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专项经费会计核算

国土资源专项经费会计核算

摘要: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有助于规范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使用。为此,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国土资源专项经费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以期可以更好地利用好国土资源专项经费,促进地质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土资源专项经费;会计核算

公益性地质队伍主要是承担国家和地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基础地质调查的专业地质队伍,由于诸多原因造成了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与现在执行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加大了工作量和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现就国土资源专项经费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如下。

一、队伍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单位是按省政府要求组建的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于2004年1月1日成立,其性质为法人实体。法人营业执照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为350人。建成后的地质队伍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室、财务科、总工师办公室、人事科、党委办公室等。下设6个按甲级资质区分的承担单位,属松散型业务管理的各队地调所八个。现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模式为一级会计核算,松散型业务管理的各队地调所承担的国土资源专项经费均采取报账制。会计核算以地质项目为核算对象,内部单位以院制定的内部工作责任制为标准,按各单位承担的地质项目多少在提取一定比例后以计划的形式下达各责任单位,松散型业务管理的各队地调所其年初国土资源专项费用,以承担的国土资源项目,提取8%的管理费后,以计划形式全额下达给各地调所。为了保证国土资源地质项目的项目质量,按地质项目总份额的5%提取质量保证金,在以后年度内该项目绩效考核验收合格后,返还项目质保金。

二、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核算要求

(一)中央财政项目核算基本要求

根据原地质大调查专项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华东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下发)和《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及最新出台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都对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核算有着不同的要求。财建﹝2004﹞192号文未下发前,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核算基本是沿用最早实行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办法,即实行地质项目下开设工作项目,并在工作项目下进行成本核算的三级核算体系,与其他地勘单位执行的现行地勘会计制度有一定的差异。财建﹝2004﹞192号文于2004年7月下发,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该文在费用核算科目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9项内容,并且对各费用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财建﹝2010﹞174号文比财建﹝2004﹞192号文要求更进一步,在费用核算科目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购置费、维修费、其他费用等14项内容。

(二)地方财政项目核算基本要求

近年来由于地方财政投入的不断加大,也出台了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如《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8﹞101号),其内容要求主要针对项目管理,对资金管理未详细阐述。

三、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核算

与地勘单位现行核算的差别第一,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核算与地勘单位现行核算虽然都以地质项目为核算对象,但地质大调查项目经费的核算要求更细、更严,工作量大且必须满足财政部要求又必须满足中国地调局(华东地区项目办)要求,还需满足福建省财政厅的要求,无疑增大了地质项目的核算工作量。第二,对项目核算的准确性、正确性要求更高,由于项目验收的标准是按每年设计预算的工作手段的费用标准来要求,人为调账的机会大大减少。

四、公益性地质队伍财务核算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调局、省财政厅的要求,在认真学习财建﹝2004﹞192号文、财建﹝2010﹞174号文的基础上,在内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后,初拟了账套设置的方案,并将设置方案上报主管局财务处,得到了主管局财务处领导的大力支持。核算账套设置为实行地质项目下开设工作项目,并在工作项目下进行成本核算的三级核算体系,唯一不同的是将成本项目核算的明细科目换成财建﹝2004﹞192号文、财建﹝2010﹞174号文要求的明细科目(明细科目的不够部分全部套用行政部门事业类报表财决05表中的明细科目),同时保证了沿用原来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不变。

五、国土资源专项经费本身存在不足

1.项目立项程序时间长,项目资金到位不及时

项目立项从前一年10月份开始到项目批复,最快也要到次年5-6月份,而项目资金基本上9月份到位,地方财政资金则往往在12月31日到位,造成当年立项的项目无法正常开展,项目费用执行率低。

2.项目立项与批复的项目不符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上报后,最后批复的项目数与实际申报的项目数不符,造成费用支出有难度。

3.没有单独的会计核算制度

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由于没有单独的会计核算制度,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赖项目承担单位现行的会计制度。由于事业单位种类多,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等等。因此,在具体项目核算时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

六、需解决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

(1)中央财政的地质项目从立项、设计、审查等由中国地调局负责管理,但项目经费的核定由财政部负责,同理,地方财政地质项目从立项、设计、审查等由国土厅负责管理,但项目经费的核定由财政厅负责;即管项目和管钱的不是同一个部门。中央财政的项目由财政部直接下拨给各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转拨给各主管局,最后由主管局拨给项目承担单位。(2)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已经把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当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实际上整个华东地区也只有两三个省能做到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以出台的财建﹝2004﹞192号文、财建﹝2010﹞174号文及闽国土资综﹝2008﹞101号其口径完全是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模式。

(二)调整费用支出范围更切合实际

财建﹝2010﹞174号文的费用支出范围比财建﹝2004﹞192号文更广,但还不完全。如财建﹝2010﹞174号文规定的人员费支出范围包含五险一金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现行政策中规定的公积金不能进入项目成本,这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严重相悖,造成承担单位公积金费用无法列支。

(三)国土资源项目结题允许进入当期损益

公益性地质队伍根据下达的地质项目组织的会计核算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何况地质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么超支要么节余,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平衡。节余不允许分配,既不能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的积极性,也违反了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因此,建议比照《地勘会计制度》进行4:3:3分配(40%进入国家基金、30%进入事业发展金、30%进入奖励金);或比照事业单位类进行5:5分成。这样既能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的职工积极性,也利于财务核算的账务处理,同时也符合国家、集体、个人的分配原则。

(四)国土资源项目绩效考核

应注重项目工作量的完成、项目成果的提交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在此基础上考核费用支出的及时性、合理性。目前,中央财政项目经费完成时间要求为项目停止拨款后两个年度内必须完成,这充分考虑了项目新开时经费到款的时间及项目评审时间,比较合理。而地方财政项目要求项目停止拨款后一个年度内必须完成,否则作为项目结余资金处理,这就不合理(如一个新开项目周期为一年,当年到款为12月31日,次年项目经费要求全面完成),其未考虑项目经费到款时间及项目结题的评审时间。

参考文献:

[1]孙建玉.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及会计核算[J].当代经济,2016,(29):118-119.

[2]李建安.从审计视角探析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核算问题及成因[J].中国城市经济,2011,(24):158,160.

作者:王小红 单位: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