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金融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高校金融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

民办高校已纷纷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国外大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也逐步形成了成熟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各种实践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从中探索出符合我国民办高校办学实际的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之路。

关键词:

民办高校;金融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金融学科微观化的特征日益显现,金融行业的职业特征使得对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民办高校培养的是应用型金融人才,未来的就业方向主要是金融行业营业网点的业务人员,如何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尽快适应金融行业各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逐渐成为民办高校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

一、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现状及问题

全国各地的民办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都加大了教学投入,各高校纷纷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通过课题组成员对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调研情况看,各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有如下几种:

(一)实验教学模式

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验室主要是应用型实验室,如模拟银行业务实验室、模拟证券交易实验室等。教师结合软件进行演示,学生边听课边动手操作,可以较快地掌握实践操作技能。这种教学模式具有直观展示金融业务的特点,软件的模拟效果越好,学生对于未来职业环境的适应速度越快。

(二)案例教学模式

现代金融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使得教科书上的知识很快陈旧,金融案例作为学生专业知识拓展的重要渠道应用非常广泛,这种教学模式的运用可以大大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与实践能力。

(三)“任务驱动型”实践教学模式

即学生从教师提出的若干项与课程相关的项目中进行选择,分组完成教师指定的任务,教学活动变为以学生为主体,通过项目任务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密切结合起来,这种教学模式能够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明显提升学生综合业务能力。

(四)“以赛促教”实践教学模式

学生通过参赛熟悉了真实交易机制,充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而实现提升投资能力与业务竞争力的目标,全面提升了参赛学生的专业技能。

(五)“实岗实务”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教学过程按照“实岗实务”设计中所对应的岗位不同来划分几个实施阶段,如岗位认知阶段、轮岗实践阶段和顶岗实践阶段等。每个阶段都在一个共同的实训创业平台上展开,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素养和创业能力。

(六)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模式

校企合作往往通过签订“订单”协议,在课程开发、“双师型”教学团队、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灵活进行教学管理。部分高校实现了校企深度融合,将学生直接带入金融企业,学生有机会与金融企业进行“零距离”接触,职业能力提高效果显著。

(七)创业教育实践教学模式

一是将创业教育融入素质教育之中,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开展创业教育;二是商业化运作,设置专门机构,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等。学生在学校这个相对安全的平台得到充分锻炼后,未来的创业之路也更加宽阔。尽管各民办高校的实践教学模式都各具特色,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高校在教学过程中仍然偏重于理论教学,在实践教学环节沿袭着课堂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金融案例教学方面的指导教材和成熟的案例教学模式尚有待完善;在“任务驱动型”实践教学模式中,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参与度,但是民办高校的学生知识基础较薄弱,学习主动性偏差,各小组的工作往往都是一两个学生在做,团队合作较难开展;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要依托于良好的实训基地环境,民办高校受发展资金的限制,在实训软硬件条件方面与公办院校差距较大;“实岗实务”、校企合作等实践教学模式需要高校和企业在教学管理中进行多层次的合作,这样的实践教学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有着较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企业的参与热情较高,但是对于很多欠发达地区的高校来说则较难开展。

二、国外大学的实践教学模式及其启示

国外大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逐步形成了成熟的实践教学模式,国内众多学者对德国、美国和英国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考察和研究,这给我国的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带来很多启示。德国采用的是“双元制”模式,“双元制”的一元是指学校,另一元是指企业,由于德国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对学生的培养,所以实践教学的比重往往达到70%—80%,而理论教学也更注重实用性。德国的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合作融合程度很深,学校与企业发展之间也关系密切,这在教学中就有充分体现: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有些直接就是在工厂里进行的。[1]这种模式使学校培养的人才与企业的岗位需要是“标准接口”,培养人才的目的性更强。美英等国家的实践教育模式为“能力本位教育”,根据学生的个人发展意愿和就业市场的人才需求组织教学,注重培养的是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教师给学生提供了充分的实战场所,课堂上分析的是真实的案例,师生之间可以自由交流、随意提问。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围绕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服务活动,如法律咨询、企业顾问、形象设计、金融理财等,通过教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指导实践,学生得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从以上国外大学的实践教学模式分析可以看出,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行业、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国家立法层面保障校企合作的开展,国家、社会共同投资建设实训基地,有些直接建在企业,实践教学与行业发展紧密联系,实训师资有了保障,学校教师注重产学研能力的提高,来自企业的实训教学又实践教学经验丰富。[2]实践教学主要考核的是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有规范的行业职业能力标准,考核评价相对公正、权威。

三、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索

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需要集合各方之力,突破传统授课模式,优化课程设置,重视实践教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积极探索符合我国民办高校办学实际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加大实践环节比重,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

目前很多民办高校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占比在20%左右,但是从国际经验看,这样的实践教学比重还是不能满足金融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可以考虑扩大实践教学比重至30%至40%。从调查中了解到很多民办高校实践教学环节集中于理论课程结束之后,集中的实训不利于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因此可以将实训课融入到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由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实训时间,我校金融学专业所采取的融合式实践教学模式使得学生掌握每章的理论教学之后即可到实验室动手操作,实践能力提高较快[3]。同时理论课采取大班授课的形式,而实验课则分班进行,使得任课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模式变得可行。

(二)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现代社会的大学生对于网络资源的使用可谓驾轻就熟,但是对于专业领域内的网络资源利用则需教师引导。如果能开设金融学专业课外实践教学网站,共享课堂理论教学案例及各种教学软件,就能够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网络共享资源。有了这个平台,实践教学的开展得以延伸到“第二课堂”。课外实践也可以社团活动为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如大学生金融理财、模拟投资比赛、金融案例研析演讲比赛等,引导和鼓励学生提升职业适应能力。

(三)开展项目型实践教学,促进校企产学研合作

民办高校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型”的实训环节,专业课教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与金融机构合作申报科研课题或校企合作项目,然后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带动学生共同参与项目工作,也可以根据科研项目来设计教学任务。由于有实际的行业研究背景,学生能够加深对社会经济环境的认识,对具体金融业务的应用能力得到了实战锻炼。产学研合作的开展可以解决民办高校教育经费有限的问题,由政府或企业进行资助,丰富了实践教学资源,使教育真正为企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四)开设模块化实践课程,锻炼学生岗位适应能力

加强理论与实践教学结合,构建模块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如根据岗位分析结果,把职业能力要素经过分析,组合成教学内容和实训项目,构造模块化课程,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模块设计应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基础实训模块。即学生通过学习金融学、投资学、保险学等课程中的基本实务操作,加深对金融学专业理论的理解,反复进行实务操作训练,锻炼学生的职业基础技能。第二,提高实训模块。随着金融学专业课程的开设,模块化教学逐步融合了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如期货模拟交易模块既要围绕技术分析、基本分析和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深度教学,同时也要用到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证券投资学等模块的基础技能。第三,综合实训模块。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选修证券、银行、保险等综合实训模块,教师提供给学生与金融机构岗位要求相对应的实训任务,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学生也可以指导其开展创业实训模块。[4]

(五)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标准,强化职业能力培养

金融行业证书是业内专家对岗位能力经过长期调研和反复论证的结果,行业证书考试是借鉴行业标准最简便易行的方法,实践教学将考核标准与专业资格认证挂钩,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锻炼实际岗位能力后取得行业认可的专业资格,也日渐成为很多民办高校的做法。[5]这种课证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必须考虑行业证书的要求,使学生获得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达到金融行业职业能力标准,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作者;赵大坤 马冬梅 单位:长春光华学院

[参考文献]

[1]石晶,刘彬彬,王厦.独立院校金融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2).

[2]石磊.提高职业适应性的实践教学模式选择[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05).

[3]杨悦梅,陆亚文“.实岗实务”实践育人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实践[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01).

[4]周建松,郭福春.基于职业能力本位的高素质技能型金融人才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08(03).

[5]黄继英.国外大学的实践教学及其启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