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环境治理环境作用

流域水环境治理环境作用

【摘要】

介绍了流域水环境及治理涵义、环境NGO的概念;探讨了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环境NGO作用的依据、结构、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促进流域水环境中环境NGO功能发挥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流域水环境;环境NGO;水环境治理

流域水环境是以流域为载体的各种环境要素的总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包括3层涵义:①工程技术和生态学意义上的治理;②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治理;③行政管理学意义上的治理[1]。笔者所说的是公共管理和政治学意义上的治理,是治理理论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与保护中的运用。尽管政府在治理流域水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地取得成绩和进步,但未能从流域水环境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上作出某种程度的调整和变革。在传统水环境治理上,我国治理水环境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科层机制和市场导向的市场机制,但科层机制和市场机制因其自身功能性缺陷,使其未能真正实现水环境的“良治”。因此,迫切需要第3种力量来弥补其存在的缺陷。而随着我国社会力量的成长,特别是环境NGO的发展,其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的作用逐渐显现。所谓环境NGO,是指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从事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为社会提供环境效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环保社团、环境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2]。因此,研究环境NGO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对于完善流域水环境治理体系以及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环境NGO作用的依据

1.1理论依据

1)流域水环境公共物品属性的要求。从经济学角度看,流域水环境是一种典型公共物品。作为公共物品,流域水环境的产权往往不明晰,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等外部性问题。流域内不同利益主体受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驱动,尽可能地从流域中牟求最大水利益,从而引发各种水纠纷和水污染事件,出现“公地悲剧”的问题。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因其自身的缺陷并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而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也因其“经济人”角色以及内部性问题使其不可能完全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政府存在失灵的可能。因此,解决流域水环境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问题,需要整合市场、政府、社会3方面的力量,相互补充、相互协作,共同解决。相应地,作为社会力量之一的环境NGO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中有其参与必要性。

2)流域水环境公共治理的要求。“治理”的基本理念是多元、合作和互动,它既能发挥政府功能,又重视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的相互合作、共同管理[3]。虽然政府是治理流域水环境的主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追求,越来越多水资源问题的凸显以及对治理水环境专业知识的要求,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的多样性,迫切要求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此过程中,众多的环境保护团体、环境公益组织、环保基金会等环境组织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参与到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过程中,有利于节约政府的治理成本,有效地保护流域水环境。

1.2现实依据

1)当前水环境管理体制现状的要求。1988年《水法》明确规定对水资源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4]。但这一管理体制仅仅是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内部进行的职能分工,且这种权责关系在水资源管理实践中并未能很好理顺,在水环境监管中出现“弱监”、“虚监”等问题,因此流域水环境问题单靠行政管理体制本身是难以解决的。这就要求诸如环境NGO等社会力量从不同层次弥补政府在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空档,以保证水资源多元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2)流域状况复杂性的要求。①区域差异性。流域水资源在流域内不同区域在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地理位置、经济技术基础、开发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外,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涉及不同的学科、技术,需要不同领域技术人才参与。而环境NGO凭借其专业优势,能够更有效地治理水环境。②治理对象的多样性。流域水环境的治理对象复杂而广泛,政府很难集中精力,而环境NGO可以发挥网络组织优势,即不同的环境NGO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责的基础上对水环境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治理。

2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环境NGO作用的结构

2.1作用的目标:提高流域水环境治理效率

1)环境NGO的参与可以确保政府决策的环保性。环境NGO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得其对政府的依附关系减弱。环境NGO在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增加,促使政府做出正确的环保决策,以降低环保的成本,提高水环境治理的效率。

2)环境NGO的参与可以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为了使政府决策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NGO一方面可以督促政府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从而使环境决策目标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使公众随时了解政府的决策,加强对政府的监督,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性,提高流域水环境的治理效率。

3)环境NGO的参与可以确保资源筹集的社会性。流域水环境公共治理特点要求发挥环境NGO自愿性和公益性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分散资源开展环境保护活动。这不仅可以降低水环境治理的高昂成本,而且可以极大提高流域水环境的治理效率。

2.2作用的政府路径:促进政府参与流域水环境治理

1)环境NGO是政府环境权力的监督者。政府环境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其权力的行使是否越位、是否缺位、是否合法都要受到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的监督。环境NGO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2)环境NGO是政府环境决策的影响者。环境NGO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保护整体环境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醒民众的环境参与意识,监督和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3)环境NGO是环境法律机制的健全者。环境NGO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向政府及时反映社会企业有关环境方面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制定政策、法律时参考,这有利于推动政府落实相关水环境治理措施,推动水环境方面的立法和提出相关治理意见,完善水环境治理的法律机制。

2.3作用的社会路径:组织公众参与流域水环境治理

1)环境NGO是环境保护的宣传者。公众环境意识淡薄是影响环境有效治理的根源之一。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宣传教育。环境NGO可通过开展一些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保护和治理水环境的意识以及资源环境意识。

2)环境NGO是公众参与的促进者。环境NGO的公共活动不仅有利于培养公众正确的参与意识,改变公众对水环境治理的疏离和冷漠,培养积极的参与态度,而且更有利于培养公众的参与技能,引导公众理智地参与到水环境的治理过程中,将行使公众权利与维护自身利益联系起来,自觉有效地参与水环境治理。

3)环境NGO是民主价值观的培育者。在现代社会,公众关于保护水环境的民主理念很大程度上是在环境NGO等公共组织的自由结社、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养成的。环境NGO具有民主性和自治性的特点。成熟的民主意识有利于沟通各方,促进协调与合作,维持社会正义,解决水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冲突。

3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环境NGO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存在的问题

1)治理过程重中期治理、轻前期和后期治理。①在水污染发生前,环境NGO对水污染的宣传和预警相对薄弱。虽然环境NGO中有水污染治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但是这样的专业人才毕竟只占一小部分,掌握的水环境信息也相对有限。因此,环境NGO应该鼓励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到水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同时督促政府及时公开有关环境信息。②在水污染发生时,环境NGO作为联结政府与公众的纽带,能够及时捕捉水环境污染信息,积极投入到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各项活动中。例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调动志愿者,减轻水污染的损失,缓解社会紧张气氛。③在水污染治理后期,环境NGO很少建立治理信息反馈机制或参与环境治理的后期跟踪工作,这项工作往往由政府和企业自身来承担。

2)参与机制缺失。①管理体制制约导致的参与机制缺失。我国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即每一个民间组织都要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5]。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使环境NGO参与水环境治理的门槛过高,程序严格。②环境NGO自我独立性弱导致的参与性缺失。环境NGO参与水环境治理过分依赖政府,借助政府的力量自上而下开展活动,丧失了环境NGO原本的自主沟通功能和独立性。

3)治理方式单一。环境NGO参与水环境治理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出版环保的书籍、资料,开展各种讲座,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②关注受到环境危害的弱势群体,通过自身的行动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③通过组织社会力量直接参与水环境保护和治理;④参与到政府的环境决策中,为国家环境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等。但目前我国环境NGO发挥作用主要通过第1种作用方式治理流域水环境,侧重于环境治理的预防的层面,方式比较单一,参与范围相对狭窄,参与程度不高。

3.2存在问题的原因

3.2.1社会层面

所谓社会资本,是指“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6]。“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7],信任是环境NGO社会资本的核心部分,是凝聚组织内部成员的纽带。虽然环境NGO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其社会资本却严重缺乏。首先,环境NGO的建立源于社会对其价值理念、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的认可和信任。但现实中一方面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参与性不高;另一方面,环境NGO自身的社会影响力有限,公众对其认知甚少。因而,环境NGO的建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认知和信任缺失问题。其次,环境NGO管理运作也要求在信任的基础上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但实践中,一方面,因环境NGO成员来自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专业领域,兴趣、信念等参差不齐,相互间缺乏信任;另一方面,现有环境NGO在管理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缺少相应的透明度,环境NGO之间、环境NGO与社会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方式与渠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众对其的认可和信任。

3.2.2制度层面

虽然环境NGO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政府依然是水环境治理的核心主体,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借助政府的力量进行管理,按政府规章办事,缺乏独立性和灵活性。公共治理要求水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政府与环境NGO等主体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但是各主体间由于责任界定模糊、沟通渠道缺乏,造成代表官方的政府与代表公众的环境NGO之间矛盾频发。此外,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制约了环境NGO的发展,使很多环境NGO组织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到水环境的治理中。

3.2.3自身建设层面

目前,环境NGO自身建设存在以下问题:①筹款能力有限,主要靠政府资助;②组织管理的不透明,影响其社会公信力;③组织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规模较大的环境NGO,如“自然之友”、“绿家园”等具备相对较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而大量小规模的环境NGO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直接影响该组织的决策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以及公众的认可;④环境NGO的组织体系存在结构性不平衡。大量环境NGO的活动领域主要存在于城市、大江大河的保护和治理,而广大偏远落后的农村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则关注较少。

4促进流域水环境中环境NGO功能发挥的对策建议

4.1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加环境NGO参与水环境治理的社会资本

1)提高公众对环境NGO的认知和期望。环境NGO要有效发挥水环境治理作用,首先必须获得社会公众对该组织的认知和了解,这是环境NGO获得社会资本的前提。只有公众对其组织性质、结构、功能等有基本认知后,才有可能建立起对其的认可,这可以通过环境NGO的宣传途径获得。其次,基于对该组织的认知,环境NGO必须能够实现公众的某种期待,这往往通过环境NGO的一系列环境治理行为体现出来。

2)完善NGO组织网络。主要从2个方面入手:①强化环境NGO组织内部网络建设。通过进一步完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强化内部章程和制度的执行,不断完善人才的培养录用机制。建立横向协调网络,整合组织内部资源。②拓展环境NGO组织外部网络。建立与政府、企业、国外同行的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扩大环境NGO的社会资源,增强社会对其的认可和信任。

4.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环境NGO制度建设

1)改革环境NGO的双重管理体制。针对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制约环境NGO发展的情形,首先应加强对环境NGO的行为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只要达到规定的标注、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8]。其次,取消非竞争原则和跨地域活动限制原则,让环境NGO能良性健康发展[9]。

2)健全环境诉讼公益制度。环境诉讼公益制度的有效性在我国环保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证明。环境诉讼制度为公众、环境NGO合法有效地参与水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出现水环境问题时,公众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环境权益。

3)建立公共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公开平台的构建,可以让公众、社会、环境NGO能够分工协作并及时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水环境治理与保护。

4.3加强环境NGO自身建设,提升组织的公信力和服务效率

1)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环境NGO通过公开财务、管理和活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使环境NGO内部形成自律,从而提高流域水环境的治理效率。

2)完善NGO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环境NGO必须适应现代管理理念,建立内部治理结构,特别是规模大的环境NGO,而已建立内部治理结构的环境NGO,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培育结构合理的组织体系。政府应积极培育一些专业能力较强的环境NGO组织,尤其是加强农村地区环境NGO组织的建设,使我国环境NGO组织功能更加协调,种类更加齐全。

4)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在流域水环境的治理过程中,对环境NGO成员专业素质、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NGO组织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吸引社会中的高素质高专业素养的人才,从而提高环境NGO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影响力,扩大其服务范围,培养NGO组织的创新能力。

作者:范仓海 骆诗霞 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范仓海.中国转型期水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9):1-7.

[2]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2011-01-28].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阮本清,王浩,梁瑞驹,等.流域水资源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5]王名.改革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07(4):62-64.

[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社会资本:流行的狂热抑或基本的概念[J].龙虎,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2):26-34.

[7][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8]才国宗.中国大陆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之研究[D].台湾:国立中山大学,2008.

[9]邓国胜.中国环保NGO的两种发展模式[J].学会,200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