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财政与税收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9-08 15:43:33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范文1

【关键词】 高校; 涉税风险; 涉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1-03

高校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其纳税义务主体在法律上虽得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税收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及财务人员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是吃财政饭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对一些涉税事务未能及时正确处理。高校暴露的涉税问题日益增多,已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高校主要涉及的税收类型

为了弥补教学经费不足,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高校也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校也不例外,它涉及的税收类型主要有: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收入,横向科研收入,教师公寓租金收入,体育馆、会议室等临时性场地费收入,文化服务中心打字复印费收入,食堂对外营业小餐厅的营业收入等。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高校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经济业务有校学报对外销售的期刊、学报,文化服务中心销售的文化用品,一些实验室对外提供的有偿加工服务,食堂对外销售的加工食品等。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高校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国家为支持高校的发展,给予高校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按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免征所得税收入,如学校收取的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培训班、进修班收入,高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因此,高校发生的经济活动,除不征税收入及免征收入外,取得前述营业税、增值税有关业务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税金,不作为学校的直接税负,但学校财务部门却负有及时代扣代缴的责任与义务,而学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构成相对繁杂,除正常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班主任津贴、课时费、超课时酬金、科研津贴、监考费、评审费、兼职讲课费等,扣缴不当极易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风险。

(五)其他税种

高校涉及的其他税种主要有:(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在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时才会实际产生,是一种“税上税”。(2)关税,是指国家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与高校有关的主要是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关税的课税范围。 (3)房产税,它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高校用于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教学配套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而对外出租和校办企业使用的房产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高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若用于出租或经营用,则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高校涉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我国高校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涉及的经营活动不多,涉税业务相对企业而言较少,但在税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意识薄弱,对涉税业务方面的问题把握不准

高校系预算拨款单位,其主要经济业务很少涉及税务处理问题,加之相关部门对高校税法宣传不到位、税收咨询不到位,致使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的意识薄弱。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也缺乏相应的纳税意识,除个人所得税外,认为高校的其他收入均不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在承接一些课题项目、技能培训任务时没有考虑相关的税收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收入性质认识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混淆开票的现象

高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是财政票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生收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捐赠专用收据等,也有因业务需要,从税务局购入的税务税控机打发票。有些业务人员认为只有开具了税务发票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不开税务发票则无需纳税,于是存在对有些经营性收入开具财政票据,而不开税务发票的现象,孰不知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不是看开具的票据种类,而是应分析收入的不同性质,区分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或是应纳税收入,正确使用不同票据,避免产生可能的税务风险。如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虽属于免税范畴,但税务规定必须先申报后退税,最终对高校不产生实际税负,有些财务人员就进行简单处理,直接开具财政收据,没有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极易被举报罚款,给学校带来风险。

(三)会计核算不清晰

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已无法适应其经济业务核算的需要。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准确纳税申报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高校现行的会计科目涉税科目用途模糊,不明确,不便于其他人员复核、稽查,一旦发生错误,旁人很难发现,可能发生多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四)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佳

高校财务多专注于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核算,涉税业务接触少,忽视了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加之我国税收法规、条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直接导致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缺。在处理涉税经济业务时,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以为符合规定,而实际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纳税风险。另外,财务人员若对税收政策关注不多,不能及时掌握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何谈对学校税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财会人员涉税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节税技巧,客观上也会加大高校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高校涉税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降低高校涉税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理水平,推进高校财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诚信纳税理念

“意识指导行为”,高校应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理念,对高校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税法知识宣传与培训,财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也要对报销人员进行耐心解释与宣传,而不是简单回答不合格、要交税。可采取发放税法知识宣传单,对涉税业务较多的部门及教师进行专门讲座,告之不合规行为的涉税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只有广大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增强了,才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现遵从纳税、诚信纳税。

(二)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提高涉税管理能力

随着高校收入渠道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对高校的税收稽查也不断加强,因此在高校财务岗位中设置2-3个岗位(以保证工作的相互复核、审核)以处理涉税业务是十分必要的,税管岗位人员需定期参加税务机关及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税务政策解读及税务知识培训,梳理学校涉税经济业务,熟知涉税环节,承担学校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资料的准备与保管等,以保证涉税事项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降低学校的涉税风险,提高学校税务管控能力。

(三)区分收入性质,准确使用各类票据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在发票使用、管理中由于不懂税务相关管控政策,从而补税、缴纳罚款等。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财政收据与税务发票,高校应分清各项收入的性质,正确使用各类票据。学校涉及的征税(含免税)收入项目,如技能培训、成教非学历短期培训收入、横向课题收入、场馆租金等,应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收费项目,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等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学生收费收据;学校收到的上级部门拨入的纵向科研收入,可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单位内部结算、往来款项等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重视税收筹划应用,减少税费开支

高校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水平之目的。然而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务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孰不知一项经济活动的涉税与否在它启动的那一刻就产生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高校,教师的各项收入涉及的部门有:教务部门(负责核定教师的教学课时工作量)、科研部门(核定教师科研津贴标准、计算方法)、设备处(核定教学实验工作量)、各院系二级部门(归纳汇总每个教师的各类工作量)、人事部门(对学校的总工作量进行核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等)。可见一名教师的收入牵涉多个部门,至于考核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时间以及是按月预发还是每学期末考核发放,或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则需各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月预发,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低,但工作相对复杂;每学期考核发放则个人所得税负担重,考核工作相对简单。再如:对于各院系开展的成人短训、技能培训等,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有些高校将这部分收入直接分配,余额上交学校),并作为预算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统一核算并开具税务发票,此项免税收入税务会严格稽查,因此会计核算上也必须符合规定,以免被税务认定不符合规定,不作为免税收入,增加学校税费负担。

(五)加强校税沟通,减少纳税风险

高校正逐步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作为高校应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既有利于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切实可行的税务信息,如税收优惠信息、税务部门内部掌握的核定标准等,对于纳税人而言受益匪浅,又可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如果关系处理得当,税务人员还能为单位提供“免费”税务业务咨询,甚至可能在税法许可范围内打球,为学校税收筹划出谋划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校税后收入最大化。

总之,高校在涉税事务处理时,要改变观念,善于学习与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安排专业人员处理业务,在知法、懂法、守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加强涉税事务管理,从根本上避免高校的税收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控效益。

【参考文献】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范文2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财务会计区别作用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税务会计师,是企业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是具备现代企业税务管理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是现代企业财税管理逐渐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体现。

我国的税务会计师认证起步较晚,而人们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也较陌生,人们普遍容易把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混淆。事实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很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给决策者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

二、遵循的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

三、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四、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

五、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

六、会计要素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

七、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会计帐簿一会计报表”的顺序。税务会计没有规范化的要求。

从以上两者的区别来看,可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量、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它通过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反映和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使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符合税法,又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更要受税法的约束。当财务会计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企业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方式越来越复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出现差异,它们对会计事项的要求也随之出现了分歧,于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必然趋势。而税务会计师是税务会计的专业人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必须在良好运行的同时,了解我国基本税制,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积极准确的应对各类涉税活动,那么在处理这些涉税活动中,税务会计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纵观整个企业运营的过程分析来看,结合企业各方面的涉税实际情况,我认为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企业增强依法纳税的纳税观念。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要求税务会计必须熟悉税法,了解企业涉税资金运动的规律,尽可能的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从而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意识,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只有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税务会计师,才能够及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计算和申报、缴纳税款,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会计师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手段,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税务会计时会严格按税法的规定核算和反应企业的纳税活动,加强对企业纳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资料,检查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收法令、制度规定的错误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收益分配关系。

3.税务会计师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型企业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知之不多,分不清楚偷税和合法节税的界限,不熟悉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获取税收利益的机会,或者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税务会计师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让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

4.税务会计师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税务会计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种特殊的会计管理活动,以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税务行为。并参与涉税决策,从而能有效促进企业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通过实施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合理减轻税负,而且避免了涉税风险。这样,可使得纳税人心境坦然,不会因偷捐税而遭受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也不会由此承担心理上的风险,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收益。

第五:税务会计师可使企业有效应对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有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方法,税务会计师首先了解稽查的方法、程序,可以充分利用税务稽查之前的自查机会,认真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同时税务会计师能认真做好涉税资料的整理工作,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另外,税务会计师还清楚企业拥有的法定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该陈述的要陈述,该申辩的要申辩,还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样可让企业最大限度远离涉税风险,减低企业税务成本。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师无论是对企业税务管理、经营管理还是税务筹划以及税务稽查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税务会计师的诞生无疑是众望所归。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无意间形成了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轻税务管理的局面。大多数企业没考虑到税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在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时,只设置一个最低层次的或兼职的办税员负责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在遇到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涉税事项处理不慎时,可能会造成管理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财会部门人员基本都是学财会的,专业方向不同,较少涉及税收专业知识,加上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基本上处于“无师自通”或“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素有“外行看不懂,内行搞不清”的说法,更何况企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更无法及时、完整的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各项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的履行纳税义务,非故意造成多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失误。因此企业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加强税务管理,防范纳税风险,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完全可行的。

如何让企业合理避税,如何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等涉税事物,这也要求税务会计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税务会计师要树立“偷逃漏耻,依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高明”的原则,全面了解税收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密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税收筹划的目的与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严格遵循成本效应及稳健性原则,切实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企业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才能充分体现出税务会计师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闫瑞忠.浅谈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2).

[2]吴志开.论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J].才智,2009(13).

[3]张文旭.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范文3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 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范文4

(一)降低了镇级的财力总量

徐州沛县自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以来,所征得的农业税以及农业特产税相较于改革之前明显的降低,而且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沛县的各个镇的财政收入除了有政策内的收入,还有一些政策外的收入,经过农村税费的改革,国家明令禁止镇通过政策外的某些形式增收财政税,这也大大减少了镇级的财力总量。

(二)镇财政增收空间受到了限制,资金周转不易

徐州沛县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对镇的财政的常规收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柜定其财政收入包括了下面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政收入,规定财政收入要以农业四税为主,并配有行政性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其它方面的收入等等;第二部分是地税收入,地税收入由地方共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组成;第三部分是国税收入的留存部分。对于财政常规收入进行了规范后,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某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而乱收费的现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镇财政收入范围,特别是在徐州沛县的某些农业型的乡镇上,它们几乎没有任何合乎法律规范的增加税收的方法。基于这种状况,某些镇为了填补财政收入,只能在不违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农业税应税土地的面积和产量上下功夫,但是这种方法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而且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不是很合理,例如在对税种的划分方面,就存在着重县城而轻乡的现象,没有对乡镇的主体税进行划定,而且很大一部分的镇财政收入要上交给中央,中央在通过一定的途径返还,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给镇财政的周转带来了困难,一旦发生某些紧急事件,镇财政的相关部门很难及时的周转资金进行解决。

(三)加重了镇财政的硬性支出负担

在徐州沛县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后,在减低了农民的负担的同时,却加重了镇财政的硬性支出负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加重了人头经费的负担。最近这几年,徐州沛县的乡镇人员的数量在不断的增长,为了解决这些乡镇人员基本的生活问题,镇财政不得不拨付高额的支出费用,以前农村的义务教育是由镇政府和当地的农民共同集资办学,但是由于农村税费的改革,规定农村的义务教育需由县政府独立举办并进行管理,所以,县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又多了一项教育费用,县政府需要向教师结算工资,可是,这一部分的费用的来源还是需要镇财政负担,这就无形中增加了镇财政的硬性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在一定程度忽视了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而且没有对在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民的实际收入进行充分的考虑,以教育为例,实施全国统一出台,统一划分教师工资的政策,致使镇财政的支出增加,如果目前公办教师人均工资是九千元,对于某些经济实力较差的镇来说,加其现有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给教师支付工资都有困难。第三个方面,随着徐州沛县农业、科技以及教育等的发展,相应的费用支出也在不断的增加,比如在某些国家要求镇全力配合的某些建设项目方面,需要镇财政拨付一定的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镇财政的费用支出负担。

(四)农村税费的改革致使镇财政负债严重,影响了收支的平衡

据有关调查显示,徐州沛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就很难使收支达到平衡,由于为了尽可能的使农村的基础教育达到国家有关的标准,并且支持乡镇企业的顺利发展,徐州沛县的很多乡镇不得不向别处借债,在没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之前,镇财政可以利用政策外的收入来填补收支,但是等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消除了镇财政政策外的收入,致使镇财政的负债更加严重,在徐州沛县的某个镇中,其财政收入有400多万,而其财政支出有1000多万,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相差了600多万,收支严重不平衡。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改革

介于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给徐州沛县带来的诸多的不利影响,本文提出了一下几点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县乡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对财政所承担的职能进行合理的调配,以公平、效率为前提条件,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更加的完善,以确保镇财政的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就我国的现状来看,中央对于徐州沛县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补贴很难满足镇财政的发展需要,因此,使得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推行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面对这种情况,中央应该加大力度完善财政转移制度,与此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县乡的财政体制,使县乡的财政体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我国镇财政的发展,依据自身的实际发展需要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计划,对于某些支出费用较高的建设项目,而镇财政又无力支出的项目,应该量力而行,尽量不要规划这些费用投入较高的项目,以增加镇财政的负担。

(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机构进行改革

徐州沛县有很多的镇财政由于其能力以及经济实力有限,对于农民需要的一些公共产品和农民所需要的基本服务很难达到标准,合理的减小镇政府的规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镇财政的支出,要想合理科学的缩小镇财政的规模,就一定要转变政府的职能,在转变政府职能的时候,要按照精简、统一以及效能的原则进行,以实际需求出发。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首先,要紧跟时展的潮流,对农村的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革,使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内的岗位以及职能设置更加的合理,对各个镇上存在的学校做好普查工作,并且在对实际情况的仔细探究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办学的规模,将办学地点设置在最佳的位置,对于某些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村可以实行多个农村共同办校的办法,将发展的重点确定促进在中心小学的发展上,从而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与此同时,面对目前徐州沛县存在着较多的公办教师的现象,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鼓励表现较为优秀的教师上岗,而对于某些实际能力较差的教师则予以淘汰;其次,建立相应的制度,比如教师工资专户等,使教师的工资能够及时的发放。通过完善农村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精简农村的教育人力资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进而降低镇政府费用支出负担。

三、结束语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范文5

同全国、全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相一致,黄冈市乡镇一级财政机构的设置始于1983年,经过财税分设和撤区建乡(镇)后,乡镇财政于1987年开始打破统收统支的格局而形成雏形。十几年来,乡镇财政体制经风历雨,大体有三个阶段的重要变化:1998—1990年,随着乡镇政权的完善,乡镇财政实行了“核定收支、比例分成”的分灶吃饭管理体制;1991—1993年,对分灶吃饭体制进行完善,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基数,收支包干,递增上交或定额补贴,短收超收自理”的管理体制;1994年以后,各地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增收分成、短收自补”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包干体制和分税制并存的“双轨制”。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各县市根据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其实质仍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的基础上,分别实行定额上交、递增上交、定额补贴和超收分成。如麻城市对经济基础好、中、差三个档次的乡镇,分别实行递增上交、定额上交、定额补贴和超收全留的政策;罗田、黄梅和浠水三县实行“核定收支基数,收入全额上解,支出同比例拨付,收支整体挂钩,超收分成”的政策,一定三年不变;红安县则依靠烟财政的支撑,对全部乡镇区分情况实行定额补贴。在收支基数的确定上,各县市采取的方法也不尽一致。如武穴市1999年至今的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基数以1997年决算收入的25%、1998年决算收入的50%和1999年预算收入的25%计算;支出基数则以1998年底财政、编委共同核定的供给人员编制为依据。英山县2000年乡镇收入基数以1997一1999年收入任务平均数的30%、1997一1999年收入实绩平均数的30%和1997一1999年收入基数平均数的20%、2000年预算任务的20%等四项合计数平均递减3%后,再按收入规模分档、按比例增长后作为当年收入基数。

二是对税费种类进行划分,确定乡镇收入范围。英山县明确乡镇财政包干收入的范围包括:乡镇范围内的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工商各税(不含中央和省级收入)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正税部分)、农业特产税。在乡镇的县直国有企业所得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村教育费附加、国资非转经收入,不进入乡镇收入基数和参与分成,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武穴市明确乡镇收入范围包括:乡镇级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乡镇与中央的共享收入,即增值税的25%;乡镇与省、市的共享收入,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耕地占用税的55%,印花税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的90%;资源税的50%。

总的来看,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打破了原来苦乐不均、鞭打快牛和县市财政包揽过多的格局。乡镇财政也逐步成为一级实体,较好地调动了乡镇发展生产、组织收入、管理支出和自求平衡的积极性,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乡镇财政毕竟诞生时间不长,独立性差,现行体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很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四个不对称”:

1、与分税制的改革要求不对称,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加剧。一是税种划分过乱,分税分灶不彻底。乡镇没有主体税种,消费税全额上划和增值税75%上划中央后,乡镇只有税源分布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潜力小的一些小税种,再经过省、市、县层层分成和调控后,真正能为乡镇所有的只有农业四税的一部分和工商税的一些零星税收,并且各县市之间差异较大,税种划分、资金留解比例各异。浠水县洗马镇仅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四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入为488万元,而县财政对该镇的人头经费包干基数仅为234万元,如果算上国、地两税收入,该镇财政对县以上各级财政的贡献率高达56%以上。二是乡镇上交过多,转移支付不规范。在被调查的21个乡镇中,多数乡镇在体制结算上实行的是分税收入服从包干基数的办法,除了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均向县市级财政作了贡献。乡镇财政收入以农业和小型工商业为支撑,但本级财政收入仍只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50%—90%。2000年,黄冈市乡镇一级上划中央收入近1.4亿元,比1994年增加0.7亿元,按照1:0.3返还系数综合返还率计算,净上交6000多万元。乡镇财政不仅对中央作了贡献,而且对县市级财政作了大贡献。据对武穴市“两镇一处”的统计,2000年共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2408.23万元,但本级收入只有1586.54万元,仅占65.88%;完成支出1166.67万元,仅占全口径收入的48.44%。可以说,正是由于延续了“双轨制”,县市级财政将一部分上交转嫁给了乡镇,乡镇为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作了大贡献,中等以上经济状况的乡镇净上交的比例普遍占到全口径财政收入的50%(见表一)。从这个角度看,分税制并没有体现其“双赢”特征,富了中央,却穷了地方,尤其是穷了乡镇。

表一:部分乡镇2000年上划、上解收入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

2、与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对称,乡镇财政处处被动。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政权机构,理应具备相应的财权、事权和人权。但事实上,乡镇现有的财权、事权和人权与政权要求极不对称。从财权上讲,可供使用和统筹调剂的财力极为有限,收入政策和支出标准全都是上面说了算,收入定死了基数,支出范围仍与旧体制基本相同,在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年年人为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乡镇不仅难以享受超收分成的好处,相反要为完成收入计划以包干基数弥补缺口。不仅如此,多数县市对乡镇的财政体制一定三年,三年之间不管发生多大的收支变化,包干基数都不能改变,其结果只能是苦了乡镇。从事权上讲,“上面一口针,下面千条线”,乡镇所承担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事务一应俱全,尤其是基础教育、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防汛抗旱、卫生医疗、街道建设和生产发展等,都需要去组织落实。从人权上讲,乡镇的绝大多数部门都是县市直部门的垂直与延伸,乡镇既管不到人员增减调配,又管不到收费纳税,却要负责其支出上解。这样的行政管理体制,使乡镇财政对多数部门的预算外收入难以干预,对税务部门完成征管任务难以协调。在“三权”分离的情况下,乡镇政府行使职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县市一级的决策和调控,乡镇财政实质上也成为县市财政的附属物,处处被动应付,其基本职能难以发挥。

3、与“分灶吃饭”的基本属性不对称,乡镇国库形同虚设。乡镇国库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国库,是与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匹配的。据统计,黄冈市88%的乡镇建立了国库经收()处,并基本建立了核算网络,能够办理财政收入解纳和预算拨款业务。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乡镇国库运行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建而不用。如浠水县的一些乡镇解缴财政收入直接与县级国库打交道,乡镇国库名存实亡。二是运行不规范。一些乡镇国库在科目设置、帐户管理、收入汇缴和资金拨付上不符合政策要求,会计核算质量低下,不仅不能协助征收机关组织各种财政收入,监督提高收入运行质量,及时编报县市国库规定的各种表格,相反为了完成任务、体现政绩,不惜造假“空转”,丧失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4、与“一级财政”的基本职能不对称,统筹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弱化。乡镇财政作为一级财政,理应保持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预算支出的规范性,但由于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半拉子”状态,造成乡镇财政职能缺位和或弱化。具体表现为“四难”:对预算内外收入难统管,对部门利益难调控,对部门行为难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难处理。一方面,工商、城建、土地等许多非乡镇预算单位,本是乡镇预算外收入的大户,但因为是垂直管理部门,乡镇财政无法监管。即使一些乡镇推行了“零户统管”,也难以改变这种部门分割的局面。据蕲春县某乡镇调查,从乡镇企业、村组和农户的负担中,测算到预算外资金总量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2倍,但实际上反映到乡镇财政帐面上的,仅占50%左右,显然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通过垂直部门流向了上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乡镇经济状况越差,预算外收入越大,而这一部分收入又大都不能为乡镇所用(见表二)。另一方面,多数乡镇对《预算法》执行不严,人大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乡镇党政领导为了应对上级检查和建设“政绩工程”,经常临时增加预算支出或举借债务,财政部门对这类增支项目应接不暇;有的乡镇党政机关在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带头违纪违规捞钱,如某乡镇2000年实现财政收入900万元,财政预算安排镇政府80万元,但该镇政府全年开支了335万元,其差额的255万元,多为摊派、违规收费和挪用专款所得,财政部门对这样的行为已司空见惯。

表二:部分乡镇2000年基金和预算外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二、乡镇财政困难的表现与成因

目前乡镇财政困难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中央财政蒸蒸日上,省级财政喜气洋洋,地县财政勉勉强强,乡镇财政哭爹喊娘。”这一民谣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乡镇财政的困境。

㈠、乡镇财政困难的主要表现

1、收入征管异常艰难。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计划增长过快,脱离税源实际。各县市除城关镇和个别建制较大的重点镇之外,多数乡镇缺乏较多的经济增长点。但是,近几年县市财政收入年递增率均在10%以上,严重脱离了发展速度明显减缓的经济基础。特别是由于农村流通资金越来越困难,粮食作价低,农民收入少,消费需求不旺,土地政策未解冻,因此农业四税相对稳定,国税、地税收入增长缓慢。二是减负得力和税源分散影响征管。一方面是农民减负力度加大,农业税、特产税和屠宰税的征管办法逐步得以改变,农村有40%的农户主要劳力外出打工、经商,土地抛荒现象比较严重,要增加税负难上加难;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手段比较原始落后,面对千家万户征管税费,难度可想而知。特别是有农民减负利剑高举在上,财税部门遇到抗缴、拖欠税费的“硬钉子”时,除了放弃别无他法,否则出了人命官司,谁也担当不起。洗马镇41个村历年欠缴税费480万元一直难以清收,2001年又发生新欠。三是债务负担和收入泡沫影响征管。由于前几年借贷垫税较多和财政支出政策不到位,造成财政收入因债务抵扣大幅“缩水”。浠水县洗马镇2001年9月前已完成为338万元的农业四税任务,但实际征收的现金和实物只有211万元,占任务的62.4%。余下的部分是再不可能收起来了,因为其中的120万元为乡镇借款凭证抵交,77万元为县财政以包干基数抵扣。

2、收支矛盾异常突出。一方面,当前乡镇财政收入增长潜力小、征管难度大、成本高,指望多收多超不现实。另一方面,由上面出台、乡镇执行的增支政策极多。由于机构膨胀,供给人员剧增,工资调整频繁,教育、计生、农业等部门的法定支出增长具有刚性,因此乡镇财政收支矛盾日趋尖锐。据测算,乡镇收入增长与支出增长的比例达到1:2.3,收入的增幅远远赶不上支出的增幅。在此情况下,要保教师工资上划,乡镇财政就只有虚列收支、挂帐、欠发工资或者举借新债了。以罗田县匡河乡为例,该乡2001年可用财力满打满算只有114万元,其中体制包干91万元,企业上交12万元,部门创收3万元,“五统”手续费8万元;而最低支出需要192万元,其中干部工资132万元,办公、会议、交通等各类经费60万元。“日子难过年年过”,资金缺口80万元自然是要“再想办法”。但值得说明的是,在各乡镇年年“收支平衡”的假象后,隐藏了巨大的收支缺口,隐性赤字是普遍现象。

表三:部分乡镇2000年财政供给和收支平衡情况表单位:人,万元

3、债务负担异常沉重。调查中我们发现,罗田、英山两个山区县乡镇负债远远少于沿江县市。英山乡镇负债总额为3000多万元,罗田为1450万元,而沿江县市平均每个乡镇的负债即在1000万元以上。洗马镇仅镇政府直接负债就达1500万元,在全县还算少的,目前仍以每年100万元以上的速度递增。据了解,乡镇债务的形成有许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借贷办企业、建基地而效益不佳;二是“普九”达标搞硬件建设;三是借贷完成税费上交或垫付利息;四是年终兑现欠发工资;五是兴建街道、道路和治理江河干堤。浠水县40多公里的长江干堤加固没有纳入国家计划,主要靠地方财政投入和向农民集资,仅此一项,部分乡镇增加负债100万元以上。还有的乡镇因为政府运转困难而被迫借债。问题还远不止如此,不仅乡镇财政负债余额巨大(见表四),乡镇政府也另有债务,村组负债同样触目惊心。黄冈市村平债务46万元,罗田县村级负债总额达1.2亿元,其中仅小学楼房建设负债即占53.3%。乡村两级债务缠身,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剧了干群之间的矛盾,预示着乡镇基层政权的重大危机:村里“撑”不住,镇里“镇”不住。

表四:部分乡镇财政2000年负债余额统计表单位:万元

4、发展功能异常脆弱。要吃饭就没有钱搞建设,要建设就只能让工资欠帐。由于保工资、保运转困难,乡镇财政无力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投入,无力支持生产、经营和流通条件条件的改善,无力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近几年部分乡镇虽然搞了一些交通、城建等基础建设项目,也搞了一些多种经营基地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但主要靠集资,靠借债,靠向上争取专款。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乡镇预算支出中,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支援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等科目都是空白。

㈡、乡镇财政困难的因由分析

1、经济发展步伐趋缓。近两年来,由于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农业生产、扶贫开发和企业解困的支持力度有减弱之势,乡镇经济发展遇到了许多困难。一是乡镇企业发展陷入困境。由于资金、设备、技术、信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昙花一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倒下;一些企业进入“二次创业”但尘埃未定,生机不旺;一些企业未能适应形势发展进行必要的改制改组,经济效益较差,财税贡献率较低。二是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进展缓慢。由于土地流转困难,农民科技素质仍然较低,市场观念尚未完全树立,因此资本营运较少进入农业领域。许多地方种养结构趋同现象严重,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难以开展,农副产品卖难的问题仍然严重存在。罗田、英山等县茶叶、板栗、蚕桑生产尽管形成了产业,但产业化链条延伸不够,加工增效困难,税收增长速度较慢。三是由于税费环境仍不宽松,农民消费能力有限,需求不足,个体私营经济和第三产业虽有发展,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其发展规模和速度都有很大的差距。

2、财政体制名不副实。基层反映,现行乡镇财政体制过于僵化,没有从实际出发顾及乡镇政权运转、社会稳定的最低保障水平。尤其是财权与事权不相对应的矛盾,体制上划不断增加和转移支付严重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大了乡镇财政平衡的难度。一些乡镇领导对有几个问题始终想不通:一是中央和县市一级集中财力过多,特别是县乡两级在收支基数的测算和上交比例的确定上,倾斜县本级较多,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完全是县市占主动,认真听取乡镇意见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二是既然要分灶吃饭,就应分清收入级次和税费征管权限,鼓励自谋发展,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应该控制一些职能部门利益的膨胀,纠正将一些属于乡镇管理的权限上划的行为,改变财权在上、事权在下、财权制约事权、事权拖累财权的不正常现象。三是教师工资上划应与分灶分税结合起来,由县级财政统收统支,而不能是工资来源由乡镇负责,支出却上划,使乡镇预算内财成了“半边财政”。洗马镇现有公办教师450人,按现行体制,县财政包干的教师人头经费为229万元,教师工资上划至县财政统一发放后,划走的收入将远不止229万元,届时该镇财政困难将进一步加剧。

3、支出政策脱离实际。中央出台的一系列增支增资政策,就宏观经济形势讲,这些政策对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是效的。但是,由于黄冈乡镇财政困难问题由来已久,要用有限的可用财力执行这些政策是不可能的。按照目前干部教师工资人平1万元算账,乡镇现有财力即使全部用于发工资也难保兑现。前两次增资,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补助了65%,但乡镇仍无法补充其余的35%部分。截止目前,还有20%的乡镇第一次增资政策尚未落实,大多数乡镇对第二次增资政策望洋兴叹。许多乡镇反映,这种全国统一出台、整齐划一的工资政策,忽视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与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就乡镇而言,给干部教师频繁增资不是福音,而是给本来脆弱的乡镇财政火上加油。

4、机构建制变动频繁。首先,乡镇党委、政府三年一换届,负责人变动频繁,许多乡镇甚至不到任期届满就发生人事变动,对经济发展缺乏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对乡镇债务没有明确的化解措施和步骤。有的发展经济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有的热衷于搞“面子工程”,劳民伤财。有的乡镇领导人在思维方式和理财方法上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又不能发扬勤俭理财、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盲目冒进,什么样的钱都敢挪、敢收、敢摊、敢借、敢欠,特别是借贷较多而还贷责任不落实,投入大而产出少,造成乡镇债务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其次,新一轮机构改革开始后,乡镇撤并的力度较大,黄冈市乡镇总数减少了三分之一,浠水县甚至减了二分之一,但由于精简分流干部难,闲置资产变现难,办公住宿用房紧张,多数乡镇遭遇到比撤并前更多、更具体的困难。

5、自然灾害影响加剧。黄冈是个农业大市,靠天吃饭仍占主导地位。1997-1999年,黄冈连年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沿江乡镇防汛抗洪支出陡增,乡镇财政收入受到重大影响。仅1998年,沿江乡镇因外洪内涝造成损失24亿多元,使本来较好的乡镇收支形势急转直下。2000年和2001年,全市又遭受百年不遇的大旱灾,麻城、红安等县市塘干田裂,连人畜饮水都发生困难,因旱灾减产减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2亿元以上。

三、关于推进财政体制创新,实现乡镇财政解困与振兴的对策建议

乡镇财政困难问题,从现象上看属于经济的范畴,但因其引发基层政权不稳和其他许多社会矛盾,实际上已上升为政治问题。2001年7月15日,财政部长项怀诚在西安召开的财政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县乡财政困难尽管是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但不能掉以轻心。要把解决部分地区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缩小地区差距的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通过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缩小县、乡之间财政收入差距,缓解贫困县、乡的财政困难。对此,我们认为,要解决乡镇财政困难问题,除了要狠抓财源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县乡机构改革的进行,大力推进乡镇财政体制和财政监督管理创新。

㈠、走出“乡镇财政可有可无”的误区,确立乡镇财政体制创新的思路。乡镇财政是我国五级财政管理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对巩固基层政权、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种认为“乡镇财政可有可无”的说法,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归究于乡镇财政的建立,存在着极大的片面性,必须予以澄清。一级政府要有一级财政,一方水土要养活一方人。我们认为,对现行乡镇财政体制的弊端,要从有利于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把乡镇财政建设成职能齐备的一级实体财政等角度出发,狠抓调整与创新,首先,要改变“双轨制”的运行方式,按照分灶吃饭、分级分税的原则,科学规范、易于操作的原则,倾斜弱者、兼顾县乡两级利益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真正体现乡财乡理,乡事乡办,实行完整意义上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次,要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政权体制变化,按照相对稳定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体制期限与乡镇政府换届相一致的原则,实现乡镇财政管理责、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乡镇抓发展增收、抓改革节支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㈡、正视“地方税层层分享”的问题,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的当家税种,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要按照分灶、分税的原则,改变乡镇部分税收层层分享、层层集中的做法,建立相对独立和稳定的乡镇财政税收体系,把属于乡镇的收入以及有利于乡镇征管的税种作为乡镇财政的固定收入,使乡镇拥有自己的当家税种,以此激励乡镇从长计议、培植税源和自求平衡,提高保障乡镇事权支出需要的能力。我们建议,乡镇固定收入应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乡镇级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屠宰税等,对其他与中央和省市县共享税种,应尽量提高乡镇留用比例,原则上留用部分应在50%—80%。其他设置在乡镇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企业税收,乡镇也要分享一定的比例。可以想见,乡镇财政固定收入划定以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将成为乡镇财政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乡镇政府通过引导结构调整、推进资本营运,可以较好地建立起稳固的收入体系。

㈢、科学设计乡镇财政体制的体制模式,合理界定乡镇财权与事权,划分收支范围。乡镇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关系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利益调整,而且必须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予以实施。我们认为,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对乡镇应该享有的财权要予以充分保障,对乡镇应承担的事权予以明确划分,彻底解决乡镇责权利相背离的问题,将面向乡镇基层和适合乡镇管理的人、财、物权下放,真正做到乡人乡管、乡财乡理、乡事乡办,从根本上强化乡镇财政的基本职能,促进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发展与事业进步。在管理模式上,应根据因地制宜、灵活机动的原则,在划分税种、核定收支的基础上,对不同经济基础、不同发展水平的乡镇,分别实行定额上交、递增上交、定额补贴、递减补贴和自负盈亏的政策;在人事管理上,要打破部门利益至上、条块分割管理的格局,对那些本该由乡镇政府管理的部门,要全方位下放机构、人事管理权,使乡镇真正成为一级实体政府;在预算管理上,要保持财政资金的完整性,坚决将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统筹分配,规范管理;在支出范围上,要根据乡镇财政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收入征管、宏观调控等方面的职能,重点保证乡镇干部教师工资和行政、政法、文化、卫生、农林水及其他各项事业支出,以及与乡镇事权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对基础教育和一些跨乡镇的基础建设项目,则应作为乡镇财政和县以上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的范围。

㈣、着力转换理财观念,推进支出结构调整,逐步建立乡镇公共财政框架。一是要按照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要求,统筹政府财力,建立独立完整的乡镇财政预算体系,把土地、城建、治安、计划生育等各个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二是要树立集约理财的观念,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通过规范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程序,细化编制内容,接受人大监督,实行财会集中核算,使财政预算分配趋于透明,政府消费行为趋于规范,资金运行限定在国库单一帐户这个唯一渠道。三是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队伍精干、服务优质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压缩财政供给编制,保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乡镇党政机关及下属部门人员编制总数的稳定,从而节减人头经费和行政管理经费。四是要根据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大力调整乡镇财政的供给范围和支出结构,在保证工资发放和政府机器运转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保障和农业、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投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逐步创造条件,将应由社会和市场承担投入责任的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剥离出财政供给的范围。

㈤、按照精兵简政、减负增效的原则,推进农村各项改革,为乡镇财政体制的健康运行创造条件。一是要巩固乡镇机构改革的成果,大力裁减财政供给人员,推进人事管理体制改革。重点是通过撤并乡镇党委、政府的内设机构,下放“七站八所”以及垂直部门的管理权限,归并相近相关职能,实现机构总数和财政供给人数的同步减少;通过加大中小学校结构布局调整的力度,严格教师资格管理,确定合理的师生比例,减少教辅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今后,乡镇增加财政供给人员,应在不超过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实行逢进必考、公开选拔,以此实现对财政供给人员数量和质量的源头控制。二是要大力推进财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征管秩序。我们建议,针对目前财税机构分设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应推行乡镇财政、地税机构“统一领导、合署办公、分别管理”的征管模式,以加强乡镇财政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优化财税部门依法征管的环境,进一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益。三是要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把乡镇干部、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妥善解决好乡镇干部、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退休工资发放和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的问题。

㈥、按照区分来源、分别负担的要求,合理化解乡村两级债务,规避乡镇财政风险。乡村两级债务是目前困扰乡镇财政运行的一个核心问题,特别是在加大治乱减负力度和即将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下,乡镇债务的化解更加迫切,也更加困难。如果化债消肿工作没有做好,就会进一步扩大债务规模,引发财政危机,造成恶性循环。我们认为,化解债务应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核查清理债务,区分情况,落实偿债责任和途径,列出化债时间表,增强还债还贷的计划性和主动性。要发动干部集思广益,采取企业破产清算、受益对象承担、拍卖资产抵偿、清理“三角”关系、高息借贷挂息、安排专款归还、强制节支还债和呈请上级豁免等多种办法,分轻重缓急,以付息为主、还本为辅,逐年清偿债务,防止债务负担转化为财政短收和垫付风险,影响财政平衡和政权稳定。二是要正确处理农民减负与乡镇化债的矛盾,依法依规大力组织清收税费欠帐。要根据数额大小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订清欠计划,分期分批抓落实。三是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要把任期内化解债务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防止乡镇政府或财政部门盲目举债和为企业、个人担保。四是要加强新借债务的管理,切实增强新建项目和受益单位的偿债意识,建立还贷准备金,完善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确保不给乡镇财政增加新的债务负担。对政府举债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也要落实项目资金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责任制,实行跟踪审计,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坚决地追究责任。

㈦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倾斜贫困乡镇,让农村休养生息。根据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扶贫攻坚任务较重、历年积存债务较多而且抗拒自然灾害能力较弱的实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考虑加大对乡镇(尤其是贫困乡镇)转移支付的力度,在出台增资补贴政策时应对乡镇重点倾斜照顾。我们建议,中央在集中地方财力时应将乡镇一级排除在外,至少应通过转移支付将乡镇上划的两税全额返还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在当前乡镇负债较重、运转困难的情况下,中央应考虑出台政策豁免乡镇因农村基金会兑现而举借的债务。县市本级财政也应以自给为目标,逐步削减乡镇的体制上交。对乡镇体制的调控,应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收支基数,着重解决乡镇之间的财力不均衡问题。同时,各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可引入奖惩机制和有偿使用机制,避免出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正常现象,以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开源节流的积极性,消除乡镇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乡镇财政自求平衡的能力。

经济师财政与税收范文6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事权;财权

一、分税制改革概念、特征、现状

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总共进行了三次大的变革。第一部分是1978-1993年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税制改革的起步以及后期推行工商税改革的阶段,第二部分是1994-2000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进行的一次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深刻、力度强的工商税制改革,第三部分就是2001年至今社会主义市场完善期为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税制改革阶段。而其中,分税制改革在其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分税制改革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我国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按照分税制改革方案,中央将税收体制变为生产性的税收体制,通过征收增值税,将75%的增值税收归中央,而地方只能获得25%的收益。

分税制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分税制是一种带有综合性质的财政体制,涉及到多种财政行为和财政要素。二是分税制是一种要求机构分设、事权划分、财权划分三者协调统一的财政体制。三是分税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选择,它作为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是相统一的。四是分税制是一种规范化的财政体制,它必须有齐全的配套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我国通过实行分税制改革,既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税收法定原则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体现。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长久的,它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构建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外,还对地方预算外收入加强了管理,规范了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改善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这些都为重新塑造地方政府的形象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分税制改革存在问题

(一)我国的分税制中分税不彻底

现行分税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旧体制的痕迹非常明显。如分配格局不变,对地方既得利益部分搞基数返还,增值税按比例分成。从表面看按税种划分收入,实质上并没有真正实现“分税”。

(二)税种划分未充分考虑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现行分税制主要考虑的是税收收入在各级财政之间的归属与分配,旨在通过税收划分解决财政预算分配问题,而对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考虑不够。最为明显的是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划为地方税,这个税种关系到引导投资方向与产业结构调整,是应由中央掌握的宏观调控手段,划为地方税将产生许多问题:(1)会损害中央宏观调控的有效程度,为中央统一税率的执行增加阻力;(2)强化地方利益,使企业与政府的血缘关系更加明朗,不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加剧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富的地方愈富,穷的地方愈穷。

(三)实行两级分税制,难以适应复杂情况,难以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两级分税制使省、市、县三级政府形成一个利益整体,中央政府很容易被架空。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人员配备来看,省地税局主管领导多数由省级财政厅主管领导人兼任,在政策的执行、征管范围的划分及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上,地税局明显优于国税局,也是造成目前国税税收任务难以完成的一个因素。最后一点,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从国外成功的分税制经验看,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通用做法,许多国家都建有一套科学、合理、完整、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能起到既调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又调节各地区间的分配关系的作用,对加强中央宏观调控,促进地区平衡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分税制采取的基数返还、保护地方既得利益的一系列做法,没有摆脱旧体制的束缚,没有摆脱过去的财政补贴办法。

三、解决对策

(一)我们要精简政府机构,为各级政府间税权的合理划分铺平道路,建议将五级政府制改为三级政府制,使三级政府有相对应的税权,并且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机构和裁减冗员。

(二)科学的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在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并且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必须健全地方税体系和建立地方公债制度。

(三)要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我国应根据财权的划分,适当进行税权的调整。要适当调整税种,建立严密的中央与地方税体系,比如讲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明显的税种划归中央,弱化的划归地方。能够实现规模效益的宜于集中管理,税基分布不均衡的应作为中央税。

(四)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用因素法取代基数法来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优化转移支付形式;完善县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

(五)建立地方公债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统一的债券,筹集地方社会事业发展资金。要优化税务机构,提高国税与地税机构办事效率,降低税务成本。与此同时,我们要主动借鉴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的良好对策,以促进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总结

综上,我们在肯定94年分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要看到分税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重点就是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使其相匹配,这是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关键,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分税制不完善导致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基层财政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划分清楚,这是合理界定政府间财权的基础,也是建立健全事权财权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万利.论分税制改革[D].西北大学:西北大学,2013

[2]陈杰.完善我国分税制模式之思考[J].税务研究,2002

[3]谷茵.分税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D]. 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2004

[4]粟尉廷.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思路[A].财政部财政科学研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