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民族文化保护责任研究

旅游企业民族文化保护责任研究

【摘要】

现行旅游开发模式下,大量少数民族文化被用于吸引旅游者,但云南旅游景区的部分旅游景点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歪曲、滥用等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已经给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在此现状下,为更好的做到云南旅游可持续发展与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保护的和谐发展,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对云南旅游企业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责任进行法律对策研究。

【关键词】

旅游企业;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保护责任;对策

云南作为多民族聚居省份,有着众多独特的民族旅游资源,这为更好的展示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推动云南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旅游企业作为云南旅游业重要的市场开发、推进主体,在对民族文化旅游模式的转变过程中不当的操作,也渐渐产生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问题

云南地处西南边陲,其中境内少数民族文化众多,风景各异。云南少数民族旅游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发掘和弘扬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另一方面可以有力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从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随着旅游者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旅游在现下时代潜藏着巨大的增值空间。所以,近年来云南境内旅游企业以此为契机,着重对云南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做了大范围的开发与推广,初步实现了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飞跃发展。但由于旅游企业承担着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责任,不可避免的会忽视甚至忘却了自身对少数民族文化所应承担的保护责任,为了达到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而不加限制的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严重的歪曲、篡改和滥用。

1、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中的民族文化日趋商业化。

经过笔者的实地调研,云南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中,民族文化已经遭到严重的歪曲,并失去了原有的底蕴,对真正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展示大打了折扣。如远近闻名的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代表性景点大理古城、丽江古城,其分别作为白族和纳西族生活聚居区本应是少数民族文化气息浓厚的区域,如今却是大量外地人的商铺,且所经营项目譬如饭店、客栈、饰品店、酒吧等严重缺乏民族特色,且大程度的粗制滥造。

2、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大范围山寨化。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也日趋强烈。来到云南这样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旅游的目的是想真正的体验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色,一睹真实的少数民族文化风采。然而现在的云南境内存有为之不少的山寨性少数民族文化旅游景点,严重的人工痕迹使其丧失了原有的旅行体验意义。最为值得诟病的便是位于云南昆明境内的云南民族村景区,其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建有多个少数民族村寨,却实则全是伪造的山寨品,其中的外部建筑和内里陈设均为高仿,缺乏固有的原汁原味,里面的各“少数民族人员”均是由工作人员扮演,不利于真正的少数民族文化展示,容易使游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了解产生认识偏见和误区。

3、少数民族旅游文化日渐淡漠并有消失之势。

在先前,云南作为西南边陲之地,地域偏僻且交通相对闭塞,导致云南大部分地区与外交流较少,此种情况下,大量的少数民族精品文化得以原始保留,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外来文化的迅猛冲击,致使云南的少数民族文化保留也受到严重冲击。譬如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地区,寺庙教育是西双版纳傣族传统的教育形态之一,南传上座部佛教及其寺庙教育与傣族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西双版纳傣族的传统文化就是通过寺庙教育加以整合和传承的,但随着外来现代学校教育文化的介入,导致傣族地区的寺庙教育与现代学校教育产生了严重的对立与竞争,且明显现代学校教育更占据优势。从这个视角便可看出,少数民族文化正受到外来文化的严重冲击,原汁原味的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也在逐渐消散。

二、云南旅游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责任的主体正是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企业,责任的客体便是针对少数民族及人类社会的传统文化。笔者认为,旅游企业对少数民族旅游文化的保护责任应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两个方面予以探讨。积极义务方面,旅游企业在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构建策划、具体实践开发及经营中均负有不能推卸的保护义务。譬如在对某景区的先期策划中,首要因素就是要转变固有传统的竭泽而渔式的开发观念,取而代之的应是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科学模式构建观念;加强预防机制的创立,巩固对特殊且重要民族文化的保护;在具体实践与开发经营中,严格按照既定的方针路线和规划实施,不能造成过渡的商业开发,确立相关的责任惩戒追究机制,加强对文化设置的保护;加强民族旅游企业景区工作人员的民族文化培训,加强保护意识等。同时,旅游企业还应承担不破坏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义务。时刻以身作则,加强企业观念自身保护意识的培养,在开发和推进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同时也能考虑到其中的不和谐因素,切实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强化云南景区旅游企业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责任的法律对策

以上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问题现状以及旅游企业对其责任保护问题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学的视角对云南旅游企业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责任进行思考研究,从而力图通过法这种最有力的社会调控手段来达到云南旅游可持续发展与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保护的和谐发展。

1、立法层面

旅游企业虽非保护文化的主要责任者,但在少数民族旅游文化的保护领域中应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有的旅游法、文物保护法、环境法中或多或少的已经有了相关规定。文化保护有专门规范,商业行为(企业责任)也有专门规范,都能够在不同层面进行规制。所以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立法来赋予其责任,还有待商榷。但毋庸置疑的是,在相关法律中增设必要条款,且完善配套的实施细则却是必行之路。

2、执法层面

首先要对旅游企业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树立企业规范的经营意识,定期对其经营现状进行监察考量,规范纠正不正当经营行为;同时着重发挥行政处罚对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强有力的手段作用,对只顾私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进行的恶意开发、歪曲开发、掠夺式开发的企业,坚决予以打击惩治,将事前监察与事后处罚科学的结合。

3、社会层面

在社会管理中,政府应加强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提高旅游企业对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识和责任;并可采取媒体与网络等现代手段对旅游企业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从而使旅游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责任的违反行为得到有力救济。

作者:侯殿龙 苗元菡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昆明理工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基金课题“旅游企业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责任的法学思考——以云南旅游景区为例”的研究成果,课题编码:2015YC047

【参考文献】

[1]付健.论旅游企业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责任[J].社会科学家,2006(6).

[2]李振南,敖姣莉.云南旅游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区域经济,2016(1).

[3]梁恩树.民族文化旅游中旅游企业的文化保护责任——以法理论证为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3).

[4]高小岩.甘肃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