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论文范例

养老保险论文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1

(一)数据来源及回归模型

本文所采用的居民微观调查数据来源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同时,本文还将用到4个直辖市及78个地级市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数据库和200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由于一些被访问者的数据缺失,本文最终收集到了9189个居民样本用于实证分析。其中,下标i表示第i个居民样本,ε表示随机扰动项。因变量为happiness,是度量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指标。在公式(1)中自变量为medicare,表示医疗保险;pension表示养老保险。β1、β2分别是两者所对应的回归系数。在公式(2)中自变量为社会保障项目指数social_security。X和Z是控制变量,X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矩阵,Γ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Z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宏观环境变量矩阵,П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

(二)变量定义

1.居民主观幸福感(happiness)。

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来源于CGSS问卷中被访者对问题“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的回答。答案分为“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一般、比较幸福、完全幸福”,分别对应1-5的赋值。表1显示了居民主观幸福感调查结果的分布情况。在最终的9189个样本中,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分布情况与全样本并不存在明显差异,回答“很不幸福”和“比较不幸福”的比例为2.14%和7.66%,而样本中有18.01%的被访问者选择回答“一般”,另外56.55%和15.64%的被访问者选择了“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这样的分布情况表明删除数据缺失的样本个体后实证结果不会有明显差异。

2.社会保障(medicare、pension和social_security)。

本文用来衡量居民社会保障情况的指标medicare和pension分别来自居民对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保障项目?”和“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项目?”的回答。当访问者回答“参加了”即赋值为1,当回答“没参加”时赋值为0。Social_security的取值为medicare*0.5+pension*0.5,是分别赋予medicare及pension各0.5的权重再相加的综合指数。

3.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访问者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另一类是其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包括:性别(male),男性取值为1,女性为0;年龄(age),是居民在2009年的周岁;民族(nation),汉族取值为1,其他为0;宗教信仰(religion),有宗教信仰取值1,无宗教信仰取值0;教育情况(education),即根据学历推算的接受学校教育的年数;政治身份(communist),中共党员取值为1,其他为0;健康状况(health),来自被访问者对问题“您觉得您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的回答,答案“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取1-5的整数值;户籍(urban_hukou),适用于调查结果“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军籍”的取值1,其他为0;工作情况(work),有工作取值1,其他为0;收入情况(income),即2009年该家庭总收入的自然对数;婚姻状况,分为两个变量divorced和married,分别表示离婚和已婚状况,当离婚和分居时,divorc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当已婚时marri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收入公平(fair),来自于问题“考虑到您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您认为自己目前的收入是否公平?”,回答“不公平、不太公平、一般、比较公平、公平”分别取值1-5的整数。居民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包括:收入差距(inequality),是2009年该城市城乡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经济增长率(growth),是2009年该城市GDP的增长率(%)。

(三)数据描述

用于实证研究的9189个微观样本涵盖了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2个城市,其中东部32个,中部30个,西部20个,说明研究样本具有一般代表性。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主观幸福感happiness的均值为3.76,处于中等偏“比较幸福”的水平。医疗保险medicare的均值为0.87,说明样本中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项目pension参与的居民却只有46%,低于医疗保险的参与率,这两个变量的标准差分别为0.33和0.5。社会保障综合指标social_security的平均值为0.66,标准差为0.33。

二、实证分析

(一)基本结果

由于在本文的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是1-5的整数,是一个表示程度的有序变量,因而本文采用OP模型对其进行估计。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不仅列出了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还列出了解释变量对happiness的边际效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social_security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显著增进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具体来说,当社会保障指标提高一个标准差(0.33),能使居民感觉“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和“居于幸福和不幸福之间”的概率下降0.21%、0.83%、1.42%,但却可以使居民感觉“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的概率上升0.85%、1.61%。通过对以上实证结果的分析,本文认为社会保障可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影响居民的主观幸福感。首先是经济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在某些方面增加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如领取低保),从这个方面社会保障对幸福感有促进作用。其次是心理路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防范于未来的风险,给人们心理上安定的感觉,还可以增加社会信任,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最后是社会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使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对于其他控制变量,除了工作情况(work)和经济增长率(growth)两个变量不显著以外,其余变量都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影响。并且各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既有文献的研究发现大体一致。

(二)分项结果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分量最重、人民最为关注的当属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以为了考察这两个指标各自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的差异,现将其作为单独的变量同时放入回归模型中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对主观幸福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根据边际效果的数据来看,医疗保险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高于养老保险。实证结果进一步说明,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提高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影响大于养老保险影响的可能解释是:首先,医疗保险的覆盖度大于养老保险,从全体样本中就可以看出,有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只有47%的居民参与了养老保险。其次,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重视,因为健康对个人会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影响。最后,健康问题贯穿于人的一生,而养老保险的作用一般突出体现在老年生活方面。

(三)分群体结果

为了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障对于不同群体幸福感的影响,本文按不同标准将被访问者分为不同群体,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其幸福感影响的差异性。首先,按照被访问者所处的地域,将样本分为东部和中西部居民两个子样本;其次,再按照CGSS问卷中的问卷类型将被访问者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子样本;最后,根据被访问者家庭收入是否达到平均收入将其分为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两个子样本。分别对以上子样本进行OP回归。对于每个子样本,社会保障都显著影响其幸福感,但是对中西部地区居民的影响大于东部,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大于城市,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大于高收入群体。这个结果可能的解释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以后,人们更重视还未得到满足的更高层次的需求。生活在经济相对发达城市的高收入居民其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影响其幸福感的因素中高层次的需求可能占比较多。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更倾向于照顾普遍大众及弱势群体,故对生活环境较差的居民影响较大。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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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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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并决定在5个省市开展公益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改革一直处于迟滞状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使人们对于社会公平产生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矛盾,而众多年轻人一门心思加入国家编制的做法也影响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公务员养老金改革的目标是并轨,即公务员与企业员工一同按规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金,退休时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享受平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以此缩小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让付出同等劳动的劳动者获得相应同等的劳动报酬,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时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自身利益。

过高的退休金等因素引发了畸形的公务员热,大批优秀毕业生、优秀人才,无论喜欢与否,无论人生规划如何,一门心思千方百计地进入公务员系统,甚至出现富家子弟开豪车办公务的现象,而许多企业的高科技人才却在退休后领着为数不多的养老金,过着简朴的生活。长此以往,编制内人员累积过多,甚至会出现大材小用现象,必定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转与社会的正常发展。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缩小社会人员收入差距的途径之一,有利于改进年轻人的择业观念,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开放,使更多合适的人才流向市场,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和自身发展。经过改革,公务员将建立自己的个人账户,即便公务员调动工作也不会影响自身养老金的发放。自1995年国家广泛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已有数万名公务员因为各种原因被辞退。由于他们并未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因此无法将自身养老基金随同转移,其待遇无法与社会接轨,自身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有些公务员想重新择业,却因为养老金问题不得不继续留守在原本岗位上,而制度外的员工若进入了公务员系统,那么其先前所缴养老金无法得到合理安置,以至于形成制度内外的相互流通性不足的状况。因此,通过个人账户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公务员及企业员工调动工作的后顾之忧,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实现人生价值。再者,由于公务员的养老金独立于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外,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离退休公务员不能按时发放养老金的状况时有发生,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将使该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

3.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

2013年,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32045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49513人。2008年至2012年,国家公务员人数分别为659.7万、678.9万、689.4万、702.1万、708.9万人,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为如此庞大的队伍缴纳养老金必定是政府的一大重担。通过改革,公务员将逐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与企业人员同步缴纳养老金,按规章制度领取养老金。以2012年为例,若中等城市公务员实际平均月工资以3000元计算,政府每月约可收缴708.9*3000*0.08=170136万元养老金,如此庞大的数据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

二、弊端

我国公务员的的主要激励途径是职位晋升和级别晋升,而养老金是公务员人人可得的福利,其激励效果大大降低,已经成为其薪酬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养老待遇滞后将会影响其积极性、清廉度等,因此养老金的改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处理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1.打击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目前,中国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收入、非工资货币收入、实务收入、无形收入,即工资+福利。长久以来,作为公职人员,我国公务员都被要求多做贡献不求回报,而忽视了其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需求。许多研究者经过具体数据证明,公务员的纯工资收入处于社会中下水平,因此其它的福利收入成为其综合收入中重要的一部分。很多高消费城市的普通公务员同样面临房贷车贷,同样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夹心层,工作任务繁多,接二连三的检查应酬,其压力之大不亚于企业职工,换来的却是不够对等的微薄工资、有失公正的晋升机制、健全不足的内部管理机制。今年网上已频繁曝出公务员违规经商,甚至“弃甲归田”的事件,政府公务员中屡见不鲜的“灰色收入”和“58、59现象”都从反面证明了物质利益对公务员的重要性。如果公务员养老金改革不当,在本已不富裕的基础上每月再多缴纳养老金而无补偿措施,人为抑制公务员对物质回报的合理需求,那么,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会受到严重打击,不务正业的公务员会越来越多,甚至会造成更多的非法牟利现象,导致很多优秀公务员的流失,严重影响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影响社会发展、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

2.无法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的生活水平。

企业员工多劳多得,弹性工资制度可使其积极性十足,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对稳定,如果再让其每月按规定缴纳养老金,无任何其它弥补措施,长此以往,只会影响该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动摇其在此继续工作的信念。相比于发达地区的公务员,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艰苦,生活水平低下,环境相对恶劣,尤其对于西藏等高原地带,公务员更是用生命在工作。因此,在公务员养老改革中势必要关注此类公务员的收入状况,让其付出与收获持平,才能保证基层队伍的稳定,才能源源不断地纳新,吸引优秀人才的到来,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出谋划策。

3.容易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公务员养老改革将导致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按比例缴纳、领取养老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大了公务员的支出,对于大部分公务员而言其经济压力有所增加。如果保持公务员原有工资不变,那么势必会在公务员内部引发不满,滋长其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收入的想法,从而有可能导致其变相受贿、利用职权获取利润等,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总之,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处理不当的直接结果是激励不足,而激励不足会导致很多不良后果:影响公务员自身职业发展;影响政府运作效率;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发展。再者,考上公务员的人员大多拥有高学历高文凭,寒窗苦读数十载,仅仅简单地要求其缴纳相同的养老金也定然会造成公务员内部的“军心不稳”,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此问题。

三、措施

1.关注并理解公务员的物质需求,利用媒体向社会灌输正能量。

公务员虽为公职人员,但与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着家庭的重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没有人性的自私,社会便会失去发展和进步的动力。人们更愿意用一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与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同时也是正大光明的、体面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利益。”我们生活在物质世界,对物质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公务员也不例外。他们也更多地希望在服务和付出中获得自己的应得的利益。而媒体作为社会发展的记录者,应该对正直、尽责、清廉的优秀公务员多一些理解、尊重,对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予以报道,以期让更多地民众了解此类公务员的付出与尽职。其次,媒体的正面报道能引发民众的共鸣,也能引起改革推动者的注意,在实施改革中更多的考虑基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确保在改革后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再者,媒体应对改革中的每一步、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如实报道,让民众了解改革中的困难,了解决策者的矛盾所在,了解改革的进程,决策制定者也应通过各种媒体手段解读每一步改革措施,前因后果面面俱到,真正做到透明、周到,从而能促进民众积极地为推动改革献力献策。

2.出台配套法律措施。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规范性也不够。我国目前的实践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这种状况不仅无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发展,而且因政策多变使制度失去稳定性,没有相关立法,便意味着这种制度还缺乏法律认可,人们便无法准确把握。①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及征缴条例、配套规章,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强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考虑到公务员的特点和国际惯例,它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定组成部分,须依法强制实施。②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的来源要做出法律保证。③相应的配套措施应顺时出台,尤其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基层公务员,在要求其缴纳养老金的同时,加大对其工资制度的改革,弹性增加其福利制度,以鼓励其在基层尽职尽责,为贫困地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3.改进工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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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区间差异大。

近几年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除个别地区外,几乎所有地区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额。然而,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调节使用,中央政府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收到基本养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断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还是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相互调节。

2.地方保护主义体制对政府调剂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统而不筹的问题,省级统筹仅仅停留在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省级调剂的层面,事实上属于分散管理的状态。二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省级范围内难以统一。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不统一。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的调剂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域间的竞争意识强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员多考虑政绩。第三,地方政府主导养老保险费率,形成恶性循环。

3.版块分割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全国统筹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设置,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在现实的养老保险体制运行中,养老保险管理及政策制定权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断逐级细化,不断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间、各市之间、各县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实施统一的政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更加艰难。

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径选择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中的权责。

可考虑将各地现有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合理比例上缴中央,和中央财政出资共同构成全国统筹基金,这样可减少制度转换的摩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应要求各省级政府利用所剩余的社会统筹资金,外加地方财政补贴,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并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化。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承担起弥补个人账户空账的责任。

2.改革收入差异影响下的养老金计发制度。

首先,全国统筹之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需要处于养老保障的适度水平。其次,考虑到现在我国省际收入差异长期存在,且省内差距远小于省际之间的差距,养老金发放的工资基数宜全国统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省际收入差异,使得实现全国统筹的阻力降到最低。第三,基础养老金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来计发。

3.改革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要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执行基金财务计划。经办机构在年末,应按人社部下达的主要指标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增减变动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审批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以现金收支为基础的财务收支预算与结余管理。

4.改革养老保险机构为垂直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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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并且大多数农民常年以务农为生,没有高学历、高技能,很难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还要承担各种生活开销、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这对于本就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农民的贡献,但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和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我国是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国家,农民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能够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是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课题,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该问题加以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补偿模式单一,养老保险缴费困难

目前,政府部门对农民的失地问题均以货币作为补偿。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在短时期内农民可以看见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偿资金很快就会用完,失地农民又会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产生持续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稳定和发展。失地农民由于学历、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城市中立足很难。如今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大学生都处于待业状态,失地农民就更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了,尤其是45岁以上的中年人就业更加困难,很多企业用人都有年龄要求,甚至是清洁工都要求在45岁以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极大的限制。他们没有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缴纳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

国家在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在征地过程中要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尽管相关条例中指明了失地农民的安置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是以农村生产方式作为参考所建立的,且这一标准跟城市居民的补偿标准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有失公平性。而对于征地之后建筑的铁路、公路、飞机场以及房地产行业来说,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却是微乎甚微。可以说,失地农民牺牲了自己的土地来推动城市化进程,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而现实中,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养老保险立法缺失

从大环境来看,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以及失地补偿问题,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国家养老保险立法的缺失使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存在严重的隐患。很多问题仅仅是依靠行政手段去解决,这样的工作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因此,必须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制定出符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

三、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优化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从单一性转向多样性

要积极创新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模式,不能仅仅依靠资金来弥补其损失的土地资源,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农民的生存问题。对于补偿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空间以及土地资源的特点,采取多样性的补偿方式,让资金补偿与其他补偿方式共存。例如,在浙江的一些发达地区,政府的安置模式除了进行货币补偿,还有调整承包地的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方式、就业安置方式、社区股份经济合作方式安置以及“股田制”安置方式。多样性的安置模式不仅让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能很好地保证农民的长远利益。既注重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又考虑了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一举两得。这种安置模式值得各个地区政府借鉴,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二)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

目前,各级政府以及征地单位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较低,所以,要适当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各地区的土地补偿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沿海地区的补偿相对较高,中西部相对较低,但是跟各地区之前的土地收益比较还是微乎甚微。可以适当调整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重点增加土地承包30年的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空洞化后农民福利减少损失赔偿、土地相邻权损害赔偿等补偿方式。

(三)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维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时,要给予法律援助,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非法强拆现象。农民是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和社会都要给予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让他们自食其力,当地政府要千方百计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承担起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不能走形式主义,要真正教授他们相关的知识,帮助他们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式,并积极举荐他们去相关岗位就业。一方面,当地政府可以和征地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协议规定征地单位如果征收某块地段必须要优先吸纳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还应该积极设立公益性岗位,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创造各种优惠措施,在小额贷款方面给予失地农民还款年限以及还款利息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精算个人养老保险费率

虽然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承担60%,个人承担40%,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失地农民仍然是很困难的事情。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住房情况、学生上学情况以及医保情况等,制定出特殊的综合配套政策,精算个人养老保险率,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使他们不至于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而无力投保。

(六)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让失地农民能够深刻明白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不仅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又减轻了儿女的经济负担,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要一直坚持这项工作,将失地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宣传到各家各户,使观念深入人心,让他们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参加投保。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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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都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逐渐提升公民缴费的行政补贴,分别由省、市、县分级按比例承担,将政策的杠杆机制充分发挥起来。并且,依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民生状况的改善需求,要确立补贴逐步增加的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贯彻我国对此项保险的调整机制,各级行政财政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增长基础养老保险补贴,基层财政的配套补助要及时到位,构筑起城乡居民保险的调整机制。对于保险金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或持平于当地的物价涨幅,同时逐渐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额度要求。

二、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

针对大部分群众反映较多的保险金偏低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群众做好耐心仔细的政策宣传,努力引导城乡居民,特别是中年以及年轻居民尽早参保缴费,同时坚持缴费,累积个人账户;另一方面,还应当意识到逐步提升养老待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尽快完善政策,推进此项保险机制的稳健发展。当前我国正在就养老金标准提升问题做积极探索,并依据国家的经济增长形势、物价波动、相关社保规定以及当地财政能力等状况,构建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体系,逐渐提升基础养老待遇。各地可依据自身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就不同地区针对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的关键问题,采取“适用为主、操作便捷”的基本准则,尽快推动保险信息系统的升级,将信息系统的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及早发放城乡居民社保卡,相关配套设施需得到更进一步完善,可让居民更便利的持卡缴费、领取保险金以及查询所需信息。我们建议各市级经办单位要增设管理权限,把信息延展至条件允许的村级单位,将账户修改权限下放,允许参保人员保险转移至异地,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集中结算、失地农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发放以及生存认证等要积极开发出新的系统软件。并且,为提升工作效率,要对升级服务器进行尽早扩容。

四、加强生存状况认证

增进同民政以及公安系统的信息交流,动态比对人口信息,对城乡居民的生存状况实施定期审核。经由协办人员汇报死亡状况、入户确认、张榜公告以及接收群众举报等途径,准确及时的掌握辖区居民身故信息,停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金发放,以免基金损失。在省级行政机构确立丧葬补贴制度,并制定相关标准,以免不同地区差别过于悬殊,导致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享受补助时间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3:2:1比例承担或多领基础养老金若干月。

五、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是对城乡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模式,接下来,应当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把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升至省级单位管理,同时把养老保险跟其他社会保险的险种统筹管理运营,充分彰显基金的规模效应。并且能够逐渐开拓投资品类,进行多模式的投资,尽早探索协议存款、特殊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国内外资本运营市场等各类投资途径的可行性,以此化解居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困难的窘境。第一、指导各地加快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的步伐,为下一步基金投资运营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化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二、目前,应当先行试点,在从县、市、区级过渡到市、省级层次进行统筹。第三、强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尽快将平台触角延伸到村(社区)一级,方便居民参保。第四、结合统筹层次的提高,建立由更高层级政府垂直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先建立市级垂直管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第五、在界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受托人法律和行政地位的同时,明确该机构为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并逐步向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向过渡。第六、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室和专门的经办管理机构。

六、推进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及早规划颁布城乡各类养老保险的迁移转接方案,搭建社保信息平台,让社保信息得以网络共享,最终实现养老保险的平稳转接。设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照“顶层设计,基础参加”的原则,广泛征询社会群众意见。明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方案,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向职工养老保险时,要依照养老保险的参加日期,同意参保人员遵循灵活就业者的缴费要求补齐保费。当参保者需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向居民养老保险时,要参考职工参加保险的时间,将其个人保险缴费账户全额转移并入居民保险中。征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依照被保险人个人意愿,并入城镇职工或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由政府出资补贴。

七、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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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与我国城镇化建设相同,在此过程中同样伴随着大量人员在欧共体内部跨国流动。这种大规模跨国转移就业的频繁出现,促使各欧盟成员国政府逐渐意识到需要尽快形成能够满足各成员国不同利益诉求的,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在欧共体的促进下,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欧共体140/71号条例》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为统一的法令形式得以建立和完善。该政策能够在不改变现有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协调制度差异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双重目标,为流动人口在欧盟内部自由择业转移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我国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缓解各方利益冲突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遵循分段记录、累计缴费年限、最后接管、按比例支付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养老金、核算养老金以及支付养老金三个阶段。

(一)申请养老金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至少六个月,取决于申请人在各国参保经历的复杂性),应向曾经工作过的某个国家(通常是申请人最后工作国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同时详细说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及参保信息。申请人能够申请领取到多少养老金,通常与其工作国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很大关系,因为欧盟成员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各不相同。例如,某女性申请人在丹麦工作过15年,之后回到法国工作直到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法国女性退休年龄为60岁,丹麦女性退休年龄为67岁。那么当其达到60岁时,只能申请领取到应由法国支付的养老金;当其达到67岁时,才可以申请领取到应由丹麦支付的养老金。所以,欧盟成员国这种不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会形成因申请人不能领取到全部养老金而需要依赖社会救助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结果会增加法定退休年龄较早的参保国的养老负担。

(二)核算养老金

核算养老金阶段要先后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在工作国内部核算应支付的养老金;二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核算养老金的支付比例。举例说明,如果某申请人曾分别在英国、德国、法国工作缴费5年、8年、12年,则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那么在工作国内部核算的结果为应支付缴费年限为25年的养老金,在三个工作国之间核算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25、8/25、12/25,两个环节的数据相乘即可以核算出三个国家分别应支付的养老金。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超过该国规定的最高缴费年限,那么可忽略支付比例,直接按最高待遇支付养老金;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没有超过一年,那么则由申请人退休前工作所在国接管其在各成员国的零散的参保时间。

(三)支付养老金

在支付养老金阶段,每个欧盟成员国应分别将核算认证后的养老金通过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欧盟,则只需开通申请人居住国所在地的银行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而如果申请人没有居住在欧盟,则需在每个核算认证后的欧盟成员国所在地的银行开通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虽然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跨国办理,但其人工成本和相关投入远高于国内同等事务的耗费,且跨国支付养老金的邮资与银行费用也较高,所以我国在借鉴时不能忽视其经办成本。

二、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是美国制定了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SP)以及私人养老金计划(PPP)。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之间进行转移接续时的利益不受损害,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可以为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提供有益的参考。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主要针对公共部门以及私部门。其中,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以1984年为界,之前为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ivilServiceRetirementSystem,简称CSRS),之后为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deral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简称FERS)。所以,当前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是三种计划之间的对接:一是CSRS计划与FERS计划;二是CSRS计划与PPP计划;三是FERS计划与PPP计划。

(一)CSRS计划与FERS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虽然美国公共部门的两种养老金计划并行,但只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体现了美国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的社会化与市场化趋势。两种计划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CSRS计划只出不进,直到所有参与CSRS计划的人死亡为止。同时,CSRS计划在FERS计划引入的情况下,将会面临因为没有资金持续流入而难以为继的困境。据测算,CSRS计划的账户积累将于2026年减少为零。为了能使新老养老金计划循序渐近地实现衔接转移,政府准备通过从FERS计划的账户积累中借款来满足CSRS计划的支付需要,所借款项将由政府财政拨款分年度偿付,我国政府应学习借鉴美国政府承担改革成本的财政制度。

(二)CS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的CSRS计划与私部门的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主要通过公务员退休金抵消计划(CSRSOffset)实现。CSRSOffset是CSRS计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参保对象主要是既参与了CSRS计划,又有资格参与PPP计划的人群。两种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是按照时间限制原则,用社会养老保险税来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例如,如一名雇员受雇于公共部门,并参与CSRS计划满5年后,离开公共部门到私部门工作超过1年,并缴纳了相应时间的社会保障税后又重新回到公共部门,并继续参与CSRS计划,那么该雇员应该参与CSRSOffset计划,用已交的社会保障税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同时取消社会保障养老金的福利;若该雇员离开公共部门,参保私部门养老金计划未满1年后又回到公共部门工作,则直接重新纳入CSRS计划,取消社会保障税的福利。同时,我国在借鉴时应关注这两种计划对接的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缴费如未满5年,则不具备享受CSRS计划权利的资格,也就不能实现后面的转移接续;二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退休年龄要受到工作年限的限制;三是CSRS计划的转移接续不接受之前未参与过该计划但参与了私部门养老金计划的新进人员。

(三)FE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雇员的FERS计划可以与私部门雇员的PPP计划完全对接,因为两者的体系构成相似,均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以及联邦节俭储蓄计划三个支柱体系构成,这不仅有利于人员在公共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自由进出,而且还顺利解决了公共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与私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当参与了FE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在正常退休年龄以前“跳槽”到私部门,则不仅其原有的FERS计划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部分的资金可以转移,而且联邦节俭储蓄计划账户也可以转为私部门的养老金计划。

三、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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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性问题涉及的是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受众群体,根据利益焦点的不同,可以有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从职业类型角度划分,可分为雇员和自雇人;第二种是从收入水平情况划分,可分为高、中、低三个收入群体;第三种则是以是否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划分标准将雇员划分为两类群体。划分标准的不同代表有不同的利益焦点,下面将从三种分类着手来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涉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一)保障范围

就我国而言,雇员主要是指企业员工、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公务员;自雇人则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从理论上说,第三层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可涵盖全体公民。欧美大部分国家对第三层次养老保险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民众可根据自身养老需求自由安排投保,对投保人并不设置太多的准入限制。而从上海试点方案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收入信息平台,相较于政府,企业可能更能把握个人收入水平信息,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会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模式,而不支持个人购买,这也就人为地将自雇人群体排除在外。从现实需求来看,政府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水平较高使得公职人员对额外的养老保障需求不会太强烈;而农民等自雇人有很强的市场需求却因为收入水平较低无法享受延税优惠。结果就是,即使没有人为设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出后其主要受众也只有较高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会不自觉地将最应该得到保障的群体排出在保障范围之外,使贫富差距延展并扩大到老年时期,有悖于社会公平,也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相左。

(二)税收优惠产生累退效应

享受税收优惠有一个前提:个人的收入水平要够得上缴纳个税。如果个人收入水平根本不用缴税,那么何来“享受税收优惠”一说呢?以上海情况为例,上海2011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6419元,而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结合这两个数据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认为大部分人都能享受到个税递延的优惠政策。但是,根据西财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我国2010年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61。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当基尼系数超过0.6时则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由此可见我国的收入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低收入群体的规模不容忽视。而这部分低收入人群,本身就不用缴税或是缴纳的个税很低,所以他们难以从税收优惠的安排中受益,这将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性造成不良影。另一方面,即使对于收入水平能达到个税起征点以上的群体来说,延税安排也将滋生“不公平”。税收的社会公平性强调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国际上惯常用收入水平来衡量纳税能力,那么税收的社会公平具体来说就是收入高的人需要多纳税而收入低的人则相应少纳税。我国个税采用累进税率,在这一体制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安排就可能产生税收累退效应,即高收入群体将会因税惠政策而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这就背离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马太效应”

根据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该通知规定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自此,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正式确立采用“EET模式”。按照欧美国家的划分,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都属于私人部门的养老保险,其税收优惠的模式也都基本一致。那么,政府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预示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延税模式的选择。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选择相同的延税模式,那么对于有企业年金的群体和无企业年金的群体,就会产生公平性问题。来看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甲所在的单位提供企业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允许税前列支,开办延税型养老保险后,政府允许每人每月可税前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单位不提供企业年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开办前后。在相同延税模式下,开办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后,有企业年金的雇员除了可投保企业年金获得税收优惠外,还可以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再次享受税收优惠,他们显然比没有企业年金的雇员获得了更多税收优惠。“凡有的,还要给予其更多”,这就是典型的马太效应。在这种情况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没有达到缩小不同人群保障差距的目的,社会公平性并未得以改善。

二、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惠模式与社会公平

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制度设计是否关注社会公平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德国和美国现行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优惠模式。

(一)德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优惠模式

德国现行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两种优惠模式:直接补贴与税收递延。两种模式只能任选其一,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和缴税情况自由选择适用哪种优惠形式。

1.直接养老储蓄补贴。

雇员和自雇人购买经政府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项目可享受养老储蓄补贴,该补贴由政府直接注入投保人的储蓄账户。为取得足额补贴,受益人必须用总收入的特定比例(称“储蓄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低于储蓄率则政府补贴相应减少。2008年之后这一比例固定为净工资的4%,金额控制在60欧元到500欧元以内。此外,国家还会对选择此种优惠形式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子女补贴。

2.减免税和递延税。

购买经国家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也可选择作为“特别支出”享受免税待遇。这是直接养老储蓄补贴的替代选择,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工薪劳动者更倾向于选择这种方式。免税额度与养老保险储蓄率保持同步增长,具体额度见表3。德国法律规定,经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可按一定额度在税前扣除,其投资收益减免所得税,而在领取阶段获得的养老金要视同为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是典型的EET模式,由于雇员在退休后的收入低于退休前,所以整个生命周期内因养老保险而缴纳的税收总体上还是减少了。可见,德国这种“直接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模式,考虑到了税制的公平性,几乎能涵盖所以有养老保险需求的群体。

(二)美国个人退休计划(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IRAs)

个人退休计划(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即IRAs计划,是个人自愿建立的个人养老账户,是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为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的私人养老保障计划,该计划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条例》设立起来的,最初是专门为没有被企业养老计划覆盖的雇员或自雇者所设立的养老保险计划,后扩展到所有人群,1981年《经济复苏税收法案》准许70.5岁以下的人群参与该计划,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的缴款额度以减少他们纳税收入。表4显示了政府所给予参与IRAs纳税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最高缴款额度,50岁以上的参与人可享受更高税收优惠的缴款额度。美国政府在IRAs计划中设计了“phaseout”制度,限制已经参与了企业提供的享有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的高收入者享受IRAs计划的税收优惠,见表5。可见,IRAs计划这种“phaseout”优惠制度,将优惠额度与是否享受其他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以及收入水平挂钩,如果参与人加入了企业提供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养老计划且收入越高能获得的优惠越少,当收入超过一定限额就不再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做法能有效遏制高收入群体因为税收累退效应而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的问题。

三、基于社会公平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的设想

基于社会公平的理念,借鉴美国IRAs的phaseout的安排或借鉴德国的“直接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模式,考虑我国的国情,本文提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的设想。

(一)将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合起来,给予一个总的税收优惠额度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如果将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制定一个总的优惠额度,就能减弱“马太效应”的影响。也就是说,在这个总的税收优惠额度内,如果纳税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享受了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他再参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他只能在该计划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总的税收优惠额度-已享受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的税?额度,是指一个确定的最高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譬如一年12000元人民币,而不是以个人收入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这样避免高收入人群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助长了“马太效应”的问题。下面仍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甲所在的单位提供企业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单位不提供企业年金。开办延税型养老保险后,假如政府允许每人每月税前投入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总额为1000元/每月,假设甲和乙都愿在国家优惠的最高额度内参加私人养老金计划。对于开办前后他们可投入的养老保障如表6。在这种情形下,甲在开办前后保障水平无变化,而乙能获得的保障水平有所上涨,甲乙之间的保障差距消除。这样,既能发挥税收优惠激励需求的作用,又兼顾了税收政策的社会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将二三层次税收优惠制度协调统一,可以达到减弱个人延税型保险“马太效应”的目的。

(二)给予低收入人群补贴,鼓励其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