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初探(3篇)

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初探(3篇)

第一篇: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影响与对策

摘要:“营改增”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发展需求所提出的一项税制改革政策,在降低纳税人税务负担、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必然会对纳税人会计核算造成影响,这就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策略积极应对。文章从“营改增”实施进程出发,指出了该项政策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就此提出了有效对策,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和做到合法纳税。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会计核算;影响对策

“营改增”的实施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首先,完善了税收制度,其规范化及科学化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消除了征税重复问题,可以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其次,可以弱化税收对纳税人发展的制约,尤其是第三产业,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另外,拓宽了增值税税基,第三产业中的众多行业也会处于增值税之内,保证了行业内竞争的公平性。这些都是“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积极意义,

1“营改增”实施进程

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至2013年8月1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按照“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进度,2015年年底,基本实现“营改增”全面覆盖,也就意味着营业税将完全被增值税所替代,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1]。为更好地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充分享受政策益处,就需要及时优化改进会计核算模式,以加快纳税人自身改革。

2“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会计核算与缴税纳税工作密不可分,“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对该项工作造成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成本核算是会计核算中的一项关键内容,营改增实施之前,纳税人成本入账方式为价税合计税,进项税额以及其自身成本是主要核算内容。营改增实施之后,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时,仅仅是对商品本身价值核算,商品的进项税额就会同销项税额一起来进行抵扣。对此,如果要想抵扣进项税额,便需要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获得开具发票的资格,进而才能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减轻税负,成本也会由此降低,纳税人盈利空间增大。

2.2对现金核算的影响

纳税人税负会随着现金流的变化而改变,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税负会随着现金流的增大而减弱,随着现金流的减小而加重,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未实施营改增时,纳税预缴制度会增加营业税税金,现金流则会对应减小,加重了纳税负担。而营改增实施后,计算和缴纳税款,是在项目完成且收到款项后进行的,对现金流的影响较小,不会加重税负,可以有更多流动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业务开展[2]。

2.3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之前,税额的计算和缴纳需要根据营业额和收入额进行,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具体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不包括营业税之外的增值税,体现在会计核算中即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明细,业务流程变得更加繁多复杂,加大了收入核算难度。另外,进项税额抵扣会使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以及折旧摊销发生变化,也会对收入核算造成影响。

2.4对票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会计核算中的票务管理比较简单,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单一,计算和缴纳营业税时,以营业额作为依据和标准即可。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可以凭借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缴纳增值税时,发票成了关键性凭证,如此一来,会计核算中票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对专用发票进行检查与核实,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所有专用发票进行集中汇总;利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做好税务风险防范等,都属于会计核算票务管理内容[3]。

3基于“营改增”影响的会计核算对策

在“营改增”背景下,各纳税人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对策,加快会计核算的改革优化。

3.1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是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的第一步。纳税人应以会计准则为基准,借鉴其他行业或者企业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原有的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营改增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接科学化程度。同时,在会计核算制度中,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保管以及抵扣认证管理等各项内容,制定与其相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为营改增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并增强会计核算在该政策背景下的可操作性。另外,还应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在会计核算中构建预警机制,并加大对税务工作的检查力度,以规避营改增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3.2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在营改增背景下,必须准确定位自身纳税人身份,调整和改善税务筹划,以保证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及合理性。首先,纳税人应立足于实际,客观、准确的判断自身实力与能力,找准税收筹划的着力点,编制科学工作计划,结合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税收工作。比如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合作方,通过进行抵扣的方式减轻自身税负。其次,在整理和会计资料及凭证时,应按照标准的作业流程尽心规范操作,保证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实效性,以此作为税务筹划的可靠依据,通过对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化税务筹划工作,实现更加理想的营改增实施效果[4]。

3.3重视财务人员培训

营改增实施后,使得会计核算流程更加繁杂,工作难度也随之提高,原有会计核算方式已经变得不适用,应及时加以改进,这就需要做好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一方面,应加大对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强化财务人员的税务意识,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项税额抵扣中的重要性,重视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转变传统会计核算理念和工作模式。另一方面,应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的重点内容培训,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中含税金额的转换处理,增值税会计科目、增值税业务列示、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免税退税会计处理方法等,以强化其业务能力。

3.4加强票务管理力度

营改增之后,发票在会计核算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负的计算和缴纳都需要参照各种专用票据进行,对此必须加强票务管理力度。纳税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财务流程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其规范化程度,针对增值税、进项税等各种税费,建立对应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便于能够顺利抵扣进项税。同时,还需要考虑强化税务会计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专用发票的检查和核实方法,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财务工作的平稳进行。

4做好适应“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4.1以会计核算部门为基础,正确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

“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了将近两年,企业应该以此为契机制定一套适合企业的评估机制,以此来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并以会计核算部门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团队,制定过渡阶段的工作计划详表,与国家最新的税收制度政策相结合,增强企业的“营改增”实务操作应变能力。积极对企业财务人员开展内部培训以适应税务改革的需要,同时与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建立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减少由于“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会计核算中涉及到税务的会计处理、相关项目以及明细核算等做出适时的调整。同时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做好税务认定、登记申报以及优惠申请等财务工作。

4.2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和提高全员的税务意识

试点企业对于营业税以及增值税的实务工作有较大的区别,所以无论是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相关账务上,还是采购人员、销售业务人员、企业主管部门人员对于“营改增”都应当提高税务意识。那么企业就应该加大对这些人员,特别是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税务工作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取得使用以及保管等都做出严格要求。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相关队伍的建设,为抵消“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准备。

4.3优化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核算,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其实就是对会计核算行为的影响。为减少这方面的影响,企业应该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优化企业会计账务核算,抓住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准确的记录企业增值税产生的过程。在日常采购与销售环节中,严格按照增值税发票计提相关税额,同时注意账务处理与“营改增”前的收入成本费用记账方式有所区别。要积极为企业找到“营改增”对企业减轻税负的有利之处。“营改增”作为一项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政策,改变了原有税收制度中两大税种分立并行的局面,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性,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做好纳税筹划工作、重视财务人员培训、加强票务管理力度等各项举措,可以积极、科学应对营改增对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保证纳税人在合法纳税的前提下,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环境,促进自身良好、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施运.“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对策探讨[J].全国商情•理论研,2016(22):84-85.

[2]刘礼.“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与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7(2):58.

[3]韦慧峰.浅议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6(7):175.

[4]赵恩来,李冰.“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研究[J].中国商论,2017(10):103-104.

作者:房悉妮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

第二篇: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积极推行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其是由营业税变为增值税,以此更好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其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非常关键。基于此,本文主要论述了营改增环境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相关知识,希望对相关领域研究有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税收制度能够优化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该政策推行后,明确提出了试点纳税人税额处理原则,包含差额征税、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期末留抵税额、技术维护递减税额、过渡性财政支持资金等内容。但,会计处理具体方式还未做出明确说明,使得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处理业务会计核算,特别是固定资产核算问题,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核算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其入账价值主要包含固定资产购买价格、运输、装卸、安装及保险等费用。税改前,资产运输、保险等营业缴税,要以固定资产形式进行入账价值;税改后,运输、保险及安装等费用以增值税进行缴纳,相关增值税额不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作为独立进项税额。也就是企业应依照固定资产专用增值税发票与各项服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纳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根据各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额,形成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不动产核算

固定资产包含动产与不动产两种,机械设备属于动产,而房屋建筑等属于不动产。税改前,不动产销售缴纳营业税;税改后,缴纳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不动产进行核算处理时,不动产出售需缴纳增值税,获得的销售收入,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并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目录,依照不含税销售额11%,对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进行贷记。

二、税改前后固定资产核算对比

税改前,必须要通过一定计算方法才能抵扣处理运费,其中可抵扣金额是运输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金额的7%。税改后,运输单位成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独立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利用票据处理抵扣适宜,操作简便,且抵扣率只有1%,成本明显下降。但税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有一定的时效性。税改政策开始时,增值税实现转型,由生产转为消费型,且在全国范围内,允许一般纳税人对设备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当期未抵扣完,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直到结束。为了有效预防发生税收差错与漏洞,企业要及时进行技术更新,明确排除个人小汽车、游艇及摩托车等消费引起的消费税缴纳。随着新政策是交通运输与服务业中的广泛应用,提到的税收都可进行抵扣,从而转换成完全消费型。

三、税改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一)进项税抵扣设备资产范围扩大

相关规定中提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包含交通运输与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与《暂行条例》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用摩托车、游艇及汽车等应征消费税,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从1993年开始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物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该政策到2013年8月结束,其在106号文件中延伸,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铁路运输与邮政行业也纳入了新增值税纳税人范围。比如,2013年9月,山西某医药公司,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买入价格为35.1万元(含增值税)的自用奥迪车一辆,其税控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显示增值税为5.1万元,当作进项税抵扣。必须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汽车、游艇及摩托车等产品进项税抵扣存在转让情况,就要依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转让前买入的,转让时依照4%的比例缴纳一半增值税。

(二)运杂费进行税额抵扣方式改变

税改前,针对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购买,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根据运输费结算票据,表明运费、建设基金等各项运输费用,这并不包含装卸与保险等杂项费用,再将其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换言之运费即为计算抵扣,装卸费不能抵扣。根据相关文件稳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运杂费,包含装卸费在内,从产品供应商或零售商处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其包含物品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增值税金额,对其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即税改后,凭借专用增值税发票对运杂费进行扣税。这就可以得出,运费进项税额扣除方式改变,由以往的扣除率计算抵扣,改为根据专用增值税发票实施抵扣。通过以下几个例子,反应税改后政策变化。(2013年8月1日起,山西省开始进行营改增)例1:山西某医药公司(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1月1日买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运输费为1万元,装卸费1000元。本公司进项税额只有700元,根据7%的运费结算金额抵扣,不能抵扣装卸费。例2:假如本公司于2014年1月买进相同设备,根据一般纳税人运输服务,运输费1万元与装卸费1000元,获得相应的物品运输与服务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10000/(1+11%)×11%+1000/(1+6%)×6%=990.99+56.60=1047.59(元)。例3:如果2014年1月本公司买入相同设备,依照适用于纳税人运输服务的简易计税办法,支付运输费与装卸费分别为10000与1000元,获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货物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则本医药公司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为:进项税额=(10000+1000)/(1+3%)×3%=291.26+29.13=320.39(元)。例4:2014年1月,如果本医药公司买进相同设备,并享受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输与装卸费用分别为10000与1000元,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获得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增值税运输发票,此种情况下,运费与装卸费不能进行抵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不断完善,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营改增”政策在各行业领域的深入推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对企业税收也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要求企业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与原则,适当的改善并处理,尤其是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同时,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与广泛应用,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不断增多,急需深入分析与研究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尤其是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促使会计从业人员在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的基础上,为企业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作出贡献,推动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冯秀妮.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分析[J].经贸实践,2017(10):117-118.

[2]周学振,戚如鑫.浅谈“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7(03):77+153.

[3]苏洪琳,杨良,陈雪.“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J].财会通讯,2017(01):59-61.

作者:郝延庚 单位: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篇: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影响及会计核算变化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根据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必然会对我国相关行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一系列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性质比较特殊,所以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的生产结构将发生变化,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本文阐述了“营改增”的相关概念,以列举的方式分析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的影响及给会计核算带来的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会计核算;影响

1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理论阐述

“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税目开始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进口商品等为增值税适用的征收范围。“营改增”政策的出台,避免了以往重复征收营业税的弊端,对于全社会而言,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减轻企业税负,增强相关产业的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发展。增值税只对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避免了重复纳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推动了税收的改革和各类产业的紧密融合,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赋税,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增强了相关企业间的竞争,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影响

2.1影响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等因素。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部分商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些货物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用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对于上述几种原材料,“营改增”后,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增销项税率为11%,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税负,挤占了利润空间。同时,“营改增”政策施行后企业当年新购置的机械设备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了企业负担。新购进的机械设备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同时还能降低生产成本。此外,新的机械设备能够优化企业的人员配置,改善企业的经济状况,减少人工费支出,反过来又能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税负。

2.2影响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施工合同分为固定成本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一是“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当期确认的固定成本合同的合同收入和毛利将相应减少。因为确认的当期合同收入是按总价减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而确认的当期合同费用只减去了部分进项税额。二是成本加成合同的实际营业收入总额可能大于实施“营改增”政策前的实际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增值税的缴纳是以合同总价为基础的,即营业总收入从实际成本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实际缴纳的税款,而实际成本中不包括可按规定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实际成本费用与“营改增”前相比会有所降低。

2.3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由于施工企业购买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和施工设备以及购进的其他固定资产,能够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因此“营改增”政策实行后,企业的总资产相比之前会有一定的下降,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营改增”前,企业利润表的主要营业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属于税前收入;“营改增”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因此,企业的利润率会发生变化,如果在业务收入和实际税收负担相等的情况下,那么“营改增”后,企业将出现营业收入减少但利润率上升的现象。

3“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变化

3.1采购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在购入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时,有些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则不能。“营改增”实施后,对于购入材料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与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同,但当购进的原材料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核算应将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在月末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购进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服务附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租入的机械设备等,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销项税额,购入存货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核算方法也一样。现举例说明原材料的购入及使用时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甲企业购入一批A材料共计6000吨用于乙工程项目,价税合计234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款项已支付完成,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营改增”前,购进原材料,会计核算的原材料——A材料的成本为2340万元。“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原材料——A材料的成本为2000万元,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340万元。乙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领用原材料6000吨。“营改增”前领用原材料,会计核算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材料费为2340万元;“营改增”后记入工程成本的原材料为20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存货成本及工程成本由于进项税额核算方法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营改增”后原材料的成本由2340万元变为2000万元;材料领用后,合同成本也相应的比“营改增”前减少了340万元。

3.2确认收入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因为在收入确认时采用的是完工百分比法,因此对销项税额的核算也不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被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含税的收入额,另一部分则是“营改增”后形成的销项税额。现举例说明,甲施工企业与乙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8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项目于2015年2月动工,预计在2017年7月完工。该工程在2015年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为15.4万元,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为39.6万元。2015年末的完工进度为28%,合同收入16.24万元,合同费用15.4万元,合同毛利0.84万元(结果精确到两位小数)。“营改增”前的会计核算应借记工程施工的合同毛利0.84万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5.4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6.24万元;“营改增”后当年确认的合同收入减少为14.63(58×28%/1.11)万元,同时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1(14.63×0.11)万元,此时进行会计核算应借记工程施工的合同毛利0.84万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5.4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4.63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1万元。从上述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前后,建筑业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会随之发生变化,会影响企业的收入确认金额。

3.3对预收款核算的变化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的会计核算比“营改增”前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为预收的工程款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还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最后在工程结算时同样需要进行增值税确认,而这种计税方法可能会导致多计增值税。另外,增值税的价税分离以及建筑施工企业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等都会使会计核算方法较“营改增”前更加复杂。下面通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说明。甲建筑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承建某建设管理局的一项工程项目,预收工程款88.8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取得分包发票44.4万元。会计核算应借记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0.8((88.8-44.4)÷1.11×2%)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8.8万元(88.8÷1.11×11%)、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万元。在取得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44.4万元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40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元,贷记应付账款44.4万元。月末结转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4(8.8-4.4)万元,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4万元。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6(4.4-0.8)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6万元。假设申报纳税的当月,根据工程进度应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项177.6万元,应借记应收账款——工程款177.6万元,贷记工程结算160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6(177.6÷1.11×11%)。为此,要冲销前已收取的预收款和冲销重复计提的增值税,借记预收账款——工程款88.8万元,贷记应收账款——工程款88.8万元。冲销前已确认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8.8万元(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万元(红字),计算应予以冲销增值税为(预收账款期初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11×11%=(88.8-0)÷1.11×11%=8.8万元。最后,在增值税结转、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8(17.6-8.8)万元,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8万元;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8万元,贷记银行存款8.8万元。因此,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3.2(17.6-4.4)万元,其中预缴0.8万元、补缴3.6万元、缴纳8.8万元,合计13.2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缑广治.探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6(9).

[2]梁慧.关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转变对策探究[J].财经界,2017(32).

[3]邱兴华.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江西建材,2017(5).

[4]毛叶.浅议“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当代会计,2016(1).

作者:李守鹏 吴宝宏 单位:佳木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