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师在医疗机构中的定位

医院药师在医疗机构中的定位

一、我国现有药师的分类

在我国,药师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包括大学药学专业本科、大学专科和中等药学学校毕业的中、西药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目前,我国的药师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根据专业分

根据所学专业不同可分为药师、中药师和临床药师。药师是指高等医学院校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可获得药师资格;中药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药师,这里是指高等医学院校中药学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毕业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药师资格;临床药师是专门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他们具有丰富的现代药学知识,能与医师一起为患者提供和设计最安全、最合理的用药方案,在合理用药上帮助医师并起关键作用,协助医师在正确的时机为患者开出正确的药物和正确的剂量,避免药物间发生不良的相互作用,解决影响药物治疗的相关因素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能在临床合理用药中发挥重要作用。其培养模式目前大致可分为两种:在校培养和在职培养。在校培养即在高等院校设置临床药学专业,学制为5年,毕业后即可获得临床药师资格。但目前医疗机构临床药师的主要培养方式还是在职培养,该培养模式主要针对各医疗机构在职的药学人员,培训期为1年,合格者即颁发“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2、根据职称职务分

根据职称职务可分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从药学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者即可获得药士职称。从药学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从事药士工作满5年以上;从药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药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证明能胜任药师职务均可晋升为药师。专科毕业生从事药师6年、取得学士学位者从事药师4年、取得硕士学位者从事药师2年、取得博士学位者可报考主管药师。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管药师2年,或者其他从事主管药师5年后即可申请报考副主任药师。从事副主任药师5年后即可申请报考主任药师。在这里,中药专业和西药专业的职称分级是一样的。

3、根据注册与否分

根据是否注册可分为药师和执业药师。这里的药师即前文所说的职称药师。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截至2012年已有超过20万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然而,现行的执业药师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执业药师制度实施的初衷是为了像执业医师一样成为一种职业资格准入,但多年来迟迟得不到我国相关部门的承认。原卫生部于2006年11月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说明现在医院药师的职业资格准入还是职称药师。目前,我国药师主要就是以上几种,他们主要在医院药剂科、研究所、制药企业的研究部门、药检所以及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等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与我国不同,美国从2005年就开始停止了普通药学专业教育的招生,只办临床药学专业教育,其临床药学已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阶段,药师(特别是第一线的青年药师)几乎都是临床药师,这充分体现了美国药学教育和药学工作的核心已成功转移到了临床医院和社区的药学服务,这也是近期我国医院药学工作发展的主要目标。2医院药师的职责医院药师主要在医院药剂科(药学部)从事相关工作,医院药剂科(药学部)一般包括办公室、药库、急诊药房、门诊药房、中药房、住院药房、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制剂室、药检室、临床药学室、临床药理实验室等。各部门的职责也各不相同,总的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执行国家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严格遵守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药学各部门的管理制度。(2)保证药品质量,做好药品的保管和供应。(3)认真调剂,调剂时要做到“四查十对”,认真复核,并耐心为患者指导药物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发现问题及时与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联系解决。(4)做好医院制剂的研发、申报、生产、检验等工作。(5)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参与查房、会诊及病例讨论等,协助医师进行临床药物的合理选用,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6)开展药学情报工作,为医师、护士及患者提供药物咨询服务。(7)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保障本院药品应用的安全性、合理性,避免事故发生。(8)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医院制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制度、抗菌药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每月检查处方,分析、统计、通报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滥用抗菌药物,减少或延缓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9)做好药学教育工作,对实习学生及进修人员进行相关的药学教育,指导下级药师的技术工作。

二、医院药师的定位

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出台,医院药师的定位正在发生悄然变化。不论是“医药分家”方案也好,还是“取消‘以药养医’办法,实行药品零加成”方案也好,都可能会改变传统的医院药师在医院中的经济地位和作用。但从医院药师的专业定位来说,则不可能发生大的改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医院药师的独立性

在医疗机构中,“医”和“药”是两个独立的专业体系。医师开处方,药师按处方进行调配,二者的工作虽然紧密相连但互不干涉,医师只是负责为患者诊断病情和开具处方,而药品如何调配则主要由药师负责。另外,药师所进行的调剂、复核,对医院制剂的研发、申报、检验、生产,临床药学的日常工作,体内血药浓度测定,不良反应监测与抗菌药物监测等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需要专业的药学知识和专业的技术培训。随着医药技术和医药学的发展,专业分工只会越来越细,药师的专业性也将更加突出。

2、医院药师的辅助性

在医疗机构中,医师是核心,药师、护士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都是辅助其工作。只有医师先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后,接下来其余人员才能对患者进行检查、护理及用药。药师除了辅助医师工作以外,还对护士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有辅助作用。医师开出处方后,药师按处方进行调配,调配好药品后交予护士或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然后才能对患者进行用药。临床药师出现以后,医师要和临床药师共同为患者制订用药方案。但需要说明的是,临床药师并不能指导医师用药,而是对医师提供药学专业方面的技术支持,这虽然让医院药师在医疗活动中有了更大的话语权,但却并未改变其辅助性的本质。

3、医院药师的经济性

一直以来,医院药师所从事的药品相关收入都是医院的主要经济来源。就目前而言,医院药品的收入大约能占到医院全部经济收入的50%~70%。新医改提倡的取消“以药养医”、试行“药品零加成”,取而代之以收取医事服务费,貌似一种满足于各方面利益的皆大欢喜的做法。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首先,取消“药品零加成”,其目的无非是希望降低药价,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但目前“药价虚高”和“以药养医”的根本原因并不在此,取消15%的药品加成,并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本之道。其次,药品也是一种商品,其在医院的使用过程中需要经过采购、入库、出库、调配等步骤才能最终到达患者手中,这期间少不了医院药师的辛勤劳动,如果没有了药品的加成费用,那么医院药师的劳动价值又从何体现?药品流通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又由谁来支付?医事服务费虽然包含了药事服务的内容和成本,却把医院药学工作的特殊性完全抹杀了。笔者认为,“以药养医”固然不对,但“以药养药”却是必需的,有必要通过制订合理的药品加成比例来解决上述问题。

4、医院药师人员层次的立体性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习惯将医院药师与医师进行比较。相对于医师的高学历和高职称,人们往往认为医院药师的层次水平低下,这种单纯的横向比较是片面的。不可否认,医师是每个医疗机构中高层次人才最集中的群体,他们的人员层次分布呈“倒金字塔”布局,即学历和职称越高的所占比例最大,而学历和职称低的所占比例最小。现如今,医院药师的人员层次也与医师一样,也有高、中、低之分,只是和医师的人员层次分布不同。医院药师的人员层次分布呈现出“金字塔”式的层次分布,即随着学历和职称的升高,人员所占比例逐渐减少,这和医院药学的工作特点是密切相关的,不应将医院药师作为一个平面整体来看待。可以预见,随着临床药师队伍的不断壮大,高层次药学人员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大。

三、医院药师在新医改形势下的转变

目前,我国医院药学正在经历着从以调配为主的传统时期到以药学服务为主的临床药学时期的转变,国家也对此越来越重视,指导着医院药学向着这个方向转变。只是这个转变并不是要把医院药师全部转型为临床药师,而是要把临床药师作为医院药师的一个部分来发展,在做好医院药学的传统工作的基础上来开展临床药学活动,这在历次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和医院等级评审活动中已有明确的体现。然而,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和医院等级评审在药学方面检查内容的重点还是医院传统的药学服务,临床药学只是作为医院药学的一个部分来进行考核。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和医院药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原卫生部于2010年2月颁发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逐步取消药品加成费,增加药事服务收费项目,而从事药事服务的主体就是医院药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执行时却取而代之为医事服务费,虽然药事服务的成分也包含在其中,但收费的主体却变成了医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源还是“重医轻药”的观念在起作用,有些人看不到也不愿意承认医院药师在医疗机构中所发挥的独立作用,过于强调医师的主导作用,使医院药学工作者找不到自身的价值,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医改对医院药师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和机遇,新医改并不是要放弃传统的医院药学工作,而是要增加临床药学的工作内容,使医院药师的队伍不断壮大,功能更加完善,在医疗机构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总之,我国医院药师的基本职责主要是保证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和药品质量,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药学相关工作等。他们在医疗机构中有独立的专业特性,在日常的医疗活动中对医疗机构的其他部门有很好的辅助作用,其人员结构和医师一样,也具有很强的立体性和层次性,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无论以后我国的医院药学如何发展、医疗机构如何改革、是否取消药品加成和收取的是药事服务费还是医事服务费,我们都应清醒地认识到:医院药师在医院的作用不可低估,传统的医院药学工作不可能被丢弃,临床药学工作只是医院药师工作的一部分。传统的医院药学工作和现代的临床药学工作就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一样,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都是医院医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做好传统医院药师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来开展临床药学活动,才是医院药师正确的发展之道。

作者:李学林 徐涛 单位: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