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农村环境治理论文

专业合作社农村环境治理论文

1农村环境问题的基本表现

农村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污染问题,农村资源和生态的破坏问题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内的衍生问题。农村污染是由生产和生活两方面带来的。在种植业方面,倍增的化肥使用量,大量残留于土壤的农膜,不断增加施用量的农药都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在畜牧业方面,越来越多的鸡、鸭、猪粪便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夏季蚊虫孳生,病毒传播。在城镇化建设和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生产发展”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农村,它们带动农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送”来了大量污染。农民生活型活动引起污染,可从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消费观念3个方面分析。当前农民用于消费方面的支出在不断增加,其中食品消费和住房消费基本位于八大类消费的前两位,而两者也恰恰是引发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前者是农村生活污水的来源之一,后者则是农村生活垃圾的主要构成物。农村中以散居和杂居的房屋格局为主,没有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流,严重污染水源。同时,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由于没有固定投放点而任意堆放。农村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和水资源。中国的“土地红利”在不断地丧失,农用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的农用土地被征收为他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人类的破坏。人类破坏使得耕地质量下降难以逆转,耕地污染日趋严重。

农业发展少不了水,而当前水资源极其匮乏。这是由水资源的浪费,利用效率低和农村居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引起的水污染共同造成的。据调查,农村生活污水已经成为农村地区主要污染源之一。数量越来越多,结构越来越复杂的未经合理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肆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直接威胁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农村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恶化,不断受到破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为了生计甚至短期利益,乱砍滥伐、竭泽而渔,过度开发自然资源,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在内的土地的荒漠化问题严重,农用土地利用面积锐减,建设占用耕地和生态退耕的林草地的情况日益增多。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影响到气候条件等环境要素的变化。最后,农药作为农业投入品的大量、广泛使用,局部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破坏生态平衡。近年来,我国农田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农产品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并严重影响到农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从山东的“毒生姜”到广东的“铬大米”,无不警醒着人类,这些都给人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2农村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治理困境

2.1农村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即与私人物品相对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某人消费公共物品时,并不会影响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不付费就消费这一物品,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萨缪尔森曾定义公共产品为“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按照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农村环境符合公共物品的特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首先,农村环境具有享用的非竞争性,当农村环境质量优时,所有的农村人口获得的是同样的消费,多一个人或者是少一个人都不会影响他人的消费。农村环境的非排他性特征也很明显,因为要想排除他人免费搭车享受环境收益,在技术上是很难做到或者代价太大而不切实际。

2.2农村环境治理困境

2.2.1公共物品供给困境

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及受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高,但会因搭便车等带来的收入低的因素影响,企业或个人很难成为它的有效提供者和管理者,主要由政府发挥作用。如大量关于“公地悲剧”的学术文章,都建议由“国家”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实行控制,以防止它们的毁灭。在实际中却发现,国家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并没有取得成功。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及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理想中的作用,公共物品陷入治理困境。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环境是公共物品,政府应当担任良好农村环境的提供者和管理者的角色。然而,中国长期采取单一的治理模式,它已不适应农村环境的治理要求。再者,制定治理农村环境制度的成本高。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指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需要通过制度手段。制度是复杂的,设计制度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金钱与精力。制度设计成功后,还要进行维护,继而又产生了维护成本。政府提供和维护良好的农村环境,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交易成本高。另外,由于农村住宅很多是散居,各个村庄之间离得距离较远,难以形成像对城市居民那样严格的管理模式。同样,由于农业生产的规范性不如工业,很难以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它的生产行为是否对农村环境造成了影响。农户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污的随机性、隐蔽性、分散性,污染源和排污量的确定都很困难。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政府功能依然很薄弱。

2.2.2农村环境的外部性

斯蒂格利茨(1997)指出:“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了某种对其他人有影响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个人行为对他人产生有利的影响称为正外部性,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称为负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正是外部不经济的必然结果。如向环境排放污水、乱采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滥捕滥猎、农业使用物污染和农业废弃物污染等均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渔民不会考虑他的行为会对鱼的储量以及对其他渔民捕捞机会的影响,因为他追求的是最大捕捞量。农场经营者不大会考虑若干年后土地盐渍化,因为他更关心的是近期内谷物的收成。牧民不会考虑他的行为会对草原承载能力的影响,因为他只关心短期内自己的经济收入。另外,农村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对称的公共产品。政府制度设计成功后,他人很容易模仿,政府需要独自承担设计成本。企业无法从环保的提供中得到足够的回报,由于自己的投入使得环境质量改善了,这个利益由周边所有人共同分享,而成本却由个人独自承担。因此,除非政府利用税收、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预手段去鼓励私人投资,否则,企业不会主动提供环保这一公共产品。由于存在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

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责任主体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3.1第三方治理方式

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及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理想中的作用,这使公共物品陷入了治理困境。面对这种困境,以奥斯特罗姆夫妇(VincentOstromandElinorOstrom)为核心的一批研究者在对发展中国家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改变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事物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农村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所面临的困境也决定了应该寻求第三方治理的方式。根据奥斯特罗姆夫妇的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农村公共事物领域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2农民专业合作社力量不断壮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为获取良好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组织,属于农村生产性非营利性组织。我国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它也明确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另外,从2006年起多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据工商局统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2013年一季度,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73万户,实有73.0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6.04%,出资总额1.21万亿元,增长10.06%。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登记注册4.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6.90%,出资总额0.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量在不断的壮大。如果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力量。

3.3农民合作社的“环境”功能

3.3.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决定它的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它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必须承担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3.3.2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解决农业污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家庭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验以及跟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地膜、兽药。农民由于受知识水平的局限,他们并不知道市场上销售的农资质量,他们有可能购买到假种子,假化肥。另外,盲目地想通过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收益,导致农民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结果造成成本增加,土壤肥力下降,土地板结,农产品质量下降。使用过后的地膜,由于清理费事就直接翻土后留在地里,而在自然环境中地膜光解和生物分解性均较差,残膜留在土壤中很难降解。秸秆就地焚烧,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破坏了环境。合作社能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为全体社员谋发展,一方面为社员统一购买质量合格,低残留的化肥农药,在降低购买成本的同时保证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生产标准、引进和推广新品种,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同时避免了新的污染。在合作社内部,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统一指挥生产。测量土地的肥力决定施用的化肥量。根据农作物的生长状况,雨水情况和农药的效力,决定什么时间喷药以及喷洒多少农药。对于使用过后的地膜,及时清理。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把粮食作物的秸秆加工成颗粒饲料,供应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既节约了成本,实现了循环利用,同时也保护了环境,减少焚烧秸秆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3.3.3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保护资源和生态

根据十七大三中全会《决定》与实际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尤其是对土地资产的管理,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浙江省第一个出台了由合作组织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规定。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是说,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由于市场调节本身就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缺陷,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供给方是大量的个体农民,他们在获得市场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零散的生产供求信息导致个体农民难以预测未来产品价格并作出准确的生产决策。这种分散的个体决策机制必然地带来生产的盲目性,农民以当期价格决定下一期的产量,跟风倾向明显。当出现滞销情况时,由于很多农产品自身难储存的属性,大量的农产品腐烂,这不仅产生了污染,同时造成了包括土地、水、化肥在内的资源浪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及时地掌握市场信息,决定农业生产的数量,根据市场的需求灵活的确定需要向市场投放的产品数量,可以节约大量的农业资源。

3.3.4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关注“食品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的质量与饮食的健康,发展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呼声越来越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采用源头管理的方式,强化农产品的质量。实行对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督,建立可追溯体系。单一的农户条件下,出于利益的需要,农户可能会过量施用农药,往农产品中添加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化学成分。而在合作社内部,农户之间是相互监督,可以避免化肥农药的滥用。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出在缺乏合作社,如果公司通过合作社与奶农建立利益共同体,就不会出现个体户收奶违法添加三聚氰胺了,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4结论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作为新的责任主体在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中发挥作用。它是农户和政府之间的中间组织,既能遵循政府的相关规定,也能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农村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在为农民增加了收入的同时,也营造了更加适合居住的生活环境。因此,政府要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条件,让它的作用发挥的越来越明显。它包括政府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完善包括金融、税收、财务会计制度等在内的配套政策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更加有效的生产出质量安全的、生态环保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农产品。另外,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管理环境的能力和增强保护农村环境的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的履行自身的职责。统一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把好农产品的质量关。增强广大农户保护农村环境的意识,共同营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作者:杨丽丽 黄宁 单位: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