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摘要: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浙江省是全国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较早的省份。方案实施两年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推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改革的深入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我国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多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职工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这种制度也逐步暴露出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负担,与企业在养老体制和养老待遇上形成了“双轨制”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涉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正确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关系到人民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

一、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概述

2008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五省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浙江省作为先期试点省份,做了一些积极和有意义的尝试。省内部分市县进行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如宁波市,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其中单位补贴2%,随着工资收入增加缴费比例随之调整,最高不超过8%,市本级范围内单位缴费率为21%,各县(市)市在低于21%的幅度内进行具体测算;金华市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纳工资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杭州市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等。2015年以前,浙江省内各市在缴费范围、个人及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没有统一比例,且费用仍主要由财政与单位共同负担,而与缴费多少没有很大关联。省内在改革试点推进中十分谨慎,速度缓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和内容,标志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了关键性进展,意味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对改革的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养老保险缴费上,浙江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基数是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来算,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占缴费工资基数的20%、8%;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由单位、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8%、4%来缴纳,该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实现了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展情况的通报》(浙人社发[2016]29号),截至2016年全省已有6871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数32.63万,其中在职缴费20.91万人,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职)人员11.71万人。从省本级来看,参保单位323家,在职缴费3.15万人,领取养老待遇人员1.04万人;从各市县来看,参保单位6548家,在职缴费人员17.81万人,领取养老待遇人员10.61万人。30多个统筹区,成立了专门经办机构或在经办机构内部增设业务科室,200多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业务经办工作。多个统筹区开设了基金支出户开户银行、开通了业务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启动了业务经办工作并支付养老金,为顺利完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自2015年8月浙江省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基于试点时期积累的经验及改革前的精心设计,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比较顺利,但改革毕竟触及到浙江省3万多个事业单位百万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依然严峻。

1.专门法规缺失

当前,我国20多个省份公布了地方养老金实施方案,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然没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更没有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规细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由各地方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实施意见来推进的。浙江省2015年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又针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由于立法滞后,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实施意见、办法等缺乏根基,在没有完善设计的情况之下,导致了出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现状。事业单位对实施多年的传统养老制度进行改革,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一些政策来推进,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阻力大且不规范。

2.信任问题

浙江省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了绩效工资,除改革性津贴、特岗津贴保留外,其余均纳入绩效工资范畴,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及总量受到较为严格的规范限制,不得突破。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构成,与绩效工资改革前比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比较低,未来养老待遇或会受其影响。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对“中人”特别设计了10年的过渡期,以保证“中人”退休后10年内待遇水平不降低,但10年是不是一个合适的期限,能否保证全体“中人”的养老水平不低于改革前,10年过渡期后会不会由于没有政策依据而面临待遇断崖式下跌的风险。“中人”目前退休要返回至2014年10月1日这个时间点,暂时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至今未按新办法进行养老金清算。鉴于此,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对社会化养老缺乏足够的信心和信任,不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3.关系接续障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改变养老”双轨制”现状,重要意义之一是可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形成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比较低,而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根据浙江省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由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仍高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加之省内各地区养老待遇的差异,导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及基层地区流动,必定会使其养老保障权益受到损失,即便是在省内各市区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权益也将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影响了人才地顺利流动。

4.违规风险

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管理方式,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的部分为个人缴费工资总和的28%,并且先涨工资后缴费,以调整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来对冲养老保险的缴费成本,以保证职工个人收入水平基本不下降。调资及单位部分养老保险缴费额除财政补贴的部分经费外,其余大约3/4缴费资金需要单位自筹,对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来说,经费压力非常大,尤其是清算2014年10月至2016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时,由于当年的经费预算支付不足,社保清算不容置缓,导致一些参保单位只能全力以赴各方筹集资金,难免会出现挤占和挪用资金现象。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相对有限,每年要支付大额的养老保险费,如果不解决筹资问题,资金违规使用的风险将一直存在。

三、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宣传工作

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由不缴费到缴费,在心理上需要有一个接受的过程。破旧立新,必须要持续深入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逐渐克服人们心理惯性的影响。同时,要尊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多年来形成的对工作单位的热爱之心和归属之感,要针对群众关切的问题准确解读政策,让大家认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是要剥夺退休人员的养老权利,而是要破除原来单一地依靠国家和单位保障、社会养老不公平及自我保障意识不强的传统制度,建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体现公平原则、适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宣传,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是老有所养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各种不可抗拒风险的安全网,相信政府以人民福祉为己任的宗旨是最可靠的保障。

2.完善制度供给

有效的制度供给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因此,要尽快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法规,或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或者制定出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规,又或者制定专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条例等,从制定单项法规入手,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目的、原则以及权利和义务等进一步明确,破解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只有先行立法,将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化与制度化,进而实现其强制性,有效遏制改革中的违规问题,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3.强化资金筹措

事业单位不能等靠财政拨款,要依靠自身管理和改革来实现开源节流。比如高等院校,属于公益二类事业机构,办学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服务性教学收入、科学研究和产业开发收入、社会捐赠等。高校应该不断提高科研能力,从服务社会、服务地方经济中获得资助;充分发挥基金会和校友会的作用,扩大社会捐赠的来源;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编制管理,节约成本;积极开展教育资源的经营等等,千方百计地增加学校收入。政府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转制成本,通过发行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以及不断探索新的筹资渠道等方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政府应该为事业单位合法合规筹集资金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以此缓解财政和事业单位的资金压力,杜绝单位违规使用资金情况。

4.提高统筹层次

逐步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或实行省级统筹,不断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地区差异。建立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工资增长、收入水平提高等情况,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加快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加速双轨制并轨的速度,尽快缩小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既更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公正,又有助于实现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单位间合理、顺利流动,使职工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5.建立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缴费与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改革,目的是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与绩效密切相关,优绩优酬,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绩效工资水平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改革的全面深入进行,实行动态调整,对绩效好的事业单位,确定绩效工资上浮幅度,允许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允许事业单位在自筹资金能力比较强的前提下,提高职业年金的缴存比例。缴纳的费用和享受的待遇要成正比,多缴多得,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同时,要做到省内各市区之间、新旧制度之间、新老人员之间的统筹兼顾,妥善解决不同地区间、新老制度下,在待遇水平上的衔接,既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平衡,考虑到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应该保障缴得多的地区享受更高的养老待遇,尤其是要解决好“中人”的养老待遇平衡问题,增强其对改革的信任度,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们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

[2]俞贺楠.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中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社会保障,2016(3).

[3]刘智.浅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经营管理者,2016(3).

[4]连明伟.基于事业的那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J].发展研究,2016(1).

作者:韩缨 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