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思考

网络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思考

1网络社会下公安廉政文化建设面临的机遇

网络作为网络社会交流的载体与媒介,其创造了在虚拟世界里人与人之间沟通交往的全新方式,例如通过微信、微博、QQ、MSN等各种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流的工具,极大影响了网民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网络社会下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信息内容与信息渠道获取的便捷,给公安廉政文化建设带来新的机遇。

(1)网络社会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了解社情与民意,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满意度。

多数的传统媒体只是单向传播的方式,主要缺乏对传播信息反馈的处理以及传播信息交流的互动。相对于网络社会下,新兴媒体的传播途径是双向互动传播,而且可以是多对多的双向互动,社会公众有效地通过网络相互进行言论沟通,交流自己思想。同样,相应的政府机关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了解社情与民意。网络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相对于传统媒体的民意传播渠道,网络社会逐渐成为传递原生态的社会情绪和群众民意的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下的民意表述方式更为快捷和自由,也由于网络民意没有经过刻意的限制,其所反映出的民意趋向与内容也更具有自然的、真实的特性。在构建适应网络社会下的公安廉政文化,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优势,合理有效地应用网络媒体技术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内容与政策,例如公安机关创建以“公安廉政文化”为内容的微博与微信平台,适时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信息,通过转发与点赞的形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调动起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欲望。随后,相应部门的工作者分析与检索以“公安廉政文化”为主要内容的高频词,根据社会公众对“公安廉政文化”反馈信息以及高频词汇,归纳与总结出社会公众对“公安廉政文化”反映的主要问题。根据得出反馈结果,公安机关及时通过网络平台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与沟通,回应与解答社会公众的问题与诉求,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满意度。

(2)网络社会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掌握当前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状况,制定正确的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革方案。

根据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6.9%,我国网民的数量也达到了6.32亿人。这些数据可以直观地表明我国从最初的少数人使用网络技术,到现今网络受众结构愈趋大众化、多元化,而且也可以间接地反映出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社会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相关的问题。因此,网络社会下,公安机关在建设公安廉政文化的同时,要善于提取与分析相关于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社会舆情,这些社会舆情一定程度上是公安机关廉政工作的晴雨表、风向标。与此同时,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以及2008年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文件都是符合网络社会下廉政文化建设的需求,公安机关也应该及时将相应的公安廉政法规以及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信息内容至网络,实现网络形式的政务公开,网络形式的政务信息公开可以更为有效地推动公安机关自上而下公正与公开执法,有效地促进网络形式的廉政建设,极大调动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合作的积极性,这样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较为全面掌握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状况,而且也有效提升公安机关廉政形象。网络社会中舆情影响之广,民众关注度之高,其都间接或直接地对政府和公安机关制定正确的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革方案产生积极影响。因此,网络社会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了解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状况,而且也促进和优化了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革方案。

(3)网络社会有利于促进与完善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革,提升公安工作质量。

网络社会下,网络媒体既能实现人与人之间双向沟通,也能对所反馈信息进行相关应用处理。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同时,要充分运用与把握网络媒体这一特有性质。尤其在开展网络形式的政务信息公开模式,公安机关在以“公安廉政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公开信息网站中,开设具有互动交流功能的平台,例如“公安廉政建设网上信访平台”、“公安廉政建设意见箱”、“公安廉政建设电子邮件”、“公安廉政微信以及微博互动平台”等,这样有效促进社会公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与交流,搭建了社会公众与公安机关领导直接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而且社会公众与公安机关在网上热议公安廉政文化的过程。这不仅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了解当前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状况,也有利于公安机关自我反省,查找自身问题,促进与完善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革,并且进一步明确公安廉政建设的努力方向。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重视与利用网络媒体的优势,正确的判断与分析有关公安廉政建设的网络舆情,提取其中有建设性的意见,不断完善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革方案,提升公安工作质量。

2网络社会下公安廉政文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信息快速交流和便捷处理是网络社会的基本特点。网络媒体作为现代传播的媒介,其具有自由性以及公开性。社会公众只需要在网络上简单搜索相关信息,就会出现海量的信息内容。而且社会公众也只需要简单处理信息内容,又可以迅速在网络上分享新的信息。在网络社会中,任何一名社会成员都是及时信息者与接收者,也由于个体差异性,对某一事物的信息也会有偏差,就会产生相应的舆论压力。公安机关要正确认识与了解网络媒体的不足,并能有效面对与解决网络社会下公安廉政文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1)网络媒体传播的及时性与迅速性,使公安廉政文化建设更应赋有时代感。

网络媒体传播相对于传统媒体更具有传播信息的及时性与迅速性,网络媒体可以将信息内容迅速并且重复多次地传播,及时地将信息内容于社会公众。而且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媒体也只需将信息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便可转发给其他受众。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网络媒体传播及时与迅速的特点,结合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及时将正面的相关信息于社会公众,在第一时间内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并且引导积极的社会舆论。这样可有效地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关注度,而且也极大坚定公安机关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决定。网络媒体之所以传播及时与迅速,也得益于其特有的网络用语。公安机关也可以合理地将网络用语运用到公安廉政文化建设中,使其更加具有时代感。尤其在宣传公安廉政文化方面,公安机关可以拍摄以“公安廉政文化”为内容的微电影,其中就运用当前流行的网络用语,将以往固定的官方宣传语言转变为俏皮的受众语言,适度地宣传公安廉政文化,这样既达到宣传公安廉政文化的效果,也丰富了宣传公安廉政文化的方式。

(2)网络媒体的自由性与公开性,使公安廉政文化建设更应在透明下开展。

网络社会另一大特点就是网络媒体的自由性与公开性,网络媒体公开性体现在网络媒体技术是向所有人开放,无所谓网络信息分享者与使用者的区别,这也就间接导致社会公众具有与宣传信息能力,从之前被动的获取信息客体转变为可以主动获取与信息的宣传主体。网络的这种自由开放性打破了现实社会对个体的许多限制,使网民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开放地投入到网络交往中,宣泄自己的情感,畅所欲言,自主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谈论,使个性、自主、自由的精神得到张扬。这也意味着在网络社会里信息可以很大程度地保证其完整性,也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公安机关要重视网络媒体的自由性与公开性,切实做到公安廉政文化建设信息内容真实的、适度的公开。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粗略包括精神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建设,特别是制度层面上,关于制定公安廉政建设的相关法规以及改革方案,公安机关应该主动地、及时地应用网络媒体技术将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因为,公安廉政制度层面上建设是可以直观展现给社会公众,而且网络社会下任何一名社会成员都可以是即时信息的者,社会公众运用网络媒体技术自由公开评论公安廉政工作,督促公开透明的公安廉政执法过程,完善公安廉政文化制度的建设,这也极大程度上使得公安廉政文化建设要在更加透明环境下开展。

(3)网络舆论的偏差性和炒作性,对公安廉政文化建设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

网络媒体的自由性与公开性,使得社会公众可以随时随地的在网络上发表对某些事物的看法,也可以随时随地接受与评论其他人对某些事物的想法。也由于社会公众的个体差异性,导致其对某些事物发表的网络评论有偏差,而且各异的网络评论就汇集成对某一事物的具有偏差性的网络舆论。同时,海量的网络信息内容也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再加上网络媒体夸张的炒作,将小问题无限放大形成不良的网络舆论,而且社会公众容易受到不良的网络舆论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应该重视网络舆论的偏差性与炒作性,尤其需要提前预防或打击某些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媒体技术恶意损害公安机关廉政形象行为,例如“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网络水军”等。这些特有名称都是形容某些个人或团体利用网络媒体技术刻意操纵网络民众,瓜分网络民意,在一定时间内形成对某一事物不良的网络舆论,严重影响网络虚拟社会的秩序。对此,公安机关应该注意网络舆论的发展动态并且要善于引导网络舆论与应对网络舆论产生的后果,特别是有关于公安机关廉政方面的舆情报道,分析引起舆论报道的来源是否真实与可靠,及时找到当事公安民警核实事件缘由,有效减少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廉政形象的舆论压力。公安机关不仅要提前预防或打击蓄意抹黑公安机关廉政形象的行为,而且更应该从自身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从精神层面上,公安机关应经常性地宣传公安廉政文化,充分让每个公安民警牢记廉政思想,践行廉政文化;制度层面上,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制定廉政法规与规则来制约公安民警行为。

3网络社会下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构想

网络社会下,公安机关要着重意识到网络媒体的重要性,善于将网络媒体的优势利用到公安廉政文化建设中,有效促进公安廉政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1)加强培育和引导公安民警的廉洁从政的理念,奠定网络社会下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公安民警作为公安工作的实践者以及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创造者、践行者,其自身具有的廉洁思想不仅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在社会中的执法的公信力,而且直接影响公安廉政文化的建设以及公安工作的公正、公平。尤其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各种传媒手段发达的背景下,公安民警是否具有廉洁从政的理念,对于整体的公安工作进程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因此,各级政府与公安机关的领导应该注重有计划、有层次、有步骤地培育和引导公安民警的廉洁从政的理念的方案,切实做到公安民警不仅在思想意识上具有廉洁从政的理念,而且,在具体的公安工作的实践中,践行廉洁从政的思想。尤其在公安机关中从事纪检与督察工作的公安民警,其更应该具备良好的廉洁从政的思想。同样在日常的公安工作中,从事纪检与督察工作的公安民警应起带头模范的作用,以身作则履行廉洁从政的理念。

(2)建立公安网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透明公安廉政执法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网络技术的迅速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平台,也因此公安机关应建立公安网络执法信息公示的平台,以执法信息公开化促进公安执法公正。同样公安网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不仅符合时代的发展与变化,而且更为公安执法工作的公正与公平提供展示的渠道。将执法工作公开是有利于制止公安民警违反使用执法自由裁量权。公正公平并且合法的公安执法工作的关键就在于公安民警是否自觉的公布执法的过程与结果,是否具有正规的公示途径以及社会公众是否具有获取执法信息的渠道。公安机关应及时有效的将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都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真正的实现依法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公安执法工作信息的公开化有利于社会的监督,也有利于公安廉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因此,建立公安网络执法信息公示的平台对公安廉政执法工作起到促进与监督的作用。

(3)创立公安廉政文化微博,促进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宣传和发展。

时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2010年底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善于借助网络微博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动平台,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进一步拓宽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而且随着网络媒体技术迅速发展,公安微博已经蓬勃发展,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创立“平安北京”微博,粉丝过500万、厦门市公安局交警刘毅创建“交警小刘”个人微博,帮助群众解决日常纠纷问题、广西交警全面开通“广西交警微博群”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创立“名警、名所、名队”微博群等。公安微博的数量不断增加与发展,都表明公安微博已经融入社会并且被广大的社会公众所关注。因此,公安机关应积极创立公安廉政文化微博,这不仅符合时代的要求,而且对于宣传和推广公安廉政文化建设具有推动的作用。

(4)强化公安廉政文化的电子档案管理,优化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果。

公安档案作为一种是承载公安文化信息的固态形式的精神文化产品,其本身就具有传播与教育的功能。公安廉政文化又是公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安廉政文化档案具有历史借鉴的作用,公安机关应该有计划、有条理地整理与管理有关建设公安廉政文化档案。尤其在网络技术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可以将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转变为先进的电子档案管理。这样既能促进公安廉政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又能丰富与完善公安文化的内容。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要充分意识到公安廉政文化的电子档案在建设公安廉政文化地中的价值与影响,并且有效结合先进网络媒体技术。其一,有效培养公安民警具备收集与管理现代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档案的思想与理念,并且能有意识地将整理的公安档案转化为电子版本,有效地作为完善与宣传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工具和手段;其二,公安民警应该熟练掌握现代网络与计算机技术,改进和优化管理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电子档案的方式,逐步建成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的网络化、科技化、信息化。以此,促进网络社会下公安廉政文化的建设。

(5)发挥新兴媒体的监督作用,督促和完善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从1994年开始,中国互联网技术发展已有20年,中国网民总量已达到世界网民总量的25%。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已经离不开网络媒体技术,网络媒体也成为继传统三大媒体纸质报纸、无线广播、TV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多数学者又将“第四大媒体”统称为“新兴媒体”。根据调查研究表明,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会选择网络曝光。可见,网络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略的社会现象,也成为网络下社会公众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样也成为加强与监督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公安机关应积极发挥新兴媒体的监督作用,例如在各自公安机关网站上开设“公安廉政文化监督窗口”,公布具体的举报流程并及时更新与社会公众举报的结果,切实做到督促和完善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作者:黄志浩 杨鹏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