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农业科技融合

金融与农业科技融合

一、原因分析

1、法律政策引导不力。一是法律规范缺失。当前,我国农业方面的专门法律主要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这两部法律都没有对支农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监管机制等的刚性规范,而《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更是没有对银行资金运用方向量的规范。二是制度层面没有硬性规定。农发行成立以来,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目前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等17项,虽从2006年起发放农业科技贷款,有一个农业科技贷款业务方面的规定,但在业务考核方面没有规定对农业科技贷款投放量的具体要求。三是相关支持政策未能很好落实。主要包括:(1)财政扶持政策未能很好地落实。如安徽省财政出资5亿元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但除合肥、芜湖、蚌埠外,其它地市尚未成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由于地方政府担心财政扶持资金风险问题,国家下拨地市的引导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资金也往往滞留在下级政府财政部门专用帐户上。同时,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享受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也因涉及到多个部门自身利益,往往难以落实到位。(2)财政奖补涉农贷款不到位。调查反映,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大约30%的涉农贷款奖补资金被地方政府挂帐拖延,影响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2、金融产品不适应。农业科技融资需求具有周期长、数额大及风险高的特点。而目前主要涉农银行鲜有针对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四个阶段专门设计的金融产品,造成农业科技融资需求与银行金融服务难以有效对接,具体表现在:一是政策性银行的专项贷款实行商业化管理。农发行农业科技贷款条件明确: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而很多农业科技企业项目资本金筹集困难,一时难以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由于企业经营时间较短,盈利能力不强,很难评上A级(含)以上信用等级,只能与政策性信贷支持失之交臂。二是专项贷款支持范围过窄。农发行规定,只有列入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方可列入农业科技贷款支持范围,显然此项规定层次过高、要求过严,限制了很多企业、项目享受农业科技贷款支持。三是商业银行对农业科技贷款要求条件更为苛刻。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土地、厂房作抵押,抵押物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房产,信用评级应在A级以上。这些条件往往不是农业科技企业的优势,农业科技企业的优势是具有一些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但因知识产权存在评估、转让等困难,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接受,使农业科技企业难以享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四是贷款利率较高。一些农村商业银行虽然发放了少量的农业科技贷款,但贷款利率较高,使企业难以承受。如某地农村信用社农村科技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11.989%,高出同期基准利率82.8%,无疑给农业科技企业增加了很大的经营压力。

3、承贷主体抗风险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的企业大都属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资金实力较弱。绝大多数农业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左右,加上农业科技一个新品种从研发到推广需要6-8年的时间,一项新技术需要3-4年完成。而且,在农业科技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面临着技术、应用和市场风险。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积累是难以为继的。二是企业研发力量较弱。多数农业科技企业规模小、投入少,创新工作处于较低水平。据调查,相当部分农科企业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某市每百万人口中,科研人员仅有114人,高层次科技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由此造成企业研发能力微弱。三是技术发展后劲乏力。相当部分农科企业技术主要靠引进和购买,企业自身研发、转化能力有限,导致企业深加工产品少、高附加值产品少、自主品牌少,市场竞争能力弱。四是抵押担保能力有限。部分农科企业创业初期其厂房、设备可能是租赁而来,因而没有可供抵押担保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承担信贷风险的能力极其有限。

4、风险补偿未落实。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创新应用成功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由于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在开发、推广和应用过程中蕴涵着较多、较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往往导致金融机构损失,理应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上既没有制度性地建立对企业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应用的风险保障基金之类,也没有建立对银行农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一些地方政府虽然出台过相关鼓励办法,但往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连续性不强,本届政府执行,下届政府不一定还会继续执行;二是执行力不强,限于地方财力和部门利益,虽然本级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但具体部门不一定能执行到位,往往是只听雷声,不见雨滴。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项目支持的积极性。

二、金融服务农业科技的建议

(一)强化法律、政策引导。一要明确法律规范。抓紧修改《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或《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将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科技活动写入相关章节,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服务责任。二要硬化农发行的相关制度办法。农发行作为唯一一个涉农政策性银行要首先体现国家、政府的宏观政策取向,在其内部的相关办法和制度中,要把农业科技贷款作为重点业务,单列农业科技贷款计划,并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使更多的农业科技企业(项目)能享受到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三要实施监管引导。金融监管部门要区别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考核方式,诸如规定农业科技贷款余额占比、当年增速、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指标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业科技贷款投放。四要提供必要的金融环境。人民银行可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农业科技贷款再贷款并予以优惠利率,财税部门可为各类金融机构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减免税收,并给予一定额度或权限内呆帐核销权利,以此,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科技贷款。

(二)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责定位。从金融体系这个层面来说,要支持好、服务好农业科技发展,就要进一步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责定位: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对涉农企业研发及科技育种、农产品改良、土地改良、高效灌溉等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执行政策性贷款的标准,同时拓宽承贷主体,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有利条件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继续加大政策、机构的整合力度,优化农村网点和服务布局,从技术、产品、渠道、品牌等方面,积极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使服务农业科技信贷成为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的新型业务;农村合作银行要积极探索多种经营模式,强化对农户、农业经营户或农村合作组织在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中的金融供给地位和作用,以较低的成本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经营户发放低利率、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真正解决农业科技创新的临时性、季节性、分散性的资金需求;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队伍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下,可通过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参与支持农业科技活动。

(三)加强部门合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中,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手合作,为银企财之间构建资金与科技相结合的桥梁与纽带,逐步建立健全“科技部门推荐、银行独立审贷、三方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部门要发挥实施国家科技发展政策,落实“科技兴农”战略职能,在科技政策制定、成果转化应用、专家咨询培训、引导补助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推广等诸多方面发挥优势和组织协调作用。财政税务部门要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用,通过投资、拨款、贴息、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导向作用,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和择优扶持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信贷资金投入。对选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受理申请,优先组织调查(评估),优先审查审批,优先安排资金规模,为农业科技的创新和转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合力。

(四)加快金融服务创新。一要创新信贷管理。各类涉农金融机构要在充分认识农业科技贷款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农业科技企业特征的农业科技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拓宽贷款主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授信额度,可考虑单列专项信贷计划或下达增长速度、新增占比等考核指标,督促分支机构做好对农业科技企业的支持服务工作。二要创新服务产品。有关商业银行要针对农技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各阶段不同资金需求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帐款质押等信贷业务,开发农产品专业市场和电子化信息网络市场的贷款,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服务贷款品种,依托惠农卡等载体,办理科技企业联保、小额贷款等,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技企业资金需要;保险机构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将科技育苗、农业机械、农作物及畜牧品种改良、标准化养殖等农技推广应用活动纳入农业保险范畴,鼓励发展以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等保险品种,最大程度地覆盖农业科技创新应用风险点。三要创新贷款方式。银行要加强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合作,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工具相配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增信融资。四要拓宽融资渠道。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已经推出,各地方政府、证券公司和其它相关机构要给予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优惠条件和政策,推动农业高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或帮助农业科技企业运用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债等直接融资方式,扩大农科企业融资渠道。五要延伸服务领域。各类涉农金融机构要完善对农技企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向农业科技领域大力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咨询等业务。通过以非现金结算工具为载体,以现代化的电子服务设施和产品为支撑,构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五)完善配套措施。一要建立全国、省市级农业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国家、省市财政宜制度性地拨款建立农业科技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国家、省市级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及银行贷款的风险补偿,确保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农业科技项目顺利推进。二要扶持农业风险投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拨出专款,建立农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农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在此基础上带动民间资本的参与,逐步形成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助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三要优化财政贴息政策。各类银行对农业科技贷款可视各行资金成本等差异情况自主定价,但对企业执行基准利率,其差额部分由该项目(业务)联合批准的层级财政贴补给银行。四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分别出资,分层次建立国家、省市、市县级农业科技担保公司,分别承担各层级批准实施的农业科技项目担保职责,或对现有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增强担保能力,承担农业科技活动的担保职责。并且实行上一层级担保公司对下一层级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制度,实现全国、省范围内的担保风险分担。五要建立税收减免制度。各级财税机关对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办理农业科技贷款和提供各类担保、中介服务的经营收入,予以减免相关税收,以鼓励发展农业科技服务。六要完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和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创投基金以及农业科技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联盟、科技转移机构等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及投融资载体的作用,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作者:冯静生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