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济师论文范例6篇

总经济师论文

总经济师论文范文1

在比较全面评述了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设置情况等基础上,对目前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关键词:

企业;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

近几年来成为热点并被长时间讨论的我国企业(在本文中有时也指相应的“公司”)总会计师(本文所讨论的是我国企业总会计师问题,以下提到“总会计师”时如果没有特指,均指“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到来。这既说明总会计师制度改革时机还不是太成熟,也说明争论的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正是因为这样,仍然需要各方学者继续探讨有关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为改革的到来提供理论支撑。总会计师制度改革,重要的是其定位问题。因为只有明确了其地位,总会计师才谈得上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关于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纵观国内外和东西方有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的历史,“总会计师”这一称谓最早出自苏联,且明显受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二条中要求的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而且要求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这是首次在我国相关制度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这一称谓。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这在当时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实际上总会计师就是“对国家负责”。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其中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确立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其新的相应职责。1985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文以下简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本文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条例》从“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方面对其定位。后来在2000年7月起施行的《会计法》中,就对设置总会计师一职有了“刚性”要求,就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以下简称“《公司法》”),也有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经理或总经理(本文以下简称“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等企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财务负责人”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文以下简称 “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有关任职资格和条件时,可以兼任也可以转任总会计师,否则一般应通过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选择合适人选加以配备;如果企业设置了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等,企业就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但应明确指定这些类似职位的高管必须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的设置问题,是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所有问题的前提。综合前面提到的有关法规条例可以看出,我国总会计师主要是指目前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下同)行政领导成员中,能够协助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专职管理该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国家或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从以上规定情况看,关于我国总会计师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可以设置到必须设置、再到界定设置的企业类型、设置的岗位名称等,已经变得越来越灵活、越来越趋于与国际接轨,也越来越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总会计师聘任或解聘程序也经历了由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名,党政有关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免职,再到明确以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配备,然后按照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由国家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任命,逐渐改变或淡化了有关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的规定。将来修订的《条例》想要规范所有类型的企业既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考虑我国国企干部管理等国情及《会计法》的规定,本文作者赞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名称不同但角色类似总会计师的职位),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自由选择设置“财务会计负责人”。

三、目前总会计师的定位

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必须在法律法规层面有其明确的定位。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总会计师(包括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等,下同)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总会计师的地位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条例》已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领导人工作并直接对主要领导人负责。作为企业领导成员之一,总会计师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和相关经济核算,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也必须有其参与。为确立和更加突出总会计师应有的的地位,《条例》还明确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就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副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即高管。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在公开招聘相关央企总会计师时,也基本都明确了总会计师同样是企业高管,且一般都明确指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其主要职责。《办法》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就是同副总经理一样的高管中的“副职”,或企业高管中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类似职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现在我国总会计师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财务监督特别是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为确保企业贯彻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要求,《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诸如企业重大事项参与、财务会计机构人员配备建议、企业战略经营等重大决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较大金额资金的支出联签等相应工作权限。为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国资委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一点,就是企业如果未按规定指定专人有效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那么总会计师的相关工作责任问题就应当由企业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另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积极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使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主要领导人等职责权限逐步规范,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三者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尽管如此,关于企业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决定了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总会计师的职责中最主要的方面。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目前的定位就是:由董事会或出资人招聘任命并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与总经理、副总经理一样都属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按照中央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工作职责权限按国资委《办法》规定,主要是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说,目前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这一定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要求,与国际上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定位相比,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另外,具有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特色的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原则也在(国有)企业这一基本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应该说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还是比较符合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深化要求的。

四、我国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从无到有再到今天已有近40年的历史,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不少理论工作者也认为其定位已经比较明确,但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论证,以及不少实务工作者的工作实践都说明,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定位还存在问题。事实上,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争论由来已久,这既源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也源于不同的法规和条例。例如财政部2010年9月印发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本文以下简称“《规划》”),把总会计师定位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规划》还提出,为了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职能,确保能够依法提高总会计师地位,以不断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要积极推动修订《条例》。这种描述明显就与《条例》《办法》不完全一致。就《条例》的实践看,不少企业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有的企业总会计师与总经理等经营主管之间关系不太清晰,有一些国有企业既设置总会计师,又设置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使总会计师往往有名无实;有的企业为阻止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只设一名不能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副总会计师,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干脆不让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领导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不少企业确立的总会计师职责仍然基本停留在“纯”财务会计工作方面而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要求。另外总会计师“权小责大”的现象在很多企业也都存在。这些定位及职责权限不清晰的现象限制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履行,严重损害了其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越来越重视股东(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投资人,这里主要是指国家)价值。国资委明确指出要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多地关心股东价值,总会计师也将“增加股东价值”作为其履行职能的出发点。据此,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比如有的研究者就认为,在目前环境条件下,总会计师应反过来兼任副总经理甚至是地位应仅次于总经理的常务副总经理。当然,笔者倾向于将总会计师定位为与外国的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相同,使之成为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的企业战略经营决策的最高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的核心成员之一。

五、总会计师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定位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如此方能确保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如果定位不准确,总会计师自身的职能也就难以履行,也谈不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当然更无法实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改革目标。笔者认为,当今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实行的CFO制度(这一制度许多文献都有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据此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结合实际和改革目标,进一步调整完善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加以规范和约束。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结合《条例》《办法》《规划》等对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的描述,笔者认为,总会计师既要有财务会计领导管理的传统功能,更要有参与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领导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更要兼具企业价值创造、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领导管理职责,以发挥总会计师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相关财务问题,特别是面临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和企业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财务战略、价值管理及现代企业制度等要求,总会计师从职业角色上看,应定位于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以伙伴的关系和总经理、董事长等协同开展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决策工作,使自己在促使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以及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计人员职权条例[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8.

[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

[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总会计师条例[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7]财政部会计司.全面推进会计人才发展战略———解读《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Z].江西政报,2006,(10):39-42.

[9]兰云升.总会计师职能应向首席财务官看齐[J].中国总会计师,2010,(9):.39-39.

[10]陈箭深.总会计师在我国企业中的“定位”刍议[J].中国总会计师,2010,(10):37-38.

[11]方耀民.从国外CFO制度谈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J].经济师,2007,(7):177-178.

[12]张志芳.财务战略视角下总会计师的角色新定位[J].会计之友,2014,(1):30-33.

[13]殷树军.价值管理导向下的总会计师职能定位探讨[J].管理观察,2014,(10):48-49.

[14]高才广.中外企业家[J].2015,(5):90-92.

总经济师论文范文2

    教学质量的内容首先是“教”的质量,其次是“学”的质量。在“教”“学”质量的关系中,“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学”的质量;“学”的质量是我们施教的出发点和归宿;“师高弟子强”,这就是它们间的逻辑关系。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教学的核心问题,教育战线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讨论中,存在下列误区:其一是以为只要改善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实不尽然,因为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包括教学环境、教学主体、教学环节等,而教学方法只是教学主体因素中的部分内容。其二是把教学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讨论中常常忽略“学”的方法的讨论,使其讨论“文不对题”,当然,教师在讨论教学方法时,基于“以身作则”的缘故,主要应讨论“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师的施教过程简单地概括为施教方法,尤其是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施教方法,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得当、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赖于充分的施教准备,施教准备还与施教指导思想有关;课堂教学仅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这无需更多说明。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的主体主要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因此,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比对教学方法的探讨来得更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学方法体现于对教学的组织过程之中;之二是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更加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责任;之三是从讨论的视域来看,更加关注教师施教的全过程,而不仅局限于教学方法,同时,将学生的学习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题之外,这有利于集中讨论教师如何施教的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2.课程关联特点经济法学的前置课程通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等,后续课程一般包括税法、国际经济法、市场竞争法等,此外经济法学还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联。由于经济法学与上述课程的关联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学的施教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施教内容的衔接关系,既不能彼此间缺乏照应,又不能出现课程间内容的重复。这就要求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间应当相互沟通和协调,使相关内容———尤其是基础知识等重要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而仅限于衔接而已。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教材,还是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往往不是处理得很合理。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教材特点由经济法学的边缘性、年轻性和关联性所决定,迄今尚无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论体系不完整:一般的《经济法学》教材,总论部分仅涉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有的教材甚至没有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二,学界“画地为牢”的门户观念束缚了《经济法学》的教材建设:“经济法”界的专家们在编写《经济法学》教材时常常囿于“学界”的“先占”界限,认为经济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畴,历史上就已“划归”其他法律、法学部门,故《经济法学》不再讨论,于是使“经济法”在法学界就成了“拾遗补缺”之法,从而没有从“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统论及,这也是总论体系不完整的深层次原因。第三,总论与分论不对应,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总论未论及的一般理论,而分论却有重要篇幅,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二是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分论的内容大体趋同。第四,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实质区分较少,甚至有的“观点”“流派”主要表现为文字上的“游戏”,以至于难于自圆其说。第五,分论任意膨胀,分论任意膨胀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现象没有“经济基本法”典,主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学科理论不成熟。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当熟悉培养方案。熟悉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联性,进而为进行教师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的施教内容,以免课程间内容的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以免施教内容太深、太浅、太宽、太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既定培养目标的实现。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总经济师论文范文3

 

一、引言

 

宏观经济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是经济学类专业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性课程,也是一门紧密联系实际的实践性课程。由于宏观经济学理论性强,派别多,系统庞大,教学内容丰富,涉及大量图表、经济模型和专业术语,并且使用的教材基本为国外教材,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存在差距,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教学方法的探索和改革。从当前的教学实践看,讲授型课堂仍然在宏观经济学课堂教学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内容形式单一,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从学生的反馈评价看,学生不能及时理解掌握其基本理论和要点,教学效果不理想。因此,针对本课程的学科特点,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引入研讨式教学法,通过构建一个研讨型课堂,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参与积极性,加强师生与生生之间的互动,而且能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研讨式教学法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的优势

 

研讨式教学法起源于德国教育家弗兰克创办的师范学校,这种教学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中被广泛运用。直到1997年研讨式教学法才被引入国内,随后被得到极大关注。研讨式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大量查阅相关文献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教师进行全面、具体、自主和自由的学术探讨,从根本上充分挖掘课堂参与者——教师和学生的潜能,打造一个在师生与生生之间的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的课堂,达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的教育目的。在宏观经济学教学中,它的明显优势体现如下:

 

(一)教学过程更加真实。

 

宏观经济学的研讨主题一般是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贴近生活,具有高度真实性,因此教学过程相较于传统讲授法更真实。比如在讲授宏观经济政策实践时,教师可以将研讨主题设定为“中国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政策实践”。研讨现实中的真实热点问题,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弥补学生实践不足的“短板”。

 

(二)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宏观经济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基础课,其能力要求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和科研能力,而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知识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方法适用于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却严重阻碍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而研讨式教学方法是一种能让学生共同参与到现实问题的探讨中,积极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的一种学习方法。把宏观经济学课堂变成一个研讨型课堂,可以弥补讲授型课堂的不足,并且能更好地让学生紧跟学术前沿、促进学生分析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强化,实现本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研讨式教学法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的实践

 

将研讨式教学法运用于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确定研讨主题,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探索问题的求知欲。同时,以小组为单位组织学生以研讨主题为核心展开讨论,在师生与生生之间的互动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研讨式教学法在宏观经济学课堂中的实践看,研讨型课堂的设计既要考虑学生的参与度,又要考虑课堂的可控性。不仅包含课堂的研讨过程,而且应贯穿于课前的准备、课中的研讨和课后的评价等全过程。具体来看,该模式的操作程序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科学设计研讨主题

 

研讨式教学法以“问题”为中心,是师生共同参与的“问题研究”的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自主学习,要求学生自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因此,教师必须根据教学目标,在参透教材内容和教学重难点,并且充分考虑学生实际的基础上,科学设计与课程内容相关又能激发学生求知欲的研究性探索性问题。

 

研讨式教学法能否实现教学目标,研讨主题的确定至关重要。因此,教师在设计研讨主题时不能根据主观想法随便确定,必须考虑学生的知识储备,根据课程内容、性质及能力要求,精心设计。同时,研讨式教学法能否取得良好教学效果,能否吸引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的讨论当中取决于研讨主题难度的高低,太难、太专的主题没有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学生很难参与,太过浅显、简单的问题不能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不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因此,研讨主题必须在考虑学生研究能力的基础上,科学设计,问题难度要适中。具体来讲,联系宏观经济学的课程特色及要求,在讲到国内生产总值部分时,教师可以把研讨主题设定为“中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GDP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影响因素”;讲授宏观经济政策实践时,可确定主题为“中国与美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政策比较分析”;针对增长理论,可确定讨论主题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及与主要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等。这些研讨主题的确定,既依托于教材,又不局限于教材;既激发学生兴趣,又留给学生独立思考、自主研究的空间。

 

(二)合理安排研讨小组

 

确定研讨小组是研讨式教学过程的准备阶段,教师在“导论”课上,先介绍宏观经济学的性质、内容、学习意义及能力要求,然后讲解宏观经济学的学习方法,特别是研讨式教学法的内涵、教学过程,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完成任务要求,使学生对研讨式教学法有一个基本认识。

 

每次研讨课前,由教师向学生提供研讨主题,让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研究,根据自己的知识、能力和兴趣确定选题。在学生初步选题确定后,根据自愿组合、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原则组成每组3-5名成员的学习小组,在教师指导下以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研讨式学习。

 

确立研讨小组后,学生自主查阅搜集整理相关资料,由于学生对于查阅资料经验相对不足,因此教师需要告知学生查找资料的方法和要求,帮助学生制订研究计划。此阶段各小组可以通过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学术期刊文献检索网站检索文献,阅读经典原著,还可根据需要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学生通过材料阅读、归纳总结、形成基本观点,最后撰写研究报告和制作PPT讲演稿。

 

(三)组织课堂讨论

 

通过对某个经济热点问题的探讨、分析,获得对问题的正确认识,形成经济学思维方式,以此提高大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宏观经济学研讨式教学法的最终目的。课堂讨论是这一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

 

在课堂研讨过程中,每个小组推举一人向全班同学介绍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陈述过程需要有观点、数据、材料支撑,形成一个完整的论证体系。在小组代表陈述完毕后,同小组同学可以对该问题进行补充。接下来是教师和其他同学的互动环节。师生可以对该问题进行提问,由小组代表回答,还可以进行辩论,在这一过程中,教师需要真正发挥主导作用,正确引导,使学生明确研讨主题,抓住争论的焦点。教师要把握课堂研讨时间,既要让学生参与讨论,又不能影响教学进度。最后是教师点评,从形式到内容,指出优点和不足,同时对学生疑惑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补充说明。研讨课堂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深入交流和互动,真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研讨的课后延伸

 

研讨阶段结束并不意味着教学终点。研讨课程结束后,教师和学生都应进行总结。教师的总结包括研讨主题的确定是否恰当,学生在搜集整理资料、研讨等各个阶段的表现,对研讨课堂的把握有没有改进的余地,等等。学生可以从在阅读、分析和研讨过程中学到的知识;课前准备、课中研讨等过程中自己的优点和不足等进行总结。同时,经过研讨阶段,学生可以对研讨主题撰写研讨心得或直接撰写小论文,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加强指导,包括论文的规范性要求、论证方法和研究方法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

 

笔者从本院研讨式教学法在宏观经济学课堂中的推行来看,总体还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得到增强。这种问题驱动型教学方法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同时,由于研讨式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做好充足的课前准备,从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到观点的提炼,再到具体解决问题方法的确定,从报告论文的撰写到主要观点结论的陈述都需要学生积极参与,大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并在此过程中,极大提高学生的各方面能力。从笔者对参与宏观经济学研讨型课堂的学生口头调查及专门针对研讨式教学法教学效果的问卷调查来看,超过90%的学生反映“研讨式教学法优于以往的讲授型教学方法”。第二,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意识。宏观经济学是经济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对科研能力有一定的要求。研讨式教学法要求学生最后撰写报告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学生了解基本的科研方法、科研论文撰写的规范要求,无形中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在课堂上,每年会有部分同学撰写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科研小论文。

 

研讨式教学法在理论上具有宏观经济学课堂中实践的诸多优势,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还有亟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加强教师课前准备,强化对学生的指点和辅导。实际上,在研讨型课堂中,对教师的学术能力、组织能力及课堂管理能力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学生在文献收集和对主题的把握方面由于经验不足,难免出现偏差,教师需要及时辅导。第二,优化研讨教学流程。在研讨过程中需要教师把握每个阶段的时间,包括学生陈述的时间,学生提问的时间,课堂讨论时间,以及最后教师点评的时间。并且从课前准备、课中讨论到课后评价都需要教师合理安排时间,并监督各个小组的完成进度情况,否则,很难实现预期目标。第三,考核评价体系亟待优化。学生在研讨式课堂中的表现,具体包括在研讨小组中承担的角色、完成的任务、课堂研讨中的参与积极性等应该纳入最终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四、结语

 

研讨式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很好地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本文通过教学实践,初步探讨研讨式教学法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的优势、具体实施过程及亟待完善的地方,希望在后续研究中继续不断补充和完善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方法。

总经济师论文范文4

关键词:经济学;应用能力;应用技能

高等师范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同中国高等教育共同进入快速发展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各级师范人才,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快速发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总结、反思和讨论。依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和近年相关的学术探讨,本人认为存在如下一些具体问题,应予以总结和讨论。

一、全面认识地方高师师范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

随着国家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改革创新,相应的高等师范教育特别是地方高师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材的选用等等多方面都在不断进行探索,以解决新形势下地方高师教育与地方基础教育的对接问题。

1.应用能力的欠缺固然与应用技能的不足有关

例如,研究者宋锡辉、宋余庆在《师范生从教能力与基本技能培养研究》一文中指出,不少高等师范院校热衷于开“新课”,对师范生“三字一话”等教学基本功的训练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严谨的评估体系,笔者深有同感。平时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学习较为扎实的学生,虽然上课这一环节上的技能不多,却能深入浅出,思路清晰地讲解课程内容,完成教学目标。造成前一种局面的原因不能不说与将“应用能力”欠缺与“应用技能”不足的偏颇认识以及实践中部分课程设置的不够妥当有关。

2.教师技能是为所讲课程的内容服务的

在校期间对教师技能的反复训练的作用一方面在于要求师范生掌握这些技能为其今后的实践和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另一方面教师应引导学生在反复训练应用技能的过程中,认识到讲好一门课的另一个基础是必须具备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基础。在试讲和教育实习过程中的第一步是认真钻研教材内容,然后才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方法和技能。因此,根据近年来的一些现象,在提高地方高师师范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方面应该是扎实的教育理论、专业理论与教师基本技能并重。避免出现忽视理论积累,过分强调“技能”的趋势。

二、以政治经济学为例,上述问题在地方高师思政专业师范生的培养中的一些表现

1.应该明确政治经济学在不同专业中的课程属性的区别

这主要表现为部分地方高师混淆了政治经济学在思政专业中作为专业基础课,而在其他专业中属于“两课”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本组成部分的公共课的区别。政治经济学于前者属于“专业教育”,于后者属于“通识教育”,二者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作用和地位是有明显区别的。实践中部分地方高师在思政专业的课程体系的调整中,不断压缩政治经济学等专业基础课的课时量,客观上弱化了政治经济学等专业基础课在地方高师思政专业中的功能和作用,不能不说与上述认识的模糊不清有关。

2.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关系的争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高等教育包括高等师范教育中出现了这两门学科“孰优孰劣”““谁指导谁”的争论。笔者认为这种争论大可不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已经在“两课”中有着鲜明的体现,而从纯粹的学科关系来看,与其争论二者孰优孰劣,倒不如说二者是一种“互补”关系更为恰当,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论域,虽然二者也有针对同一经济现象的不同解释体系,但这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基础上,为学生进行对比和解释的部分,在思政专业政治经济学教学改革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地“厚此薄彼”。

总之,地方高师思政专业政治经济学教学改革过程中既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也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遵循高等教育一般规律的前提下,明确政治经济学在思政专业中专业基础课的功能,坚持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正确看待与相近学科的“互补关系”,恰当选用现代教学手段,才能不断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宋锡辉,宋余庆.师范生从教能力与基本技能培养研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总经济师论文范文5

(一)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教学”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做到真正的“传道有术、授业有方、解惑有法”,教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法教学成为首选。经济法课程教学也不例外,仍然沿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是教学中的唯一主体,不注重对学生思维的启发,不考虑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案例教学的使用也欠缺灵活。另外,教师和同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学相对分离。总之,经济法教学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讲解,就无法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状态,难以实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教学目标。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学性

一般而言,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到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到总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往往由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与测试等内容组成。由于目前班级人数较多,加上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师对考勤及课堂表现不能准确把握,往往是根据模糊的主观印象来评分,从而使得平时成绩难以体现出学生真实表现。期末试题题型不外乎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等。在一份试卷中,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试题,其中死记硬背的问题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价值定位

从哲学上讲,价值主要是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现象以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以法律为主要行为规则的现代社会里,法学教育价值在于培养出一批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真正实施的职业人群,从而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正义的实现。①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前者是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后者是强调法律理论教育。现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不断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最终都转向采用对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当代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的新趋势也必将影响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价值观。一直以来,各高校都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过分强调培养专业人才的弊端,转向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进文化素质教育。与高等教育改革相适应,法学教育也转向了通才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领域需要的法学人才。

中山大学教育学教授冯增俊曾指出东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质差别是:“我们是为社会需要来选拔人才,西方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对所有人的教育负责。”显然,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教育理念必须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学教育正好契合了这样的改革目标。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其它课程由学校自定。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而在于能否培养出有足够能力回应这个社会提出的法律以及相关问题的并且在国际竞争中最终能获胜的学生。②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不能仅强调经济法学理论教育的价值,更要注重经济法实务教育的价值。关于理论教育的价值,既要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也要重视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础,不可或缺。关于实务教育的价值,从事法学教育职业的人已逐步认识到,但仍然没有在教学中落实。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税法等宏观调控法都是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由于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实践工作,致使很多老师很难在教学中进行大量的实务训练。另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具体的社会事例和实践的机会,所以造成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差。显而易见,经济法学教育的实用性更强,在不忽视学术性价值的同时实现其实用价值。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宽口径、厚基础”的,必须具备多学科的知识结构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总之,我们要培养出“像法律人那样思考”③的大学生,必须强调经济法的教育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体现职业教育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西方社会的教育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教育是为人服务的,为人的发展为目标。虽然在目前现实的条件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将经济法教学的价值定位于学生的发展,但是可以适当地兼顾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这恰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除了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外,还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三、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教授不是雇员,教授就是大学。”④每一位大学教师都应该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所以笔者提出的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路是直接的,即以提升教师素质为核心来推动经济法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

(一)教学内容通过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应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体系的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大学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大部分是在学生系统地学习了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学学科后开设的,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因为唯有如此,学生才有能力在已经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及其他内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对于经济法总论,即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应该在整个经济法教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学生对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掌握,而且有助于学生更容易理解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在进行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时,教师应力求介绍逻辑严密和体系严谨的经济法学理论,并揭示法与法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然而,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经济法基础理论更是如此,因为相比较于其他传统部门法学,经济法是一个相对年轻的部门法。所以,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反映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动态,另一方面,仍要给同学们介绍为大多数人认可的理论,以使他们对经济法获得一个基础的认识。对于经济法分论部分,应该确定一个大致的授课范围,即哪些是必讲的,哪些是可讲可不讲的,必讲的内容当中又有哪些是应当重点介绍,哪些是应当次要讲解的等。根据多年的经济法授课经验,笔者认为,经济法分论应该包括三部分: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经济法主体部分按照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分为包括三部分: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市场监管法部分应该包括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和银行监管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部分应该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价格法等内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较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期,经济法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善,甚至有很多空缺,所以,经济法的教学不能局限于对现行法律的诠释和解析,而是应该将国外已经成熟应该为我们所用的做法介绍给学生。

(二)教学方法任何教学活动都是一定教学方法运用的过程。同样的教学内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所以,合适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教学质量,甚至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方法有很多种,但不同的教学方法适合不同的教学环境。经济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极强的学科,其教学一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恰当运用案例,会使学生兴趣盎然。要做到恰当运用案例,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选择案例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案例教学的成败。选择的案例不仅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而且最好是贴近生活最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选择案例的途径既可以是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以是报纸、杂志、期刊、电视栏目上介绍的案例。二是案例的呈现,是案例如何传导给学生的环节。案例的呈现既可以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分发给学生,也可以由教师进行口头讲述,还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展示,甚至可以由教师或者学生亲自表演。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必须简明并相对完整。案例呈现的时间既可以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也可以是在讲述理论知识后。最后,教师可以结合经济法知识点提出恰当的问题,由学生自己思考并讨论或辩论,进而总结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举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

举例教学一般是在已讲述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实例来论证所讲授理论的正确性,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所以它主要是为传授理论服务的。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都是通过实例来进行教学,即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进行教学。因为实例与实践联系较紧密,能吸引学生而且易被接受,因此,教学中的举例和案例分析都能避免抽象、枯燥的理论讲授,可以增强授课的说服力和生动性,调节课堂教学的气氛,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甘阳先生指出,实现通识教育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之一——讨论⑤,对经济法教学,同样也是应该受到重视的。当然,这里的讨论包括课堂讨论和课外讨论。

课堂讨论的形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难易程度不同的问题,课堂讨论也应有所变化。对于相对有深度的选题或案例,教师可以从不同角度设计问题,由学生主动查阅资料准备讨论内容。对于相对简单的选题或案例,可以直接组织学生在课堂讨论,后由教师总结。至于课外讨论,仍要由教师设计选题,由学生根据相关知识分析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文字交与老师。讨论式教学可以将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综上,经济法教学应打破思维定势,积极尝试不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营造积极活跃的课堂气氛,不断地推进素质教育。

总经济师论文范文6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教学效果;案例教学

一、引言

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s)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主要以单个经济单位(单个生产者、单个消费者、单个市场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的一门学科,其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目前微观经济学是教育部规定的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之一,也是经济管理类的专业基础课程。微观经济学主要在大学一二年级学生中开设,学生普遍觉得难度大。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1)作为大一、大二学生只是初步接触专业知识,对经济的认识理解需要一个过程,学生在开始学习中会感到经济学过于抽象;(2)有些学生的数学基础薄弱,当利用数学方法解答经济问题时,就比较难理解;(3)缺少对社会现实经济生活的关注,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对身边的经济社会关注较少。总之,普通高等院校无论在生源质量和教学条件上都先天不足,如何提高微观经济学的教学效果,是需要专业教师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教学互动不足

中国传统教育,永远是老师讲学生听,这种教学方法在现在大学大班教学中也是主要形式,而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比较被动,教学变成了教师的“独角戏”,很少有同学主动参与课堂讨论,主动学习和研究同课堂教学有关的经济学知识。

(二)教材的理论性太强

微观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其概念、原理都比较抽象和难懂。刚上大学的学生由于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加上数学知识有限,对于理论和模型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并且现在理论教学课时量的缩减,内容都讲理论很难讲透,删减部分内容理论体系就不完整。数学又是学习微观经济学基础,微观经济学普遍运用微积分, 图形, 图表等来推导、论证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经济模型,使得数学基础薄弱的、特别是文科学生感到力不从心。

(三)教学方式单一

鉴于微观经济学这门课程本身的严谨性,大多数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重点放在把理论和模型讲透,所以在教学的方式上,主要以讲为主。学生理解理论和模型,并不意味着学生能把这个理论和模型应用与分析现实经济生活,导致学生认为课程枯燥,实用性不大,不愿意学。

三、提高教学效果的对策

(一)重视交互式教学方法

交互式教学法最早由Pal-incsar于1982年提出的。他强调教学的实质是沟通,是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思想、感情和信息的交流。师生是教学中的对等的双方,是平等、合作、协商的关系,教学的重点在于教师精心设计和组织活动,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引导学生直接与客体发生作用,让学生自觉主动地进行信息输入和输出。交互式教学法的优点就是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为教师引导,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各个环节,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真正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使教师与学生间、学生与学生之间通过频繁的信息交流、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选择适合的理论教材

目前国内编的《微观经济学》的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论,内容不够深入浅出;教材内容以公式和图表为主。而国外的英文原版教材大多有经济学大家编写,无论是总体把握、还是编写方式都能做到深入浅出,只是教材案例取材于国外的经济现实,理解起来缺乏生活实际。所以在教材选取上,只要学生经济条件允许,最好把原版英文教材和中文教材配套使用。

(三)丰富教学方法

《微观经济学》课程在讲述过程中,在重视理论讲述前提下,我们可以引入情景式案例教学。我们在讲授理论前,引入一个适当的案例,激起学生的好奇,思考甚至讨论,最后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讲解,推导出理论,再对理论进行强调。《微观经济学》这门课程采用情景式案例导入式教学是非常适合的,教师引入案例。例如在讲“机会成本”时,可以让学生思考大学四年时间的机会成本。

四、结论

普通高等院校无论生源和教学条件方面都有明显不足,而教师可以明确教学目标,变化教学思路,采用好的教学方法,提高《微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也更好的帮助学生掌握经济学理论,拓展他们思考问题角度。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陈亚雯.微观经济学课程教学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