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研究报告范例6篇

税收研究报告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1

一、积极财政政策转型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一)对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经济在2002年已基本走出低谷的基础上,2003年已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期,2004年前三季度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的势头。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三架马车”―投资、消费和进出口都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成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推动力。同时,物价温和上涨,货币供给充足,国民经济已经走出了通货紧缩的阴影。

有人据此认为,从高的GDP增长率、高的投资率和物价上涨这几个经济发展指标来看,经过这几年以增发国债扩大投资为主要特征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过热 的问题,并有引发新一轮通货膨胀的可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减税政策不符合反经济周期调节的基本原则,再实施减税政策就是给现在过热的国民经济“火上添油” ,结果助长了通货膨胀。

直观上看,所谓的经济过热,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1)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2003年我国GDP增长了9.3% ,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年份;2004年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9.5%,比去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2)较快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从2003年的26.7%提高到了2004年第1季度的43%和1-3季度的29.9%,个别部门投资增长率甚至达到或超过了100%,如今年第1季度,钢铁、水泥行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了107.2%和101.4%,其他如电解铝、煤炭、房地产和汽车等的投资增长率也居高不下。(3)较高的CPI涨幅。2003年1-12月累计平均,我国CPI比2002年同期上涨1.2%。2004年1-9月份,除2月份和9月份外CPI同比涨幅逐月走高,各月同比分别上涨了3.2%、2.1%、3.0%、3.8%、4.4%、5%、5.3%、5.3%和5.2%,呈较明显的V字型变动态势。1-8月份同比累计上涨4.0%,是自1997年以来涨幅最高的。

但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条理由说明经济并未整体过热:第一,从经济周期的视角看,当前GDP增长速度还远未达到过热的水平。我们只要考察上一个经济周期(按谷-谷方法划分)中历年的GDP增长速度,就会发现从1990年到1998年9年中只有3年低于9.1%。也就是说,2003年GDP增长速度虽为7年来最快,但还不及上一个经济周期的平均水平。第二,从经济结构和投资结构来看,高投资率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已经显出了重工业化的特征 ,而这需要高投资来支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既是投资需求又是最终需求,计入房地产投资的绝大部分也是最终需求,所以目前投资需求高于消费需求。第三,现在国内各种商品库存并不是短缺到能使价格上升过高的程度,而且国际市场对于中国经济资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现在全球经济仍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中国物价也相应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中国经济没有出现通货膨胀的基础。

我国经济存在的局部过热现象,可以归结为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经济发展结构性失衡的问题,或者说是一种结构性过热现象。当前经济发展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为:

(1)产业投资增长不均衡。2004年1-7月份,我国第一产业投资277亿元,同比增长15%,;第二产业投资10851亿元,增长42.5%;第三产业投资15987亿元,增长24.6%。

(2)行业发展冷热不均。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汽车等行业过热,而其他行业则相对较冷。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建的钢铁项目全部建成后,到2005年年底全国至少将形成3.3亿吨钢的生产能力,而钢需求量预计2010年才能达到3.3亿吨,钢铁工业投资已超前5年。到2003年,我国水泥总产量已达到8.13亿吨,占全世界总产量的1/3以上。目前,我国电解铝在建能力有310万吨,2005年产能预计达到1000万吨以上,超过市场预计需求近1倍。

(3)即使在投资过热的行业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如,我国钢铁工业发展中存在的结构性失衡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据初步统计,2003年我国新建成炼铁高炉81座,能力约3542万吨,其中1000立方米以上的高炉只有6座,能力1000万吨,占28%;新建炼钢炉60座,能力3475万吨,其中100吨以上的转炉只有8座,能力940万吨,占27%。第二,产品结构不合理。据分析 ,我国钢材品种结构中,普通型线材、中厚板、窄带钢等一般档次产品占钢材总产量的70%以上,生产能力过剩;而高档次的钢材品种,还需要大量进口。据统计,2003年全年进口钢材3717万吨中,90%是附加值高的板材产品,占到国内市场消费量的35%—70%。但现在我国钢铁企业,特别是民营钢铁企业扩建、新建的钢材品种,大多是棒线材和热轧窄带钢,大部分属于低水平扩张的范畴。再如,我国水泥行业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问题。根据中国水泥协会的数据,2003年中国水泥企业的平均日产规模是16.8万吨;全国最大的安徽海螺集团达到4000多万吨,这也是全国唯一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百万吨以上的水泥企业也不过几十家。此外,水泥行业存在的结构性矛盾还体现在技术差异上,代表水泥发展方向的新型干法水泥比重很小,90%以上是工艺落后的立窑水泥。所以说,即使是过热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问题,并不是全行业过热。

(二)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的基本思路

自1998年我国开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至今已有6个年头。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8年至2002年,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年均拉动经济增长分别为1.5、2.0、1.7、1.8和2.0个百分点。但是,以扩大国债投资规模为特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实行下去,在经济形势好转之后,就应适时转型。

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经济运行已进入新一轮的快速增长期,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已然形成,并正在加强。因此,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但是鉴于我国经济中尚存在的问题和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应采取渐进式的转型方式,对财政政策的调控目标、调控方式、调控手段和方法组合上进行适时调整。

1.调整财政政策的调控目标:由刺激经济增长转向增加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我国经济运行中,消费需求不足仍然是一个突出问题。而消费需求不足的深层次症结,就在于就业问题和“三农”问题。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社会消费倾向;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市场的真正启动,将是我国消费需求增长的根本保证。把增加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列为财政政策乃至整个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目标,不仅可以解决需求不足问题,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便于将当前的财政政策与今后长期的财政政策及发展战略很好地衔接起来。

2.调整财政政策的调控方式:由需求管理转向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并重。我国现行的积极财政政策是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政策措施的核心和主要内容都是围绕着刺激需求展开的。但就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既有消费需求不旺的问题,又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我国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极不合理,供给状况不能适应不同阶层、不同收入水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供给可能发展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调整供给将显得越来越重要。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长期实行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增发国债来刺激需求而得政策,必然会带来经济“滞胀”的恶果。因此,进入新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兼顾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而以供给管理为主的财政政策。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3.调整财政政策的调控手段:由主要使用以国债投资为主的财政支出手段转向财政支出与税收手段的并用。一般来说,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采用扩大财政支出和减税两种政策手段。而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的以国债投资为主的财政支出手段,尽管在税收等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相对国债投资手段来说,则是很微弱的。政策手段的运用必须服从于政策目标和政策调控方式的变化。在将增加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纳入财政政策的目标、实行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并重的条件下,再继续单独依靠国债投资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只有综合运用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手段,包括税收、国债、投资、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的组合,才能有效地实现调控目标。从市场与计划调节的关系来看,税收相对于财政支出手段,更符合市场调节的要求。因此,应特别重视税收手段的运用,通过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为社会投资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协调发展。

(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政策取向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这对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和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2

(一)平滑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对存货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选择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会计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税赋目的而选择后进先出法。当公司预计存货成本会提高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从而间接地增加现金流入。该方面的研究表明,倾向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层会选择后进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课税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检验公司是否出于纳税考虑而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同时选择与此相应的财务报告处理方式使二者趋于一致,尽管账面税金和实际纳税额并不要求一致,但通过上述方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国内收入署允许其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时发现,当避税带来的利益明显超出了预计偷税的成本时,公司就会选择一致的财务报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断后进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损益表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时,发现采用了后进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比没采用的资产价值更高。KevinHolland与Richard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与公司税”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迟税储备(即不足或过度递延纳税储备),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Wang(1992)论证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影响的公司,一般会通过跨期转换盈余来使所得课税对可选择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最小化,以调整财务会计数据。Boynton,Dobbins&Plesko(1992)对美国199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最低税收账面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公司在最低税收账面条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观应计部分减少盈余。同时发现,实证结果与公司规模有统计上的相关关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纵可控应计项目。但其研究结果并不像Dhaliwal&Wang的研究结果那样令人信服。这可能与他们使用的是估计的可控应计项目(不是可控应计项目总额)或者样本数量太小有关。CharlesE.Boynton等(1992)针对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的最低税负条款而可能做出的盈利管理反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公司1987年确有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应计制手段的使用来减少了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影响下,降低税率对公司当期财务会计应计项目的影响。这些公司都是采用税收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应计制会计。研究发现,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间所得税税负的考虑,会通过应计项目把净盈余从高税率会计期间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为基础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研究的另一个分支,是Harris(1993)检验了税率变化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尤其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国公司将盈余输送到美国。研究发现,那些有很大弹性可以转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确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认为,当美国跨国公司面临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这些跨国公司比其他跨国公司更容易作基于所得税负的盈余转移。Jacob(1996)通过区分跨国盈余转移是基于对当地报告收益的判断(包括经营的地理位置)还是通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Harris(1993)的分析进行了拓展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转移的有力证据。

二、所得税税负与财务报告成本权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发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权衡。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利润目标而引至的成本,含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提前终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强等。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认为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and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ang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许多研究表明,所得税成本确实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地说,公司所得税税负(实际所得税税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所得税避税的盈余管理研究

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由于有些业务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Phillips等认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会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还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从而公司管理层在操控盈余时,并不一定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虽然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并不影响应税所得额,这种差异即非应税项目损益。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非应税项目损益来操控利润,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如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而当公司通过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利润时,公司的应税所得不会因此而下降;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转回时,应税所得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当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都可以避免所得税费用,例如,当通过操纵销售收入的方式调增利润时,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相应上升。

这表明,由于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Klassen(1997)认为,在考察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时,若不考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鲜有研究将盈余管理区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管理,并考察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Erickson,HanlonandMaydew,2004)。叶康涛(2006)在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国200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时,就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负成本的权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他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而低税率组别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这种特点;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但是,叶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的所得税税负成本较为有限;他还发现,高税率公司存在较为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所得课税假设的提出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设均围绕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笔者认为,在考量所得课税这一因素之后,可以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延伸到税后净利润指标,考察各种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课税之间的关系。因政治成本假设涉及降低利润总额,可能相应导致所得税负的降低,因此从该视角出发,降低政治成本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标之间就没有冲突。如果该结论成立,盈余管理行为就具有既减少政治成本,又可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双重效果。由于债务契约假设和报酬契约假设均涉及增加总会计利润总额,而增加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税负就值得关注。此外,现实中为规避所得课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在少数。Bernard和Skinner(1996)就认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质环境而非大规模数据,并且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管理者操纵特定账户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个假设——所得课税假设。而且,基于该假设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无疑会丰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

(二)纳税筹划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部分重合单纯出于所得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在遵循国际惯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税负或最小化以后期间所得税支付现值,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的谋划与安排。可见,考量所得课税影响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业纳税策划与盈余管理两者之间形成了交集。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基本上不能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可极大地拓宽税收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例如,针对减免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纳税人可能存在将非减免年度的盈余转移至减免税年度,导致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乃至重亏,至于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可以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三)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交织关系会计谨慎性原则是指鉴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风险,要求对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会计确认须持谨慎的态度,即应充分估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而一般不确认预计的收入或利得,或须十分谨慎地予以估计。但该原则如不仔细加以运用就可能导致滥用,造成不必要、不诚实的盈余低估,或者通过压低披露某一期间的盈余来提高另一期间的盈余。尽管该层面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旨在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别,但比较明显的经济后果就是国家税收利益容易受到谨慎性原则的侵害。可见,过度运用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一种表现,并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基于稳健性原则考量的会计核算对盈余的影响与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行为对盈余的影响之间可能难以划清边界,这对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研究中的模型构建、变量选取等方面均提出了不小挑战。

(四)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研究盈余管理不同目标的冲突程度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尽管都会存在盈余管理的倾向,单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的立足点不同,操控行为也不会一样,因此可能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在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可能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因此盈余管理的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权衡矛盾不会像上市公司那样明显,非上市公司会做低盈余甚至做亏,盈余管理的税负动机可能较易甄别。但上市公司可能就不是如此,最大化企业价值的理财目标要求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亏损公司会有做大亏损的倾向,而面临扭亏压力的公司则会极力做大盈余,同时在实证分析时,还须充分权衡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否则就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因此,上司公司盈余管理研究理应区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并分别考察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这样的研究结论会更为精确。

参考文献:

[1]王运传:《会计政策选择研究——从契约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厦门大学会计学位博士论文2003年4月。

[2]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6年12月。

[3]KevinHolland和RichardH.G.Jackson,Earningsmanagementanddeferredtax,AccountingandBusinessResearsh,2004.

[4]Phillips,J.,Pincus,M.and.Rego,S.,Earningsmanagement:

newevidencebasedondeferredtaxexpense,TheAccountingReview,2003.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3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有关的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备查账”为今后年度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提供准确资料。企业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例1]A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元、2000万元、2300万元;各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支出为:340万元、242万元、4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假如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且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2008年会计分录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

340

贷:银行存款

340

借:所得税费用

19.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7

2009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242

贷:银行存款

242

借:所得税费用

2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5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6

2010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443

贷:银行存款443

借:所得税费用

2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3.25

二、研究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简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进行纳税调减,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备查账”为今后年度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提供准确资料。

[例2]A企业2007年初成立了研发部门,并对某项新型技术进行研发。预计2008年能完成该研发工作。假如该企业2007年、2008年、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1)2007年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为185万元、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5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10万元。则A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50

贷:原材料

185

应付职工薪酬

55

银行存款

10

借:管理费用

25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50

由于(250x50%)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00,故应在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扣除加计的技术开发费(即100万元)。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100)x 25%=0

(2)2008年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研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6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5万元。其中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

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5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5

贷:原材料

100

应付职工薪酬

65

银行存款

25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人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

8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5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105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05

应纳税所得额=[250-(190x150%-85)-25]-25(万元)

应交所得税=25x25%=6.25(万元)

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5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105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纳税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6.25万元(105x25%)。

借:所得税费用

3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6.25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6.25

(3)2009年摊销无形资产价值及所得税处理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

10.5

贷:累计摊销

10.5

应纳税所得额=300+10.5=310.5(万元)

应交所得税=310.5x25%=77.625(万元)

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4.5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94.5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3.625万元(94.5x25%)。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26.25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625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4

【关键词】 税收信息化; 平台建设; XBRL呈报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071-06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金融的核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税收已经成为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年中国国家税收收入达到了119 158亿元,占一般财政收入的84.90%①。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管理手段落后等,在征纳税方面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难以制止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不少损失。

因此,税收信息化是在Internet网络技术发展中必然的趋势,也被提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第六条明确指出:“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目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纳税申报方面。自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金税工程三期,该工程是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的重要部分,其意义在于实现数据交换和挖掘,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真正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但是粗略统计,目前使用的纳税申报系统装有14套报表,表间逻辑校验公式大于700条,数据项18 023项,几乎所有的数据项都有格式限制,而且数据量在不断上涨中。如此庞大的系统和数据以及复杂的逻辑关系,不仅不利于进行税收的征纳,同时对于数据挖掘和数据交互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并不完全符合该工程的初衷。

另外,全球很多机构、学者已经认可了XBRL的运用和发展,并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XBRL技术工具中一重要组成部分为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作为20世纪末新兴并大热的网络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方式,XBRL自美国注册会计师霍夫曼提出以来便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1998年XBRL被提出并使用之前,中国信息披露的环境和质量较差,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会计信息监管环境缺乏严厉性,利润操纵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证监会对这类行为严加调查。而机构等广泛使用XBRL之后,获取信息的效率和可获得性得到了增强,信息披露的环境和质量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国内外学者几乎得出一致结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有用性、可比性、相关性、准确性、透明度等可以随着XBRL的运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并且减少信息不对称。会计通用分类准则XBRL的运用对于披露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有较为明显的作用,那么将其拓展,运用到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表当中去,会是一个不错选择。根据目前纳税情况,整个纳税系统的开发和修改需要进行更为深入和全面的探讨,本文从利用XBRL进行纳税信息呈报角度为税收信息化提出相关意见。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税收信息化的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税收信息化的关注由来已久,大多数学者关注纳税制度及纳税系统设计和改进方面。孟丽和尚可文(2009)在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纳税申报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纳税申报立法,强化税收服务,改革纳税申报方式,以更好地适应需求。米同好(2005)、夏碧野(2007)、于晓刚(2008)和张敬(2008)从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对纳税系统进行设计,包括基于WEB进行相关模块的改进及配备相关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

另外一些学者关注到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过程,并提出相关建议。欧阳浩敏(2007)认识到纳税系统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严重,利用“诺兰模型”和“米歇模型”,借鉴美德等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化经验,提出我国税收信息化改革的具体意见。孙丽莹(2008)从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出发,对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中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李小海(2007)通过分析税收信息化的进程以及现阶段的需求,提出税收信息化的必要性和相关改革措施。还有一些学者关注新兴电子商务中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包雪(2014)对电子商务中的征税问题进行分析,运用了博弈论的相关思想。

(二)关于XBRL的文献综述

自1998年霍夫曼提出XBRL以来,XBRL在全球诸多国家得到使用并广泛推广,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国内外对此的研究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XBRL的使用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XBRL的运用有利于数据挖掘(刘静,2004;Zabihollah,2002),满足信息间的交互,实现信息的差异化需求(Bonso et al.,2001;McDonald,2002;Teixeira,2002);同时,利用XBRL进行会计信息呈报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透明度,有效缓解会计失真及盈余操纵等问题(沈颖玲,2005;雷蕾,2011),进而影响投资决策(李芬桂,2012;Diane J. Janvrin, 2012; Vicky Arnold,2012)。另外,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准确性、可比性、完整性、相关性、透明度会因XBRL的运用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张天西,2006;李芬桂,2012;Debreceny et al.,2001;Turner and Zabihollah, 2002; Kernan,2004;Jon Bartley,2011),其作为会计信息呈报工具的有效性也因此得到验证。同时,Premuroso等(2008)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早期自愿以XBRL格式披露财务信息的决定显著正相关。

另外,除了XBRL对于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外,XBRL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影响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涂建明(2003)在其研究中表明,政府借助XBRL能够对其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政府各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政府的投资绩效以及政府绩效得到有效可靠的评估,结果透明性将更有助于公众监督。

三、XBRL在税收呈报中的运用

(一)XBRL在日本、爱尔兰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1.XBRL在日本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日本税务电子化程度较高,除建设E-tax税务平台之外,还将XBRL呈报格式引入税务电子化程度中。自2010年起,XBRL运用于财政服务系统EDINET,用来汇总上市公司数据,自2014年开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呈报须以XBRL格式呈现。

目前,用csv格式创建的财务报表和账目在商用会计软件中进行纳税申报,但是税务电子化后,E-tax上的网页申报将根据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进行XBRL格式的纳税申报,将XML转化为XBRL,提高数据挖掘能力。目前该项工程暂定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本XBRL体系如图1。

2.XBRL在爱尔兰国家税务系统中的运用

爱尔兰商业报告有限公司是爱尔兰XBRL开发、推广的公司,目前XBRL标准使用范围涵盖:中央数据中心、爱尔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爱尔兰税务局等。

目前爱尔兰纳税申报XBRL的使用分为两个有效阶段:

阶段1:会计年度于2012年12月31日结束,且符合爱尔兰LCD的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纳税申报采用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

阶段2:其他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需于2014年10月31日开始采用XBRL格式的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爱尔兰XBRL税收呈报结构如图2。

(二)XBRL纳税呈报结构及流程

整个税收信息化如图3所示,包含相关标准、运维体系、应用系统、服务器平台、存储平台、系统软件平台、测试环境、数据中心、广域网、灾备系统、认证系统等。在纳税呈报方面,主要涉及应用系统、服务器平台、存储平台、系统软件平台、测试环境、数据中心、广域网等几大板块。

进一步将整个纳税过程进行细分,加入XBRL呈报后所得到的流程如图4所示。

XBRL分类标准由链接库和模式文件两部分组成,同时链接库又包含了定义链接库、标签链接库、列表链接库、计算链接库和参考链接库五种。

根据图4,XBRL纳税申报表的呈报是由对XML文件进行解读转化而来的,因此在了解XBRL报表之前,需要对XML有一个较为直观、深刻的了解。

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下:

原始数据 XML数据

Li Ming Li Ming

No.999 Haisi Road No.999Haisi

Road

Shanghai,201424Shanghai

China

201424

在XBRL中,将需要报告的商业概念定义在分类标准中,标记的数据则存储于利用分类标准生成的XBRL实例文档中,但大致规则与XML语言十分相像。

一些基本信息的实例文档含全部基本信息,如下载报表的网址信息如下:

000001

一般而言,一个分类标准中不含任何数据,但通常会包括使XBRL实例文档成为有效文档的元素。该元素可以表示为:

XBRL标签和数据存储在实例文档中,如应交税金的具体数值,中间存放的数据夹在标签中间,例如:

<应交税金>10 000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仅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报表就需要填报3张,输入项达到350项,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复杂,手续繁复,对于数据的挖掘十分困难。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为例,如表1。

根据XBRL分类标准实例文档建立的相关规则和法规,对于上述申报报表附列信息进行XBRL呈报,如表2。

四、结论

我国税收信息化一直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位置,包括金税工程一、二、三期的开展都是我国税收信息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不得不承认,即使我国税收信息化开展多年,还是存在着信息冗杂、数据关系复杂,无法达到相应的数据挖掘能力。本文从税收信息化平台的构建入手,细化加入XBRL纳税呈报后的结构图、XBRL呈报,为实现数据挖掘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同时在整个税收流程中引入XBRL报表的呈报,设计相关流程,并在实例文档解读的基础上,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附表信息(一)为例进行XBRL初步模型的构建,为利用XBRL进行税收呈报提供了相对较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设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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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研究报告范文5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有关政策。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加上原申报表本身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报表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加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即将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纳税申报,但在实务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政策疑问,在新法实施前值得与同行商榷。

一、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条件是指:(1)存在关联关系:隶属关系、投资关系、虽不存在隶属关系(投资关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给资助企业(有排他性);(2)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3)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疑问:在纳税申报表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上未涉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上也未涉及。

建议:处理方法一:从性质上,应比照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视同赞助支出。

处理方法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金额。

二、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新《工会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的,这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的说法是一致的,但国家税务总局刚的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按计税工资的2%计提并上缴的才允许扣除的规定[注]又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精神相悖。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疑问:文件打架,会引起纳税纠纷。在纳税上,应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但当《工会法》在此,涉及法与规章的较量时,你说谁对?法院一般判税务局败诉,因为《工会法》的级次高于税收法规。

建议:再明确。

三、投资收益的无需还原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 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只是就“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的规定,新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中也作出投资收益“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的规定。

疑问:两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说到底是个填表说明,作为今后长期使用的规定似乎有失规范及严肃性。

建议:再明确、再规范。

四、三项所得(收入)分五年纳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五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疑问: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相应项目填列;“接受捐赠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项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建议:方法一:进一步明确。

方法二:对以前年度的三项所得需并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以前年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并入额”项目单独列示。

五、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问题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5行“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是指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

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附表一《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中“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亏损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

税收研究报告范文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1号)第二点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8.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

(一)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

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点减免优惠项目的,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三、附件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六)。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附件七)。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年取得省经贸委颁布证书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提供)。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附件八)。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九)。

7.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国发〔*〕40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情况表(附件十)。

8.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1号第二点第一、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其他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汇算清缴期享受的申请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国税部门仍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49号)及相关文件)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十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十三);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年已通过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报送);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1号第一点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十四)。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汇缴期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