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编辑的法律素养

学术期刊编辑的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鉴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以及信息传播的相对滞后性、封闭性,法律素养对编辑来说还不算重要,学术素养和文字处理能力才是编辑首要的素养。“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快捷性、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传统媒体时代不够突出的法律问题更为严重,从而给编辑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更是将学术期刊及编辑推上法律纠纷的风口浪尖。如果编辑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轻则会给工作带来被动,重则会给期刊、编辑带来官司。

一、“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作者的著作权为核心,涉及侵权等问题。“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实质变化。不同的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导致“一稿多投”等问题更为严重,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学术期刊编辑在应对新媒体等传播方式时无法正确处理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使得编辑在处理媒体融合发展时对相关法律问题无所适从。这些都要求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一)信息获取的便捷性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最为头痛的“一稿多投”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变得更为突出。“文责自负”一直是期刊应对投稿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解决投稿者与被侵权作者之间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挡箭牌,并且在传统媒体时代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理论上,“文责自负”并不意味着期刊对作者投稿的完全采纳,编辑要对作品是否符合编辑出版方针负责,对作品的规范化和完美程度负责,即编辑要保证作品符合出版标准。[1]传统媒体时代,最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就是“剪刀加糨糊”式的拼凑。一方面,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稿(纸质稿)的成本比较高,数量毕竟有限,危害也还不算严重;另一方面,学术期刊编辑识别投稿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赖于审稿专家及编辑个人的学术素养,因而以“文责自负”作为挡箭牌还是可行的。“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使“文责自负”的应对效力大大降低。就作者而言,各种数据库和搜索引擎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使作者通过新式的“剪刀加糨糊”拼凑学术成果变得更加便捷,网络投稿又大大降低了投稿的经济成本。这就使得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严重败坏了学术期刊作为道德价值正向引导公器的良好期待和形象,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就编辑而言,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编辑在识别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用“文责自负”来应对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质疑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站在法律的高度看待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及其严重性,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运用信息工具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滞后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我们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由于新媒体迅速发展,作者发表学术成果的渠道日益开放,这就对纸质媒体的独家发表形成了冲击,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应对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方面明显滞后。例如,什么叫“发表”?在微信、微博上公开叫不叫“发表”?可能期刊编辑在检测作者投稿的学术论文时,系统检测结果是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但编辑工作进入正常流程后,甚至是在要签版付印时,突然发现投稿者的文章在微博、博客上“发表”过了,那么这个时候编辑该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期刊学术评价的降低,会引发期刊与作者的纠纷。这就要求编辑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在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对这些问题做出初步的判断并妥善处理。

(三)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要求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学术期刊转型发展已经成为目前的大趋势。学术期刊如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在保持期刊学术特色的前提下提升学术期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实现学术期刊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所有学术期刊面临的严峻问题。这既是对以前学术期刊“孤芳自赏”的纠偏,也是对有些学术期刊盲目追求部门利益的纠偏。在学术期刊转型发展之路上,许多期刊已经做出了探索,例如新型数字出版模式、APP推送等。新的编辑方式要求编辑既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又明确工作中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编辑出版行为。例如,关于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合作者(包括编辑)之间的权利归属等问题如何处理?新型数字出版模式,是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特性全面提升原创学术作品科学价值的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方式,其新型合作方案包括数字与印刷出版合作经营、数字出版与总发行合作经营、数字出版与多渠道发行、多渠道转载发行合作经营、OA转载合作经营以及OA出版合作经营模式等。这些合作模式存在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独家授权会不会影响作者的权益、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作品的邻接权等)?学术期刊编辑,在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如果不具备法律素养,发现不了最基本的问题,就可能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甚至带来法律方面的纠纷。

二、“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应当具备的法律素养

(一)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意识

长期以来,学术素养和文字处理素养被认为是学术期刊编辑最为关键的素养,编辑审稿主要是审查文章的政治质量、学术质量和表达形式好坏。法律素养似乎只是法学期刊编辑需要具备的素养,与非法学学术期刊编辑没有太大关系。即使在互联网时代,学者在研究编辑的核心素养时也认为期刊编辑的核心素养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元耦合的知识结构、学术能力、信息素养等,并没有凸显法律素养的地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期刊编辑认为编辑业务主要是与学术打交道,学术期刊从事的是公益事业等。这种想法本身没有错误,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稿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学术期刊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学术期刊编辑如果不能及时应对,将很难适应这种形势变化。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意识。在法律意识的支配下,学术期刊编辑在处理编辑工作的相关法律关系时,就不会仅仅局限于学术的范畴,而是会主动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专家,主动去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依法维护期刊的合法权益,防范期刊业务纠纷的发生;在发生业务纠纷后,也会站在法律的高度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正确评估自己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学术期刊编辑预防、处理期刊业务涉及的法律纠纷,不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法规是不行的。学术期刊编辑业务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围绕著作权展开的。笔者认为,学术期刊编辑在掌握《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还应当了解并尽量熟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一,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着重了解作者享有的基本著作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了解期刊的基本权利———专有使用权、版本权、删改权、摘编权、标注作者身份权、转载权等。第二,了解合同法基本知识,明确稿约、作者投稿、编辑部采稿通知等行为的法律属性,正确处理期刊与投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了解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如果有可能的话,学术期刊编辑还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是由于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立法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常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对相关纠纷的处理。

(三)提高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

法律意识具有模糊性、朦胧性、非体系化、非理性等特征。有了法律意识的指引和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基础,学术期刊编辑提高法律素养,进一步需要做的就是提高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运用法律武器预防期刊业务纠纷、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解决期刊转型遇到的问题,涉及编辑工作的各个环节,下文以解决“一稿多投”问题为例加以说明。首先,正确定性投稿行为,解决是否允许“一稿多投”的问题。投稿行为,有认为是要约的,有认为是要约邀请的。将投稿行为定性为要约邀请,其对投稿者的法律约束力就非常低,“一稿多投”应是允许的;将投稿行为定性为要约,则投稿者投寄稿件后就要接受要约的约束力。投稿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可以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判别。要约对象特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要约的构成要件。按照要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作者的投稿行为应当属于要约,特别是经过投稿系统投送的稿件。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回、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既然定性为要约,“一稿多投”就是不允许的。当然,作为例外情况,要约发出者在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相应地,作者投稿时也可以明确表明稿件为一稿多投,即作者表示愿意接受一稿多投的后果。其次,充分利用稿约明确投稿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遏制“一稿多投”行为的发生。稿约是典型的要约邀请,对投稿者没有拘束力,但是稿约可以对投稿者的投稿行为提出明确的要求,引导投稿者在投稿的要约行为中按照编辑部的要求来做。对此,有许多编辑部的“稿约”可供借鉴。例如,“来稿文责自负,凡因作品内容有政治性错误、不实、泄密,以及侵犯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作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期刊编辑部造成的损失”,“来稿应注明专投我刊”,“一旦发现一稿几投,在某段时间内不再接受该作者的稿件”,“如作者不同意被其他刊物转载和摘录,请予以声明,否则将视为放弃此种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期刊编辑部在稿约中对期刊免责的声明并不具备真正免责的法律效力,其真正的意义在于,期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投稿者追偿。

三、“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提高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自觉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传统媒体时代,“内容为王”是期刊竞争的基本法则。互联网时代,“内容为王”的基本规则没有改变,学术期刊编辑的综合素质仍然是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职业素质,只不过法律素质的地位比传统媒体时代更为重要。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都离不开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因此,学术期刊编辑不但要提高专业素质与编辑业务素质,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和互联网便利的学习条件自觉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身法律知识,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和立法精神,结合自身编辑活动中的具体案例,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学习,有目的地探讨。审稿环节,编辑除了要审查文章的政治质量、学术质量和表达形式好坏,还应该从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审查论文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作品来源是否合法,作品的署名者是否就是版权人;署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抄袭了他人作品;作品中引用是否合理;作品是否有禁载内容;作品内容是否泄密;是否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及商业秘密等。编稿环节,要维护作品的原意,不随意改变作者的观点;要注意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借以明确标示作品引自他人的学术思想、理论、成果和数据,既体现对他人劳动的尊重,又表明学术的继承性和严肃性。

(二)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编辑法律素养的培训

目前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多侧重于对编辑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的培训,对法律素养的培训相对弱化。因此,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编辑法律素养的培训。首先,在岗位培训中要加大法律素养培训的力度,使期刊编辑对法律体系有宏观的把握,初步形成依法办刊、依法处理期刊与作者法律关系的意识,努力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其次,利用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有关司法解释为契机,举办各种专题培训,强化编辑的法律意识。再次,业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期刊业务法律问题交流研讨会,给期刊编辑提供交流的平台。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要达到预期目的,必须从制度方面加强考核,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让编辑从培训中得到实惠,而不是仅仅为了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而敷衍了事。

(三)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利于预防期刊编辑过程中的法律纠纷,也有利于依法依规处理期刊业务纠纷,这对编辑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对法律素养形成具有引导作用。目前各个学术期刊处理涉及期刊业务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的“稿约”就是例证。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功能,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征求法学专家意见,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期刊提供合法、可行的各种制度范本。例如,规范的稿约等。再如,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类似于学术同盟性质的共同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制定规范严厉的惩罚制度,以震慑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