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思考分析

“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思考分析

金融是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持续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强调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进一步明确我省金融业发展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金融业发展,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情况和“十四五”时期面临形势

第一节 发展情况

“十三五”时期是金融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全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和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金融行业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凝心聚力、砥砺奋进,全省金融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为推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坚强金融保障。

金融业综合实力稳步提升。金融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2020年末,全省金融业总资产10.4万亿元,是2015年末的1.5倍,年均增速7.93%。金融业增加值2105亿元,是2015年末的1.1倍,年均增速2.11%,占全省GDP比重8.4%,比2015年末提高1.9个百分点。金融业税收实现371.4亿元,居省内各行业第二,占服务业税收18.4%,占全口径税收8.3%。

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形成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各业并举,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功能完备、运行稳健的金融组织体系。成功组建金融控股集团,首家民营银行—振兴银行开业运营。盛银消费金融公司、锦银金融租赁公司、富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一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批设立。2020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216家。其中,地方法人银行142家,外资银行机构32家。法人证券公司3家,法人期货公司2家,证券期货分支机构495家(证券387家,期货108家)。法人保险公司5家。信托公司1家。区域性股权市场2家。小额贷款公司495家,融资担保机构324家,融资租赁公司1451家,典当行553家,商业保理公司352家。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18家。

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推进。通过系列改革创新,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统筹推进全省农信机构改革,农村商业银行达到30家;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支持下,引入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家战略投资者完成锦州银行改革重组。引导银行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以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要载体,全面推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省融资担保集团顺利组建,分别与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和朝阳5市合作设立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融资增信服务。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融资渠道,构建省再担保体系,加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筹措资金2亿元,设立全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金。成立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省“三农”发展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成功举办“金融助振兴—行动”。

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2020年末,全省存款余额67988亿元,比2015年末增长42.4%;各项贷款余额52209亿元,比2015年末增长43.9%。“十三五”期间,新增上市公司10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43家,新增资本市场融资额7290亿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2335家,5年累计实现综合融资397亿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金融资产规模2001.1亿元。保费收入1338.3亿元,是2015年末的1.42倍。赔付支出472.8亿元,是2015年末的1.27倍。保险密度3120元,是2015年末的1.46倍。保险深度5.32%,高于2015年2.04个百分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成功上市国内首个商品期权—豆粕期权,推出国内首个已上市期货品种的对外开放—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初步实现多元开放战略转型。2020年末,上市期货、期权品种27个。其中,“十三五”期间新增11个,交易量22.07亿手、交易额109.2万亿元,较2015年分别增长97.73%、160.40%。

普惠金融服务质量稳步提升。2020年末,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041.7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投放7048.3亿元,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44.7%,年均增速13.5%,高于各项贷款年均增速5.97个百分点;全省涉农贷款余额8639.7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新增涉农贷款投放1531.9亿元,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9.7%。科技保险试点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森林保险、医疗保险取得长足发展,产品创新加快,积极发挥了社会风险保障功能。

金融业整体平稳运行。颁布实施《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6〕87号)、《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30号)、《中共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锦州银行流动性风险妥善化解,改革重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农信机构改革化险有序推进,对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金融债权维护工作得到加强,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加快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时期,金融业既面临深刻的发展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

从国际国内环境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开展,世界呈现竞争优势重塑、经贸规则重建、力量格局重构的叠加态势,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全球治理体系深度变革,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全球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资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以人民币国际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龙头的金融改革开放和创新加快推进,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移动互联等前沿科技在金融领域应用范围持续扩大,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金融资源竞争“马太效应”加剧,将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也带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挑战。

从自身看,经过多年努力,在资源、产业、科教、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支撑能力,积蓄了强劲的发展势能,具备了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台阶的有利条件,也为金融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十四五”时期,将坚定不移扩消费、强投资、优供给,建设数字、智造强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全省金融业发展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和机遇。同时,要清醒认识到振兴发展仍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全省金融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融资方式仍以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金融业创新能力不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力较弱,民营、小微、“三农”仍是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地方金融组织存在多、小、弱、散问题,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持续凸显,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居高不下,金融风险的化解处置工作和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将是面临的长期任务。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振兴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关键窗口期,也是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关键时期,既要把握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特征、金融改革创新开放的机遇,更要正视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推进金融助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

第二章 “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党中央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系列决策部署和金融改革的各项要求,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开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改善金融环境,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加强金融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创新、协调、绿色发展的支持,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助推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地方金融工作中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政策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业务,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打造多元化、多层次、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在中小企业、“三农”、民生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作用,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共生共荣。

坚持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核心目标,发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省)作用,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补齐金融监管短板,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建立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提高预警能力和管控水平,提高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做实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机制,严防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探索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及时处置问题金融机构,阻断风险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坚持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机构创新、产品工具创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地方金融改革,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改革试点政策,推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高度重视金融科技,提升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务创新的作用。落实“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战略部署,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不断提高金融双向开放水平,务实推动与东北亚、欧洲、东南亚经贸合作,深化东北区域合作,主动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不断扩大在共建“一带一路”和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影响力。

坚持以加强法治建设为保障。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加强地方金融法治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金融业“放管服”工作。推进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惩处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和行政监督力度,持续开展金融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普法力度,保护各类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法治队伍建设,提升金融执法水平。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金融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条主线,在全面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确保地区金融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争取到2025年末,金融业总资产超过14.5万亿元;金融业增加值超过3000亿元,年均增速不低于全省GDP增速;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达到6.5%,不良贷款率回归至合理区间;资本市场累计融资400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7%左右,保险密度达到5000元/人;六类地方金融组织减量增资;融资担保服务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在保余额实现150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不低于400亿元;典当余额不低于6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低于500亿元;商业保理业务余额不低于100亿元;股权交易中心新增融资额200亿元,新增托管股权200亿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交易规模新增700亿元。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提升。金融产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不断创新,自贸区金融改革持续深入,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实现金融对重大战略、重要领域、双向开放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金融普惠性程度显著提高。服务乡村振兴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不断丰富,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金融服务获得感。农村和城乡社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地方金融改革深入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农村信用社全部完成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广覆盖、差异化发展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体系逐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升,支农支小作用更加突出。金融控股集团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提升市场竞争力,逐步打造具有国内影响力的金融集团。

社会融资结构明显改善。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信贷、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及中间业务市场进一步发展,多种直接融资方式快速发展,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明显提高。

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化。金融法治环境日趋完善,金融信用环境进一步改善,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进一步提升,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识别、计量、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

第三章 培育市场主体 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一节 持续优化银行体系

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发展的银行体系。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银行机构发展方式转变,有效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银行体系。大型银行机构要继续发挥经济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改进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股份制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发挥机制体制灵活、市场意识强的特点,充当服务地方经济的先行军。地方中小银行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明确市场定位,完善公司治理,突出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增强服务地方经济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投入力度,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客户体验,以数据提升精细化管理,优化金融生态圈。

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在促进地方经济融资发展中的主要作用,促进信贷总量平稳增长。完善省、市政府的激励机制,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进一步健全引导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相互协作配合的信贷投放机制。保持政银企对接常态化,着力保障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需求。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三农”、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比重。引导银行机构减费让利,依规合理确定信贷利率水平,降低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

有序推进地方中小银行改革。按照“稳定县域、城区整合”原则,稳定农信机构法人主体地位,实施完成农信机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全部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建成产权明晰、治理规范、资本充足、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现代农村中小银行体系,有效提升对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分类改革,按照“好银行”标准组建辽沈银行,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坚持“坚守县域、回归主业、小额分散”市场定位,优化村镇银行体系结构,提升服务功能,完善以主发起行为主导的股权结构,更好发挥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战略风险管控作用,实现村镇银行良性运营。

第二节 加快发展非银金融机构体系

加快证券期货业机构发展。支持法人证券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资本规模,完善业务牌照,实施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综合能力,建设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证券公司。支持法人证券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证券公司。支持国内外知名证券业机构在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等,吸引证券业机构在设立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研究咨询和投资银行等专业化子公司,引进培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证券业服务机构,构建种类齐全、服务高效的证券业机构体系。支持各市出台政策,推动法人期货公司做大做强,鼓励在当地设立或引进期货公司法人机构、区域总部及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

积极发展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健康发展,不断做大做强,树立审慎经营理念,明确市场定位,完善公司治理,增强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多渠道、全方位新设或引进互助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科技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一批新型保险法人机构,适度引进具有先进管理经验、运行机制和保险技术的内、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保险公司设立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推动设立更多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业机构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省内保险公司在省外、国外设立营业机构,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扩大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覆盖面,完善与农村市场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异,促进区域保险协调发展。

推进保险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多领域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有序投资设立中西医等医疗机构和康复、照护、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机构。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等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将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医疗责任、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加强科技与保险融合运用,鼓励互联网、科技服务、通信、医疗健康、汽车零售等领域企业与保险业跨界融合,提升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

做强金融控股集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推动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把集团打造成为功能齐备、运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投资与管理平台。集团通过归集国有金融资本和参股、并购、新设等方式,形成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和担保、产(股)权交易中心、信用数据平台等准金融机构的完善体系,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规范的股权管理。集团要建立穿透式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与控股公司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风险防火墙。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厘清职责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发挥集团的风险防控平台作用。加大对集团的资本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构建金融股权管理、政府投资融资、金融基础设施与服务三大功能板块,实现业务协同、板块联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

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稳步发展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引进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在设立业务总部,支持合格主体新设专业性信用评级机构,探索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业务。支持在设立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企业创新金融业态,增强传统金融业服务效能。

第三节 推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

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运营质量和服务能力。推进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引进合格投资者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减量增质,创新产品服务,实施错位发展,逐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地方融资能力。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财政、税务和司法等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推动出台相关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挥功能作用。加快与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处置,通过市场化资产处置和畅通法律渠道等方式,帮助有需求的地方金融组织恢复流动性,促进其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大力推动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发展。统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建成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为载体,各级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适应产业发展需要,覆盖全省的再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提高业务对接效率。

发挥地方金融组织功能作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降低小额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逐步成为信贷市场必要组成部分,发挥金融毛细血管作用。鼓励典当行充分发挥“方便、快捷”优势,回归本来属性,体现“救急”社会责任,提升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服务水平。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物”功能,提高直接租赁、经营租赁的业务投入,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积极发挥商业保理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优势,做好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引导省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运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转让、追加投资等多种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逐步形成自身独特的差异化发展能力。

第四章 完善市场体系 提升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效力

第一节 加强资本市场主体建设

全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牢牢把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通过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推进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大力推动先进制造、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特色优势领域企业上市融资。落实各级政府上市扶持政策,按照“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机制,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建设,上市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有计划、分阶段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设在的资本市场服务基地上市培育、专业培训和专属通道功能,畅通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快速成长壮大。

逐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1〕10号)精神,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坚持“压降存量、控制增量”原则,清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引导优质上市公司利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优化产业链和供应链。支持省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内外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推动上市公司守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公开披露信息质量。鼓励各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专项基金,帮助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化解风险。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引导省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到“新三板”挂牌,利用公开市场融资发展。支持市场认可度高、经营业绩良好或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优质中小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利用公开发行机制发行股票融资。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高成长性的创新型企业申请在创新层挂牌,支持符合基本挂牌条件企业申请在基础层挂牌,鼓励挂牌企业通过做市交易等方式促进股权融资。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设立服务基地,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对企业的服务能力。

大力支持债券市场融资。引导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等进行融资,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债券融资,获得大额中长期资金,形成与银行贷款互补的融资结构。积极推动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公共事业收入、不动产收益权等资产证券化。支持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推动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发展,盘活基建领域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合作,加大对企业的债券融资培训辅导力度,引导企业利用国家支持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新型债券的政策机遇进行融资。加大对政府专项债的利用,多渠道满足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节 积极推动基金市场发展

大力发展基金投资体系。有效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联合省外优秀管理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等方式,增加基金主体,丰富基金市场。落实支持基金发展政策措施,依托盛京基金小镇、大连高新区、白沙岛金融生态小镇等,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各类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推动民间资本向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集聚,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鼓励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围绕主业投资与并购,延伸产业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自然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活动。鼓励设立海外并购基金,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吸引基金行业投资入辽。加强与部级投资(引导)基金的合作,联合国家(引导)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向部级投资基金推荐优质项目,争取部级投资基金在投资。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积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抵扣试点,研究制定对各类基金的税收支持政策,吸引域外天使、VC、PE等各类基金来辽投资。支持各地区研究出台支持基金行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吸引域外基金、人才等资源落户,打造引领东北振兴的私募基金集聚区、创业投资活跃区、产业转型赋能区。加大对企业路演能力的培训,提升企业路演成功率。

第三节 稳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功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升市场规范培育功能。鼓励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各级政府依法依规采取资金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企业挂牌和培育成本,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有上市意愿的挂牌企业开展基础培育工作,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个性化、高效率的服务,为全国性证券市场培育后备企业资源。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以私募股权为抓手,提高直接融资服务能力。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地方政府、银行机构开展多方合作模式,依法依规为企业融资建立健全补偿、代偿、贴保、贴息等相结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夯实股权登记托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基础。将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全省统一的股权登记托管平台,持续完善股权托管交易系统。完成各类商业银行股权登记托管,明晰银行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股权登记托管进程。进一步完善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引导鼓励挂牌企业按照规定披露企业资产、财务及生产经营相关信息。

持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信用环境。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挂牌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完善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披露制度。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和吸引合格投资者参与,不断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争取成为向“新三板”转板、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等金融创新业务的试点区域。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认知度,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全省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作用。

增强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资源整合和配置功能。完善区域金融要素市场体系的核心战略,做优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发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地方金融作用。依法依规发展国有金融企业股权转让业务,提升资产转让服务专业化能力。拓展政府PPP资产转让项目交易,打造全国重要的非标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第四节 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

增加品种供给和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持续丰富完善品种序列,重点推动东北亚区域战略性期货品种上市,加快推进粮食、木材、化工、高炉炼铁炉料、航运等品种上市和特色品种开发,构建多元化产品体系。加快大豆国际定价中心建设。拓宽期货国际化业务,持续开展铁矿石定价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期货、期权品种对外开放,丰富对外开放路径与形式,促进形成境内境外连通的开放型市场格局,为建设全球大宗商品风险管理和定价中心创造条件。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自主技术系统建设,推进规模化、集成化“两地三中心”数据中心布局,加强战略性、前沿性技术应用,建设数字大连商品交易所,完善全球化的基础设施和市场服务。

促进实体经济与期货市场深度融合。鼓励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展场外市场,围绕大宗商品生态圈、交易中心和价格信息中心建设“一圈两中心”,扩大仓单交易、商品互换、基差交易、场外期权等各类业务。鼓励大宗商品行业企业参与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市场建设。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与省内运作规范的商品现货市场联动合作,搭建期货机构与现货市场的对接平台。鼓励省内技术企业与大连商品交易所合作,共同研发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大宗商品领域的应用。研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支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保险+期货+银行”等业务试点,推进银行将“保险+期货”业务纳入授信审批体系,发动农业担保公司基于“保险+期货”业务提供担保支持。进一步扩大县域覆盖面,为更多县域农户保收增收。支持企业在期现结合方面进行探索,引导省内产业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营方式优化升级。

推动金融资源集聚。增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龙头地位,持续出台政策措施,利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区位优势,大力引进和培育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以及信息、技术等行业服务机构,推动期货、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资源向及大连集聚,丰富金融业态。支持大连市从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为大连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保税交割、港口作业、物流监管等环节的支持,落实相关人才政策,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引进高端人才和业务骨干提供税收、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支持。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在锦州、营口、铁岭等市增设期货交割库,发展期货仓储交割及保税交割业务,带动港口和物流等行业发展。继续举办产业企业风险管理大会、玉米产业大会、机构衍生品论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品牌峰会,营造有利于期货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丰富金融供给 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一节 金融支持重大战略实施

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金融在建成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进入,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支持银行机构根据创新创业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资金需求及风险收益特征,在贷款准入、信贷审查审批、考核激励、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广运用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满足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推进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和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更多雏鹰、瞪羚、独角兽和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持续开展“科技企业投融资常态化路演”活动,向全国投资基金、银行机构、上市公司推介科技创新型企业。

服务数字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数字化商业模式创新和传统金融机构智能化重塑,提升产品创新、风险防控、数据赋能和服务开放能力,使金融服务更加智能化、人本化、开放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为龙头企业、互联网企业打造的产业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对创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新一代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移动通信等数字化产业的金融支持,推进符合条件的数字产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区块链金融、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智慧金融新业态,稳妥推进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应用。

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民生优先、发展共享理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发挥农业银行、农信机构、邮储银行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三农”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支持“智慧乡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乡村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惠农服务和金融服务。加大“棚担贷”“棚户贷”特色产品推广,支持优质特色设施农业项目发展。支持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推动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主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快县域布局,完善“三农”领域服务网络,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加快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优化市场结构,进一步推广“保险+期货”“保险+期货+银行”覆盖范围。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乡村振兴基金。

支持“两新一重”建设。积极向国家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争取政策性银行为“两新一重”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资金。加强省政府与国有大行的战略合作,鼓励国有大行加大对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支持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国有大行增加对轨道交通、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仓储物流、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推进银行机构继续支持徐大堡核电站3、4号机组、重点供水二期工程、沈白高速铁路等“十四五”时期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县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卫生等资金投入,补齐县域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服务优化全省区域布局。整合金融资源,优先满足打造沈阳、大连“双核”牵引的“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资金需求。支持沈阳都市圈金融一体化建设,引领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创新经营理念和服务模式,发挥都市圈内各城市比较优势,以金融行业要素流转引导区域内产业转移与承接,助推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支持以大连为龙头的沿海经济带发展向海经济,推动海洋经济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海洋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扶持海洋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的金融支持,为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助力海洋强省战略的实施。支持阜新、朝阳、葫芦岛等市积极与北京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合作,率先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助力部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大对东部绿色经济区建设的金融支持,提升发展生态经济的金融服务,支持东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

支持碳减排和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大力发展碳金融。做好绿色金融标准实施工作,落实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积极争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推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等产品创新,加强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培训。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气候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激励机制。建立绿色项目库和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结果运用,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绿色低碳产业融资需求。统筹利用地方财政各类环保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抓好补贴和补偿政策落实,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对绿色投资项目的财政贴息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西部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工程和东部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第二节 金融支持工业振兴智造强省

支持做好“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三篇大文章。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大对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工业等“老字号”产业链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创新的贷款支持,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技改贷款、信用贷款。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合力,降低石化、冶金、菱镁产业等“原字号”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原字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等直接融资。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机器人、民用航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先进医疗装备、氢能等“新字号”重点产业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新字号”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强产业链。

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企改革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融资,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主体相关方的权责边界,依法理顺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依法依规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资本运作加大市场化并购力度,优化经营机制,提高运营质量,推动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促进金融机构对接合作,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有效防范国有企业债务风险。

支持军民融合发展。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军民融合事业部、军民融合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开展专项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军转民”“民参军”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发展军民融合产业链金融,加强与军民融合产业链核心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合作,开展贸易融资和应收账款抵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军民融合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创新能力强、融合潜力大的军民融合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节 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推广特色产品,在稳外贸、稳就业、保市场主体、保供应链产业链稳定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多样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增强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力。支持保险机构发展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银行与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降低担保费用和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百亿送贷行动”“万户送贷行动”,使金融产品找准企业、让企业找对金融产品。发挥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灵活、高效、面广的特色优势,提高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降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发展完善科技金融体系。着力加大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适应产业需求、彰显科技优势的重大科技项目的金融支持。通过政府引导,政府性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搭建科技成果转化资本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参与创业创新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科技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丰富科创类基金长期资金来源,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券融资,发挥资本市场对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的枢纽作用。

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支持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保险机构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建立供应链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第四节 金融服务“双循环”新发展阶段

增强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升级能力。发挥金融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作用,强化对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核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提供持续和稳定的金融供给,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手段,分类推进传统、过剩产能行业的优化重组,主动减少技术落后、经营不善客户的业务,将腾挪出的资源优先满足优质客户的需要,加大对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产能、转型转产、产品技术升级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法治化、市场化债转股,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降低杠杆率。

金融助力提升“双循环”效率。推动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加大对信用贷款、首贷客户的支持力度,提升金融产品的普惠性,减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摩擦和阻力。探索稳定、可复制的业务模式,强化金融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中的“卡脖子”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清除双循环构建中的“堵点”和“断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运用,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研究成果运用到精准识别客户、强化流程追踪、智能化营销、产品流程改造等日常经营管理之中,简化金融服务流程、缩短服务周期。引导金融机构规范金融业收费科目,适度降低收费标准,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让企业轻装上阵,提高竞争力。

促进消费产业扩容提质。创新构建消费金融新模式,推动金融服务与医、食、住、行等场景融合,为大众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金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支持居民消费升级。支持金融机构聚焦全域旅游、大健康产业、文化产业、共享经济、汽车金融等领域,积极引导各类资金投入,促进全省旅游消费、养老健康消费、文化消费、共享消费、汽车消费等扩容提质。支持金融机构紧跟线上线下业务融合趋势,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以移动端为线上平台,不断丰富线下业务场景,嵌入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民乐购,约惠”系列消费活动,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发放消费券、支持信用消费等措施,增强居民消费信心。鼓励银行业开展商户服务及商圈建设,为商户提供一体化支付解决方案,丰富消费场景。

第六章 扩大双向开放 提升地区金融开放发展水平

第一节 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

大力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把握国家金融业加快开放的机遇,利用后疫情时代人民币金融资产国际吸引力增强的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设立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和后援中心等分支机构,积极吸引国际性、区域性金融组织入驻。积极引进国际先进专业机构,吸引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入驻。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与合作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理财公司,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鼓励本土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股权、业务等领域的战略合作,支持驻外资、合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和拓宽外部市场。

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发展。推进“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海外区域布局,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等跨境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大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培育立足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金融品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并购贷款、项目贷款、出口信贷、融资租赁等多种手段,服务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政策性保险机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

扩大境内外投融资通道。加强与日、韩等国区域间交流合作,共同推动设立中日韩产业投资基金。加强与香港联交所等境外资本市场合作,推动外向型企业在香港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拓宽境外融资渠道。完善内保外贷政策,支持企业以境外项目、资产或股权、矿权等权益办理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境外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依法依规通过银团贷款和银企“走出去”联合体、共保体等方式,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统保平台”建设,对海外投资项目实现政治风险全覆盖。推进“辽贸贷”“连贸贷”等融资平台建设,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保单融资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涉外企业开展跨境贸易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一带一路”专项贷款、丝路基金和各类多双边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一带一路”项目。

第二节 深化区域金融合作

推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沈阳、大连市突出特色、错位发展,根据自身地理区位、经济基础、金融特色等发展各具优势、服务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依托沈阳、大连自创区、自贸区等建设为引领,建设沈大经济金融走廊,打造以沈阳、大连“双核”为牵引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沿海经济带地区金融核心增长极。依托沈阳产业金融发展模式,推进沈阳创新产业金融服务模式,优化金融对接实体经济机制,打造一批资本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影响力高的产业金融机构,建设成为全国产业金融发展的示范基地。依托国家对大连期货市场的战略部署和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建设定位,增强期货金融、航运金融的联通发展,推进大连市建设以全球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为核心内涵的区域金融中心。

支持金融一体化合作发展。支持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沿海经济带建设,科学设计区域内其他节点城市金融发展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突破行政壁垒,整合资源,探索推进各地区金融一体化合作发展。推动金融跨区域合作,支持银行机构建立联合授信及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信息收集、资产评估、授信额度以及风险防控预警等方面加强合作,逐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健全金融政策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等区域实现金融业务同城化,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深化国内金融开放合作。落实国家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设定统一的准入标准,推动系统化、制度化开放。进一步推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消除对民营资本的显性和隐性门槛,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营造更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评级机构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吸引更多民营机构和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强化竞争制度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申请各类业务资质和牌照。主动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加强金融战略实施空间布局对接,强化金融业空间布局与三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空间支点的连接互动,深化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金融业对口合作,支持葫芦岛、朝阳、阜新市主动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积极与北京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合作,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第三节 推动金融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创新发展自贸区金融服务。以自贸区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推动发达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经验落地实施。探索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依法依规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推进自贸区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便利化改革。探索研究出台配套政策,简化自贸区内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探索自贸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支持自贸区内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探索支持自贸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高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企业通过母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在自贸区内建立有别于区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

创新金融支持东北亚合作先行区。深刻把握东北亚国际局势,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务实推动金融支持,加强与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东北亚国家的合作,携手打造东北亚命运共同体。加强与日韩金融、经贸、产业合作。积极参与中日、中韩国家间对话机制,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双方或多方在高端装备、人工智能、节能环保、大健康等领域务实合作提供投融资服务,发展一批面向日韩、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的优质产业集群。高水平建设中日(大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探索开展中日跨境双向融资,输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多渠道引进货币兑换公司,在示范区内开展对日元的货币结算。支持金融机构为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加强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发展对接、打造锡赤朝锦等陆海新通道提供投融资便利服务。

创新金融服务中东欧经贸合作。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机构互设、金融服务对接,提供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加快推进与中东欧国家在资源开发和产业合作的进程。根据国家间的一般贸易和投资双边本币结算协议,发挥货币互换的便利作用,支持参与中东欧国家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推进与中东欧国家特色商品贸易升级发展,扩大优势产品出口规模,拓展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支持特色产品和服务进入中东欧市场。

第七章 完善监管体系 维护地方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节 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地方金融组织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地方金融组织各项监管配套制度,细化地方监管规则,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担责”原则,全面实施地方金融组织及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完善行业准入管理体系。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提高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促进地方金融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建成完备高效的监管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省金融监管局总牵头,各市金融发展局在全省统一监管授权和组织下具体实施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违规处置和风险防范化解的监管组织体系。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持续增强监管能力和效率。探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和管理、盈利、流动性状况进行评估,对高风险机构实施“强监管”,对优质机构予以发展支持。探索沙盒监管制度,发挥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创新能力较强的优势,推动地方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建设地方金融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按照系统化、集成化、开放性、共享性原则,推进“互联网+监管”,构建地方金融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穿透式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持续丰富监管系统内容,优化监测监管手段,提升对省内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局派出机构的协作,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对金融风险防控薄弱环节的统计监测能力,提升监管效率,规范地方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节 组织实施科学有效监管

优化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建设“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实施地方金融组织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管理。地方金融组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现线上“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次数”的要求,优化地方金融组织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深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和效率。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审批、备案工作,审慎稳妥开展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准入和资质管理,加强股东背景穿透审核,严格审核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加强业务范围、负面清单管理,防范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及违法违规渠道资金进入行业,规范机构健康运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分类处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机构合规意识。逐步推进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行业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地方金融组织要依法依规有序实施监管退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机构和活动。健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联动,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运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工作协同,建立和完善日常沟通协调处置机制,共同促进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有序开展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各类交易场所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完善监管规则,加强监管统筹,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金融监管。扎实开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防范处置、规范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有关工作,严肃查处投资类公司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第三节 加强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推动金融风险防控全覆盖。落实金融风险防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协调,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密切关注地方中小银行、企业债券、交易场所、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重点领域,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大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等行为,以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制定民间融资指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积极开展金融风险和责任教育,提升居民金融风险识别能力,树立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提高金融风险监测和防范处置能力。发挥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用,健全应对金融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舆情风险、流动性风险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机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金融风险防控,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水平。发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作用,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金融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行政部门和刑事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第八章 提升信用水平 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一节 优化金融信用环境

重塑金融信用环境。加快打造诚信,树立各级政府守信践诺形象,切实履行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鼓励各级政府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逾期欠款。鼓励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避免发生企业逃废债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等增信服务。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丰富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增强平台服务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效能。推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衔接,实现地方企业与金融数据资料共享。探索建立地市级或县级层面的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推动各级法院依法定期向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政府门户网站等依法向社会,构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个人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大力发展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培育现代信用服务市场。

第二节 维护金融法治环境

健全地方金融治理机制。完成金融监管有关地方立法工作,为全省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出台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贯彻落实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授权来源。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参与、协同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支持各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审判庭或专业金融审判团队,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实行快立、快审。建立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绿色通道”机制,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探索设立省、市金融法庭,实现对涉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强地方金融依法行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地方金融执法的公正性、有效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健全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诉讼机制,创新完善诉讼外金融纠纷处置工作机制。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金融违法成本。加强地方金融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执法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完善应用金融科技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工具,增强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金融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金融监管和法治环境。

审慎稳妥推进处置涉非涉稳工作。完善涉非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站在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继续深入推进陈案处置专项行动,因案施策,加快陈案积案消化。修订完善《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方式举报涉嫌非法集资信息,实现打早打小。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适当降低奖励门槛,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加强对举报者信息保护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行动,采取互联网排查、社会面清查、行业排查、资金异动排查、媒体和公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对各行各业、各种形式、各类名目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风险巡查排查,动态掌握风险隐患底数。

第三节 改善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服务环境建设。持续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金融结构调整为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和产品体系,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参与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设,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制度,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工作,参与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各项试点优先在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构建专业化、多样化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适用性和可得性。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支持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基础金融知识扫盲工程,推动金融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着力提高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金融知识普及率,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加强金融司法协同,提高金融纠纷预防和源头治理水平,切实降低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成本。

构建非法集资宣传防范立体化格局。省级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防非宣传教育五年规划,推动全省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进网点,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精心组织防非宣传月等品牌活动,积极推广社区金融服务站,在基层社区层面统合力量开展宣传。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营业网点日常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网点有资料、电视有新闻、报纸有报道、网络有宣传、微信有推送”的立体化氛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求,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金融发展规律,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牢牢把握金融工作正确方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好金融系统领导班子,建强金融系统基层党组织,加强金融系统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不断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深入推进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常态化纠治“四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就是我们自己”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金融环境,提高服务效能,为全省金融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完善金融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目标,细化落实责任,强化对全省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总体指导和统筹推进。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行业管理作用,构建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监管协调工作体系,完善金融资源调查、统计等配套制度,促进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共享,防范区域性、交叉性金融风险。

第二节 加强支持体系建设

完善金融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和优化金融业支持政策,构建支持多元化金融机构集聚、多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多渠道金融资源配置流转的政策体系,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支持各市持续优化金融产业政策,进一步创新金融机构落户发展的各项政策扶持方式,扩大金融专项资金规模,优化资金用途,保持金融产业支持政策的相对竞争优势。加大对法人机构设立、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学术研究、金融人才培育和金融中心推广等金融活动的支持。

加强金融发展科技支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研发与应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先进科技,完善金融服务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拓展金融服务场景,实现金融服务向主动化、个性化、智慧化转型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结合实际和发展需求,通过试点方式探索法定数字货币应用,科学谋划法定数字货币应用场景,促进进出口贸易、消费等领域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缩小与先进省份数字经济差距。支持金融机构用“新”业态服务“新”生活,通过5G、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开启服务创新模式,优化客户体验,推动金融服务广泛渗透到教育、医疗、交通、社保等百姓日常生活,触达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

第三节 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金融人才工作水平。聚焦提高金融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批熟悉金融运作、善于金融创新,能够加强金融理论研究、推进金融产业创新的人才队伍。实施“兴辽英才计划”,大力引育金融人才,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推动金融机构探索搭建金融人才引进平台,充分发挥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推动引领作用,创新金融人才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奖励激励政策,开展高规格的金融人才交流活动,分层次、多渠道引进高端金融人才,不断完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

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大力培养、选拔、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人才,科学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实施金融人才知识更新计划,加大现有金融人才培训力度,每年从省内党政机关、金融机构选派金融人才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金融机构、驻辽金融机构、金融发达地区挂职交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东北财经大学、大学等高校开展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金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立金融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人才交流机制,探索交叉培养、交流挂职等新模式,培养各领域金融管理人才。

第四节 强化规划督导落实

实施有序分类推进。充分认识金融发展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保持历史耐心,分阶段有序推进,不搞齐步走。准确把握金融区域发展和各地区资源、禀赋及基础条件差异,依据金融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

适时组织规划评估。研究建立规划实施工作评估机制,在规划实施中期或终期阶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注重规划与实际工作的衔接落地,增强金融业规划的实效性、引导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