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管理流域法规思考

生态系统管理流域法规思考

摘要: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黑河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机构能力建设为主线,提出构建“一大一小一中”三套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的思路。通过比对,指出折中方案较为可行,该方案包括充实流域管理内容、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及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流域机构能力建设并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和稳妥推进流域立法工作四个方面的内容。该方案设计根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符合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体现了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内容。

关键词:

流域生态系统管理;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

由于黑河流域的地形地貌复杂、气候条件多变、热点问题突出等特征,黑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可持续管理日益受到重视。黑河治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据统计,自2002年7月17日至今,已连续12年29次调水进入曾干涸10年之久的黑河尾闾东居延海[1]。但是,随着全球变暖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黑河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法规建设薄弱,已成为制约黑河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构建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为建立科学、高效、可持续的黑河流域管理实践体系提供有益探索。

1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1.1战略需求

1.1.1战略地位重要

黑河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跨青海、甘肃、内蒙古三省区,流域面积约14.30万km2。黑河中游的张掖地区,地处古丝绸之路和今欧亚大陆桥之要地,下游的额济纳旗与蒙古国形成了507km边境线,黑河流域还有我国重要的国防和军事科研基地。同时黑河流域又是一个以农牧业为主的汉、蒙、回、藏、裕固族等多民族聚居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1.1.2水事矛盾突出

黑河流域气候干燥,降水稀少、集中且蒸发量大,为典型的资源缺水型流域,流域水资源难以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平衡的需要,水事矛盾相当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更趋凸显,加上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且跨区域,协调管理难度大。

1.1.3生态危机严峻

作为西北地区灌溉农业开发最早的流域,急剧恶化的水环境明显影响黑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水循环过程的微小波动往往对该流域生态系统造成强烈影响。特别是近50年来,随着人类活动持续增强,中下游地区严重荒漠化,居延海干枯,黑河流域已经成为我国两大生态危急区之一和沙尘暴的主要策源地之一。

1.2实践需求

1.2.1理顺流域管理体制的需要

黑河流域管理局作为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是在黑河流域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而黄河水利委员会又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相关权限依托于水利部授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黑河流域管理局议事及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削弱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处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关系,亟须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生态系统管理,通过流域立法划分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其他配合主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在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对黑河流域实行统一管理。

1.2.2加强流域管理手段的需要

实现流域统一管理、协调行政区域管理和行业管理,是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其中涉及大量行政许可、监督和必要的处罚行为,需要依法具备相应的行政资格和能力。目前,黑河水量调度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正义峡断面下泄指标的完成和流域水资源的配置主要取决于上游天然来水过程。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于2013年批复了《黑河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旨在对天然来水过程进行有效调控,保证正义峡断面下泄指标并科学配置水资源,但还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由于现有的法律保障不足,流域管理机构在协调部门利益和区域利益上调控手段不足,力不从心。

1.2.3流域与区域统一管理的需要

黑河流域管理局通过协调地方政府及地方水务部门、用水单位及用水户行使其水资源管理和调度职能,但现行法律法规在管理职责和权限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造成在具体实践中流域利益和区域利益容易产生冲突。2012年4月黑河调水期间对黑河上、中、下游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中下游的用水矛盾十分突出,黑河流域管理局协调处理难度较大。2013年11月再次对黑河中游张掖市的甘州区、高台县和临泽县的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机构访谈以及入户访谈,发现黑河流域管理局和地方水务部门的联系主要发生在调水事务上,且具有阶段性,和其他部门诸如法制、环境保护、农牧等的联系较少。在张掖,灌溉与调水的矛盾十分突出,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其区域利益与流域利益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不协调。因此,寻找“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的结合点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2]。

1.2.4流域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需要

国家层面的立法还不足以支持流域的统一管理[3]。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现行流域管理制度的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4]。而且,黑河流域实务工作中常用的法规制度大多是水利部的规章和国务院、水利部及黄河水利委员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约束力有限,多为应急立法,这种分散性、不完整的立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流域管理实践[5]。同时,现行法规制度大多是实体性规定而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体法所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流域所经省区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都是围绕国家立法制定的实施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短,延续性差。由于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流域法,同位层级的流域管理立法(甚至是低层级的)无法协调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防洪等一系列问题。流域管理制度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法律冲突较为突出,如取水许可权的冲突。

2国内外流域法制化管理的启示

2.1国际启示

通过梳理主要发达国家和国家联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对泰晤士河、田纳西河、墨累-达令河、莱茵河以及欧盟水框架指令治理的经验,其流域法制化管理的启示如下。

2.1.1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国往往都以一部基本法为基础,具体制定并实施相关系列立法,不断细化和增加规范范围,通过区域立法与流域立法的有机结合、尝试区际立法等保障流域的可持续发展[6]。

2.1.2注重流域机构能力建设

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完善而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赋予流域管理机构一定的自主权,如英国的泰晤士河水管理局,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同时注重协商机制,建立和完善州内、国内乃至国际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协商机制,有力推动流域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阻力[7-9]。

2.1.3综合规划先行

各国普遍注重流域管理开发的整体规划,规划涉及面广,纲领性强,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流域内包括水资源在内的各类资源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使流域内各项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相互协调。

2.1.4注重行政、法制、经济、科技手段等方法的综合运用

各国大都利用水权、水价的杠杆作用,注重市场机制,以及工程和非工程手段的运用。同时重视水资源数据和情报的利用与分享,致力于建立完备的水资源数据库及先进的预警和监测系统[10-11]。

2.1.5强调公众参与机制

流域管理中许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各国大都注重公众参与且制定相应的参与机制,包括环境教育等内容,依法保障其权益的实现[9-10]。

2.1.6流域管理制度要有重点、分阶段地落实

流域管理内容涉及面广,所流经区域的人口、经济和社会等背景各不相同,各区域的履行能力也各不相同。因此流域管理在总时间表可控的情况下,要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落实[12]。

2.2国内启示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流域层面和省区层面均制定有相关制度并设立相关机构。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立法以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重要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其制度建设的启示如下。

2.2.1强调流域统一管理,树立流域机构的权威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的基础上,流域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更加符合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际需要。

2.2.2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

强调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和治理,完善水量的统一分配、调度管理及用水管理规定,做好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强城乡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等制度。同时,重视地下水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规范地下水开发的管理,禁止擅自开采承压地下水。

2.2.3常规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

严格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日常管理。同时,制定流域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等,建立应急水量调度的处置制度。

2.2.4注重生态用水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各流域一般都要求推进经济结构、种植结构调整,干流禁止开荒,防止生态用水被挤占,促进流域生态恢复。同时,建立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上、下游在排污超限,水质不达标方面的相互补偿标准,对减排企业和转产农民,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2.2.5围绕流域管理立法,制定配套措施

根据国家立法,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流域管理立法的系列配套制度或措施,使整个管理工作利于操作和执行。

2.2.6强化法律责任,增大处罚力度

明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较为全面的流域管理责任条款。

3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设计

通过法规体系建设,旨在通过公平协商,建立一套既能实现资源共享,各方互相让步,又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并有共同遵守愿望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本文提出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设计的三套方案,即“一大一小一中”的立法规划体系思路。

3.1方案一:大方案———应然法体系

大方案是按照法理和流域管理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设计的一种应然法体系,即从黑河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角度提出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该方案重点考虑以下问题:需要超越黑河流域管理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现有职能和上位法的部分规定;管理主体不仅以黑河流域管理局为主,还应包括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通过列举式规定和原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赋予这些管理主体以相应的职责;制定一部黑河流域管理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立法,即《黑河流域管理条例》。《黑河流域管理条例》需要对流域管理涉及的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对流域机构的地位、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更加明确,权威性及协调能力增强。《黑河流域管理条例》也能为流域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流域内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除提供依据和指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黑河流域管理更趋科学合理和综合高效。综合考虑黑河流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国内其他流域立法的先例,该条例定位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较为科学合理。

3.2方案二:小方案———实然法体系

小方案则是按照国家三定方案规定的黑河流域管理局职责,在现行流域管理体制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结合流域实际设计的一种实然法体系,即管理主体包括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体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履行好水行政管理的相应职责。该方案重在流域管理法规体系的梳理、拓展、补充和提升,重点考虑以下问题:将《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拓展提升为《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增加除水量调度之外的其他相关内容,形成流域统一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并争取将其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完善现有制度体系,争取把有条件和成熟的制度上升层级,把职责范围内还没有制定的制度尽快开展调研以促进制定出台;做好两个沟通,一方面积极与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沟通,争取拓展黑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即在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拓宽授权,不仅涉及水量调度,还应加入水质管理、地下水管理、水土流失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以及水行政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各省区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和黑河流域法规体系建设能够有机衔接。

3.3方案三———折中方案

折中方案主要考虑以下问题:根据现行水资源管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在黑河流域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给黑河流域管理局拓展授权;在管理主体上不仅包括黑河流域管理局,还包括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以水利部为主,环境保护部配合,协调多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拟定《黑河流域管理条例》,仍然定位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以《黑河流域管理条例》制定为核心,以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和机构建设为补充。

4推荐方案及其主要内容

大方案涉及内容和范围较广,小方案只属于改良方案。考虑到操作难度和可行性、流域管理实际和效果需求,本文推荐方案三即折中方案。该框架体系的设计按照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尽可能体现其思想,但又必须兼顾流域管理实际需求和现实操作性。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是基于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应用生态系统方法,通过具体的行动、过程和实践,促进和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13]。折中方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有:

a.充实流域管理内容。

以流域为单元,以流域的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已有的流域规划、水文监测、水量分配与调度、取水许可、工程管理、水事纠纷协调与处理等基础上,争取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扩大授权,增加排污许可和水质监测、地下水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河道管理、防洪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监督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建立流域内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设立国家生态补偿基金对资源调出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以促进流域治理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治理成果。明确调水的生态目标,确保中游节约的水用于下游的生态治理而不是生产建设。加快黑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制定工作。

b.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及部门间协作机制。

根据各主体本身管理权限和在流域管理活动中可能发挥的最大实际效益,明确各主体责任,形成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为领导责任主体,黑河流域管理局为协调责任主体,流域所在三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配合部门、流域内的国防军工部门等为执行责任主体的流域管理主体格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目标,建立黑河流域管理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流域目标在区域内得到支持。

c.加强流域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明确或成立地方的流域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强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开辟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形成综合化、层次化、专业化、责任化、社会化的流域管理体制。给农民用水者协会一定的经费支持,以鼓励其有效参与流域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以及其自治水平和能力。

d.稳妥推进流域立法工作。

各层面依据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通过完善已有立法,协调相关立法,争取新立法,制定流域和地方政府的配套制度等措施,逐步构建法规体系设计的框架和内容,制定或修订不同层级的法规制度,形成以《黑河流域管理条例》为基础的黑河流域法规体系框架。研究认为,折中方案的内容设计符合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较为科学合理,体现了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注重流域生态系统特征;适当调整机构和组织以适应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需要,加强机构能力建设;采用适应性管理方法,从实践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行动;鼓励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协商、讨论和决定流域事务;采用多学科方法和多种手段进行流域管理;注重制定流域中长期规划等[13]。

作者:张大伟 王聪 王道席 莫文春 徐辉 单位: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致谢:对黑河流域管理局、张掖市法制办公室和张掖市水务局等部门在调研中给予的帮助和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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