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4 15:54:53
[关键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风险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043-03
一、引言
当前世界正进行着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服务的外包与离岸日益成为当今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和转移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企业逐渐将其传统高端的研发、分析、决策等业务环节外包。服务业转移与服务外包的浪潮给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我国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贸易发展机遇。我国服务贸易起步晚、发展快,2012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4700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三,但服务贸易逆差继续扩大,高达897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因而抓住机遇发展服务外包对于我国发展服务贸易、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由于服务外包过程中发包与接包双方大量涉及核心技术和信息转移,发包方的敏感信息如商业秘密、专有知识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方面则面临着较高的外泄风险,从而导致核心竞争力下降以及利润减少等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探索如何在服务贸易发展中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探讨服务外包领域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二、服务外包概述
服务外包自1954年兴起以来,逐渐被企业广泛采用,以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在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中,美国、欧洲和日本的跨国公司和服务机构是主要发包方,占全球服务外包总量的95%。亚洲是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最多的地区,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爱尔兰、印度、中国、菲律宾等国是重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
根据毕博管理咨询公司定义,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市场应变能力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
从服务外包业务的内容来看,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和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三大类(详见表1)。具体来看,ITO是企业向外部寻求并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类的服务;BPO一般是指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将公司的某项业务交由外部承接方完成,以便企业能够将资源聚集到体现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上;KPO是指将公司内部具体的知识管理业务承包给专门的服务提供商。
服务外包的基本发展路径可总结为IPOBPOKPO,服务对象逐渐向知识密集型的价值链高端转移,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发包方有效节约成本的同时也给接包方带来了越来越高的附加值,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成熟的国家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如有“世界办公室”之称的印度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成熟而严格的制度规则。那么,究竟服务外包涉及哪些知识产权风险?笔者分别探讨了这三种服务外包业务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
三、ITO、BPO与KPO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ITO与BPO存在的风险
服务外包对一个企业最重要利益在于通过对企业非核心业务的剥离和转移,从而找到有效降低运营成本的途径。信息技术外包(ITO)作为主要的业务外包运作模式之一,在市场上寻求信息技术类服务,交易过程必然存在很多信息和技术方面的转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外包业务逐渐延伸到组织管理层面,这就是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通常集中于非核心但IT服务占很大比例的业务流程,企业将业务流程以及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外包给供应商,如财务流程、定购流程、人力资源等。由此可知,ITO与BPO业务的特征都是以IT系统为主要支撑,因而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秘密两大风险问题。
1.知识产权归属风险
知识产权的归属权风险是指在接包商和发包商之间的外包关系中,使用、改进或新增流程的知识产权归属所面临的风险。接包方企业按照发包方企业的要求,量身定做符合标准的方案并承担相关的信息开发或流程服务,而这个过程往往需要双方共同探讨研究方案,相互沟通并进行磋商,甚至有可能共同实施开发方案,以便提供更加契合要求的服务。信息的碰撞和知识的比拼往往会产生新的流程或技术成果,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何方?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就容易产生归属不清的风险,从而引发纠纷。
例如,在典型的软件外包中,软件的开发者是接包方,软件的最终使用者是发包方的客户,但这两方并不直接接触,由发包方将软件研发外包给接包方。必然,三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发包方为产品的开发支付了巨额资金,而接包方付出智力劳动以承担具体的产品设计和研发,都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很强的诉求,从而导致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变得较为复杂,引起纠纷和矛盾的风险极大。
2.商业秘密风险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ITO与BPO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商业秘密的意外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其不可替代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战略意义。如果机密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意外或故意盗用、误用、破坏、丢失甚至盗窃,从而使拥有方对商业秘密失去了垄断权,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例如,在软件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在把软件外包给接包方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为承包方提供部分自己的商业机密,在需要运行大型数据库系统的业务中更是如此。接包方企业为了完成数据库系统的功能实现,需要向发包方索取有关的数据库资料,如客户信息、产品结构、生产成本等商业秘密。接包方在获取这些商业秘密之后,可能会用于自己的商业行为,还会把它当成一种产品对外销售。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防范规制以及有效的控制和协调措施,商业机密将会在外包中快速流失,从而给发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接包方员工的离职也会带来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
(二)KPO存在的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知识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服务外包的业务内容与形式表现出由低端、标准化的业务环节向高端、创造性知识服务转变的特点,知识流程外包(KPO)即将成为新一轮全球产业转移的大趋势。由于KPO产业具有高知识密集性、专业性和知识性等特点,且发包方与接包方存在广泛的知识共享,使得发包方必须将自身核心技术和知识暴露给其合作伙伴接包方,除了与ITO、KPO一样存在知识产权归属风险与商业秘密风险,还面临着知识产权流失风险与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风险。
1.知识产权流失风险
该风险即未经发包方许可,公开发表其知识产品的风险。KPO的知识转移具有互补性,是一个双向的、不断反馈的过程。KPO接包方和发包方同时是知识的提供者与需求者,高效的知识转移需要双方不断进行互动,而这种双向性就造就了侵权的机会,发包方所需要的外包产品是融合了发包方企业业务流程、领域专业知识、个体经验与技能等在内的创新性成果。而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容易让外包主体方误解为知识产品所有价值的让渡,从而造成在缺乏主体监督的情况下,未经发包方许可,公开发表其知识产品。
2.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侵犯知识产权风险即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接包方知识产品。在知识流程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将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外包主体之间转移,最终达成KPO接包方对发包方知识产品、服务的成功交付,并实现外包主体知识的创新和知识增值。而这种知识转移的主体,主要涉及KPO接包方、发包方以及各方参与人员等多个主体。于是其难以避免某个主体挪用、滥用另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现象,从而产生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四、结论
服务外包是世界各国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分割业务功能、整合全球产业资源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重新洗牌的过程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积极创造国内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服务外包业务的迅速崛起。服务外包业务逐步由传统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向知识密集型的价值链高端知识流程外包(KPO)转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流失、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关系着发包方与接包方的切身利益。抓住机遇发展服务外包,需要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吸引国际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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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融资难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调查表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在服务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业务发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解决融资困难的能力。…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合作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新出路,我们称之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课题组对北京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的实地调研而展开。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新模式。北京地区探索形成了“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申请——律师和评估师审查——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初评报告——银行审查、审批——律师办理质押登记、评估师出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对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初审,为数十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出具了意见书,协助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发放贷款5亿多元。归纳起来,其质押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中小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抵押物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门针对专利技术交易的融资
银行开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转让交易的融资业务。银行向专利权购买方发放贷款,以使其能够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借款的担保方式是以专利权进行质押。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的融资业务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既有固定资产抵押,又有知识产权质押做担保,既有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实际状况,“北京模式”为此类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借款的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抵押外,同时接受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引进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
北京模式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变现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法律保障,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困难;二是新的贷款模式是专为中小企业贷款设计的,它区别于大企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银行相对可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担保的贷款条件,从而可吸收更多的优质科技企业资源;三是新的贷款模式解决了保证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瓶颈问题;四是可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
在美国,“风险投资+风险银行”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而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模式采用中介机构分摊风险的方式来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最终实现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又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双赢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和参考评估公司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的专利技术有无市场推广的可能和获利空问,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随后,律师事务所为这些企业的贷款申请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并分担了银行需要承担的贷款风险。一旦出现贷偿问题,律师事务所将与有关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仅能够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于银行自身发展也是一个极大推动,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新模式。
三、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融资主要有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融资等途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业基金业尚不发达,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设立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难以普遍满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与传统型企业可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在银行获取贷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资金大多投入了技术研发,其拥有的大多是无形资产,少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或者质押融资。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求的另一条银行融资途径,但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相应有形资产抵押、质押的反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早已具备法律依据,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专利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能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满足还贷要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有所顾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总之,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结合银行长期的业务工作经验,针对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贷款审批前的评审工作,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中介机构还承担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为商业银行解决了上述困难和问题,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有待进一步探索的几个问题
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一些障碍。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失衡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资产清算的情况,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均被列入清算范围,即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纠纷时,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财产都赔进去,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以极高的风险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手续费只有1.5%,如果按单笔贷款计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悬殊。这迫使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评估,确认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过大的压力又可能导致许多有能力开展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从自身收益考虑而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使这项服务的推广遇到障碍。
(二)融资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据统计,北京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6万余家,其中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约4万家,每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需求超过800亿元。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新增专利中,仅20%可以获得融资,除少数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为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对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显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瓶颈仍未突破。
(三)贷款期限与规模受到限制
从目前实践看,为了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针对小额和短期需求设计提出质押贷款方案,申请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贷款,并且额度较小(平均每家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大额中长期贷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银行、中介机构都需要种更加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来控制风险。
(四)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不配套
外部社会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体系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合理授权使用不理想,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交易规则,质物处置没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议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的开展,建议从加强风险管控,提高银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以及改善社会环境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
由于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成本,银行不能擅自提高准备金。为推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研究制定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并规定相应比例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同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程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制定减免营业税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银行为开辟市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积极性,而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免银行税收的鼓励政策,首先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减免营业税,今后再扩大到对全部中小企业贷款减免营业税。
(三)完善和拓宽科技保险业务
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保险公司可从两方面开展保险业务,一是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形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险业务,二是把中介机构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作为其产品,研发针对该产品的保险业务,使其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目前许多专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如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投入风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以往的做法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国现有大量民间私人资本除投资股市和房市外却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领域。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投资收益后,将有一部分投资者看好这一领域,国家可在开展民间借贷方面放宽政策,把允许私人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吸引民间私人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国有银行的风险压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全国交易系统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技术市场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还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中心、资产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上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不够。通过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资产交易所,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和流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变现搭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以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交易系统
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中,中介机构主要依靠自身的信誉和能力或专业人员个人的能力和水平获取各关联方的信任,同时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因此,形成了只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承担该项服务的高门槛,绝大部分机构和人员都被排斥之外。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诚信机制,建立安全交易系统,为银行和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创造条件。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2-0050-07
一、 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特有的高成长性与创新性,在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水平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经济的升级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其一般存在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先天缺陷,导致其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而将其所合法拥有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出质,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一旦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并且对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和财产属性使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融资功能和担保功能,从而能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变成现实。
如何运用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优势,与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建立起联系,创新融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突破原有的融资瓶颈,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模式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的业务模式:(1)专门为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交易提供融资业务。在先进的专利技术交易中,专利购买方将专利权担保质押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贷款。(2)中小企业运用自有的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的融资业务。在这种模式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3)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和有形的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融资业务。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主导模式
该模式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政府干预较少,鼓励企业、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既不提供任何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监督者和服务者,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与法律风险评估,然后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质押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或者让商业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中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反担保来获得资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规定的贷款标准,从中选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低、价值相对明确、信用优良的企业发放贷款。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有 “湘潭模式”。
在“湘潭模式”模式中,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湘潭市知识产权局,由上到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独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业务。政府部门既不提供任何的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是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旦发生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将独自承担所有的资金风险。
虽然市场主导模式有利于企业、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等机构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该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导致其缺乏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
(二) 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
在此种模式中,政府主要运用财政支持或者政府信用等手段有限度地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推动者和引导者,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搭建融资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专业化的场所。政府还通过提供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融资进行利息补贴,对融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在需要的时候用政府信用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或者再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进行直接质押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参与,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在实践中,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1. 南海模式。南海区政府为了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成立了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南海区知识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通过该平台对企业开展贷前的必要调查,在核实无误后将与贷款相关的材料递交给南海区知识产权局,由其负责进行预审。然后由知识产权局向商业银行推荐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让其所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材料递交银行,经银行审批后,便可以向企业发放贷款。当出现违约不能偿还贷款时,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南海区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为质押融资企业补贴利息、扶持补贴中介机构,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调动企业与银行的积极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的市场化运作。
2. 北京模式。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或给予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费用补贴,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给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风险补偿。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构架协作机制等方式,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有序开展。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与管控机制来降低风险。在该模式中,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当不能清偿贷款时,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前,他们会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从而在出现贷款违约不能清偿情况时,他们只需承担小部分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将承担90% 左右的赔偿。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和管控机制,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和企业的融资成本,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从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推广意义。
3. 武汉模式。武汉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过程。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通过提供财政支持,补贴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在武汉模式中,作为武汉市科技投融资平台主体的是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整个过程发挥着关键作用。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鼓励与支持下,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来降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反担保门槛。
(三)政府主导模式
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政府担保基金等方式,使政府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典型代表模式: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
“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在质押融资活动中具体操作部门均为生产力促进中心。但这两种模式却稍有不同:成都模式中,政府搭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这为融资、投资双方建立了桥梁,而浦东模式中却没有。本文以浦东模式为例,对政府主导型模式进行详细论述。
浦东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间接质押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政府多方位参与,发挥着核心作用。在该模式中,政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反担保,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在2006年,浦东新区成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地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浦东新区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设立了科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该专项基金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专项资金2000万元。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签署信用担保协议,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企业提供2―2.5倍杠杆的信贷额度,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高达95%―99%的担保比例,因而上海银行只承担了1%―5%的风险。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要求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银行承担较少的风险,参与的积极性较高。但融资规模受到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制约,政府承担了主要的风险,缺少风险共同分担机制,导致该模式不具有长期适用性。
(四)政府行政命令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缺乏市场因素参与、政府强力推动的融资方式。该模式具有中间环节少、融资效率高、可以直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等优点,但背离了市场规律,缺乏市场因素参与,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置、贷款风险控制均无主动权,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因而金融机构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另外,该模式容易滋生寻租等不良行为。迄今为止,只有四川内江市存在一例政府行政命令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该模式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与实践,建立起了比较完善与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市场经济发达,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法规完善,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较少干预市场,只是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在美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1.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模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主要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借助市场将活跃的民间资本引入中小企业。但SBA既不会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也不会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足额的担保,只是对企业自行提供的担保进行信用增级。
2. 美国硅谷银行(SVB)模式。美国硅谷银行专门为初创的高新科技公司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是:硅谷银行专门为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提供专利质押贷款,并要求公司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一旦不能偿还贷款时,公司的专利权将归银行所有;如果公司难以为继,硅谷银行在专利权转让时比风险投资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借助风险投资机构的选择,将银行的放贷风险降到最低,又可以为资金短缺的创业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3. 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模式。该模式是一种基于信用强化的商业保证模式。美国M-CAM 公司根据市场的发展,在2000年创造性地提出了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模式。在整个融资过程中,M-CAM 公司只是为企业提供一种新型的信用保证,进行信用增级,但不直接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当出现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M-CAM 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购企业出质给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 CAPP相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和信托而言,具有担保范围广、期限长、风险小等特点。
美国模式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完善和成熟阶段,而不适用于初级试点阶段。
(二)德国:风险分摊型模式
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银行风险分担体系,有效地将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降到较低水平。当企业不能清偿时,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即政府承担损失额的65%),承贷商业银行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2:8的比例共同分担35%的最终损失额,即商业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7%,担保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28%。
(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模式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39
0引言
科技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引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知识技术密集化为标志性特征,集高效益、高成长、低耗能等优势于一身的产业组织集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该产业不仅是我国抢占世界科技创新制高点的前沿阵地,更是我国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主要抓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发展极其依赖技术创新,所属企业的价值形成过程正是在消耗有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智力型轻资产的不断积累和优化。反过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也更能反映该产业的发展水平。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技术创新和产品量产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充分利用富集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资金瓶颈的关键渠道,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的研究更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1.1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资差异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最大的差别和优势在于知识资本密集,该产业下的企业,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能力强并且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这也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性和先导性。基于这些技术经济特征,它的融资模式与传统产业相比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如表1所示。
不难发现,有形资产相对规模较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间接融资获取资金的难度较大,而丰富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质押品,为企业获取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
1.2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匹配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融资方式,行业内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多,由于规模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实物担保,导致了企业资产的弱质性和间接融资的低效性。同时也应看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独特的融资路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首先,该产业拥有的大量知识产权可以提供丰富的融资质押品。技术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知识产权的“主产地”,自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包括专利、版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大幅增加,知识产权的质量也不断提升,这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奠定了基础;其次,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特点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不同于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投入和高成长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缺乏质押品,又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更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可选路径;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推进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快速融合,将知识产权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贴现到企业资产中,有助于资本市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价值挖掘和发现。根据上述论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替代传统融资方式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2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诊断与甄别
知识产权作为一类典型的无形资产,相比有形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这给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带来了更多风险。整体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源于评估、法律和变现三个层面,风险承担主体有:出质企业、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等。风险信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各个环节逐级传递,因此要有效的识别质押风险,需要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流程,以便风险释放时能够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隔离和防治。
2.1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展示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化虽有助于分散烫平风险,但也导致融资链条的延长,信号传递时滞性增强,风险释放环节增多等问题,我们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展示如图1。
2.2融资流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存在于流程的各个阶段,融资链条越长,风险释放的环节就越多。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般流程上看(图1所示),首先在知识产权出质之前,需要将具体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质押品进行法律审核和价值评估,生成评估报告作为知识产权标的物的基础要件,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评估风险和权属风险;其次在知识产权质押给过程中存在担保风险和侵权风险,最后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标的物在处置上可能面临变现风险。
2.2.1知识产权评估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在作价融资的过程中存在评估失准的风险,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评估标准和评估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细分行业的技术认证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尚未完全对接,此外,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对评估准则的时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因此根据标的物特质进行评估方法选择的适当性和权威性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三是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无论是信息披露水平还是评估机构处理信息的专业能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估误差的大小。
2.2.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权属争h和侵权争议两个方面,权属争议一是由于发明人与权利人不统一,例如发明人在工作岗位上研发获取的创新成果,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是所属单位;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期到期或因未及时付费导致权利失效,这些因素都影响权属的稳固性。侵权争议主要反映在技术仿冒和授权转让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大量中小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法了解相对较少,一旦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中,质押融资进程将会受阻,资金运转难以为继。
2.2.3知识产权担保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中普遍面临担保风险,根据优序融资理论,资金薄弱的技术类中小企业在无法顺利实现内源融资时,才会转向债务融资,然而利用非实体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本身具有高风险特性,金融机构通常引入担保机构来承担大部分风险,由于高风险推高了担保机构受理门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本也水涨船高,担保期限短,质押率低,担保歧视普遍存在,提高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融资的困难和风险。
2.2.4知识产权变现风险
从图1的流程中可以看到,担保机构在质押人无法偿本付息时,将通过交易和收购等处置方式将知识产权变现,从而实现债权人权益。知识产权变现是质押融资流程的后续环节,也是担保机构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兜底环节,其风险主要源于交易机制不健全、交易市场不活跃等因素带来的流动性不畅。这意味着即便金融机构获取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也不可避免因放贷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带来的持续损失,如果变现风险不能得以防控,将大大抑制资本市场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积极性,并加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歧视性。
3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措施
3.1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机制
知识产权本身的弱质性时常无法仅凭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导性、技术性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考虑,政府应通过构建风险补偿机制予以支持,设置专项基金和制定优惠政策,从风险疏导和政策补偿两个层面提升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改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环境。
3.2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从流程图上看,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构有: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局、行业自律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这些服务机构里有中介组织也有政府机关,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就配套服务而言,无论是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商业化激励机制,还是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政府信息引导功能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力推进和完善专业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服务体系是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错配风险的重要保障。
3.3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清单数据库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企业对商业信用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因此要降低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应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违约成本,构建“负面清单”数据库,统计和录入企业信用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固性、财务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跟踪。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状态透明度,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知R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
3.4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功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退出机制就是知识产权
变现,在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偿付时启动知识产权的变现程序,知识产权局通过交易中心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交易的活跃度和平台运作效率决定了质押资产的流动性。当前各地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提供:价值评估、法律确权、上市交易、资金结算、项目推介、融资托管、政策咨询等服务,但处置效率和水平参差不齐,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与欧美等国相比尚有差距,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优化交易功能,缩短运作时滞,降低知识产权变现环节带来的风险损失。
3.5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政策保障
各级政府当前纷纷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但总体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普遍较为严格的设立贴息上限;二是通常不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二次支持;三是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依然被排除在贴息范围之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保障总体呈现谨慎状态,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以及对各类服务机构的示范效用也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定向发力,择机出台扩大专项贴息范围,提升贴息额度的优惠政策,优化战略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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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仅有一些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置了机构和人员,专利申请也逐渐增多。而众多的中小企业在此方面,不是没有意识,就是没有能力。缺乏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中小企业,是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的。这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较差,依靠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意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在技术来源上不具有原创性,开发能力弱,发明专利数量少。
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资本已成为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价值来源。因此,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一定要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而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减轻企业的心理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
首先,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风险财务转移手段,人们通过保险将自行承担风险的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保费支出,换取对未来不确定的、巨大危险损失的经济保障,使危险的损害后果得以减轻或消化。
其次,保险的另外一个主要功能,在于减少被保险人的忧虑或心理上的不安。这是因为在任何经济活动中,都有许多不确定之因素的存在,使人减少从事各种事业之意愿。而保险足以承担企业、家庭或个人所有经济上之危险,进而有益于整个经济社会。
三、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保障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
知识产权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的最值钱的财富。它与有形资产一样,给企业创造效益,甚至会比有形资产产生的效益更大。因此无形资产的安全问题成了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等于给知识产权的安全问题加一道保险,将知识产权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不但在心理上可获得一种安全感, 而且可以使得企业避免陷入侵权的纠纷之中,从而可以全心全意地投入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等过程中去,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
四、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独自承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实行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做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可以把保险费支出列入生产成本,这样,企业就能够把不确定的知识产权的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指出,从而把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嫁给保险公司,使企业能够正确地核算成本,保证财务收支平衡,有利于企业经营活动按计划正常进行。
五、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维持企业利润,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首先,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不但可以将知识产权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获得心理上的安定,而且企业所缴纳的保费可以计入成本中。一旦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受损失,企业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不必经过漫长的诉讼时间、高额的诉讼费用等的干扰,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的利润。
其次,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有着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都是偶然的,难以预测,一旦发生这些灾害事故,必然影响企业经济核算,甚至使生产经营活动中断。若企业事先提留一笔资金以应付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方面受企业财力的限制,难以自负,一方面又会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只有通过参加保险的方式,将企业难以预测的巨灾和巨额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并列入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这样,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成本的稳定,使成本正确地反映产品的社会价值,以便正确地运用价值形式,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六、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提供保障
(一)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企业科学技术的研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在研制和运用科学技术的时候,又意味着有新的风险。现代高新技术伴随着高风险,保险可对研制和采用高新技术的高风险提供保障,促进高新技术的研制、推广和运用。
(二)为知识产权投保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现代高科技的产生和应用,克服了传统生产技术上的许多缺点和风险,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在新技术上的应用过程中,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可能大幅度减少,但是,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其破坏程度可能增加。保险可以鼓励人们在科学技术应用上的“冒险”精神,为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制新产品“撑腰壮胆。”因此,保险业也被人们称之为“壮胆业”。
七、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作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特殊企业,力求做到使被保险人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障,因此防范风险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是集散风险的中介人,其日常工作都是在与风险打交道,特别是在处理赔款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关于各种财产物资的特性、储存和分布状况及其同客观条件和风险因素的关系的资料,积累了防灾防损的丰富经验,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各种风险管理经验,而且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经常对被保险财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改正,清除隐患的风险检查督促等活动,尽可能消除风险的潜在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
八、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险种
保险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这是在和对手的竞争中实现的。在竞争规律下,保险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会追求成本最小、收益最大。于是,业绩好、竞争力强的公司将发展壮大,业绩差、竞争力弱的公司将会被市场淘汰。价格竞争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但在保险市场上,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除了价格竞争外,还有服务竞争、险种竞争等。
险种是保险公司的商品,亦即针对社会满足保险客户风险转嫁需求的风险保障项目。险种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目标市场的需求,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组织设计新险种及改造旧险种等活动的过程。
(二)为知识产权投保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
保险公司的业务越多,承保的范围越广,保险公司的承保边际利润就越大。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有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已经超过了企业总资产的80%,企业一旦为知识产权投保,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将是现在业务量的几倍,其利润也可能是现在的几倍。
(一)以股权交易为核心的融资方式——上市和并购融资上市是文化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以发行股票出卖股权的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并购指企业间的兼并和收购。上市与并购都是以股权为基础的融资模式。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能够使得“无形财产”权利人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资金,这在欧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运用已较为广泛。国外大型文化传媒企业,大多是上市公司,如新闻集团、沃特迪士尼、维亚康姆、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等。由政府资助的公共媒体英国广播公司、日本NHK电视台等,也都是上市公司。一直以出版传媒为主,发展较为稳健保守的贝塔斯曼也在寻求上市。但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价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需有较大资金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多为大型成熟企业。文化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很难符合主板市场上市条件。为服务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很多国家积极探讨在主板市场之外设置专供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型资本市场,即创业板或二板市场。如美国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英国另项投资市场、新加坡第二板市场、吉隆坡证交所第二交易部等,都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需要而开设的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还通过股权兼并、收购、托管或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方式进行融资。文化巨鳄新闻集团在已持有英国天空电视台(BskyB)39.1%股份的基础上,于2010年以78亿英镑(约合125亿美元)收购剩余股份,全资拥有BSkyB。此前,新闻集团就通过股市收购,成功买入美国道琼斯公司,将《华尔街日报》、道琼斯通讯社以及知名投资刊物《巴伦》杂志纳入旗下。文化企业的股权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文化领域内,很多域外资本介入进来。美国的十大财团,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等,不少与文化产业有关,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三大商业广播公司之一的全国广播公司(NBC),于1985年被通用电气公司(GE)收购,而这家涉及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到金融服务、电视节目制作的多元化公司,又是由美国老牌财团摩根财团控股的。电子产品制造商日本索尼公司先后收购了美国的哥伦比亚、米高梅、百代音乐等影视企业,变成了这些美国文化企业的“资金库”,索尼对于公司的具体制作环节很少干预。股权即投资所拥有的权利,企业不需要上市也可发生兼并、收购等股权变动。非上市公司贝塔斯曼集团就曾收购英国图书俱乐部有限公司(BookClubAssociates),后因公司经营策略的改变及BCA实难盈利,贝塔斯曼又将其卖给了工业股份公司Aurelius集团。
(二)政府财政给予大力支持——文化产业专项基金为保障文化产业投融资,发达国家设立了很多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投资基金及融资担保基金。日本政府创立了各种基金会。1991年3月成立了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的“艺术文化振兴基金”,用于向包括艺术家及艺术团体的创作活动、地方文化公演及艺术品展示等活动提供资金援助。日本文化厅设立了文化产业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产业的振兴事业及在海外举办电影节、艺术展览、与海外联合制作文化艺术作品、交流文化遗产和建立海外文化艺术宣传中心等。此外,日本还成立了“东京多媒体基金Ⅰ”、“东京多媒体基金Ⅱ”、“《怪盗佐萝莉》项目”、“动画片基金”等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动漫、游戏、音像等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5〕2013年,日本成立了官民合资的“酷日本”海外开拓支援机构,对致力于日本动漫、时尚、游戏等文化产业的中小企业海外拓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该机构目前募集了375亿日元,其中政府出资300亿日元,其它为民间资金。〔6〕韩国政府先后设立了各种文化产业专项基金,如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发起了“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对文化企业实施有目的、有重点的资金支持。韩国政府连年增加文化创意产业财政预算。2013年,朴槿惠在其当选后的首次施政演讲中更是表示,将投入占总预算规模1.5%(5.3万亿韩元)的资金扶持相关文化产业发展。英国的做法最“创意”。它采取了国家基金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模式,以法规的形式将国家每年总收入的28%用于资助文化、艺术、体育和慈善事业。2012年,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部长艾德•韦泽(EdVaizey)表示,以目前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未来5年内,可以向英国文化产业提供超过2亿英镑的资助。英国对文化产业实行“政府陪同资助”政策:企业决定投资某一文化创意产业,政府将给予配套资助。企业首次投资时,政府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助;再次投资时,政府将对超出前次出资额的部分实行1:2比例资助。这种方式激励了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积极性。美国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投资体制中,联邦政府投资也是重要的部分。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对文化艺术团体给予资助,州和市镇政府及联邦政府的具体部门也提供一定资助。如纽约市政府设立的文化事物部,是纽约最大的非营利性文化投资机构,在2006年财政年度里,该部为纽约文化机构下拨了1.31亿美元,惠及600多个艺术文化团体。其中约2000万美元用于项目资助,其余的用于机构补贴和投资基金。〔7〕各国政府还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实行财政支持。
(三)创新融资方式——基金、信托融资及其他新型融资方式各类具有较强专业人员储备和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性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创投企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再担保基金等,活跃在国际金融市场。为文化企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证券、债券、票据、转让股权等,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以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为例,美国富达、富兰克林坦伯顿、先锋、贝莱德安硕、太平洋投资管理是美国排名前十的基金机构,美国北方信托、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等是专业的信托公司。美国很多商业银行也兼营信托或基金业务,如大通、运通、梅隆、黑石、贝尔斯登等,在全世界都享有盛誉。各国为了促进电影、音乐、漫画、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的发展,纷纷将知识产权列入信托对象。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将知识产权或者其相关权益卖给一个合法的独立实体,由该独立实体根据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收入流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融资。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英国著名摇滚歌手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了5500万美元。〔8〕该笔交易开启了艺术家、作家等版权所有者进行类似证券化的兴趣。2001年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theRoyalBankofScotland)将英国蚕蛹音乐发行集团(ChrysalisGroupPLCUK)所拥有的音乐作品版权证券化,募集资金规模高达6000万英镑。金融界创新不断,为文化企业带来活力。以电影为例。1995年,美国电影界将证券市场“组合投资”的理念引入电影投资,认为如果一个投资组合中包括20至25部风格不同的电影,即可回避投资风险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回报,保险资金和退休资金蜂拥而至。由于电影回报和宏观经济、股市的关联性较小,对基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华尔街的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也加入到电影投资的大军中。仅2005至2006年,GunHillRoad分别向索尼和环球提供7.5亿美元和5.15亿美元,MagicFilms投资给迪斯尼5.05亿美元,而华纳兄弟和福克斯分别获得来自LegendaryPictures和DuneCapital的5亿和3.25亿美元资金,MelroseInvestment投资3亿美元给派拉蒙。〔9〕世界领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美林出具研究报告称,在适当的财务杠杆结构下,类似基金的平均回报率超过20%。电影投资基金的募集通常以高收益债、低收益债和优先股等不同品种的金融产品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投资者而完成。
二、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专业度高,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保险、交易等服务完善
与传统产业的房产、土地等实物资产抵押不同,文化产业可用于抵押的是其核心财富知识产权这导致文化金融风险高。为了解决知识产权难评估、高风险的特点,发达国家创设了文化与金融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保险、交易的服务。
(一)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一项复杂多变的担保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在投资前的知识产权评估与合同拟订、投资后的著作权管理等方面都缺乏专业的技术与经验。为此,发达国家已建立了相对独立、完备的文化创意评估与管理机制。1995年,日本住友银行推出了基于知识产权为担保抵押品的新兴融资项目。为规避风险,住友银行与日本动漫巨头BV株式会社共同出资,设立多媒体金融公司,由这一公司对拟作为融资担保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评估为依据进行担保及融资。2006年7月,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与美国高登兄弟集团(GordonBrothersGroup)合作建立了高登兄弟日本公司,专职负责相关担保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筛选以及贷后的管理工作。这一模式被日本金融机构广为借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就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工作定位和业务指导方面,中小企业管理局并不主动积极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担保,而更倾向于为借贷双方提供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贷后知识产权管理等的相关服务,为双方解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以版权评估为例,需要采集、分析与处理的数据包括:版权作品作者和版权权利人、版权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种类、形式以及权利限制、版权作品创作的成本因素、所实施的版权保护措施以及可能需要的成本费用、版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版权作品发表后的社会影响、发表状况等、版权收益方式、预期收益额等。知识产权的评估与管理程序,从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reaTechnologyCreditGuaranteeFund,简称KOTEC)的运作中可见一斑。KOTEC为知识产权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技术评估、技术和管理支持等业务,并开设了专业的技术评估中心。KOTEC在收到评估委托之后,组织由行业专家、法律、技术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评估组,对申请人的技术和市场能力进行评估。对担保金额的确定主要基于完成申请人的技术项目所需的资金,而非基于以往的经营业绩。KOTEC还设计了一个信用评级系统,从AAA到D共10个等级,技术评估中心根据评估结论为申请者颁发技术评估证书。KOTEC鼓励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对证书持有人提供贷款或投资,如果基于证书提供了贷款或投资而遭受损失,KOTEC还会就一定比例的损失给与补偿。〔10〕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是由得到认可的企业价值评估协会的评估师来担当。在美国,这些协会组织包括国际企业价值评估分析师协会(IACVA)、美国评估师协会(AS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企业价值评估师协会(IBA)等。此外,还有一部分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注册经理人协会的成员与一些经济咨询公司等参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服务。各国也都设立了本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协会,如加拿大企业价值评估师协会(CICBV)、澳大利亚评估师协会(AIQS)、德国公共测量师协会(BDVI)、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等,为本国企业价值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
(二)建立融资担保与保险机构文化金融是高风险行业,而保险或担保的本质属性就是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这是二者的契合点。保险业或担保机构能为文化企业提供保障,改善其外部融资条件。很多发达国家政府为解决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文化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设立了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金融机构的风险。1983年,法国文化部与财政部共同发起成立了电影与文化产业融资局,专门为电影及文化产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对象主要是中小型文化企业。融资局的融资担保额一般占信贷总额的50%,这样一来,即便企业破产,银行的损失也只占一半。美国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公司,是美国政府联合民间力量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以提供直接资助或全额担保的方式,评定企业的知识产权处分价值,为其知识产权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保证。2013年,为推广新加坡作为交易和管理枢纽,新加坡政府推出一项融资计划,允许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抵押品,政府为其担保融资。日本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业务,由承担政府政策性任务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承办。在文化金融发育程度高的国家,保险为文化产业提供多环节、全流通的风险管理服务。拿资金需求最旺盛的影视业来说,在产品制作前期,为保障影视剧制作完成,投资商一般要求生产企业购买履约保障保险,在作品制作的中期要提供演员的人身保险等,在制作后期也有相应的保险,在流通环节还有知识产权保护和出口信用保险。〔11〕版权质押中,在完成版权评估确定投资之后,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版权作品能否制作完成并顺利发行。于是,“完工担保”的险种应运而生。保险公司事先对版权产品的方方面面进行严格评估,当确定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才会承保,决定承保后,保险公司向银行、基金或个人投资者担保,以确保文化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影视业发达地区,如果没有完工担保的话,制片人或电影公司几乎不可能从银行拿到贷款项目。在美国,较为知名的提供“完工担保”的机构有国际电影担保公司(InternationalFilmGuarantor,简称IFG)和CineFinance公司,电影完片国际公司(CinemaCompletionsInternational)和世界电影完片公司(WorldwideFilmCompletion)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