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法制目标

农业科技法制目标

一、“产量确保型”农业科技法制目标及其问题

虽然“产量确保型”农业科技法制目标为保障我国“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带来了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

1、产量目标强调下对现代农业科技的约束不力招致农产品尤其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隐患。农业科技法制目标对农业现代化、农业科技生产力作用的过分强调忽视了科技是服务于人的手段,致使农业科技的违法使用。忘却了撇开自然,即使但从人自身考察,生产力增长也不是最终目的,生产力不过是达到提高人们幸福水平的手段。中国迄今未批准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生产,但转基因水稻在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阶段却得以扩散,种子公司的介入、私自育种,则加剧了扩散,以至于国家严禁的转基因水稻已经到了中国人的饭碗里。

2、对生产力目标的片面强调还导致农业资源环境的破坏

2010年2月6日公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农业已经超过工业和生活污染,成为两项主要水污染物的最大来源。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优越性集中生产过程中高效利用时间、空间和各种可增进土壤肥力的资源。东亚传统小农经济从来就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受我国当前农业科技法制目标的影响,当前我们对农业科技的选择使得传统生态型农业科技被弃置,人们普遍不愿积极从事有利于生态平衡的农业劳动而选择替代劳动却对生态极为有害的现代农业科技成果,以至于虽增产却不可持久且导致环境变差。

二、农业科技法制目标重构的影响因素

欲构建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中国农业科技法制体系,就必须首先权衡影响农业科技法制目标重构的因素。

1、农业多功能语境下农业科技的任务

所谓农业的多功能性,是指“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这意味着,现代农业在保障食品供应的基础还承载着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生态平衡和传承农业文化等功能。据此,作为农业的中间性和手段性的农业科技自身的创新、推广、应用等只能是保障农业该多种功能得以实现的支撑手段或力量。经济合作组织早就指出,中国政府的政策重点已经从增加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产量转移到农村收入支持和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上来。为了农业多功能性的实现,我国的农业科技法制不但要促进农业科技对粮食等增产的支撑以保障食品供给,还要防止农业科技成果,比如肥料、农药、农业机械、转基因种子等在使用过程中对农业资源、农村环境、农业主导的农村传统文化等的破坏。

2、可持续发展语境下农业的生态化

现代化农业主要建立在农业机械、遗传对植物种类的控制、饲养场、无机肥料及合成杀虫剂等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这些技术很多都是生态学上的祸患。农业科技成果不当应用的负面作用在我国也日益严重。有研究表明,中国化学合成氮肥的过量使用事实具有多重负外部性。不仅使得肥效急剧下降,以致于威胁到中国的长期粮食安全,而且既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又影响食品质量。这表明农业科技成果的不当应用虽然能暂时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但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我国长期的粮食安全必须建立在环境友好型科学技术支撑的生态农业之上。“如果我们要在经济上,同时也在生物学上都得以生存,工业、农业和交通就将必须适应生态系统的不可避免的需求。这将要求发展更多的新技术,包括把污水和垃圾直接送回土壤的系统;由天然材料代替很多合成材料;扭转当前由耕作使地力疲惫和靠大量化肥提高产量的倾向;尽可能快地由生物天敌代替合成杀虫剂,劝阻浪费地力的工业;在生态上控制土地使用。总之,当前的生产技术需要重新设计,以使其尽可能密切地与生态上的要求一致。保障农业科技转向并服务于生态农业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下中国农业科技法制必须确立的目标之一。

3、食品安全语境下农产品的质量保障

时至今日,中国已基本实现了食品的自给。由此,国家开始从强调数量转向强调食品质量。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对食品安全的强调骤然提升。这对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方向及评价标准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WTO规则发展无公害农业,实行农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促进农业标准化升级,打破农业国际贸易壁垒,保障生态和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为保障农产品或食品的质量安全,为国民提供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及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必须依法克服或控制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对农产品品质的不当影响。因为,与现代农业相伴的生物变化已对食品本身结构带来了威胁,其表现为一些水果蔬菜等营养的枯竭及其他因为基因改良而出现的营养过剩。这要求我国农业科技法的目标必须摆脱对高产的过分强调,而确立质量安全基础上的高产,即优质、高产。“科学技术的进步归根到底是人类文明智慧的更新与进步,这是一个无止境、无终点的过程。而现代化的样式也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与时俱进、无休无止的。农业的多功能性,可续发展理念下农业生产的生态化及食品安全等因素对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决定了当我国代农业科技的走向。农业科技法制必须对这些要求予以科学的回应。

三、“生态产量协调型”农业科技法制目标的制度化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人为本的要求及农业的多功能性,我国农业科技法制的目标应该界定为:在生态友好型农业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的基础上,保障农产品的有效(包括考虑国内外市场基础上的产量足及质量安全)供给。该农业科技法制目标可称为“生态产量协调型”。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农业科技法制领域中科技控制主义法哲学基础的确立以及在其指导下促、防协调,功能完备的农业科技法律制度的完善。

1、奠定技术控制主义的农业科技法法哲学基础

科技法理念的确立和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技术哲学为基础。现代技术哲学已经发展到了技术控制主义阶段,控制技术才是人类社会目前的重要任务。控制技术的路径有二,即用技术控制技术和用社会控制技术。其中,用法律责任控制技术始终居于中心位置。农业科技在为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把人类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应该把技术控制主义理念延伸至农业科技法领域,作为农业科技法理念更新和制度构建的法哲学基础。

2、确立农业科技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完善农业科技法体系

在我国,除《农业法》外,《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体现了农业发展必须与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观。虽然如此,但却因分散式地针对某一特定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予以规范而表明了我国农业科技法风险防范制度在基本理念层面的阙失。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科技对人类利弊皆具的现实,确立农业科技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为构建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业科技风险防范制度相协调、促防得当的农业科技法体系提供指引。

3、制定《农业科技基本法》或在《农业技术推广法》

宗旨性条款中确立农业科技法制新目标的理念以技术控制主义为基础,在促防协调理念的指导下,以《农业科技基本法》或《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我国农业科技法制的新目标的理念。为此,我们应全面梳理现有农业科技立法文件,推动我国农业科技法制的体系化,消除农业科技法制度间的重叠、冲突,以最终在我国确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促、防协调,部门完整的农业科技法制体系。甚至可以考虑以农业科技法宗旨的转换为范本,把其以促、防协调的方式对待现代科技之态度,及可持续发展之理念贯彻至整个科技法领域,最终实现我国科技法理念、制度的全面变革。以改变我国目前农业科技法制,甚至整个科技法制领域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短期获利轻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实用主义和科技功利主义的现实。

四、结语

总之,农业科技是为人的农业科技,农业现代化是为人的农业现代化。农业科技法制必须通过控制现代农业科技以实现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下的现代化农业服务于人这一终极性目标。我国“生态产量及质量协调型”农业科技法制目标的确立及在该目标指引下促、防协调的农业科技法制体系的完善必将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大持久的动力、坚实的支撑。

作者:李亮国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