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下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对策

新税制下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对策

摘要:新税制改革,不仅为施工建筑企业创造了诸多机遇,同时,还提出了更多挑战,导致企业想要更好的发展,必须进行适当转型。基于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以促进企业的发展。文章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为研究切入点,对新税制背景下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效益为目的,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角度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优化策略,以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开展收税筹划工作。

关键词:新税制改革;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

一、引言

“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实施后,近几年国家对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并出台了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这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的影响,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是当前企业重视的很大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企业,在新税制改革中,要积极加强税务筹划工作,以不断加强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而促使其健康发展。税务筹划是在新税制背景下,企业在遵循国家法律和税法的前提下,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安排等,进而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整,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同时,减少纳税金额,以使其获得更高的利益,进而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新税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业务阶段的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周期长、业务复杂、上下游关联关系广,整个经营期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下面分别对企业签订合同阶段,分包业务阶段和供应商选择方面提出税收筹划的方案。

(一)合同签订阶段税收筹划

1.合同类型和计税方式的选择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标注甲供材,清包工类型。所谓的甲供工程,指的是一个工程当中,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其中,对于清包工来说,属于施工企业,无采购权利,对增值税计算时,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为一般计税方案,另一种为简易计税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应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税率政策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式。对此,用“甲供材料”模糊界定来筹划税收。由于甲供材工程对部分材料或设备没有精确的比例确定,所以很多工程项目都被认定为甲供工程,因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案,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降低企业税负。

2.税率调整变化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我国先后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可能影响企业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企业与客户和分包方签订合同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接下来就增值税税率变动对企业利润和应纳税额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第一,客户和供应商均按现行含税价结算,与客户结算时因增值税率-销项税率降低,确认的收入金额增加1%/(1+9%)=0.92%,而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税率下调3%,进项税额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减少,因销项税降低比例较少,远远低于进项税降低比率,使得增值税额显著增加。第二,在客户方面,以现行含税价为主,而在供应商方面,则以新税率为主。这种情况下企业确认收入金额增加0.92%,工程成本不变,企业利润相应增加,对于倾销税来说,降低比率为营业收入的0.92%,而对于进项税来说,降低比率高于成本的1%,导致增值税显著提升。第三,不论是客户还是供应商,全都以新税率为主,这时,收入与成本保持固定,相应对利润没有影响,在销项税方面,降低比率为营业收入的1%,而在进项税方面,降低比率为成本的1%,因而增值税也会显著提升。

3.确保“四流合一”

所谓的“四流合一”,指的是在一份合同内,同流、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完全相同,签订合同时合同上业务内容与开具的发票内容、税率、税目要一致,合同相对方名称与发票上的名称和银行账户信息要一致。对于相应的发票来说,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则能够抵扣进项税。对于虚开的发票来说,均不满足上述要求,签订合同时这些规定标注在条款里。

(二)选择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很重要,为了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质量,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通过官方网站里调查企业背景,要选择有资质的,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信用好的供应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与进项税额有关,因此从供应商自采购阶段开始,逐渐对税务筹划予以改进。

(三)工程分包的税务筹划

专业工程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中,一般对工程项目一部分开展工程分包。选择分包单位要求必须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年底人事部公布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没有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来清偿。施工单位允许挂靠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对此企业选择分包商必须全面考虑,避免拖欠民工工资带来的损失。

三、新税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申报环节的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筹划

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把握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另一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来纳税。业主与施工企业进行了工程进度计量,且业主已经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企业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必须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必须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收到业主工程结算款一部分,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剩余工程款,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首先,在合同内,存在具体约定内容,以约定内容为主,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而对于其他款项来说,需要在工程结束,且验收达到标准后,再予以支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今后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当天。其次,在合同内,若约定工程进度结算的时间,则针对该约定,支付相应的资金,若合同内没有需要在工程结束,且验收达到标准后,再予以支付剩余款项的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企业与业主工程进度审批单签订之日。

(二)建筑施工企业预缴阶段的税收筹划

企业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跨越地区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这里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必须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一般情况下,企业与业主工程结算后才与分包商结算,当期不能及时取得分包商发票,导致计算预缴税款时不能扣除分包款。对此,企业应加强分包业务的管理,争取发票与业务要同步做到与分包商计价工程量相匹配,尽量保证对业主计价批复或者开具发票时点与对分包商计价时点,取得分包发票时点在同一月份。

(三)增值税留底税额纳税筹划

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又出台了财税(2019)年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制度。企业有留抵税额的情况下,需要好好规划期末(这里期末指的留抵税前六个月的第一个月)的留抵税额。未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计入后期,取得发票后,注意调配各期的留抵税额,保持连续六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不低于50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利用专票认证时间的调节空间尽量将进项税额合理分配至不同月份使其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四、新税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发票管理的税务筹划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金税三期的大数据,只要大数据系统把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出发点,对同一个税号下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追踪,虚开发票和假发票等问题都可以清楚地识别。这就需要企业建立起一个完整、规范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其次,企业要加强发票规范性审核,杜绝不合规发票入账,坚决拒收备注栏信息未填写,或者填写不规范,不全面的发票,坚决拒收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填写不合规的分包发票。最后,企业要加强电子发票的管理。对电子发票新的规定上明确有些电子发票无需纸质票据,仅用电子票据汇总单等报销。自2020年5月6日起,通行费电子票据将一次汇总、不用打印,可以直接报销。对于电子发票为了避免出现单位或个人重复报销、修改信息、出现财务造假要进行电子发票台长登记。通过编制EX-CEL表格,并且该表格有辨别录入重复发票提示功能。企业收取的电子发票信息都录入该表格里,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税额要录进去,如果遇到重复录入的发票,表格里提醒“该发票号重复”这样我们辨别出此张发票重复打印的,重复报销的发票。

五、结语

新税制改革与我国新时代的经济发展是相适应的,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结构改革,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就目前而言,企业在新税制的背景下,反而出现了税负上升的现象。基于这一现状,企业非常有必要对新的财税问题和近期的优惠减免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必须分析导致企业税负上升的原因,并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工作,不断降低企业的税负,以提升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培训等途径,加强财务工作人员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进而不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还要积极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对新税制相关政策进行学习,使其充分了解现行的税务政策,并逐渐转变观念和核算方式,进而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减缓企业税收压力,使其创造更多效益。

作者:古丽扎尔·吐尔逊 玛衣拉·吐尔逊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新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