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下的农民主体地位

农村环境治理下的农民主体地位

一、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农民最有发言权

1.农民是农村环境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对于广袤的农村,农民最有感情。农民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用辛勤的汗水浇灌其一草一木。如今的社会,上层人纷纷跨入城市享受富贵荣华,过上有保障的生活;一些权力部门可以安心地享受着各类产品的“特供渠道”;精英富裕阶层可以通过“环境移民”到国外呼吸新鲜的空气、享用安全的食品。而对于“贫贱不能‘移’”的广大农民来说,农村环境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产、生活甚至是生存。农村环境遭到破坏,农民是最直接、最大的受害者,并且时常是全家族、几代人深受其害,“癌症村”村民的切肤之痛岂是外人能够体会?同时,只有农民自己才能最真实地知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农村环境,什么样的农村环境最有利于自己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如此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农民自己作主,就如同自己的命运必须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能由他人定夺。

2.农民是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真相最有力的见证者

农村的土地养育了农民祖祖辈辈,农民也以世世代代的身家性命记载着农村环境恶化的历程: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每年近3亿吨生活垃圾,1/3随意堆放;每年超过6000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通过截污,城市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搬迁转产,城市空气质量提高了,农村空气质量下降了;通过生活垃圾填埋,城市市容市貌换新颜了,农村土壤、地下水污染加重了;通过“菜篮子”工程,城市生活供给有保障了,农村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加重了,一些地方的农民在一步步地沦为“环境难民”。农民虽然没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突出的理论研究能力,但是他们亲眼目睹了自己生活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过程,掌握了太多谎言和无知掩盖下的污染真相,理应是农村环境治理最有力的发言人。

二、偏离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村环境管制理念和措施弊端凸显

1.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农村环境管制模式执行成本高昂

作为公共支出的环境保护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农村环境治理也不例外,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改善和治理农村环境。命令控制型环境管制措施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使环境状况在短时间内取得可测量的改善,长期以来被视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最受政府青睐,适用范围也最为广泛。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命令控制型环境管制手段的执行成本极其高昂,且可能欠缺科学性基础。首先,命令控制型措施有效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掌握完整而准确的环境信息,从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而这仅仅是理想的假设;其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第三,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加区分地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治理污染能力强、治理减排成本低的排污者因无利可图而缺乏降排治污的动力,而治污能力差的排污者不得已要采取昂贵的污染控制治理措施,从而带来巨大的效率损失。由于农村地域广袤而人口众多,破坏环境的活动极其分散,命令控制措施实际执行起来相对于城市有更多的被动和无奈,如为了禁止秸秆焚烧,各地加强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撤官职、人盯人等措施层出不穷,基层乡镇人员甚至日夜巡逻在乡间地头,但秸秆焚烧依然屡禁不止。

2.单一依靠行政手段的农村环境政策在实施中政府失灵严重

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污染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必须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来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无所不能,完全可以大包大揽。实践证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时常会产生角色错位,背离自己的监管职责,政府也会失灵。虽然中央已经提出要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权重,但以经济指标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发生根本改变,在地方政府和官员眼里,经济产值是硬指标,生态保护是软指标。在城市环保标准日趋严格、市民环保意识迅速提高的背景下,落后产能城市生存空间日渐狭小,而追逐GDP和经济利益的冲动促使不少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对广阔的农村窥视垂涎。政府为了眼前经济利益,与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用公权力为污染企业撑腰,此时的地方政府已经与污染企业一起结成同盟,成为与农村环境公益博弈的对立方。所以,诸如媒体报道的:在云南省红豆杉森林遭受灭顶之灾时,负有保护红豆衫职责的政府部门居然承担起了收购树皮的业务;安徽省怀宁县环保局招商而来的污染企业致使当地一百多名儿童血铅超标等,类似事件频繁发生也就见怪不怪了。有学者断言,目前环保危机的实质可归结为政府权力异化所致的政府失灵。3.农民对被动承受的环境治理措施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农村环境治理中惯用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没有体现农民的自主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有一种透过环境管理的权力压迫感。许多农民认为农村环境治理是政府一方的责任,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代表的不是生存于该环境中的农民的利益,而是政府的利益、上级的利益,“政府治污”与“农民致富”是相背的。所以,对于政府推行的、需要农民配合的农村环境治理措施和环保项目,一些农民缺乏积极性,不想干、不愿干,指望政府全包全管而自己坐享其成,政府若强制推行,农民则团结起来抵制。例如“,以奖促治”农村环境政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在实施执行中,政府规定“促治”先行,“奖补”置后,要求农民先治理,有了环境效益后再给奖补资金,而农民要求先给启动资金。再如很多地方的农村生态村创建工作,由上级政府确定目标,基层政府自己“搭台唱戏”,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保障,农民的主体作用无法发挥,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甚至出力不讨好,得不到农民的认可。这样使很多农村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陷入“剃头的挑子一头热”的处境。长期的政府包办也造就了广大农民对政府的依赖,阻碍了农民自我治理能力的培育和提高,使农村环境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三、以制度保障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1.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和“环境公众参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环境公众参与滥觞于公民环境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时至今日,“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观点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脱离公民环境权,环境公众参与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妄谈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了。很多在国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村环境管理措施在我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却长期缺位。我们亦应顺应历史潮流,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单项立法中将“环境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保障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权利。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已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原则。其他单行立法修改完善时也应当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将其具体化,为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动力之源。

2.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

“知情”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而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根本保障。但是由于以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和统计几乎没有涵盖农村地区,导致目前农村环境治理中严重缺乏监测数据和统计资料。据报道,现在有关农村环境污染的全国性基础资料只有采用抽样方式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对农村的污染源也只是普查了农业源,农村生活污染源等并不在普查范畴之内。人们都知道农村污染很严重、治理很艰难,在缺乏科学数据支撑的状况下,又都不太清楚污染的内在机理,对治理路径都没有太大的把握,甚至不知该从何下手。政府尚且如此,农民的知情权更无从谈起。当前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投入重资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以获取全面、准确的农村环境基础信息。同时农村环境信息不应有“秘密”,对农民更应该如此。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案例破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实施中信息主动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不足、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容易知道的公开多不易知道的公开少、以“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作挡箭牌等突出问题,防止农民环境知情权落空。另外,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农村环境知识和信息平台,不失为环境信息公开一种重要方式,还可以发挥其针对农民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功能。在针对农民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中,要做好各类环境质量体系、指标、标准、数据等相关信息的解读和说明,尽量使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

3.支持农村环保社会组织的建立及其活动,拓宽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渠道

农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农民进行环境利益表达、实现环境权利、增强环境决策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补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只有广泛深入地参与,农民才能提高环保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才能改变政府单线作战的状况。农民群体虽然为数众多,但是个体具有极强的差异性和离散性,力量十分有限,再加上农村污染源分散,排污隐蔽性强,农民个体环境参与效率低下,效果甚差。城市环境保护实践证明,不少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需取悦于强权力量或资本力量,更容易赢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在提高公众参与效率方面作用显著,使公众参与上升到组织化、制度化、理性化的层次。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应借鉴这个宝贵经验,政府对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态度应实现从“叶公好龙”到“与龙共舞”的转变,鼓励支持农村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农村组织如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协会等的环保功能,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将活动领域延伸至农村,构建“政府—社会—农民”共治与互动的农村环境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就可以探索发挥各类环境学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对农村环境费用征收、环境治理资金的使用绩效和使用方式、环境政策实施效果、农民参与治理效果等进行公正评价。政府部门则应努力拓宽农民参与渠道,丰富农民参与形式,充分尊重并调动农民的独立性、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创造性,引导他们自己做主,使农民从“要我保护环境”转变为“我要保护环境”,从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真正成为农村环境的主人。如果我们能够始终依靠农民群众,保障其主体地位,发动其主体作用,就能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就能留得住绿水青山,就能让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作者:李昌凤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