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范例6篇

离婚财产

离婚财产范文1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对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问题,既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考虑双方结婚的年限,

公平合理地处理,即将发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

具体的划分方法是:用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算出军人自参军至七十岁的期间,

离婚财产范文2

婚前个人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在一起相濡以沫多年的夫妻,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因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尤其在离婚时,一方如无另外住房,那么对该房产的最终归属谁也不会让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修改后《婚姻法》第18条对此规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顾虑,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为骗房产结婚后又离婚的现象。

案例:王先生与张女士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1年4月喜结连理。王先生在婚前单位给其分了一套一居室的住房,二人婚后一直共同居住。2002年初,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法庭上,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并没有争议,只是对该房产的归属二人争持不下。张女士认为自己多年来为家庭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消费支出了相当大的一笔金额,离婚后自己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房子理应归其所有。而王先生以房产证为证,认为自己是该房的合法所有人,离婚后虽然可以对张女士给予适当补偿,但房子决不能给她。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讲解了修改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万元。

即将出版的作品收入属个人财产

如今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有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的分割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所无法比及的,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争夺是继房产之后的又一大焦点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其中包含着个人的脑力劳动与智力创造,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法律明文规定其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田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是业余作家,喜欢从事业余创作,200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协商后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争议,主要是刘先生写的一部长篇小说,已与出版社签下出版合同,这将使其得到一笔不小的收入,田女士要求将预期收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刘先生不同意,故诉至法院。田女士认为,这部小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写并交付出版的。因此即使在离婚后,自己也应有权取得收益的一半;刘先生认为这是还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应当归他个人所有。 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田女士同意由刘先生享有小说出版的收益,但因田女士在刘先生从事创作期间,对整个家庭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故刘先生愿意支付2万元给田女士作为补偿。

婚后一方被指定继承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享

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分割。婚姻法第17条的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该归夫妻双方共有。但第18条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作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从立法的角度保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人无法通过婚姻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

案例:2002年侯先生与连女士因家庭琐事离婚,连女士的父亲2000年底去逝前,立遗嘱将自己多年的积蓄4.5万元由连女士继承,侯先生认为这些钱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取得的,因此应该有自己一半。连女士则认为这钱就是父亲留给她的,任何人也不能动。因此二人无法达成协议,侯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连女士出示了父亲生前立下的书面遗嘱,侯先生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向侯先生讲解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侯先生听后,不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动申请撤诉。

离婚后承包田不能分割

随着婚姻法的日益普及,广大农村妇女也逐渐认识到以前的包办婚姻如果给自己带来痛苦,那么就自己有权离婚,重新选择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在绝大多数农村,农民们的生活来源还主要靠土地,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这恐怕是他们在离婚是所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

案例:姚某与段某是相邻两个村的村民,1999年经人介绍领取了结婚证书,并于婚后在姚某所在的村里承包了10亩良田,由二人共同耕作。因姚某脾气比较暴躁,动不动就容易发火,久而久之,段某忍无可忍,终于提出离婚,因对这块土地的处理二人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段某起诉至法院。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告知他们:承包经营的土地是村里集体所有的土地,故他们夫妻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土地上的收益则是一种可分割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承包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对承包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分别对原承包的土地与发包方协商予以再承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姚某与段某听了法官的讲解,很快便达成了调解协议。

他人不知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债务共同负担

离婚财产范文3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包括各类财产,房屋的约定、银行存款的约定、股票的约定和处理、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等内容。

1、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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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财产范文4

根据离婚协议涉及的内容我们在上面已将离婚协议分为“大离婚协议”和“小离婚协议”,这只是形式上的区别而已,但在生效问题上可能表现出差异。在“大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同时到登记机关现场写下离婚协议,协议中同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了适当处理,登记机关也当场予以登记,那么整个协议内容同时生效,这就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财产处分、子女等内容与离婚行为同时发生效力。然而现实当中双方的协议与登记往往总有一个时间差,短则间隔三、五天,长则一年半载都是可能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夫妻双方签下离婚协议,并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双方都没有反悔,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得到及时登记,离婚本身必须经登记方可生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对于财产的处分却没有强制性规定,那么关于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是否在双方签字时发生效力呢?同时签写的一份协议其不同条款是否会出现生效时间不一致呢?对于“小离婚协议”来说,离婚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分别在不同的协议中处分,这时各个协议分别生效似乎更容易被理解,其实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大离婚协议”中表现为不同的条款,离婚必须经过登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作为特别条款还是单独协议都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而财产分割则是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自签字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里并没有以离婚登记为生效界线或要件,即并不是说登记前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登记后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在达成时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为财产处分完全是夫妻双方自主的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绝对认可的,即离婚和财产处分是可以相互分离的两个事项和行为,当事人双方既可以在同一时间行使其权利,也可以在不同时间分别行使其权利。只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离婚生效的前提是必须经过登记,而财产分割生效的前提则是双方达成合意,而不是登记。

那是不是说只要是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无论最后是否登记离婚都始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呢?当然也不是。我们在上面分析离婚协议达成后的几种结局中的第五种情况,即协议后双方既没有去办理登记也没有到法院,而是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我们说这种既可以视为一方反悔另一方默认,也可以视双方都反悔,结果就是以默许的方式撤销了原先的协议,或者是达成了新的协议,从而继续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原协议自然失效,实质上就是用新的协议取代了原先的协议,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是意思自治原则的结果,并不能因此就否认财产处分协议曾经对双方都具有过约束力。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同样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也绝不会横加干涉,即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离婚登记。这就是说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达成后对双方具有了约束力,但又是允许夫妻双方自主变更、撤销的,即一旦撤销就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处分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处分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就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性质作了明确规定。这不仅解决了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的性质问题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问题,而且也解决了以后可能出现的命运问题。就是说为实现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然而法律又赋予当事人变更与撤销的权利,这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撤销就自始无效,它与始终未生效却不是同一个概念。

离婚财产范文5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文章屋网 )

离婚财产范文6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