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论文(3篇)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论文(3篇)

第一篇:农村水环境污染成因与防治

1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原因

1.1农村居民生活带来的水污染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村居民所占的比重很大,据统计,我国的农村居民达到9亿多。随着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开展,到2013年,乡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2.1%,但是大部分地区没有配套的污水排水系统和收集系统,甚至有些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因为无人维护,运行不正常甚至停运,让生活污水通过沟渠直接排放到就近河流、池塘或者一些低洼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污水80多亿吨。并且,根据统计显示,2010年,我国农村人口人均日排放垃圾0.95克,总计全国农村人口年排放垃圾2.34亿吨,处理方式以丢弃为主,只有19.4%的垃圾被扔到规定地点进行统一处理,49.1%的垃圾处于无人管理的裸露状态,只有4%的垃圾被掩埋。这些裸露的垃圾因为长期堆放,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氨气等等,也会进一步对水体造成污染。

1.2乡镇企业排放带来的水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异常迅猛,城市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周围乡镇企业发展,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具有布局分散,规模小和经营粗放等特征,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淡薄,相关部门监管也不到位,也没有配套的污水处理系统和收集系统,因此造成了乡镇企业每年有大量的污染物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与此同时,近来来,国家对城市环境进行了严格监制,一些高耗能,重污染的企业(如电子厂、印刷厂、造纸厂等)迁往郊区,排放的污染物也造成了农村周围的水污染。

1.3农业生产中化学肥料、农药带来的水污染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随着耕地面积的增加和农民为了提高土地出产率,化肥的使用量也就越来越多。资料显示,我国2013年化肥生产量为7037万吨,农用化肥施用量为5912万吨,农作物亩均化肥用量21.9公斤,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每亩8公斤),是美国的2.6倍,欧盟的2.5倍。虽然施用了那么多农药,但是真正附着在农作物上的只有10%~20%,也就意味着有80%~90%的农药流失在空气、土壤和水当中,空气中的农药随着降雨进入水体,土壤由于农药的作用导致原有结构和特征改变,有机质减少,保水保肥能力下降,从而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化肥中的重金属物质通过食物链,进入到人体中,对健康产生危害。

1.4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水污染

我国的畜禽养殖业从分散型养殖模式变为现在的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模式,养殖面积的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大量畜禽的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污染。据估计,2003年,我国畜禽养殖业共产生31.9亿吨粪便。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会滋生出大量的苍蝇,从而引起了多种传染病的发生,对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威胁。有资料显示,养殖一头猪所产生的废水是一个人的7倍,而养殖一头牛则是22倍,畜禽养殖业每年产生的养殖废水约50亿吨,其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污染物,如果没有处理直接排放水体,将会严重影响水质,水体富营养化加剧。

1.5污水灌溉带来的水污染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紧缺的国家,而农业生产离不开灌溉,为了弥补干净水源的缺陷,很多地区都采用污水灌溉,尤其以北方地区。土壤是污水灌溉的直接受体,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会直接存留在土壤中,当污染物超过一定值时,将会使土壤的结构发生变化,直接变现为土壤板结。尤其是污水中的重金属物质,将会对环境产生一系列不可恢复的危害,同时也危害到人体的健康。

2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2.1加大生态环保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

治理的农村水环境污染的主体还是农民,而农民的环保意识还相对薄弱,因此,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让农民意识到水污染的后果以及对其自身的危害性,从思想上重视环境保护,自觉投入到环保治理当中。同时,亦可对农民提供一些生态农用技术和技术指导,尤其是处理畜畜养殖业和污水灌溉等方面。

2.2完善农村水环境管理机制

我国现有的农村水环境管理机制可分为三类: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市场(村名自发)管理模式和合作管理模式。中国地域广大,各地的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结构、社会条件、水环境污染状况也各不同,各种管理模式有着不同的适应度,根据地区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但不管何种管理模式,都要保证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和环保工作的效果。

2.3加大治理水污染的资金投入,建立有效治理技术

政府可以建立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城乡循环经济统筹发展投资机制,增大对农村治污的补贴,建立一些有效的治理技术。稳定塘治理技术,稳定塘又称氧化塘或生化塘,主要是通过天然净化能力对污水进行处理,其净化过程与自然水体的自净过程相似。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域特点,将土地尽享适当的人工修整,建成池塘,并设置围堤和防渗层,依靠塘内生长的微生物来治理污水,菌藻有强大的净化作用,稳定塘就是利用菌藻的共同作用处理中的有机污染物。并且,稳定塘污水处理系统具有基建投资和运转费用低、维护和维修简单、便于操作、能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病原体、无需污泥处理等优点。人工湿地治理技术,是为处理污水而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上土壤和填料(如砾石等)混合组成填料床,使污水在床体的填料缝隙中流动或在床体表面流动,并在床体表面种植具有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美观几具有经济价值的水声植物(如芦苇,蒲草等)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系统。可以根据当地地域特点,建立一个人工湿地治理系统。

2.4建立健全农村治理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直以来,政府部门对农村环境一直存在着检查与监督力度不强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根据当地农村的生活环境和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健全的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法的人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已迫在眉睫,但是某些地区受到资金、技术以及人才等条件的制约,没有形成一些有效地防治方法。国家和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些地区,加大这些地区的水环境治理。通过投入资金,提供人才,借鉴其它治理水污染富有成效地区的经验,因地制宜,提出适用于当地的水污染防治方法。

作者:徐磊 李贤 廖敏辉 李瑶 朱世翠 单位:南昌工程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第二篇:多中心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概述

在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基础上,政府、社会、市场三者相互之间形成自愿协作机制,各主体之间应该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能发挥优势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公共事物,共同承担公共责任。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1.政府角色定位不明晰。

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地方各级政府在“协调者”角色上依然存在职能欠缺的问题。按照我国当前对环保实行的是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部门协助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不过在经济利益所驱动下,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难以步调一致。由于没有明确的统一监管机制和具体模式,存在着政府职能部门错位、交叉、重叠等体制性障碍,此外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各自为政,往往提出的规划缺乏全局观。因此,出现了环保问题多头管理、权利分散、效率低下的局面,环保部门由于缺乏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使一些政策创新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大打折扣。形成这种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环保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生态与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有所冲突,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环保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手段以履行环保法赋予的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2.市场机制运行不健全。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计划经济国家还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责,应当由政府投资,政府建设和政府管制。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收益低、见效慢的工作,私人部门怕有损个人利益而不愿意承担这样责任,所以通常都是由政府将其作为公共事业来做。但是,在政府强调主导性时却过少的考虑要调动市场机制的积极性。由此,给地方政府财政上带来压力,也给农业、畜禽业、乡镇企业发展带来压力,致使环境污染治理难见成效。因此,有必要在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前提下,将市场机制运用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来,开拓环境污染治理的多种融资渠道,如联合金融机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等融资。将治理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并运用市场机制来监督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权力的实行等。只有这样,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才能展现出生机勃勃、创新的一面。

3.环境NGO发展滞后。

环境NGO作为公众利益的集中代表,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然而农村环保的公众主体主要是农民,由于农民自身素质普遍不高,环境保护意识不甚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他们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主动性。总体而言,我国的环保民间组织起步相对较晚,成长较快,在参与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环境NGO发展很不平衡,参与力度不够,缺少骨干力量。即使在政府发起下成立的环境NGO具有数量多、管理规范等优势,但是其独立性欠缺;由在校大学生自发组织的环保社团热情高涨,数量较多,但由于种种局限性使得这些组织发展缓慢,组织者人员变动频繁;虽然比较活跃的民间环保组织是自发成立的,但是其组织内部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组织协调机制,工作的稳定性较差;数量不多的国际环保组织的工作环境不错,仍存在问题如缺少合法身份等。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下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对策探析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管理机制。

在多中心的环境治理模式下,治理主体由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两维变成了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三维体系,这三者之间是单层次的关系系统。在其中,政府主体对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权力运作方式,由单中心模式下的以命令—控制为主,逐渐转变为命令—控制、引导和为其参与环境治理活动提供服务。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要着重对农村环保的战略方向进行全面准确地把握,即由单一中心模式下的“统治”转变为“善治”,转变政府职能,由间接管理代替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由服务监督代替“管”字当头,同时鼓励引导其他环保主体对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参与,以降低政府环境管理的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真正地改善和保护好环境。

2.健全政府和企业共同责任的法律机制。

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企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但是公平的竞争环境是企业生存之本、动力之源。因此,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强化政府部门的环境执法及环境监督管理责任已迫在眉睫。也就是说,首先,不但需要基层环保部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而且还需建立环保执法责任制,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个环保部门及环保执法人员,真正实现环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要打破过去的GDP政绩考核观,建立并逐步实行绿色GDP可持续发展考核制度,使环保纳入到干部考核制中,只有这样才能为守法的企业创造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政府和企业间建立起的合作式环境管理,在服从方面,企业拥有了很大的活动空间。不过合作式环境管理主要还是基于以政府为主导的下放行政职权的一种行政方式,相应的企业对环境管理的接受更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

3.创造环境NGO发展的环境,增强环境NGO的参与力度。

作为社会力量,环境NGO不仅仅是独立存在的组织,同时还是公众的依托。作为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环境NGO具有政府无法企及的优越性,首先环境NGO具有生态中心性,环境NGO在环境治理方面能够及时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其次环境NGO具有信息灵活性,与政府相比,在大量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信息的互相交流中和信息的处理方面,环境NGO在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架起了交流的桥梁,顺应了信息社会。再次环境NGO具有人本性,在参与管理上,环境NGO的路径更加贴近民意,具有极大的归属感和本土化的优势,满足了民众的真正需求。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环境NGO依然存在力量相对薄弱、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我们不仅仅在充分认可和为公众个人提供参与环境治理的合理权利的同时,还应该积极寻找更加合理有效的途径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政府虽然具有多元主体代表性、民主独立参与性的特点,但是环境NGO还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都无法提供的一些环保职能。

作者:陈亚新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三篇: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研究

一、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GDP连续多年增长,现在发展至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由于忽视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大气、土地、水体、生态都遭受了污染,而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更不可小觑:有研究表明,每年农村排放的生活污水约90亿吨和生活垃圾等约2.8亿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自然中。农村环境污染程度丝毫不逊色于其经济发展速度,在治理上同样面临着严重的困境,其中在面源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方面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现代农业生产导致面源污染受关注程度低、治理难度大

农业面源污染是我国影响范围至大的污染类型。它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造成的水体、土壤、生物的污染,具有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最高,治理难度最大的特点。各类面源污染及其衍生污染,并不局限在农村地区,其可以渗透入水循环、大气循环、食物链等渠道,因此可视为影响最大的农村环境污染。研究表明,造成面源污染的主要因素是化肥、农药和地膜的过度使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目前仍属于依靠化肥、农药来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发展阶段。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表示,目前中国化肥施用增长率大约在1.3%,超过了国际上设置的22.5吨/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2013年我国有16个省的农药使用量超过1万吨,排在前三位的是山东、黑龙江、云南,广东排在第7位。这些农药被作物吸收的只占到总量的1/3,一分部残留在农产品中,其余的进入了水体和土壤中,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了威胁。继化肥、农药之后,现代农业推广的地膜技术造成的“白色污染”正在成为我国面源污染的主要公害。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11年我国塑料大棚薄膜年销售量约100万吨,覆盖面积达5440多万亩。科学研究表明:这些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需要200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在土壤中自然降解。因此,地膜势必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作物减产。这种危害已率先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粮食产区显现,2002年浙江省环保局的局部调查显示,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78吨/平方公里,造成减产损失达到产值的20%左右。“在新疆、甘肃一些地方,长期累积的废旧地膜每亩高达20公斤,相当于在土地中铺了5层塑料膜。土壤地膜残留使农作物减产10%~20%,地膜覆盖技术的增产效应正在递减。”过度使用农药、化肥的情况也同样在广东省的农业生产中出现,虽然不是农业大省,但广东省的化肥使用量和农药使用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出现严重的污染问题。据有关统计,广东省在2009年化肥使用量达到726.47万吨,是1980年的2.18倍;农药使用量从1981年的7.27万吨增长到2009年的10.37万吨。残存的农药、化肥进入水体、土壤就危及农产品,严重危害着农村环境。

(二)农村聚居点环境管理滞后,累积的污染最直观、最敏感

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农村聚居点的规模扩大。作为脱胎于农村的城镇初级形式,我国农村聚居点通常都是自然形成的,因此,大都缺少规划或规划不当,常常形成沿公路发展的带状集镇格局,土地利用没有进行功能分区,与乡镇企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相邻或混杂。长期以来,农村聚居点的环境基本处于“自治”状态,一直是环境治理的死角。由于缺少科学规划,农村聚居点缺少垃圾集中回收点和处理系统,生活污染物通常直接排入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周围环境恶化。“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2003年我国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仅为62.1%,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到2%,卫生厕所普及率仍不到10%,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成率几乎为0。”建设部2005年的抽样调查(74个村)显示,“89%的村庄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村内外池塘,96%的村庄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甚至没有排水沟。种种迹象表明,除大气污染外,农村聚居点的环境要素指标已劣于城市。”广东省有超过90%的农村人口在500人以上的农村聚居点进行居住。在粤东、粤西、粤北的不少农村普遍缺乏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就随意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到河里,导致污染河道的现象经常出现,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还影响到下游的城市居民用水。为了解决农村聚居点的水质问题,2008年5月广东省政府通过《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计划到2013年建成2400多宗饮水安全工程,解决1645.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但到今天,该方案的目标未能全部实现。“截至2013年底,广东江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为57.74%。”

(三)乡镇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导致的点源污染是健康危害的直接污染

乡镇企业是农村工业化的主力军,其作为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过去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乡镇工业,缺乏高技术含量,基本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实现了农村工业化。这种工业化所导致的危害已凸显出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断攀升,占比达50%以上,污染物处理率偏低,这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样,由于禽畜养殖业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畜禽养殖场所带来的大量的畜禽粪便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许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与村民的聚居点常处于一个水资源循环系统之中,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往往造成对水源的污染,影响农村居民的健康,因此可以说集约化养殖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并不低于乡镇企业。在珠三角地区有很多乡镇企业都分布在河流附近,由于处理污水成本很高,很多乡镇企业没有建设或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而是直接排入河道之中,造成河流严重污染,甚至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用水安全。基于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多带来对肉类的巨大需求,畜禽养殖业在广东获得迅速发展。但是,很多畜禽养殖场属于粗放式的经营,畜禽粪便未经处理任意排放,流入河段或者渗入地下造成水系污染,导致水体污染。2012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指出“全省农业污染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分别占全省排放总量约31.7%、24.9%,其中污染排放来源于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影响

(一)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危害

最突出的影响是对健康的危害,农村的饮用水质不达标是最突出的问题,农村人口中因水污染而导致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高于同期城市的比例。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2014年调查显示,因农村环境污染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村民较2013年上升9个百分点,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该份“生态安全感受广东农村村民评价”民调,是自2012年以来开展的第3次追踪调查,调查抽样范围覆盖全省县或县级市、乡镇及其所属60%的乡村,随机抽取1500位村民进行电话访问。该调查显示,环境污染导致的不适类型中,不适者选择“呼吸道疾病”的最多,达65%,三年来均高居首位;其次为“咽喉类疾病”,比例为40%。而选择“皮肤类疾病”和“失眠、烦躁等精神疾病”的也达三成左右,比例分别为30%和28%,均较2013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民调还显示,珠三角和粤东地区,多达58%的村民认为本地“有”污染,认为污染“严重”者为30%,较去年上升5个百分点。认为环境污染对自己身体健康有“严重”和“比较严重”影响的村民合计高达51%,较去年上升9个百分点。尤其是在珠三角地区,更多受访村民表示因污染而感到身体不适,比例为21%。

(二)对生产要素供给的影响

农村环境污染也已经影响到土壤、空气、水等生产要素的供给。2013年我国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遭受中、重度污染的耕地超过5000万亩;2013年环保部的《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显示,土壤重金属超标率达12.1%,涉及3.6万公顷。另2014年根据广东省气象局的预报,广东雾霾天气进一步加重,大部分市县能见度在5千米以下,其中广东清远市连山县录得全省最低能见度200米。截至2014年10月26日21时,广东全省共有17个市县挂起黄色雾霾预警。有关专家表示,雾霾空气存在有害的颗粒,刺激人体上呼吸道,有一些原有慢性呼吸道疾病的会加重。

(三)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农村环境污染在有些地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安定与否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频发的污染事故导致的群体性冲突充分表明了这种隐患。2014年3月30日至31日,广东省茂名市部分群众在市委门前聚集,借以表达对拟建芳烃(PX)项目的关切,事件最终引发冲突,这起在百度上被称为“3•30茂名反芳烃项目游行示威”的事件是最新一起反对大型化工项目落户的群体性事件。在此之前,PX项目在厦门、大连等多个城市引发群体性的反对。近年来,象这样因为大型工程引起的环境维权群体事件有增无减,呈现绵延趋势。据来自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的数据,2012年,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典型群体性事件中,环境维权群体事件约占8.9%,在数量上与族群冲突相当。但环境维权群体事件增长迅速,自1996年以来,这类事件以29%的年增速困扰中国,且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影响表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将日趋明显。不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

三、广东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治规制现状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规定散落在《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中,这些法律出台视角较早,缺乏具体、可直接操作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广东省主要采取以下行政手段进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一)出台地方政府文件,部署规划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广东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等文件,对广东省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部署。

(二)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在“十一五”期间,广东仅2010年共关闭2085家畜禽养殖业,对1140家企业实施了停产整治要求,1308家企业开展了排污申报登记。2013年以来,广东省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在2013—2014年,广东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0宗,各地法院已判决21宗,入刑34人。2014年,广东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5.8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19.2万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9090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050家。2015年,广东省环保厅的《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规定,私设暗管排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等14种行为,将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黑名单”。

四、构建系统化的法律规制体系来治理农村环境污染

今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采取法律方式和手段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防治能为广东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理性选择,更适合广东省农村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

(一)在立法方面,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以实现善治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目前中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60多部、部门规章600多部,环境标准1000多项,但是原则性规定的多,具体操作性的少,至今我国没有一个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此应适时制定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侧重防治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的环保问题缺乏专门规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应对农业的发展、自然资源的利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规范,对有关污染严重领域方面出台具有可操行的条款,从而对农村环保发挥规范和调节作用,改变农村法律环保立法薄弱的状况。广东省农村出现的一些新环境污染问题没有依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了广东省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因此,在国家出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之前,为满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广东省要先行一步,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本省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这基础上再逐步制定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而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二)在守法方面,加强农村环保法律知识教育和宣传并明确农村的环境知情权

目前,法律意识不高,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不健全,对农村环境污染的了解也不够,更没有对农村环境污染的后果产生深刻的认识。当出现污染后不能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缺乏法律援助机构,农民也很难得到法律救助。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守法的前提,守法除了要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还要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这就需要加强对农民的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的法律思维方式,让他们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学会使用环保知情权,参与环境问题的监督和决策。按照我国《大气防治法》的规定,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是基于政府的“事后通报”,公众无法在事发前日常生活中得到环境信息的现状。通过教育普及环境知情权,利于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利益,为农村的环保付出自己的行动。此外,在农村还应设立专门的环境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农民解决由于环境权益而引发的利益纠纷,保障农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满足农民维护环境权益的诉求。

(三)在执法方面,增强环保部门执法的权威并加大违法成本

目前我国环境行政体系中,各环境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重叠的关系,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无法实现,甚至监督执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和阻挠,地方环保职能部门并不积极履行执法职责,“环保靠口号”是目前体制下环境执法困境的客观写照,另外,我国环境立法对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远远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难以对企业产生威慑力。改变环境执法“内忧外患”的局面,一是需要延伸环保执法机构,建立县级以下的乡、镇环保机构将整个农村置于环保监督、执法的覆盖范围,二是督促环保加大对农村环保违法的查处力度。对环保的违法案件,触犯刑法达到犯罪的,环保执法机构应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环保机构不履行职责或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失职情况,则应追究环保主管部门责任;对环保的违法案件,未触犯刑法的,按照我国现行环境立法规定,环保执法机关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等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处理。这些行政处罚措施中被采用最多的是“罚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将罚款额度适当合理提高,使其与治理污染成本紧密联系,将针对“按次”违法行为的静态绝对处罚值变为“按日”计算的动态处罚值,改变对违法事件较长的违法者和违法时间较短的违法者的处罚额度相差不大的现状,改变法律法规制度的空泛,改变其棉花棒的现状,要让法律法规起到应有的作用,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堵住农村环境的污染源。广东省农村环境执法存在执法部门设置、执行工作力度和执法人员素质地下的问题,因此建议:一建议在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同时在村里聘任环境保护协管员,加强对农村的环境监管能力和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环境保护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提高环保执法的强制执行效率。执行效率不高是农村环境执法低下的重要因素,不能有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无法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发展;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提高环保执法力度。

(四)在司法方面,完善农民环境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健全公益诉讼

从1989年《环境保护法》出台以来,我国环境执法的绩效差强人意,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支持性不足、环境执法能力的不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后果,与司法救济手段的失灵存在很大关系。司法救济手段是“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中国这最后的防线经常失灵,特别是环境司法实践。农村环境污染受害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却难于上青天,其突出表现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等问题,而最终很少有环境污染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司法机关对环保行政执法的支持,加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率,完善法院的考评机制,不能仅以诉讼的强制执行来考核,法院不能因为环保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收益率低而拒绝,在当前环境问题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的背景下,法院要敢于通过司法对敏感性、特殊性、影响大的案件进行处理,敢于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仅对暴力抗污的弱势群体追求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平正义。“考察国外的做法,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收到了较好的预期效果”。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人力、财力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实现环境公益救济与私益诉讼相结合。

作者:陈楚庭 单位:南华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