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及海上船舶疫情管控工作总体形势稳定,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部通告〔2018〕1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上(水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以防范和遏制海上安全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防止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的各项措施,全面整治全县渔港、澳口内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清理取缔全县港(澳)口内涉渔“三无”船舶,进一步厘清部门和乡镇(村)管理职责,确保我县海上安全总体形势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无核定渔业船名、无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

(二)船上有捕捞设施或渔具网具的“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及分工详见附件。

四、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县安办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沿海乡镇场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2.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做好港(澳)口内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清查,协助乡镇实施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和拆解;组织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勘验和认定;牵头联合海警、公安海防等涉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海上各类违法违规涉渔船舶;依法查处违规船舶,涉嫌犯罪的,移交海警部门依法查处。

3.镇、村:组织辖区内港(澳)口自查清理,协助海警、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封港(澳)清查;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的政策宣传;负责组织专项行动期间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的拆解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稳控工作;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建造船舶的企业。

4.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现场的稳控工作,依法查处妨碍专项执法行动的违法人员、查扣后逃逸的涉渔“三无”船舶当事人和散布不实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打击涉黑涉恶组织。

5.工信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造(修)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船舶的源头监管;联合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查扣、拆解处置未持有行业许可开工建造手续的在建、已建的船舶,对违规修造涉渔“三无”船舶的造(修)船企业进行查处。

6.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的乡镇船舶建造、修造厂(点或作坊);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生产经营的造船(修造)企业。

7.海警部门:配合海洋渔业部门做好港(澳)口内涉渔“三无”船舶清查,协助乡镇实施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和拆解;协同海洋渔业部门强化海上巡查,严厉打击海上各类违法违规的涉渔船舶;联合海洋渔业、公安海防等涉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查获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8.发改部门:组织协调价格认证部门对专项行动中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价格认定。

9.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的对外宣传口径统一把关,加强网上舆论管控和舆论引导。

10.信访部门: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五、步骤安排

即日起至8月16日止,分为自查清理、清理整治、集中拆解、巩固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即日~6月21日)

沿海各乡镇场及县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动员镇、村干部和船管员开展辖区内港(澳)口涉渔乡镇船舶自查清理,逐村逐户逐船查清船舶用途、属性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对自查中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扣。

(二)清查整治阶段(6月22日~7月5日)

1.封港(澳)清查。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海洋渔业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联合对全县港(澳)口开展封港(澳)清查,重点清查渔港、澳口内的涉渔“三无”船舶,特别是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对现场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查扣、登记,乡镇要组织人员进行看管,对于有明确当事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于无主认领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进行公告处置。

2.海上执法巡查。结合海洋伏季休渔监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海上船舶疫情防控工作,各涉海执法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海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各类行为。

3.强化源头监管。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对船舶的来源进行追查,并依法对涉事的船舶建(修)造企业进行查处。

(三)集中拆解阶段(7月6日~7月19日)

由沿海乡镇场组织,公安、海洋渔业、海警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专项行动期间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集中拆解处置。

(四)巩固提升阶段(7月20日~8月16日)

由领导小组组织专项行动“回头看”和督查指导。重点对涉渔“三无”船舶是否清理取缔、拆解到位进行督查。对于专项行动后发现仍存在涉渔“三无”船舶的乡镇、村和辖区执法机构,领导小组将提请县政府采取约谈、通报、效能问责等行政措施,推动镇、村落实问题整改。通过回头看查找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乡镇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六、处置原则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上述闽政办〔2015〕29号、漳安委〔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专项行动期间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海警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集中拆解。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无视伏休规定,严重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民愤极大,常常冒险出海生产极易发生海上安全事故,影响渔区安全稳定,同时涉渔“三无”船舶也是海上船舶疫情防控的风险点,各沿海乡镇场和各部门要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积极融入本次专项行动,确保完成海上船舶疫情防控任务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向好。

(二)强化管控,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各乡镇场要进一步强化船舶监管,全面掌握辖区渔船、渔民动态信息,落实船东主体责任、船长直接责任,对涉渔“三无”船舶较多的乡镇要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列入“治乱”的重点区域。

(三)广泛宣传,形成舆论声势。沿海各乡镇场和各部门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不间断的宣传活动,深入渔村、码头、冷库、鱼货交易场所和渔船等,采用通告、标语、传单、宣传车(船)、座谈会等形式重点宣贯新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在渔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真正了解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破坏渔业生态资源及影响海上生产安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渔民群众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引导渔民群众自觉休渔,合法生产。

(四)重拳打击,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涉渔“三无”船舶下狠手出重拳动真碰硬,发现一艘查处一艘,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打击的工作格局,有力压缩涉渔“三无”船舶的违法生存空间,减少管控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