对应部分是学生或家长选择高校、专业;从大学新生原毕业学校工作角度分析,这一环节的对应部分是大学新生原毕业学校的升学指导工作。现实生活中,家长和学生选择报考志愿,虽然是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但大都是凭经验选择学校、选择专业,或者仅仅凭着报考学校的社会评价,所选专业的社会需求及就业前景来选择,较少从学生的职业倾向出发来选择。只有建立在对学生职业倾向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学校、专业的选择才是适合学生的选择。在选报高考志愿时,虽然有些家长、学生也考虑职业倾向,但是家长凭着日常观察和学生凭着自我感觉得来的职业倾向认识未必是全面、准确、科学的认识,他们需要利用职业倾向鉴定工具科学地鉴定职业倾向。只有对学生进行职业倾向鉴定,才能以对学生的职业倾向的科学了解为基础进行科学的升学选择。大学新生原毕业学校对学生开展的升学指导工作,特别是报考志愿的指导对毕业生的高考志愿选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学校开展的职业倾向鉴定工作有利于毕业生在掌握自身职业倾向的基础上选择报考学校。

职业倾向鉴定对高校具有选拔价值。高校实现其基本功能,首先要进行新生资格选拔。招生工作是高校的一件大事,招收到高质量的学生是学校提高培养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高质量的入学新生不仅在入学考试成绩上要达到要求,而且在职业倾向上要符合所报学校、专业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学校教育与学生的职业倾向一致,取得最佳教育效果。如果所招新生的职业倾向不适合招生学校、专业的性质,就会使其专业学习受到来自学生职业倾向方面的阻抗,教育效果因此会事倍功半。试想,一个对植物栽培不感兴趣的学生怎能有专业学习的积极性?所以,为了保证高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应该严把招生关,重要举措就是对报考学生进行职业倾向鉴定,或者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的职业倾向鉴定。

2.导学价值、导改价值

职业倾向鉴定对大学生在校学习具有导学价值。不可否认,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大学生的入学选择与他们的职业倾向是不一致的,由于这种不一致导致了他们的职业兴趣、职业理想与所受的现实教育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他们否定当前学习的价值,失去学习积极性。“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如果对他们进行职业倾向鉴定,使他们及时地、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业倾向,以此为基础科学地选择专业方向、课程,这对他们的在校学习、职业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随着大学生自主选择意识的增强,许多学生为了拓宽自己将来的就业之路,他们渴望通过自学、选修课程等途径来增强自身多方面的职(专)业素质,这一部分学生渴望了解自己的职业倾向,以便于进行自我职业生涯设计。所以,高校要重视对大学生的职业倾向鉴定。

职业倾向鉴定对高校课程改革具有导改价值。学校课程是为实现培养目标服务的,课程改革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学生的职(专)业兴趣、需要。当代大学生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强烈要求学校进行课程改革,希望从新课程体系、内容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高校应该努力使课程设置、课程内容适合学生,例如,多开选修课、综合课、实践课。为了使课程改革切合大学生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在校生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解,以便于合理开设课程,提供丰富多彩的课程资源,帮助大学生选课。大学生对课程的选择反映了他们的职业倾向。所以,高校科学地设置课程,需要对大学生进行职业倾向鉴定。

3.认定价值

高等教育基本功能实现过程的第三个环节就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对人才培养的实际质量进行认定。高职院校授予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就是基于对他们进行某种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测定。通过职业倾向鉴定,高校可以了解大学毕业生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人格发展水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倾向鉴定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认定具有一定的价值。

4.就业指导价值、人才推荐价值

职业倾向鉴定对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具有诊断价值。高校毕业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是就业市场中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重要方面。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在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它能够帮助、指导毕业生制定具有个人特点的就业计划,使他们顺利地找到理想的工作岗位,因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帮助大学生认识自我,使大学生在认识自我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个性特点的职业。另外,有些用人单位基于对高校的信任以及节约人才招聘成本的需要,要求高校为自己提供适合本单位需求的优秀毕业生,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就业办公室需要全面了解本校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情况,其中毕业生的个人职业倾向是不可或缺的信息,它对于用人单位招聘到适合的人才、高校保持用人推荐信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职业倾向鉴定应该是高校就业指导、人才推荐的基础性工作。

5.自我认识价值、用工选择价值

高等教育衍生功能实现的首要环节就是人才输入。在目前“市场就业”机制的影响下,劳动力供求实行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不同的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的身心素质具有不同的要求,职业心理在不同纬度上存在着个体差异。人们可以通过测量工具、测量程序等技术手段,确定个体的职业心理素质在不同纬度上的发展水平,将个体职业心理素质的发展水平与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的身心素质的具体要求进行比较,尽可能使之多纬度地“相容”,即“人”与“职”匹配。职业倾向鉴定对“人”、“职”匹配,实现“人得其职、职得其人”的目标具有及其重要的价值。

对高校毕业生而言,大学生要实现人生价值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大学生独立自主的择业一方面需要从社会就业市场的人才需求出发选择,另一方面还要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作出选择。只有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使自己在职业选择上立于不败之地,使自己找到一份相对理想的工作。大学毕业生选择工作一定要明确自己到底适合什么职业,只有适合自己职业倾向的职业才是最有价值的职业。所以,职业倾向鉴定对大学生择业具有认识自我的价值。

对用人单位而言,职业倾向鉴定具有用工选拔的价值。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岗位的分析,应用职业倾向鉴定工具在众多求职者中选拔最合适的人选,即用工选拔。由此可见,职业倾向鉴定对用人单位有效地招聘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职业倾向鉴定对用人单位还具有安置就业的价值。用人单位通过职业倾向鉴定,根据求职者的职业心理特性,将求职者安置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去,即安置就业。高等教育衍生功能实现的第二个环节就是人才使用。人才使用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岗位要求与人才职业兴趣、特长、人格的匹配程度,以职业倾向鉴定为基础的安置就业能够做到岗位要求与人才职业倾向的最佳匹配,所以职业倾向鉴定对人才使用的“人尽其才”也非常有意义。

二、职业倾向鉴定的开展

关于职业倾向鉴定的开展,必须解答下列五个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正确、清晰的解答,职业倾向鉴定就不能有效的开展,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这五个问题是:职业倾向鉴定的对象是谁?由谁来实施?鉴定什么?目的是什么?怎么来实施?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参考解答。

1.求学者、求职者是职业倾向鉴定的主要实施对象

高考升学指导的重要内容就是报考志愿的选择。高考志愿的选择是学生家长、学校教育者、学生共同参与,多方面权衡,最后形成报考志愿抉择的过程与结果。高考志愿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学生本人的职业倾向,因为“大学生所学的专业与学生的职业倾向是否匹配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影响很大。与大学生活是充实的、所学专业是有用的、以及对大学生活的总体评价三个因素显著相关”。其实,主副修专业的选择、各种专业资格证书的报考、选修课的选报、研究生志愿的报考等都需要依据个人的职业倾向。因此,求学者是职业倾向鉴定的重要实施对象。

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一份符合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人格、职业特长的工作。面对着多种多样的工作岗位,如果求职者不了解自己的职业倾向,可能会迷失方向,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求职者无论是就业,还是再就业都需要了解自己的职业倾向。因此,求职者也是职业倾向鉴定的主要实施对象。

2.职业倾向鉴定主要由求学者、求职者、学校、用人单位等来实施

这里的求学者包括参加过高考的填报高考志愿的学生,也包括在校大学生、甚至研究生等。为了报考符合自己的职业倾向的高校,为了有效地进行符合自己职业倾向的专(职)业学习,求学者可以自主地利用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有效的职业倾向鉴定工具,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地进行自我职业倾向测定。求职者包括初次就业的大学生,也包括再就业的求职者、转岗者等。他们为了找寻到符合自己职业倾向的工作岗位,也需要自主地进行自我职业倾向鉴定。高中阶段学校为了有效地进行升学指导,有必要对即将升学的学生开展职业倾向鉴定。高校进行招生、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就业指导、考研指导、心理咨询等工作也需要对学生进职业倾向鉴定。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人才,为了使人才在工作岗位上做事顺心、高效,在用工选拔和安置就业等环节上应该重视对求职者、在岗人员进行职业倾向鉴定。

3.职业倾向鉴定主要鉴定个人或群体的体质状况、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人格等方面

体质发展水平是心理的生理基础,是个体职业适应性形成的生理保证。它不仅体现在某些职业活动禁忌症问题上,也包括某些操作技能的生理前提等。个人对某种职业需要的情绪表现就是职业兴趣,在求职过程中表现为求职选择性和指向性。职业心理学家认为,选择职业,兴趣比能力更重要,它是人们从事职业活动的强大动力。人们在不同职业领域中表现出来的人格特性,即职业人格,在职业活动中,体现为个体的活动风格,它是个体在职业活动中能否保持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不同职业人格的人在某些职业领域会表现出不同的职业适应,不同的职业领域也会对职业人格提出不同要求。职业能力直接影响职业活动的效率,包括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一般能力是从事任何职业活动都必不可少的,每个人都具有水平不同的一般能力。特殊能力类型多样,与特定任务高相关。常见的特殊能力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数字运算能力、空间判断能力、形态知觉能力、颜色辨别能力、办公文书事务能力、口头指示语理解能力、反应时、速度知觉能力、手指灵巧性、手腕灵活性、手臂稳定性、双手协调性、双臂协调性等。以上因素既有相对独立性,又彼此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个体的职业心理素质结构。职业倾向鉴定主要对以上四个方面进行测量、评定。

4.职业倾向鉴定的开展是当代高等教育、人才资源配置发展的产物

过去在升学指导、招生、专业、课程选择、就业指导等方面,往往凭经验办事,教育者经常根据“想当然”来指导学生的升学、就业选择,招生专业考试虽然对学生的专业能力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测定,但是并不能全面鉴定学生的职业倾向。由于高等教育从选拔到培养、从培养到认定再到向社会输送等环节,不重视对学生的职业倾向鉴定,影响了高等教育基本功能的实现。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与求职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职得其人、人得其职”的目标难以顺利实现,用人单位与求职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遗憾;在安置就业方面,由于用人单位在识别人才素质方面的落后性,造成人才使用的浪费等现象。高等教育的衍生功能因为人才输入、人才使用环节的失误难以有效地实现。职业心理倾向及其鉴定研究既提高了求学者、求职者、学校、用人单位等对职业倾向鉴定的重视,还为有效地进行职业倾向鉴定提供了科学的鉴定理论与工具。高等教育与人才配置因为职业倾向鉴定的介入而逐步科学化、现代化。所以,职业倾向鉴定的开展旨在通过职业心理倾向鉴定向个人或群体的职业倾向的需求者,准确提供求学者或求职者的职业倾向信息,为升学指导、招生、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就业指导、用工选拔、安置就业等服务,以有效地实现高等教育的功能。

5.宣传职业倾向鉴定的意义,开发职业倾向鉴定工具

职业倾向鉴定的开展首先需要实施者与实施对象对职业倾向鉴定的性质、作用进行广泛、深刻、正确的认识,唯有如此,他们才能重视职业倾向鉴定,才能形成职业倾向鉴定的自觉意识,实施者才能基于自我需求自觉主动地、认真地开展职业倾向鉴定,实施对象才能有效地配合实施者进行职业倾向鉴定。因此,要广泛宣传职业倾向鉴定的理论与应用价值,使职业倾向鉴定深入人心。这需要高校、用人单位、网络、电视等大众传媒共同努力。其次,职业倾向鉴定的开展需要开发、推广高信度、高效度的职业倾向鉴定工具。职业倾向鉴定工具对职业倾向鉴定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研究部门要加大职业倾向鉴定工具的开发力度,积极引介、修正国外有效的职业倾向鉴定工具,自行开发信度高、效度高的工具。不仅要把职业倾向鉴定所需的工具研制开发出来,还要及时、广泛地在全社会推广开来,满足全社会对职业倾向鉴定工具的需求。总之,只有人们认识了职业倾向鉴定的价值,又具备了开展职业倾向鉴定的工具条件,才能广泛地开展职业倾向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1]许丙东:职业倾向测试铺垫就业指导[N].中国教育报,2001-05~23:2

[2]咸桂彩:职业心理倾向鉴定系统研究[J].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1(2):41

[3]扬金梅咸桂彩张永哲程中:职业心理倾向结构及其测评模型的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5(25):21;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