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作业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更好地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社管处字〔2019〕23号)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现特制定如下行动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研究,特成立区教科体局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周立新党委委员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科,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政执法与检查工作。

二、检查治理对象、内容、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治理对象:全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幼儿举办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语言能力类、研学类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二)检查治理内容:检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课程设置、招生宣传、竞赛(考级)组织、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即查即治,对非法办学行为进行分类处置及打击。

(三)检查治理时间与方式:全年每季度不定期,不定时地进行。(各组全年累计不少于6次)

三、工作分组及安排

为加快工作进展,确保工作实效,专项治理采用网格化管理。分成七个小组,分片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进行行政执法检查6次(其中1月至3月执法检查1次、4月至6月执法检查1次、7月至8月行政执法各1次、9月至12月执法检查2次),每次执法检查情况提交局务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年底总结报告附(摸底排查登记表,整改或停办通知书和现场执法照片)。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认真核查情况,准确掌握信息。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等形式,核实信息,详细填写《校外培训机构摸底排查登记表》(附件2)。

(二)查实问题,现场取证。各工作组要现场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全隐患,检查办学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取证并确认保存。(证照、场所、检查现场相关照片要与整改意见内容相匹配),具体行政执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检查是否证照齐全,同时持有办学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营利性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持有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是否“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是否存在办学行为与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符合的行为;是否擅自变更办学地点、办学内容、办学层次、招生对象、业务范围等;是否坚持“一证一校一址”;是否擅自增设教学点等;是否有规范的章程、发展规划、各类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在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备发一致;是否按要求公示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退费制度;举办者、校长、决策机构成员及教师财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建立学生台账,是否与学生签订了有效的培训合同;是否与所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否存在宣传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的行为;是否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承诺时违规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是否存在虚假许诺的内容,夸大其词,欺骗性的误导宣传的行为等。

2.办学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集中的安全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符合消防、卫生、房屋安全、室内环境质量等有关规定。

3.安全管理。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即查即责令整改;是否违规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它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是否远离高噪音、高污染区域;检查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的相关要求,各类应急预案、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等。

4.教育教学管理。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招生”的行为;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是否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是否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稳定的专职教职工队伍;是否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是否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是否存在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行为。

5.检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类处置,提出整改意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给出整改意见,并由组员签字确认,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提出整改意见: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已取得办学资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可通过整改达标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下发停办通知书。

2.证照齐全但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办学行为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3.有照无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已取得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超范围从事教育培训的教育咨询(服务、科技等)类机构,不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条件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幼儿的培训;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取得证照后方可办学。

4.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对未取得证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取得证照后方可办学;对不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条件的,一律责令停办。

5.对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招生”、“非零起点教学”的和存在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私自开设课后辅导班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中小学教师,一经查实,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妨碍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责令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并将其违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推送到征信部门,由征信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计入信用记录。

(四)汇总检查情况,及时分析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对促进全区社会和谐稳定和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实效。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按照要求,治理工作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执法的强大合力。

(三)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多种途径,加大执法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五)总结提高,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细化监管责任,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安全隐患。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作为创新社会、社区管理的工作重要内容,积极号召广大群众,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对教育负责的热心,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