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法律问题探析

环境治理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

伴随环境质量的不断下降,人们的出行、健康等多方面生活遭受严重阻碍,因此,如何有效治理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环境保护和治理属于系统工程,没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治理将陷入困境和停滞状态。本文将PPP模式结合环境治理领域特点,以及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从完善税务征收、建立有效融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以期达到高质高效的治理环境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治理;PPP模式;法律问题

一、PPP模式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为了满足公共消费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以设立项目公司或合同的形式对资产进行管理,通过与私人单位建构合作平台并给予其特许经营期内的资产管理权责。PPP的功能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它可以缓解政府的债务压力,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并且承担部分融资功能;对于私人资本,参与PPP项目是一种投资行为,可以获得利润;对于广大群众来说,PPP能够供应更有效率和品质的服务。可知,PPP兼有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两大优点,体现了公私合作共赢的精神,可以引进到环境治理领域。

二、应用PPP模式治理环境的现状与前景

根据2015年年度及2016年年初全国环保类PPP协议签署的情况,可以发现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流域治理等环境领域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公私合作下的环境治理更为集中于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PPP模式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运用可见一斑。国务院办公厅于贰零壹肆年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关于构建由排污者付费相关的第三方治理的新体系,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要领域。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由此可见,社会资本力量在开放式经济发展条件和环境问题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参与治理的重要程度,特别是近年来旨在为PPP模式对于环境治理方面建构的良好法规政策面前,因此环境PPP模式将具有潜在的发展空间。

三、应用环境PPP模式的特点与困境

(一)环境PPP项目特点

1.公益性强:环境作为客观存在具备一定的公共物品特质,而且环保类项目多数不具有收取费用的体系,资金投入的同时缺乏有效的回报体制,其本身的属性也决定了不完善的渠道存在,并且大多数情况下现金流都处于波动状态。

2.复杂性强:环境本身具有广泛而且多元的定义,依据其存在特性决定了其具备较大范围的保护和治理领域,自然包含了日常生活中的水资源、大气层、土壤地质和噪声污染等,乃至生态环境保护等多元化的因素。事实证明,项目类型的差异也决定了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以及如何实施战略方案存在必然的差别,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投资的有效回报机制也具有复杂和不稳定的特征。

3.技术性强:环境保护的PPP投资项目类型以及运营管理等需要专业技术性要求,技术性程度越高,越有利于环保项目开拓。环保PPP项目在推行其运行模式的进程中必须以上述特质为依据,并且在实际情况和预期环境状况下,进行目标的澄清对质,确保在经济可行的技术方案下,实现最佳的效果。

(二)环境治理PPP模式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欠缺具体的税务规定:现今关于PPP模式推行的税收体制方面,并未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的出台,以便对PPP模式下的环保项目运营方式中的税收问题进行详细的阐释,很大程度上使得社会资本处理此问题时束手无策。据悉,财政部门《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已经面向社会征询意见,不无期待其对环保PPP方面的税收问题能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首先,政府支付税收问题。当下关于PPP环保项目有3种收费的方式,如下:使用者自己付费、政府为其付费以及用户付费的方式+政府补贴形式并举。其后2种的付费体制种包括政府向项目运营公司交付款项,以及通过对特定领域和地方给予专项补助的情况。这些支付在税务上如何定性?税务是否定性在极大情况下影响运营项目的投资回馈情况?而我国却未制定相关具体文件明确何种项目该征收哪种税。其次,PPP项目税收优惠问题。依据现有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条例可知,关于环保PPP关联的项目在相关情况下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即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流转税。中央颁布的关于环境税收方面政策法规,都提及了社会资本在参与环境治理领域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不谋而合的是部分地方政府也推行了关于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二零一四年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显对地方政府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限定。可见我国税收优惠上多而乱的现象尤为突出。最后,项目移交时的税务问题。PPP环保项目作为一个不能预期结果的产品,在期限截至时其项目公司所具有的资产将有政府接手,意味着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将直接产生征税结果的可能性增加。当前,该种情况下国税总局未对此做出一致安排,主要是这种合作模式在我国环境这一特殊领域属新兴事物,项目公司终止、资产移交为时尚早。尽管如此,税务处理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我国应尽早明确。

2.收费机制不完善导致融资困难:正如前文所述,环境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引入PPP模式进行融资却非易事。原因主要如下:首先,PPP环保所需投入资金具有高门槛的特征,项目启动运营时必然需要借助大量的银行资金投入,也就体现着其高成本的融资方式。其次,环保项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征使得其利润回报率较低甚至没有。最后,由此衍生的是在周期较长、投资较大和复杂性较强所产生的担忧。这些都使得社会资本在环境PPP项目面前望而却步。现今,我国环保项目广泛欠缺收费机制,没有健全完善的资金投入的回报机制与渠道。例如,流域的保护,当社会资本投资流域保护后取得成效造福于民时,该如何制定收费机制才合理呢?在众多类似项目中,我国缺乏健全的定价与收费机制,因而导致很多社会资本的投入一定程度上不仅化为乌有,一些时候还可能拖垮企业使其破产倒闭。面对这种现象,不仅没有达到治理环境问题的效果,还以“杀鸡儆猴”般的方式告知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需谨慎,最终造就了现今环保项目融资困难的局面。

3.监管不到位:在监督管理方面,环境PPP项目也与一般项目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其特征决定,作为辐射公众范围的环境PPP项目,政府毫无疑问要对该公共投资项目的全周期运营承担监管责任。因而,该模式下,地方政府将拥有履约与监管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对非政府主体参与方进行利润调节,保证其得到合理利益;另一方面,保障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该种情形下,监管的效果将难以体现。除了监管主体上存在的瑕疵,在财政方面也有一定风险值得预防。例如:当前的预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分项预算方法,提供的数据仅是关于当前的收入和支出,而这些数据并不能完全说明资本融资和资本支出,也不能体现公共服务提供的全部信息。PPP模式早已在我国开展实施,但环境PPP项目仍是新型事物,实践中还缺乏具体的指导意见。急需制定统一的基础性、规范的法律体系,对环境PPP项目的立项、投标、建设、运营、管理、质量、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移交等环节做出监管规定,促进PPP机制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环境PPP项目的建议

(一)税务需明确具体

毫无疑问,PPP项目的经营活动必然与税务紧密相连。税务成本对项目公司的盈利性和现金流,以及最终对投资者的回报率、运营方式都有重大影响。作为项目发起方的政府,了解项目全周期的税务成本,对分析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获得的回报水平以及税务筹划,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都发挥重要作用。因而,税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就显得极其重要。我国目前在环境PPP项目中的税务管理还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系统的条款。本文建议,应由财政部尽早制定相关税收征收、税收优惠等法规,具体措施应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方法。从而使得项目公司和地方政府在项目运营中有法可依,尽早进行税务规划,以防出现税务合法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税收优惠,应充分合理利用以获取更好的回报率。故期望财政部所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进一步明确。

(二)开发和完善收费定价机制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将本不具有合理收费机制的环保领域开发出可行的收费机制,是深入推进PPP模式的基础。所以,环保领域推进PPP模式只有建立合理的定价和收费机制,私人资本才能获得合理回报,才会有动力进入实现公共物品的市场化供给。

1.以效果为导向使用环保资金:依效付费极大的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依据污染治理效果收费来保证项目运营的环保成效,即是推动环保绩效合同服务。推动改革投资与效益并重局面,转变财政支持工程为购买服务模式,依据环保效果与资金分配和付费挂钩,从而改变规模型为效益型本质。环保PPP模式通过设置绩效评价、结果机制构建绩效付费体制,以结果和和合同规定调整价格或补助。

2.PPP模式促使财政资金改变运营方式:依效付费方式是PPP模式和政府强化社会资本的财政投入必然趋势。PPP模式的特征与需求预示着政府购买环保服务的财政资金专项使用方式。一是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具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推动性。二是通过治标方案中的价格收费和补助政策促使投资回馈的模式创新。

(三)加强监管是环境

PPP项目发挥环境效益的关键和其他PPP项目一样,环境PPP项目也需要监管,但是又有着明显的差异,为了保障环境效益的有效发挥,环境保护领域PPP项目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因为涉及到采用资源组合开发模式,故监管要求从合同设计阶段就要明确,才能较有利于社会资本对PPP项目的运行投入。首先在监管主体方面,政府履约将作为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部分,从而督促政府加强责任感。其他方面如下:一是实施环境保护项目前置在资源组合开发模式PPP项目中,在社会资本实施资源开发项目之前,必须建成且保证环境PPP项目的正常运行。二是配套完善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完善统计、监管,确保付费有据,实现PPP项目政府回购数据清晰,项目效益直观,治理成果可视,确保运营成本可控。三是搭建一个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合作的具有专业、独立、透明、可问责特征的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四是强化项目成本监管: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审计和财务审计,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量、施工质量等及时纠正的处理,减少人为可操控因素对项目运行品质的影响。

五、结语

借鉴于国际既有经验可知,当针对污染进行治理的投资所占GDP比例至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之间时,环境改观的质量才会有较大的可能性。2013年,中国GDP为56万亿元。以百分之二为衡量标准,意味着针对环境进行的污染治理所需要进行的投资起码要超过10000亿元。环境保护产业作为当下聚焦的市场,为PPP项目模式的运营带来了不可忽略的机会。环境保护领域PPP模式远景可观,因为环保设施本身具有公益性质、稳定特性及邻避性,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回馈进行调节,实现盈利但并非暴利,特别时私营企业的运作相对于公共管理部门,其成本甚至低10%-20%。政府必然要以实际情况为考量,依据本国国情和市场自身选择的规律进行针对性的治理模式实现环境改善目的。

作者:候晓云 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青新.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力量——《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初步解读.WTO经济导刊.2015(8).

[2]叶海.PPP项目中的特殊税务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