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0 00:55:59
一、立足检察职能,打防结合
实践证明,坚持立足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优势所在,也是由初级形式预防向系统全面预防转变的必然要,是检察机关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权威和效果的关键,是预防职务犯罪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开展预防调查研究
注意根据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针对社会关注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调研活动,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调研方法,及时发现和摸清职务犯罪的规律,准确提示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预测性、前瞻性研究,提高发现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从而奠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是进行和系统专项调研,深入研究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发现机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积极从机制和制度创新上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起到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这也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和发展的方向。
二是运用概率统计方法和微机技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分析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务犯罪的发案动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三是关注改革中的热点问题,超前性地提出预防犯罪对策,为党委决策和行政立法提供参考。
(二)提出检察建议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二是对检察建议提出刚性规定,保证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三是抓住被预防单位、被预防单位主管部门等环节采取措施调动被预防单位的积极性、发挥被预防单位主管部门的协调作用。
四是建立工作机制,科学规范检察建议运作。
(三)开展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
一是利用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是在党校建立廉政教育基地,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
三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
四是举办预防依法贿赂犯罪成果展览。
五是到发案单位或案件多发系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六是深入机关、事业、企业、街道、社区进行广泛的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四)个案预防
个案预防就是结合个案的办理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这是一种结合检察职能运用最为广泛的预防形式,也是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初级阶段所采取的重要工作形式。在个案预防中主要实行“五个一”制度,即“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坚持做到“六个一”:即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演变和心理动机,教育其写出一份悔过书;在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案原因,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提出一份整章建制检察建议书;到发案单位以案释法,上一堂法制课;进行一次案后同访考察检查落实情况;建立一套个人预防档案,归档备查,跟踪问效。
(五)专项预防
专项预防又称同步重点预防,是检察机关对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适时介入,通过了解重点项目、工程的全面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警和加强管理、监督的措施,确保重点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推动廉政建设不断发展。
(六)系统预防
系统预防又称行业预防,是在系统(行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对系统(行业)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系统(行业)国家工作人员提高防范职务犯罪的意识,加强法制观念,自觉严格遵纪守法,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坚持全面规划、重点突破、不断稳步向前发展
在我国,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分段推进、重点突破、稳步发展的原则。它是预防职务犯罪任务长期性的必然要求;是预防职务手段多样性的必然要求;是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的必须要求。要从整体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避免零打碎敲,盲目工作,少走弯路,工作方式上要采取分步推进的工作方式。
在解决突出重点问题上,针对每一时期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选择那些发案率高,职务犯罪严重的行业和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探索和积累了不少型的经验,促进了在其他行业和领域预防工作的开展。重点突破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精神,是关于抓主要矛盾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具体体现。由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广量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时,不可能平均使用力量,盲目撒网,而应该突出重点,合理地分配预防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各个击破。抓住了重点治理就找准了这项工作的突破口。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才能使预防工作有声势、有影响、有震动,才能积小胜为大胜,才能较快地显现出预防的实际效果,取得预期的预防目标。
三、检察机关实行“一岗双责”,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靠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孤军奋战是不行的,必须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务,发挥各业部门的职能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取得成效,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取得成效,这是检察机关做好预防职务工作的必由之路。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内容”,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十分必要。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只有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体现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客观要求。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个转变”的实际需要。
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原则;二是立足职能,积极主动的原则;三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四是坚定信心,持之以恒的原则。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的整体运行机制,一是要统一领导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关系,宏观指导各项预防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的整体预防工作,统一制定检察机关的预防规划,安排部署预防工作。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也要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适时介入,立足预防,深入剖析犯罪发生的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和条件,准确揭示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深层次原因,科学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研究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二是要制度约束机制。通过制定《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等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是要案预防协作机制。个案预防是结合办理某一具体案件,从中分析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进而提出并运用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的一种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方法: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检察机关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门机构,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三个转变”的重点承担者。其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和协调,并进行系统研究和综合指导。
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做好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这一举措,促进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的形式。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组织、协调网络单位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社会总体预防中的职能作用,实现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工作和社会化大预防相结合,形成预防工作的社会合力,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就当把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推动系统内部整体动作机制的形成,组织、协调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上述组织、协调工作,促进形成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检察机关为骨干,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覆盖一定地区重点领域和部门,上下相连,左右贯通,沟通灵活,协调有力,上下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机制和工作机制。
管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谓管理,就是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其顺利进行。具体一是工作任务和目标管理;二是预防项目管理;三是检察建议管理;四是信息管理;五是预防队伍管理。
系统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系统研究,就是通过探求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规律,进而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领域多,情况复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方法要切合实际,切实可行,易于被预防对象所接受,得到党委和社会各界的认可,真正达到预防的预期效果,就必须把预防调研作为工作的先导,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一个时期职务犯罪发生的情况和特点,研究职务犯罪形成的内在原因和外部条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制度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制度的建议。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方法,一是结合举报宣传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根据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线索,及时分析职务犯罪的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是通过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预防职务和犯罪的措施和方法: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对依法、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业侦查权的部门,也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最直接,最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承担着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一是要建立情报网络,开展网络预防;二是要注重教育效果,开展警示宣传预防。工作中,一是要强化办案工作,提高警示宣传教育的震慑力。打击是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一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前提是强化办案。通过查办案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警示教育其他潜在的犯罪人洁身自好,不敢以身试法,从司法上设置使人“不敢犯”的鸿沟。同时,教育、鼓励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揭发检举职务犯罪。同时要严格办案程序,提高警示宣传教育的说服力。保证办案效果,提高警示宣传教育的感染力。结合查办案件,开展个案预防。
四、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有相应的保证条件
党的十明确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预防工作自肇始至今,经历了一个内涵不断丰富、理念不断更新的发展过程。尤其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厅的领导下,先后提出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相结合、社会化预防和专业化预防相结合等概念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和社会影响力显著增强,是预防工作立足大视野、大思路,谋求大举措、大突破,实现大发展、大跨越的一个时期。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江苏率先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本刊特辟版面对这项创新举措做了全景式的报道,而本文则是围绕这项工作的提出背景、特色亮点、推进方向等内容,对话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
预防专刊: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这项工作最早是在什么时候提出的?为何首先在南京鼓楼进行试点?
徐安:最早是在今年4月12日,我到南京市鼓楼区院调研,在谈到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的时候,给他们布置了一个命题:省市区三级联动在南京鼓楼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之后,6月27日召开的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10月9日,鼓楼区召开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动员大会。
之所以首先在鼓楼区先行先试,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鼓楼区系江苏省委、省政府所在地,也是南京市的行政中心、首善之区,群众参政议政的基础较为深厚,有丰富的社区党建工作经验。鼓楼区的很多工作在全市乃至全省都具有很大影响力,鼓楼区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的成功,必将引领全省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顺利开展。二是鼓楼区内省级机关集中,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云集,国家工作人员多、权力集中,建设的大项目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标准高、要求严。近年来,区内一些国家机关、高校、大医院都曾发生过职务犯罪案件,有些案件直接涉及民生领域,影响较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对南京市乃至江苏省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对鼓楼争创首善之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过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往往是各单位自行组织、自行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力量、手段、机制缺乏有机整合,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了解不深、动员组织程度不高。现在通过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可以在原有预防工作基础上,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加大整合力度,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共筑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因此,在鼓楼区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预防专刊:对于鼓楼区开展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您有哪些期望和要求?
徐安:鼓楼区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应立足区位特点和资源优势,找准突破口,努力探索一条具有南京鼓楼特色的构建之路。
一要着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良好氛围。此次动员大会仅仅是宣传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的开始,后面还有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要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基层一线动员发动群众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献策献力。要借助人民防线讲师团、专家咨询团等载体,积极联动,深入宣传发动。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研究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要正确引导开展职务犯罪风险源点防控和争创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活动,在辖区内营造构建好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良好氛围,着力改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流于表面的现象。
二要认真开展好警示教育工作。要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要积极发挥鼓楼区专家学者和高素质从业人员云集的优势,加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要研究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教育机制,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之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和大众传媒、现代网络的作用,把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向社会大众延伸,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的浓厚氛围。
三要扎实推动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要依托鼓楼区内大单位资源优势,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入手,实现重点突破,认真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探索建立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职务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职务犯罪的危险点提前进行识别、发现、分析、预警和排除,增强预先防范能力;要完善各项监督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权力集中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通过深入研究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深层次原因,推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把专项预防工作不断地向纵深推进,下大力气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出台一批有影响具有南京鼓楼特色的权力运行规范。
四要进一步做好对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服务工作。群众参与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在深入群众主动寻找职务犯罪线索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控告。要积极探索改革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途径和机制,方便人民群众及时、详细地举报职务犯罪。要及时处置并用群众信服满意的结果答复、反馈举报人、控告人,积极保护群众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要加大举报宣传、举报奖励和举报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参与举报工作,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热情,紧紧依靠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要进一步加强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坚决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办,避免线索积压和久拖不决,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五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中的重要作用。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理念贯穿查办案件的始终,不能单纯为了查案而查案。一方面不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要突出办案重点,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工程建设、教育医疗、涉农惠农等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升查办案件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着力研究案件所反映出来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剖析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集中力量对职务犯罪问题易发多发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和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健全治理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到以案促教、以案促管,真正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预防专刊:针对当前多地预防工作缺乏人手的困境,应该怎样切实有效地落实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工作开展?
徐安:其实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本身就是发动社会力量,解决预防工作缺乏人手这一现状的有效方式。在人员配置的问题上,我们并非特地考虑怎样增加具体的人员,而是通过一些实际的工作,通过发动社会力量来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比如通过畅通群众举报的渠道,我们便有了无数双眼睛和无数只耳朵,来了解社会情况。又比如鼓楼区成立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这可以说是为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提供了复数的头脑、双腿和强健的躯干,以支持这项工作。此外组建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师团、专家咨询队伍、预防联络员队伍”三支队伍,则是我们的嘴和手,帮助我们进行社会宣传教育以及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这样通过参与工作的相对人数的增加,相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人手缺乏的问题。
预防专刊:怎样看待来自社会的对这项工作的反馈?
徐安:来自社会的反馈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直接的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态度,2011年,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的民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为74.59%,比2010年提高了1.52个百分点,比全国高出了1.89个百分点。在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开展后,对于今年、明年甚至后年的这个数据,我们肯定会有更多的期待。但是比起数据层面群众满意度的提高,我们更希望看到更多社会层面参与到我们这项工作中来。当然这需要我们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比如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组织开展争创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奖励举报人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揭露腐败现象的积极性。
另一个层面的反馈是在社会各方面体现出的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这方面我们追求的是一个长期的效果。短期内或者在某一个单位行业,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和无职务犯罪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但是长期来看,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少和预防一定是有效的。
预防专刊:面对当前的形势,就如何做好预防工作下一步您有哪些打算?
徐安: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难以在短期内消除,职务犯罪在我省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并呈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时甚至可能引发。今后一个时期,我认为主要应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更加注重创新载体,进一步在提高教育的有效性上下工夫。中央“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和省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推进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展览室)建设。组织成立省辖市级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建议组织部门、党校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程,重视利用大众传媒、现代网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公共宣传。加大对宣传教育内容的研究,创新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升教育的生动性和可信度,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更加注重突出重点,进一步在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上下工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继续抓好重大建设项目专项预防、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等预防工作。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务犯罪风险源点排查防控和争创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等各种形式,推动行业性、区域性的犯罪治理,力争通过三年的扎实工作,基本建成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体系,职务犯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满意度和参与率有新的提高。建议明年上半年召开2008-2012年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
[论文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职务犯罪预防 预防新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机遇期,但同时也是诸多社会矛盾的高发期,职务犯罪屡发,且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案件社会影响大、教训深刻。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对国家形象的损害不可估量,因此,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很严峻。与此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单纯的惩治不能有效杜绝职务犯罪,只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才能彻底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不注重解决源头性、根本性问题,“边打边犯”、“前腐后继”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在全社会都在日益重视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把预防职务犯罪与创新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以创新的理念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中央领导多次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可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而职务犯罪预防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最直接、最有效手段。职务犯罪作为严重的腐败现象,是引发社会问题的最危险因素之一,且往往与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伴生,食品药品安全、强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管理等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因此,更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这一过程还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更加阳光、公正的外部环境。
检察机关应深刻领会中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以服务大局为第一要务,树立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除了加大遏制职务犯罪力度之外,应当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在促进社会管理中发挥的功能作用,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找出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机关秩序的正常运行,并积极探索通过预防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现状与不足
(一)结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实际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
检察机关秉承惩防并举的方针,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由最初仅个别检察机关设立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到现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随着预防职能的不断落实与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取得长足的发展。
近年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将查办职务犯罪与预防相结合,取得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双丰收,预防工作更是一年一个台阶。
1.建章立制、侦防结合。该院党组十分重视预防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预防权限。同时,制定预防工作细则,细化工作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到具体检察业务工作各个环节。在办案实践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是突破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而剖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预防办的一项经常化工作。因此,预防办人员参与案件办理,是提高案件侦破率的一大保障。2010年以来,该院预防办人员参与反贪、反渎侦破案件10余起,有效地提高侦防协同作战的能力。
2.个案跟进,预防措施有实效。预防办人员及时跟进自侦部门向发案单位发出的检察建议,并及时采取走访、座谈、查看制度等形式,跟踪督促了解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如2010年,在查办蚌埠市某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有些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存有漏洞,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对此,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该高校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增强法制观念等建议。该高校党委十分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具体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建立长效制约监督机制以堵塞漏洞,《检察建议书》为他们敲响警钟,消除了隐患。
3.抓住预防重点,巩固办案成果。一是深入基层农村开展涉农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近几年该院查办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成果明显,仅2008年一年就立案侦查14起。通过对14起涉农案件的调查分析,该院从法制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入手,积极开展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先与各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同乡镇党委、纪委、财政局、经管站等有关部门从健全农村财务制度入手,建立村级“三资服务中心”,对村级资源、资产、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其次,与土地征收机关和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和宣传,阻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利益取得的客体来源。
二是注社会热点,开展行业预防。针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看病难、看病贵”及药品、医疗器材购销中的“回扣”现象等热点问题,2011年,该院选择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为试点,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件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蚌医附院药品、医疗器材购销等医疗领域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实施意见,预防工作重点是与预防和查处药品、医疗器材购销中的“回扣”现象,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医疗利益。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不足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
检察机关既是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也是依据检察职能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出了明确、系统的强制性规定,但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规定却明显滞后,只能在党和政府的少数文件中见到高度概括的条文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使得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原则、主体、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等方面的立法相对缺失,导致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地区之间、领域之间、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
2.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不完善
在近几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总结出一些职务犯罪预防的机制和规范程序,如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重点工程预防等。但这些机制、程序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专业化要求相比起来,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另外,职务犯罪预防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操作规程上,都缺乏相应的知识水平。
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念亟待转变
打击职务犯罪应当秉承“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为主、预防为先” 的控制理念,但在职务犯罪领域,通常表现出的却是“惩治为主、惩治为先”。预防工作一般都是在职务犯罪被惩罚之后,未能从源头预防职务犯罪,使得职务犯罪痼疾难治,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滞后性。这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思路仍较大程度上依赖侦查部门来开展预防工作,没有凸显其自身独立的特点,未能真正发挥预防职能的作用。
因此,在思维观念上,要厘清惩防之间的辩证关系,把预防摆在职务犯罪控制的首位。加大对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投入,提升其职能作用,在侦查办案中,要变打防分离为相互统一,真正做到打防并举,从而实现惩治和预防的相辅相成。
三、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打击和惩治腐败形势仍十分严峻。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经济、社会管理大局,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不断探索参与途径、完善各类预防举措,提高预防质量和实效,推进和落实社会管理创新。
(一)强化预防工作思维,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针对预防工作特色不鲜明、效果不理想的现实状况,在工作中,需转变工作思路,真正遵循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更加注重做到事前预防。应着力强化预防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强化对社会管理形势的分析,提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1.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基础。预防职务犯罪虽然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有规定,但是法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程序、任务、目标和评价标准等都没有具体的规范,更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但是有一点必须肯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理论基础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监督。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任务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核心是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目的也在于通过维护法制,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腐败,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从源头上探索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治本措施,其本质也是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由此可见,法律监督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的,预防和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
2.社会共同预防的现实性。基于法律监督而产生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应是一项具有行政属性的启动程序权,但不是一种能够作出实体决定的行政权,检察机关只是这种实体行政权的启动主体。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论是个案预防还是系统预防、专项预防还是重点工程预防,都是为了让这些有权作出实体决定的单位进入决定的程序,堵漏建制,自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设。
(二)摸索预防的具体措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工作中,在原有预防措施的基础上,不断摸索通过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咨询等措施,以有效的预防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由检察机关提出堵漏建制的措施,引起发案单位及相关行业关注,督促和推动被建议方根据建议完善工作制度,补充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管理,产生预防效果。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检察建议类型单一,级别较低,且有的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落实情况不到位,影响预防效能发挥。要深化职务犯罪预防类检察建议的预防效能建议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结合案件分析、预防调查、专项治理、法制宣传等提出检察建议,将预防工作更进一步地融入检察建议工作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最大程度地统筹预防资源,调动制作检察建议的积极性;二是结合预防具体措施拓展个案类检察建议以外的形式,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领域影响力,延伸检察建议的社会效果;三是借助网络平台,发挥行业的联动作用。针对个案制发检察建议时,对一些能够反映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抄送所有联系单位,以此发挥领域预防体系上下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全面整改。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这是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一种方法,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关键切入点。它实现了查办职务犯罪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了检察机关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
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加强犯罪预警。这一系统的应用,可以使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
3.通过预防咨询帮助单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检察机关通过电子邮件、热线电话以及当面咨询等方法,帮助分析存在职务犯罪的原因,为咨询单位提供职务犯罪预防方案,并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分析系统内职务犯罪的新情况,从检察机关专门预防转变成与社会预防相结合,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三)职务犯罪预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构建与完善
一般来说,在任何一个系统中,制度、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创新社会管理,关键是要加强机制建设,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取向,它以固有功能预防职务犯罪,以刚性的惩戒震慑预防职务犯罪。
1.建立推动行业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联动机制
社会管理的内容应以推进保障民生为重点,因此,可以加强与涉及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查找这些行业在社会管理中的制度疏漏以及职务犯罪隐患。同时,重点突出专项预防工作的常态化,针对一些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预防措施,建立与食品药品、教育、国土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联动机制,集中时间、精力开展整治行动,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检查和评估,提出解决行业问题的措施。
2.建立预防工作反馈机制以评价参与社会管理的效果
定期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公众通报,还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深入群众专访等形式调查了解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状况以及效果的评价,征求群众对预防工作参与服务社会管理的建议。根据群众所反馈的建议,进一步分析如何改进预防工作,从而提高预防工作的实效。
3.建立健全全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作用
建立协调机制,可以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机构,实现预防工作与社会管理机制的对接。目前,在很多区域都有相类似的协调机构等,而且根据不同地区打击腐败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探索建立吸纳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在内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形成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具体职能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商讨对区域内职务预防工作的协调指导、政策的协商制定、区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部门应积极参与,与协调机构互相配合、强化信息交流、信息共享。通过多方协商、联合行动,提高预防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综合效能。
4.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机制,该机制是从检察工作内部的协调运作出发,更加注重预防与自侦部门干警的配合,它以领导机制、协作配合机制、信息交换机制、考核机制等多种工作机制的建立为基础,协调预防与自侦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有利于实现信息互通,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有利于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5.构建职务犯罪心理预防机制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同贪污受贿作斗争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书记载的皋陶造律和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已有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然而,在贪污与反贪污、受贿与反受贿的长期对峙与抗争中,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职务犯罪的侵袭和困扰。各国反职务犯罪的实践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惩治在一个时期或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虽有减缓之效,却无从根本上加以控制之能;基于惩治之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犯罪预防,才是反职务犯罪斗争的治本之道。“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1〕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学者、执政当局乃至社会公众的共识,其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其一,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根治犯罪的彻底性。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与条件。而预防职务犯罪着力于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是消除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其二,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效益性。职务犯罪每年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与危害。为追诉职务犯罪,国家还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比较而言投入小,可以通过做和风细雨的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可能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其三,预防职务犯罪具有主动性。古人云,先发则制人,后发则制于人。在与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如果只重视案后的打击而疏于案前预防,司法机关将处于打不胜打的被动境地。而做好案前预防,及时将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就能在与职务犯罪斗争中掌握主动,更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体现
职务犯罪预防刚刚提出来的时候,曾有人对检察机关开展这一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认为检察机关打击腐败才是重点,搞预防于法无据,也起不到效果。然而,随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的深入、广泛地开展,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新时期的新体现。
首先,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职务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因此,运用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机制,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客观需要。
其次,从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设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的规定来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符合立法机关的要求,并非“于法无据”,从一定意义上讲,这项工作是对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方式的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法律实施的自我保障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对守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约束。其目的在于预防和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违法行为,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以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立法意图就是为了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得到充分保证。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不是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之后各级检察机关逐渐加大了预防工作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多次做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部署,并于2000年12月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重点、措施、制度等重要内容做了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摆上日程,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久高检院设立预防厅,各省、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检察院随之专设预防工作机构。《决定》的出台以及省级以上检察院预防工作机构的单独设立,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与发展
我国真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间虽然不长,也就是近十几年的事,但各地检察机关一直都在不断地、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经验,基本上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重大建筑工程项目中开展了同步预防工作,他们积极建议有关部门推行廉政承诺制、廉政责任制、建筑资质与廉政挂钩制等,使全市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由1996年的38%下降至2000年的18%。湖南省检察机关针对当地烟叶收购过程中压级压价、虚报冒领、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主动建议有关部门改革烟叶收购流程,使该省烟叶收购环节的职务犯罪由1997年的15件下降到2000的两件,烟叶等级合格率由1997年以前的40%提高到2000年的80%以上,2000年利税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广州市检察机关自1990年在全市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行业预防以来,该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率逐年下降。我们盐田区检察院在98年成立之后,便在全市各区院中率先成立了区一级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我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纳入了区委和区政府的反腐保廉总体格局中,形成了以党委挂帅,依靠各预防委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上下联动,更有力、有效地开展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并在几年的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一些工作机制与方法,包括个案跟踪预防制度、工程招标现场监督的专项预防制度、专题调研、定期宣传、以案释法制度等,收到良好的效果。此外,我院还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创立专业的“阳光网”站,开辟了“网上预防职务犯罪项目”申报活动等内容,在全国检察系统中处于前列。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前进,各级检察机关都在努力实践,完成高检院最新提出的“三个转变”,即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新阶段。
三、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来看,当前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问题、保证成效的预防措施问题等等,笔者结合实践,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以图抛砖引玉。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的困境
1. 预防业务单一
职务犯罪的发生包括主客观在内的多种因素,是一个复杂的心理和行为过程。当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业务单一、针对主体特定、内容局限,制约了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调查和剖析,不利于从根源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犯罪预防,弱势群体维权、法律咨询等内容往往又与预防业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是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焦点。预防业务的单一不能满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总体要求。
2. 领导重视不够,部门人员不足
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存在的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预防工作宣传性、教育性强,预防效果摸不着、看不到,更是难以量化,同时预防效果不像反贪、公诉在短期内立竿见影;二是领导缺乏沟通协调,造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没有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多数成为了摆设。
从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来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将精干力量安排到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重点科室,预防部门成为了被遗忘的角落。目前基层预防部门多数存在人员偏少的情况,大多只有1-2名工作人员,一人身兼数职。这种人员偏少、机构设置不完善的尴尬局面往往导致预防工作开展不充分甚至有些工作根本开展不起来。
3. 资金投入不足,信息化技术含量低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是预防部门的两项重要业务。宣传和教育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例如运用多媒体、海报、展览、廉政基地参观等多种活动给受众以形象生动的感受,产生较强的震撼,只有这样才能触动受众乃至犯罪嫌疑人内心深处,才能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作用。同时预防工作离不开创新,创新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在发展的动力。因此,预防工作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撑,若预防经费投入不足,造成预防效果不佳,预防触角无法延伸,预防创新无法实现。
当前部分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软件、硬件设备有限,电脑成为了部分预防部门唯一的先进设备。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开展,如果不利用现代信息和高科技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就会造成职务犯罪预防各项业务分散不成系统,各项业务工作无法实现体系性、互补性,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
4. 缺少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少法律依据体现在两个方面: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明确,导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法可依;因缺少法律强制力和不具有惩罚性为特征,造成部分单位或部门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仅仅是个花架子,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配合支持预防工作,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5. 考核不科学、不合理
预防部门考核机制不科学、不合理。这集中体现在:一是过多、过度注重工作数量而忽视了工作的质量与实效,导致各项业务一味注重做表面文章,随之带来的是各项工作质量不高,预防效果不明显;二是上下级预防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指导与监督,不能发挥出职务犯罪预防的整体实力,因缺乏有效的沟通、指导与监督致使各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不均衡,各项预防业务办理标准不统一、不规范。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解决问题对策
1. 提高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
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要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树立打击是治标,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预防是治本,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的新思想,化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实现从“要我预防”到“我要预防”的转变。在实际工作中要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促成打击和预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 拓宽扩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业务范围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紧跟时代步伐,满足人民群众需求,这势必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要拓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业务范围,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弱势群体维权、法律咨询、预防刑事犯罪等相关内容囊括到职务犯罪预防业务中。以此来扩大预防宣传力度,增大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依靠群众的力量做好职务犯罪“大预防”工作。
3. 加大人力物力,注重与信息技术的结合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功底,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此要将政治素质过硬、综合能力强的检察人员安排到预防部门。每个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至少要保证5名以上工作人员,以便各项预防业务的全面充分开展。在此基础上,还要下大气力通过培训等多种途径来提高预防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基层检察院要千方百计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资金的投入力度,支持预防职务犯罪各项活动的开展和创新。根据预防部门的特殊性为其安装各种多媒体设施,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硬性条件。同时,还要鼓励各项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预防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实现高科技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各项业务的有机结合,使现代网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必要服务,创建职务犯罪信息库实现预防资源共享,促进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各项业务的系统性、体系性、互补性,创建预防网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资源和预防成本,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生产力和战斗力。
4.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不仅能激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热情,更能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及时对预防部门的考评考核机制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科学评估,剔除那些不合理、不符合时代要求、阻碍预防工作发展的规定,充分发挥考评机制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引领促进作用。
5. 制定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预防职务犯罪网络这一工作新机制的建设起步较晚,人们对其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对它应当具备哪些功能存在着许多模糊而混乱的认识。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所应当具备的功能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正确定位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四项功能:
一、组织功能。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之为网络,在于其组织性。预防网络的组织性表现为,它具有组织宗旨(预防职务犯罪),有统一领导(地方党委),有具体的实施者(检察机关),有固定的成员(网络成员单位),甚至还可能有专门的运行经费。因此,我们可以把预防网络称作为“组织”。另一方面,由于预防网络不以强制力为后盾来对网络成员实施管理,我们又可以称这一组织为“松散型组织”。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作为组织,就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以及行使指导、检查和监督的权力。仍以通州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为例,自网络成立后,网络领导小组发文要求各网络成员单位建立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指定网络联络员,报送2002年预防工作总结和2003年预防工作计划等。为此,不少网络单位的党组织或领导班子都召开了专门的预防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的预防工作计划,成立专门的预防组织机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之中,对本单位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分析,找出不足和缺陷,及时进行完善,并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监督制约。大部分网络成员单位都完成了任务,并向网络领导小组下设的网络办公室报送了有关材料。网络办公室为所有网络成员单位都建立了档案,将这些材料一一归档,作为对网络成员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所有这一切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组织功能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功能。不教而诛,非仁者所愿。我们发挥网络的教育功能,就是要防患于未然,消除潜在的职务犯罪危险分子的犯罪心理,是所谓以“诛心”而避免“诛身”。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专门预防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和经验优势,对网络成员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教育;对负责预防工作的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知识和预防技术的培训;网络成员单位也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如通州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自成立以来至2003年5月,在半年多时间里,就应邀派网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5家网络成员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举行了座谈会,为3家网络成员单位讲了法制课,并对全体网络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开展了一次预防知识业务培训。同时网络成员单位本身也按照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办公室的要求,以预防知识竞赛、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民主生活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这种多层次、多角度的教育能够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但如果穷尽了所有的教育手段,都“诛杀”不了某人的腐败贪渎之心,那么此人将获罪于天,非人力可救。毕竟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
三、宣传功能。作为教育功能的补充和延续,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宣传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法制宣传,而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它不仅仅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的解释和宣传,而是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以及纪检监察、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内容。宣传的目的是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乃至互连网等媒介,通过对有关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介绍、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动态的报道、对典型腐败案件的披露和评价,以及对职务犯罪活动规律的调查研究,来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让他们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心理,使他们不愿贪渎、不敢贪渎;同时培植群众的反腐败自觉性,鼓励他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仍以通州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为例,自网络成立以来,已经组织编辑、出版了两期《预防职务犯罪专刊》,对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建设、行业预防、个案预防、廉政建设等工作都作了及时的报道,并对本地区发生过的典型案件进行披露和剖析;另外,还对上级的反腐败精神和有关法律进行了转载。在编辑、出版《预防职务犯罪专刊》的同时,网络办公室还针对有关网络成员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的情况编制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简报》,到目前已经编制了五期;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认真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通州区职务犯罪案例选编》一书。这些专刊、简报和书籍都是免费发放的,所有的网络成员单位都能及时了解和交流有关信息。另外,网络办公室还在积极与本地电视台联系,拟共同制作一部以案说法的宣传片;一些网络成员单位也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的活动。
四、咨询服务功能。网络成员单位如果有关于反腐败或预防工作的问题,都可以向网络办公室提出咨询,而网络办公室有义务提供解答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如果需要协调的,还可以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目前,网络成员单位咨询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本系统、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或者工作模式,如何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实质性、深层次的问题将被提出,届时,网络的咨询服务功能就会充分体现出来。
以上就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至少应当具备的四项功能。在这四项功能中,组织功能是占核心地位和支配地位的功能,其他三项功能服从并服务于组织功能。这四项功能是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在现行反腐败体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体制下所可能发挥的最大限度的功能。不过,笔者认为,即使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具备了这四项基本的功能,它还是有一个很大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根据现行体制,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尚无执法的功能。而执法的功能也应该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功能。
这就牵涉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预防职务犯罪应该尽快进行国家立法。立法应该是全国性的和系统性的立法,而不是地方的、零散的立法,也不是最高检察院的所谓“规定”或者“意见”。在开展预防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党委、政府、人大等机构的支持,但更加需要国家法律的支持;我们需要对国家公职人员加强宣传教育,但更需要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实际监督;我们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但更需要国家各种监督力量的整合。而这一切,都需要统一的国家立法。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其可行性也得到了学术界比较充分的论证,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在预防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就这样一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做了充分准备的法律,却迟迟不能出台。笔者在呼吁加快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的同时,也希望这部法律将确认预防工作的性质和权限、确认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各种工作对象之间的关系,并确认违反预防法的法律责任等。另外笔者还希望这部法律将克服先前某些地方制订的地方性预防法规、条例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弊端,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强行性。这种可操作性和强行性反映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授予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执法的权力和功能。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必须具备执法功能的现实依据是,虽然大多数网络成员单位都能按照网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开展预防工作,但是仍然有一小部分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不开展这项工作,对网络领导小组或者网络办公室的工作要求也置若罔闻。拒绝预防工作,往往并非是这些单位不需要预防职务犯罪,而是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是对预防工作认识不够,或者是对预防工作抱有误解,甚至是故意为之。在这些情况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松散性和软弱性就暴露无遗了。预防工作在这些单位就成了一句空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而腐败分子是不喜欢任何监督的。对于那些拒不开展预防工作的单位来说,批判的力量显然比不上力量的批判,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就成为一个正确的选择。当然,追究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我们不仅需要以理服人,而且需要以法服人。没有这个,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预防工作本身的效果也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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