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中的私募证券投资规定

新基金法中的私募证券投资规定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的认定

新基金法第90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并且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也有明确的资格要求必须符合新基金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只要向基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大大放松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的要求,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优势发挥私募的作用。新基金法第94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保护。

二、托管人的认定

新基金法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约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为了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托管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人的现象,这样会出现不利于私募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疑问。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条规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因而无须设置单独的基金托管人,这能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

三、信息披露规则

私募发行不用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其发行情况,但发行人仍需向两方进行信息披露:一是投资者,二是基金监管部门。新基金法第96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新基金法只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持续信息披露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初次信息披露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新基金法第95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作者:李国梅 单位:河南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