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析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析

【摘要】在国务院出台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当今社会下,如何认识公平视角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文就公平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明确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期目标,构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需求。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者构成了目前我国比较完整的全覆盖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公平性原则是基本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如果无法确保其公平性,在经历一段时间运作之后,其制度就会产生各种现实问题,甚至还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无法持续,所以探讨公平视角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平视角下的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也可以称之为老年保险,指的是在国家立法下,强制性的征集社会保险费,并且将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之后,支付一定的退休金,从而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虽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强制参加了义务,其本身呈现出强制公平参加,其职工养老金水平超出了最低的成长生活保障标准,进而体现出强制的需求价值,对于最低和最高的缴费限额,直接体现出强制校正的公平,而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呈现出正比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场运行,呈现出协议公平性。不过在实际运行制度的时候,依旧会有公平价值缺陷的现象存在,所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公平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公平视角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预期目标

在当前公平视角之下,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也就是坚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满足公平价值的一部分,并且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包含了机会、过程以及结果几个部分。基于机会公平,需要建立全社会成员都参与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让社会成员能够分享相同的权利与机会;按照过程公平,就需要建立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相同的养老金计算方式,这样就可以让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分配过程公平;基于结果公平,不同区域的城乡居民以及职工,在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同等的情况下,就需要获取大致相同的养老金数额,这样才能满足结果的公平。其中,机会公平作为主要的前提,而过程公平属于手段,结果公平则为目的。

(二)构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于全社会成员参与国民养老金,法律还需要规定不同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在坚持自愿性的基础上,需要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方式的完善,并且规定其统筹的对应层次。1、缴费基数

(1)基于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十二个固定缴费的档次,虽然看起来操作很简单,但是还无法适应经济发展,无法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原则体现出来,因此,还需要修改其缴费模式。个人账户模式无法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义务本质体现出来,逐渐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替代,虽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能够体现需要承担的义务,但是考虑到在基础养老金之中缺少协议公平,同时,固定的缴费模式无法表现出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就可以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互结合的模式,从而将固定数额缴费的小时消除。基于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年收入之中的一定比例来看成缴费的基数。基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比例来作为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进行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需要按照账户所累积的存储额来进行计算。这样的设计,就能满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议公平性原则以及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原则,同时,也能够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2)设定缴费基数的最低值和最高值

第一,缴费基数最低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城镇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基本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在当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为了实现城乡军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所以,就需要将缴费基数的最低值直接设定为上一年度农村存收入的60%。第二,缴费技术最高值。个体工商户直接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本身的上线为上一年度中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针对“统分结合型”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上限,最好不选择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农民本身的缴费能力有所欠缺,一旦缴费的基数比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高,那么参保人员完全可以直接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后续所论述的决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本身属于上一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城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则是目前,设置是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中经济发展的需求。如果缴费的主体自身有一定的能力,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进行缴费,那么直接参与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就能够帮助养老金提升其整体水平。因此,一旦缴费的基数比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60%高,就会影响到参保人的基本礼仪。所以,在设置最高上限的时候,就应该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养老金计算方式

第一,基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在退休的时候,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作为其基数,其缴费是美满1年,发放1%。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标准则是个人账户存储额来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能够体现出养老金分享经济发展的基本成果。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没有区分缴费水平统一发放定额基础上的养老金做法,这样不但不能将经济发展成果分享出来,同时还可能会无法保护缴费档次较高的参保人利益,这样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议性公平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如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个体工商户缴费方式相同的时候,计算养老金的方式就应该等同于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第二,等同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的社会意义。在当前的“统分结合型”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模式,其意义在于增加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的实际养老金数额,同时也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互衔接[3]。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牵涉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同时也成承担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就需要做好当前以及长远关系的相互统筹,基于公平合理兼顾各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表现出党与国家最深切的关怀,让广大退休人员能够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取得实质性进展[J].中国社会保障,2017(10):22-23.

[2]刘芸.公平与共享: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失衡性剖析与制度调整[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2):24-37.

[3]王兆庆.浅谈当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J].现代经济信息,2016(20):114.

作者:彭鑫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