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管理范例6篇

律师档案管理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1

【摘要】本文从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入手,继而提出关于完善婚姻档案查询的几点建议,希望能为维护婚姻档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困惑

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不满意的群众,不是因为我们的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不尽责,而是因为普通群众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的非正确认识。婚姻档案虽然没有被国家机关认定为秘密文件,但也不是完全开放的文档,不是任何人或者机关可以随意查询的,这点是婚姻档案与其他普通文书、科技档案相区别的地方,也是大多数婚姻档案查询群众不满意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因。

一、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档案查询利用方面的内容。但是各民政部门对于该法律文件的理解和贯彻不同,造成了不同地方标准不同,给查询者造成了不好的印象。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笔者,本文就下面几个方面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婚姻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婚姻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故或者嫌麻烦,本人不亲自去民政机关查询婚姻档案,常常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持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民政机关查询或者利用婚姻档案。这几年的接待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被委托人是律师,且他们持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就认为民政机关就理所应当地为他们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或服务。通常情况下,他们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没有经过公证的,但是查询的权利意识很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但是根据该部法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是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其就是无效的委托。

(二)案件尚未立案,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被告,原告方律师要求查阅被告方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因案件需要,须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等案件诉讼人持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及其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可到民政部门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故案件尚未立案,无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且未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律师持起诉书和律师证查询被告方婚姻档案的,民政部门不提供查询服务。

(三)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婚姻档案。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委托的律师通常持起诉状、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要求民政部门提供婚姻档案查询服务。此时,如果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经过公证的,那么民政部门应该提供查询服务。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提供相关查询工作。如律师能够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再加上其他必备证件和委托书,我们在实践中可以间接认定该份委托的真实性,为该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服务。

(四)婚姻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特定时间段的婚姻状况证明。在给当事人进行财产继承、财产确认公证时,公证机关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应提供该证明。因为,有些婚姻档案资料因为历史原因,收集不完整,并未全部归档。有的群众,即使结婚了,也没有建立婚姻档案。不能因为没有婚姻档案的存档,就简单认为当事人没有结婚。

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建议

由于大家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理解有差异,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对于上文提及的几种情况提供了查询服务或者相关证明。当遇到不给这些群众提供相关服务时,就会发生冲突。为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认为,相关领导机关应对如何贯彻执行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一个在全市内可操作的、统一的实施办法。这样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各民政部门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被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但其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形,明确其是否可以是婚姻档案查询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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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困惑

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不满意的群众,不是因为我们的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不尽责,而是因为普通群众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的非正确认识。婚姻档案虽然没有被国家机关认定为秘密文件,但也不是完全开放的文档,不是任何人或者机关可以随意查询的,这点是婚姻档案与其他普通文书、科技档案相区别的地方,也是大多数婚姻档案查询群众不满意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因。

一、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档案查询利用方面的内容。但是各民政部门对于该法律文件的理解和贯彻不同,造成了不同地方标准不同,给查询者造成了不好的印象。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笔者,本文就下面几个方面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婚姻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婚姻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故或者嫌麻烦,本人不亲自去民政机关查询婚姻档案,常常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持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民政机关查询或者利用婚姻档案。这几年的接待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被委托人是律师,且他们持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就认为民政机关就理所应当地为他们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或服务。通常情况下,他们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没有经过公证的,但是查询的权利意识很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但是根据该部法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是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其就是无效的委托。

(二)案件尚未立案,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被告,原告方律师要求查阅被告方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因案件需要,须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等案件诉讼人持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及其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可到民政部门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故案件尚未立案,无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且未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律师持书和律师证查询被告方婚姻档案的,民政部门不提供查询服务。

(三)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原告,向法院离婚,委托律师查询婚姻档案。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委托的律师通常持状、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要求民政部门提供婚姻档案查询服务。此时,如果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经过公证的,那么民政部门应该提供查询服务。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提供相关查询工作。如律师能够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再加上其他必备证件和委托书,我们在实践中可以间接认定该份委托的真实性,为该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服务。

(四)婚姻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特定时间段的婚姻状况证明。在给当事人进行财产继承、财产确认公证时,公证机关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应提供该证明。因为,有些婚姻档案资料因为历史原因,收集不完整,并未全部归档。有的群众,即使结婚了,也没有建立婚姻档案。不能因为没有婚姻档案的存档,就简单认为当事人没有结婚。

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建议

由于大家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理解有差异,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对于上文提及的几种情况提供了查询服务或者相关证明。当遇到不给这些群众提供相关服务时,就会发生冲突。为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认为,相关领导机关应对如何贯彻执行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一个在全市内可操作的、统一的实施办法。这样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各民政部门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被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但其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形,明确其是否可以是婚姻档案查询的合法手续。

(二)细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内容。首先,明确属于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合理利用目的的情况。其次,明确适用情况。对婚姻当事人因身体欠佳,不方便亲自前往民政部门查询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去世的情况,查询人须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以及当地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并经民政部门领导同意,方可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婚姻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特定时间段的婚姻的情况,对此情况应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具体需要哪些手续、证明。

参考文献: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3

关键词 档案 信息化 困境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6.2;G270.7 文献标识码:A

1平阳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现状及梳理

1.1档案存储情况

我院现存档案分为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凭证档案和声像等档案,从1949年至2015年10月,我院档案室库存诉讼档案131680卷,169802册。从档案管理系统显示,我院诉讼档案从1949年至今共有案件133459件,其中已将案件材料扫描进入系统的共有131194件,比例为已存案件的98.3%,并且诉讼档案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1.2档案管理利用现状

从档案管理使用方面看,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也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对诉讼档案的查询需求也与日俱增。数字档案系统于2014年11月投入使用以来,我院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查、借阅网上系统,成功实现法院间远程调阅卷,全院干警已实现通过数字系统查询档案。

1.3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目前,我院共有6名工作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其中两名档案人员有正式编制,聘用人员流动较频繁且具有档案专业背景的人员的比例仅16.6%。另外,档案室尚未完全建立档案管理长效机制,现有档案人员管理结构很难适应未来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2基层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困境

2.1档案电子化利用效率不高

当前全省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目前使用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把所有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控制管理,优化了诉讼档案立卷、归档、检索、统计等环节,档案信息化工作完成档案扫描、录入阶段后,已基本实现法院外、法院间卷宗调阅。由于公检刑事侦查卷并未扫描入库,使得刑事案件仍处于纸质借阅状态。实际上刑事诉讼档案中利用率最高的恰恰是侦查卷,刑事档案查阅在档案利用中占比达63.26%,如果不进行扫描,显然影响电子化数据运用,进而影响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

2.2实践中档案归档模式不统一

省高院要求结案后5日内必须归档报结,实践当中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归档报结存在一定难度。我院则结合现实状况,因地制宜,创建留庭保管模式。考虑到两个派出法庭距离院机关比较远和送达难等客观因素,允许法庭在1个月内必须完成归档入库,以达到省高院要求案件审结后5日内装订入库达70%,十个工作日装订入库达90%的工作要求,每统计月因送达等原因需留庭保管的案件严格控制在10%以内。

2.3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认识不足

少数部门、部分同志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了解不够,认为这是可有可无的事,即使争创档案信息化一级达标,也是办公室档案人员的事,与己无关。但档案管理并不只是档案管理人员的事,它与电子文件产生形成的全过程都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要做好档案信息化工作没有其他办案人员的共同配合、协助,单单靠档案管理人员,是很难实现档案信息化。

3基层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策

3.1加强组织领导,稳步布置信息化建设工作

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坚持以利用为中心,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效用,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于社会公众。我院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列为全年重点工作计划,注重检查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帮助协调工作中的矛盾,解决实际困难。

3.2加强有序管理,夯实硬件基础设施

我院以新审判大楼搬迁为契机,依托先进管理技术,实现档案库房智能化管理,在档案库房配备10区73列智能密集架、24小时控制的新风空调、7台库内自控除湿机,21台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库区内配有自动恒温电脑数据采集、防磁柜5台。做好纸质档案保管工作,库存档案进行经常巡查,确保库房“八防”措施到位,保持库存档案整齐、美观、牢固。

3.3推广应用律师服务平台,探索网上档案预约查询

根据最高院要求,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设律师志愿者服务窗口,由律师或具备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为当事人无偿提供诉讼咨询和帮助,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积极与县司法局、律师协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定联络部门和人员,尝试推广应用浙江律师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律师服务当事人的效率。积极探索网上档案预约查询功能,当事人通过登陆法院门户网站填写姓名、联系电话、案号、预约时间等基本信息完成档案查询预约,实现档案定点定时查询。

3.4开展法院间远程调阅卷工作,落实便民诉讼

在诉讼服务中心专设电子档案查询窗口,当事人或其律师可申请异地档案查阅,在完成对申请查阅档案的异地远程查阅授权后,当事人即可查阅异地法院的授权电子档案并自行打印。法院间远程调阅不仅卷免去当事人远赴外地查阅档案的奔波之苦,更是“互联网+”时代法院间积极配合便民诉讼创新之举。

4结语

总之,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档案管理工作在当前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将日益重要。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必须及时改进组织架构,实现科学有效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抓住“科技强院”的有利契机,真正实现诉讼档案信息化。在“互联网+审判”时代,档案信息化工作不仅给法院自身档案管理带来便利,还能够共享全社会的法律资源,从更高层面上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参考文献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4

根据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建立“执法(执业)档案”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区局建立执法(执业)档案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执法(执业)档案是将执法(执业)主体的执法(执业)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对执法(执业)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执法(执业)行为的优劣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全面纳入监督视野,形成系统科学的监督体系。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载体,是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业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执法(执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分别建立履行法定职能档案(有关科室)和执业档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如下:

范围:

㈠单位执法(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科室(宣教科、基层科、安置帮教科、法律服务科)、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服务所。一个单位一本档案。

㈡个人“执法档案”、“执业档案”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律师执业档案按照已建立的诚信档案继续使用,并根据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主要内容:

单位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执法(执业)职责范围;

2、执法(执业)具体岗位;

3、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4、执法(执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二)执法(执业)情况

5、履行职责情况;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检查情况,明察暗访情况,投诉控告、涉案及查处情况,执法守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区委、区政府、市局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导、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个人执法(执业)档案:

(一)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及家庭情况;

2、学历;

3、执法(执业)资格及岗位;

4、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二)执法(执业)情况

5、执法(执业)数量;

6、履行职责效果,包括案卷评查、执法(执业)检查、明察暗访、投诉控告及涉案、执法遵纪情况;

7、执法(执业)工作总结;

8、执法(执业)工作创新及其他执法活动。

(三)专项工作情况

9、围绕区委、区政府、市局中心任务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10、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11、督办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12、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情况

13、日常、专项、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况;

14、年度考核结论;

(五)奖惩情况

15、奖励情况;

16、执法过错认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查处,国家赔偿追偿等;

17、依据执法(执业)档案考核结果及单位认定结论做出的评优、记功、奖励、晋职晋级、提拔重用及惩处等。

以上各项,在内容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变通或合并。

三、方式方法

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建档、跟踪考核、动态管理”的方法进行。

㈠本局具有履行法定职能的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㈡本局负责各科(处、所、中心)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区局各有关科室建立执法(执业)档案工作主动请求市局各对口部门指导和监督。

㈢各司法所负责本所和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层科负责指导、监督。

㈣区属各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执业档案和所属律师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务科负责指导、监督。

㈤公证处负责本单位执业档案和所属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务科负责指导、监督。

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中心及工作人员执法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㈦区属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本所执业档案和所属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执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层科负责指导、监督。

㈧政工科负责本局局长及副局长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㈨在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执法(执业)档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时间要求

5月份全部建立起执法(执业)档案。从6月1日起按建立执法(执业)档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时将相关材料载入档案。

档案应及时记录。记录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建好执法(执业)档案,是规范我区司法行政系执法(执业)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和诚信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执业)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5

一、人事档案管理

1.全所人事档案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五大类,分类归档管理。

2.个人人事档案中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及执业证书、学习及培训情况证明、个人基本联系方式等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3.人事档案的转入、转出手续要完备。对于新转入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按目录核查无误后才可签收。管理人员签收后应立即将资料整理规范,按类归档。

4.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相关档案,随时查漏补缺,更新档案内容,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往来文件档案的管理

1.对于日常往来的行政管理工作文件、各级管理机关及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管理人员均应编号登记,送负责人批阅。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次日前送达有关人员及时办理。如属急件,管理人员应当日送达,并应履行好签收手续。

凡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函件,均由行政部门用事务所统一专用信笺纸书写(钢笔)或用电脑打印,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才可签发,原稿按规定归档保存、备查。

2.一般往来文件负责人批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紧急文件不得超过一天,有关领导批阅时应签署全名。行政主管按此规定催办。

3.对需存档文件的批阅、批改、签字等均要使用钢笔、毛笔、档案圆珠笔,不得使用红笔、普通圆珠笔或铅笔。

4.对往来文件及重要资料的整理工作应按年份、日期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类保管,同时编写档案目录。

5.涉及事务所机密的文件均需专门人员专门管理,不得有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三、查阅档案的手续

1.凡本所人员查阅、摘录档案资料,须填写“档案查阅、摘录登记表”,经负责人或行政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摘录。非本所人员不得查阅、摘录。

查阅、摘录档案资料一般应在档案室内,特殊情况下应在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查阅、摘录。

2.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借档人填写“档案外借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借出。对借出的档案资料按实际情况规定借阅期限,但借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三十日内仍未阅读完毕,应重新履行借阅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收出借的档案资料。收回档案时管理人员应详细检查并在“档案外借登记表”上注明收回的日期,并将“档案外借登记表”统一装订保存。

借阅人不得在借阅的资料上涂改、划圈、折叠、拆散、污损,注意保持借阅资料的整洁、完整。

3.机密文件不得复印、摘抄,不得对外泄露。

四、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

2.掌握、了解的档案内容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3.属档案管理的登记簿、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均属永久保管材料,应妥善保存、分类归档。

律师档案管理范文6

一、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曾经在乡村学校担任过教师,知道教师的这个行业不容易,非常辛苦,也证实了对老师职业的赞美:“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照亮了别人,烧毁了自己,也正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说:“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教师的工作光荣和伟大,同时伴随着奉献与清贫,两袖清风。档案管理工作者也是如此,由于工作的性质就是服务,服务他人、服务部门,这就决定了我们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对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从来不计较报酬的多和少,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或者是节假日时间,个人需要查阅自己的信息或者学校领导调阅查看资料,自己都能按时到位,随叫随到,满足其要求,让老师和领导满意。

二、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

(1)利用空余时间收看电视,观看国内外的重大新闻,关注国家大事和热点问题,如南海问题、问题、退休养老问题、全面二孩问题、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全面建成小康问题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明是非,辨善恶。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请假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团结同事,虚心向他人学习,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与时俱进,忠于和热爱档案事业,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情操,以饱满的热情和奋发向上的精神,在学校档案管理中做到尽职尽责。

(4)通过观看电视节目、网络查看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讲座,扬长避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强化档案管理的思想意识和责任意识。

(5)在档案管理工作实践中,逐步培养和强化档案管理的保密习惯和保密意识。认真学习《保密法》,领会有关保密的要求和规定,贯穿和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做到既要保密个人和部门的档案信息,又要大胆利用资料,使这些档案资料能够很好地利用,起到真正的价值和作用。

三、工作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素质

(1)学习法律知识。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档案管理工作者来说,掌握有关法律知识非常重要,所以,利用周末和下班时间学习档案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学习《宪法》《刑法》《档案法》《保密法》《安全法》等,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管理档案,使档案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如归档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分类编号等。

(2)学习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人类进入了21世纪,计算机作为高科技的产物,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也为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提供了一个平台,促使每一位档案管理工作者不得不学习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提高计算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的能力。

(3)积极参加报名业务培训学习。2002年3月、2013年5月、2015年5月三次参加云南省档案局主办的“全省档案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培训班”培训,系统学习了档案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知识,通过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提高了专业理论水平和档案管理能力,为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