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一、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难维权,医疗保险待遇低

其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维权难,主要表现为患职业病后维权难,工伤保险被变相摊派到职工个人身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由于从事的职业最终导致患上职业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农民工可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实际处理这类事件过程中,走司法程序的很少,而是各个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从信访维稳渠道解决。此外,根据我国的法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在缴费上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的制度。工伤是由于职业风险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障职工基本权利的义务,确保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享有生活、就医等方面有保障。我国规定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对于遭遇工伤事故伤害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由于执法不利,许多同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个人工伤保险,或者变相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分摊到个人身上而进行缴纳。其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否遵循的是个人自愿原则,但各地通用的做法是农民工只可参加大病医保,不可参与综合医保。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从原则上按照当地缴费率进行确定,缴费基数则参照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保待遇相当于新农村合作医疗,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

(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参保难,生育保险法律有待完善

我国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事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内,使得农民工在参加失业保险上存在困难。农民工多数不在户籍所在地打工,从事的职业具有的流动性和短期性特点。但国家仍强制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进行失业保险缴纳,增加了二者的经济负担。同时,现有的法律未明确农民工在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内,使得农民工的无法获得应有的生育保险保障,在生育期间没能获得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允许广大农村农民脱离土地,到城市当中谋生,原本被固定于土地中的农民从农村向城市进军。根据统计局的报告,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超过2.3亿且呈不断增长的势头,农民工是我国餐饮、建筑等行业的主要力量。大量农民工的存在,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也推动了国民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对于现代化建设进程起到重要的一个作用。在各个行业,农民工运用勤劳的双手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但农民工的处于权利的缺失和剥夺状态,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亟需采取相应的策略保护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一)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监管,单独设置农民工养老保险

其一,应建立全国联网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监管体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永久性账户,切实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监管。通过政府间各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设全国联网的农民工全国通用社会保险卡,形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会保险由地税部门负责收缴,由银行负责结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相互监督和统筹。从而,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跨地区转移,确保农民工在全国各个地区皆可用进行社会保险的跨地区缴纳和转移。此外,还应满足农民工灵活安排缴纳费用的的要求,允许中间中断后再续缴,确保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其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按照农民工的特点成立适合他们的法律规定,让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例如,考虑到法律角度的可行性,可先设立最低缴费的工资标准,减少缴费年限,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养老金,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权益。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未纳入到劳动鉴定制度当中,也没有工伤评残标准,且执行力度不足。农民工从事的建筑、机械等行业属于高危险性纯体力劳动,发生危险的概率高,因此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而言十分重要。第一,有必要扩大工伤保险法保护的范围,同样将农民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等原因致伤致残的纳入到工伤保险法覆盖范围之内。第二,需完善健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制度与工伤待遇制度,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少数的部分,由国家负担多数的部分,农民工无需缴费。农民工在工作过程当中遭遇意外伤害的,应享受应有的经济补与生活保障。第三,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伤残疾评定机制,完善坚定制度。例如,设立专门的伤残评定机构,对由于工伤残导致劳动力丧失的人群进行等级划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伤残评定的标准,确保能够为农民工做出合理的工伤鉴定,为用人单位给付农民工工伤待遇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其二,应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立法当中制定医疗社会保险法,确保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有法律保障,例如设定数额与年龄的基点可以灵活选择,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

(三)保障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权益和生育保险权益

农民工要获得失业保险权益,首先需以立法形式取消失业保险权益的户籍限制。其次,失业保险法仅适用于按照期限要求完全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这部分人,农民工若要获得失业保险权益还需满足诸如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在劳动就业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且接受就业与再就业的安置等等条件。应当将女性农民工纳入到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有效保护其生育保险权益;对于男性农民工,则根据其配偶所缴纳的生育保险情况确定其权益,若其配偶已有生育保险,则男性农民工无需缴纳生育保险。

三、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是推动我国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力量。和城市居民一样,农民工在城市当中工作和生活,同样遭遇到工伤、疾病、年老等生活风险,但却被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在外,且很难享受到农村的社会保障,当个人权益受损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和维护,不利于和谐社会之建立。因此,有必要正视诸如现行法律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之规定存在缺失,农民工的权益无法获得法律层面的实际保护,体现城市对于农民工不公平的现状,违背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理念等诸多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所在,实事求是提出科学合理的方案予以解决。

作者:韩东 单位:吉林长春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