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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自来水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供水价格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禁止用户下列行为:(一)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三条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第三十五条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市水务局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检测。
按照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水表,应当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供水水质或者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装表计量或者抄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取水,并限期将深井填实。
第四十条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用相应补救措施的;(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六)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盗用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以补缴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条市水务局或者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
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度”的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的数量和次数。一般一个纳*税期的的停歇业个数应控制在当期应申报户数的以内。当期停歇业户数超过的应查明情况,报分局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对分局主体税源的停歇业管理,管理组初审后报分局领导审议,分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初审后,由管理组长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分局审批。原则上每月报解结束后至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为分局集中审批停歇业申请的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应在受理之日起日内报批,超过停歇业期间十日以上的,一律不予批准,更不得跨月报审或先停后报,各管理组应将当期审批执行停歇业的纳税人清单同时上报分局综合组备案核查。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分局辖区内停歇业管理的督办,核查工作。每月应对当期上报的停歇业户进行实地查访,并做好质量记录,对虚假停歇业,未结清前期欠税和其它纳税手续的要认真查处,对纳税人偷逃的税款由综合组直接追缴并予以处罚,并责成管理组责任人作出情况说明,专管员包庇、纵容纳税人假停歇业,查证落实一次,取消管理组长和专管员年度评选资格,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并扣发全年奖金。各管理组或专管员利用假停歇业在纳税户中吃、拿、抵、要物资的,一经查实,分局按省、市局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局从严处理。
第八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次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管理组应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管理,并上报分局综合组,分局纳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污水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本规定是我市地税系统加强税容风纪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严整的税容风纪是税务干部高度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的体现,是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特征,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的基础。
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章着装
第四条税务制服
税务人员统一着装始于一九八四年,一九九四年定型,简称"九四"式税务服装。"九四"式税务服装包括男女夏装、男女春秋装、男女冬装。
第五条税务标志
税务标志主要包括帽徽、肩徽、税务胸章、税务臂章和胸牌。
帽徽:采用"国徽"图案,表示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它象征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肩徽:图案为椭圆形,图案中心是"税"字,连同外圆形成"中"字,整个图案将中国税务简化为"中税"构成。图案四周呈圆形周转状,寓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图案又呈双手捧全的形状,意为税收工作需要社会各界支持;"税"字周围的四条竖道,表现税收为"四化"大业服务;图案两侧似钳形、夹固状,体现依法治税的严肃性;图案整体也似一盏灯笼,意为税收干部必须清正廉明;图案具有的公路环线建筑的整体感觉,象征税收与社会主义建设紧密联系。
胸章:长方形式样,金属质地,红底金字,字为"中国税务",用凸体字型。
臂章:形似盾牌,墨绿底色,周边红色,上部有"稽查"二字,下部为编序号码。臂章为稽查人员专用。
胸牌:胸牌由市局统一制发,内容包括:单位、本人近照、姓名、职务和局统一编号以及便于纳税人监督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地税人员必须按规定着税务制服,佩戴税务标志,保持税容整齐。
(一)全体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除特殊要求外必须着税服;区、县局机关人员、一线征收人员、稽查人员必须着税服上岗,下班或离岗后一律换便服。
(二)着税服时应当戴税帽(在室内必须脱帽),戴税帽时,男帽檐前沿应与眉同高,女帽稍向后倾。
(三)着税服时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系制式领带,衣领不得翻盖于税服领,下摆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不得在税服外面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参加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时,必须着黑色皮鞋;平时着装可配前不露脚趾、后不露脚跟的深色便鞋。税服应当保持清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五)严格按照规定佩带税务标志。肩徽缀定于肩牌外侧正中;男装胸章佩戴于左胸衣袋上方、胸章下沿与衣袋上沿取齐;女夏、春秋装胸章佩戴于左胸偏上的位置(女冬装胸章佩戴同男装);臂章佩戴于左上臂外侧。
(六)全体人员必须佩戴胸牌上岗。胸牌统一佩戴于左胸,与胸章下沿平行。
(七)税务制服和专用标志不得买卖、擅自拆改、转借或赠予非地税人员。对调离税务部门工作的要及时收回税务专用标志。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七条税务制服及其它标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标准,由市局统一组织制作,其它单位不得自行制作。
第三章行为举止
第八条地税人员应保持仪容整洁。着税服时,男不得留长发和蓄胡须。女戴税帽时,须将披肩发遮于帽内。
第九条地税人员不得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工作时间不得浓妆艳抹。
第十条地税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地税形象。
第十一条地税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途中行走时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搭肩挽臂。
第十二条地税人员在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十三条地税人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税人员不得围观和参与非法的社会集会活动。
第四章礼节礼仪
第十五条为体现地税系统的团结友爱和相互尊重,地税人员必须有礼节。
第十六条地税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集体着税服参加集会、重大礼仪场合、升国旗、奏国歌时,全体人员自动立正,带队主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个人着税服在上述场合行举手礼。
第十七条在进入领导或者其他人员办公室前,应当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上级领导进入办公室和外单位人员来访时,应当自行起立,以示尊重。
第十八条参加重大集会活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着装,列队入场,按时到位。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税容风纪是地税人员的仪表和风貌,是地税机关作风和纪律的体现,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一)市局机关工作人员除参加要求着税服的重大活动外,平时着便装。
(二)夏季:男着长裤、短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女着裙式职业套装。冬(春秋)季:男着西服,扎领带;女着职业套装。
(三)春秋冬季着深色皮鞋,夏季可着深色凉鞋,要求前不露脚趾,后不露脚跟。
(四)机关人员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工作时间不得浓妆艳抹。
污水管理制度范文4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费管理原则
局机关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XXX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但上述开支凡属一般性正常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医药费等项支出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会议费的管理
(一)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各单位需召开的会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填制《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实行会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国税局长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以内(包括食宿等所有费用,下同),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2、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XX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3、在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内。
4、在南宁召开的会议,除负责会务和材料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召开。确需在外地召开的,原则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统的培训中心和招待所。
(三)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
(四)会议费结算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会议单位凭“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办公室财务报帐,财务室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差旅费的管理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局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区局机关干部出差审批表”。在市内出差,一般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处室领导都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报请局长同意。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预借差旅费:由出差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三)报帐规定。出差人员回邕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帐手续。财务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审核。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属于特殊情况者,要说明缘由,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结清所借款项。
六、办公用品管理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药品)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心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验收手续。一次采购金额超过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市局机关招标采购小组实行招标采购。
(二)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按季采购,由服务中心列出办公用品购置明细计划,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和发放。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数量和标准,确保质量,做到单据、帐目、手续清楚,以便核查。
(三)零星急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XX万元以内的,由有关处室提出购置计划,交服务中心审核,并按经费管理审批的权限报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超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机关招标小组实施政府采购。
污水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更新
一、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财务会计体系制定不到位,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各行各业的管理制度更新变化多,与国际接轨步伐快,同时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提出较高要求。但从目前的水利行业来看,制度更新相对滞后,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素养普遍存在相对偏低的现象,无论是财务会计的核算,还是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都仅局限于传统的手法。存在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简单培训后就上岗现象,间接导致财务会计信息管理水平不高。另外,在实际的水利行业的监督、管理中,也存在兼职现象,造成一些工作人员未能在具体的管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财务会计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国家鼓励有效结合市场经济、政府经济,也鼓励将社会资本投入到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各级也将加大了对水利行业资金的投入力度,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水利建设将出现相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多数基层水管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还不尽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并未能进行相对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致使其出现财务会计核算与监督存在严重脱节的现象,相应的水管单位虽能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但针对该制度所应发挥的职能,仍无法进行统一、彻底有效的开展,一定程度降低行业的管理水平。
3.缺乏健全的财务投入回报机制因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涉及面较广,导致结构相对复杂,无法很好落实上级投入资金信息的反馈工作。并且,对于社会投入资金回报等问题,也不能及时的进行反馈,上述现象的出现,导致整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进而影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设进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投入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资回报期过长,资金发挥效益和投资变现能力差。
二、新形势下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更新的途径
1.加快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随着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更新和水利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行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加强自身财务体系的更新建设。进一步推进与国家准则的全面趋同,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更新要以服务于市场经济,明晰产权关系,保护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而开展,同时必须在充分了解水利行业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制度的监督机制,明确划分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核算机制与监督机制同步进行,确保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得到有效保障,提高行业资金的使用率,最大限度的服务于水利行业的建设之中。在实际的财务会计管理中,还需有效发挥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构建相对完善的公开信息制度,一体融入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督目标,将此作为管理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依据,实现相应管理工作良好落实和信息公开透明的目标。
2.建立健全水利投入多元化和合理的回报机制,加快提升水利发展过去,我国水利行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以国家的专项投入为主,没有较好的回报反馈机制,但目前国家鼓励多元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敞开大门,建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财务会计机构,提高人员工作能力在国家发展新形势下,根据水利行业现存的财务会计机构合理设置岗位,保证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落实到底,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奖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每位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到实际中去,更好落实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保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需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借助专业化的财务会计知识进行培训,以提高业务能力,保证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借助先进性的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将最终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标准,只有考核符合要求者才能继续上岗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更新决定着该行业的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也决定着国家经济水平、民生问题。这就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充分结合自身情况,积极、主动的面对并解决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合理、科学的措施加以解决,在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同时,更好地提升行业发展和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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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立文.浅析强化水利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方法[J].财经界(学术),2010(10):176.
污水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生产企业的发展,各种企业在提升自身实力的同时也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会计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不断加强并完善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发挥出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作用,能够加快企业资金的运作,相应改变企业的经济管理体制,从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一、企业会计监督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要强化和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企业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企会计监督作用是一项重要、必要而且有效的手段。会计监督与财务管理是相互制约的,同时二者又有着统一的目的性而互为一体。这是由于,企业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在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用会计的手段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来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推动企业的发展建设,这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二者在活动中是相辅相成的[1]。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会计监督又制约和约束着财务管理,在会计监督管理下,企业的财务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也得以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强化和提高。
二、当前生产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意识淡漠,职责不明确
当前很多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上的意识较为淡漠,表现在对财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这样会直接导致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对企业人员的经济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和严格的监督控制,企业财务人员自由散漫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企业利益。没有明确出企业财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能,对其应拥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详细划分和规定,使得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缺乏主动性和自律性,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企业的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能否切实有效的开展,基础条件就是要有完善的制度体系。而当前很多企业缺乏健全的会计监督与管理制度,这样企业在进行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时就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就不能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只停留在书面细则的层面,没有真正按照规定和要求来执行,或者条款不符合企业实际,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激励制度,使得各项管理条款缺乏其应有的约束性[3]。
三、强化企业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1.增强会计管理工作意识,明确主体职责
要使企业的会计监管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得以实施,首先要做的就是企业的各管理部门人员要充分重视起企业的财务工作,增强会计管理工作上的意识,对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要分门别类,一一明确出其责任主体,在授以责任人权力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其应负的责任。在会计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于存在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环节,要追溯到具体的主体部门或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作为企业的会计监督人员,受会计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也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它是由会计职业组织来检查和监督的,同时会计人员还要有严格的自律性。
2.完善企业的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就必须要制定出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制度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和财务工作实际,融合企业的管理思路,制定出合法合规又切实可行的财务监督与管理制度。制定会计监督制度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各项条款要保证整个监督过程是完整、严密且可行的;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保证企业的会计业务是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来进行的[3]。同时,企业还要建立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等,使企业人员的会计行为有据可依,企业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通过考核和奖惩,约束企业财务部门各个人员的行为,使其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充分激发出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参与到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来,共同实现企业效益和质量的提高。各项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后,要严格按照制度来执行,只有充分利用起各项制度,才能使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得以有效发挥,来真正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四、总结
当前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经济监督与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对企业的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起到了规范和提升的作用。但是在企业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只有正确分析企业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找出企业会计工作中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进行解决,才能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褚颖.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策略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2(06):106-108.
[2]董莉,柯晓华,劳湘军.浅析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策略[J].中外企业家,2012(05):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