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创新策略探析(3篇)

农村金融创新策略探析(3篇)

第一篇: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策略

一、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比较分散、交易成本比较高等,导致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与此同时,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比较保守,对于创新金融产品接受起来比较困难,制约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推广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主要是依托农副产品收购、种植养殖业来进行贷款,对农村小企业、消费信贷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大,导致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很多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推广,最终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根据农村信用社的担保情况来看,贷款担保方式不够多样化,大量融资需求和贷款抵押物不足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不相匹配等问题,导致新的金融产品得不到更广泛的推广。

(三)风险分担机制带来一定制约

受到市场因素和自然因素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农业金融市场的风险比较大,特别是种养殖业贷款所面临的风险非常高。但是,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还不够完善,信贷风险基本都集中在发放贷款的银行或信用社身上上,给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农业经济发展等带来了极大影响。与此同时,风险分担机制存在的问题,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给农村小企业、农业产业化等发放信贷的主观能动性,给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造成极大阻碍。

(四)配套设施和宏观调控力度不大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具有一定复合性,需要政府、土地、财政、林业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但是,政府的配套政策还不够全面,评估、抵押等多个方面的手续比较复杂,给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带来了制约。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的配套政策、宏观调控力度还不够大,是当前农村金融经济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策略

(一)增强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

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增强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对于提升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在实践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必须提高对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视,并加强创新工作的引导和协调,才能有效解决各种影响因素给创新工作带来的制约,最终有效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省市级农村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主体作用等,同时利用基层农村信用社贴近乡镇的独特优势,可以更好的创新金融产品,从而为三农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二)注重农村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

根据上述内容中提到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相关问题,注重农村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制定与抵押担保相关的创新机制,才能为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和操作规范。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将保证、信用、质押和抵押等结合起来,并在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合理运用多种担保贷款模式,从而推动应收账款质押、仓储质押融资、担保基金融资和保理等新型信贷品种更广泛的应用。

(三)提高土地流转的重视程度

在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农村资产质押问题的有效解决,并加强相关制度的创新,才能真正提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最终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的有效确定。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必须提高土地流转的重视程度,逐步实施“三权”抵押试点,才能在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在实践过程中,加强农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之间的联系,通过土地转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对于推动经营权向着资本化方向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四)加强农村金融保障体系完善

在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加强农村金融保障体系的有效完善,注重县域农业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并保障农业经营风险分摊机制的有效健全,才能真正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的市场风险和投入成本等。与此同时,有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和不断扩展商业性保险机构的农村保险市场,并有效推行农村互助合作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才能在国家加大农村保费补贴力度的情况下,真正提高农业、农村的金融风险抵御能力。

(五)注重农村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

在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情况下,注重农村金融结构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发展,并注重农村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在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电子档案的情况下,确保农村信用农户、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等的有效建设。在实践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创新不一样的金融产品、设立不同的金融机构,才能更好的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最终提高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覆盖面。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需要加强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的联系,并注重农村金融市场保险体系的完善、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推广等,才能在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力度的基础上,为农村信用社、农户和农业企业等提供相关服务,最终推动我国农村经济水平快速提升。

作者:石光 单位: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二篇:大宗商品市场话语权金融策略

一、市场话语权的内涵

市场话语权的主体涉及国家、行业、企业3个层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受利益驱动,3个层面的主体实际上通过货币、商品、产业政策、交易媒介、交易规则等紧密交织在一起,很难清晰划分。市场话语权的结构又包括市场供需控制力、市场规则影响力和市场走势引导力3个方面。

二、我国大宗商品市场话语权普遍缺失的现状及其原因

概括地讲,我国有色商品市场话语权缺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有色金属市场话语权与其国际地位不对等。例如,我国电解铝的产量和消费量均接近全球总量的一半,精炼铜的产量和消费量占全球比例也分别超过30%和40%。尽管如此,我国在国际电解铝和精铜市场上的价格影响力、市场话语权并未得到相应的体现,而是单方面受制于伦敦LME市场。二是资源优势商品缺乏主导的议价能力。我国许多稀散小金属的储量占据明显优势,矿产品储量、产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全球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这些金属的价格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中国的资源优势并未转变为议价优势。以稀土为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最主要的稀土生产国是美国、澳大利亚和法国,我国稀土产品产量尚未步入扩张期,全球市场供给相对紧缺,价格较高,如1986年氧化钐价格高达100美元/kg。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稀土采选、冶炼分离企业大量兴起,产能、产量急速扩张,全球供应从短缺转向过剩,各企业竞相压价,稀土价格急剧下跌。进入21世纪之后,稀土价格仍持续低迷,2006~2007年氧化钐价格最低跌至16美元/kg,氧化镧价格最低,仅为11美元/kg,氧化铈为9.4美元/kg,稀土卖了“白菜价”“泥土价”。尽管2011年在出口配额紧缩等消息的刺激下稀土价格出现暴涨,但专家普遍认为,这些价格大幅上涨的现象更多地应归结为资金炒作、囤积库存的结果,并非我国稀土产业获得国际市场话语权的标志。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有很多,除地缘政治、大国博弈及突发事件等因素外,笔者认为这和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机制尤其是金融化的因素有密切关系。结合国际有色金属商品市场变化的历史数据,经全面细致分析,笔者认为影响有色金属定价机制的因素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供需关系主导长期价格。作为有色金属商品价格形成的基本因素,供需关系等在定价机制中起到了主要的决定作用。近10年来,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刺激了有色金属等商品需求的增长,相应地不断推高有色金属等商品的价格。

二是货币政策因素控制中期价格。除上述供需基本面的决定作用之外,美元汇率、利率波动等宏观金融因素在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形成中扮演日益明显的控制作用。美元作为大宗商品交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货币单位,其升降变化对国际有色金属价格的影响往往是非常明显的。美国经济陷于低迷时,美联储开始执行较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国际货币市场注入大量的流动性,降低美元的币值,从而使国际有色金属价格随之走高。美国经济走出低谷后,美联储结束宽松政策,国际货币市场上的流动性相应减少,则带来美元升值,也必然导致国际有色金属的价格随之走低。从2015年年初美元宣布退出QE(量化宽松政策)以来,美元指数不断走高,而以铜为代表的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连续下挫。1月中旬LME铜价出现暴跌行情,同时市场担心经济增长放缓也进一步加剧了跌幅,铜价跌破6000美元/吨后并没有停歇,继续急速下冲,1月14日跌至2009年7月以来最低的价格5353美元/吨。尽管此后曾一度企稳并小幅上扬,但是大势已定,至月底铜价一直都在5年来低位附近徘徊,1月26日曾再度刷新低点至5339.5美元/吨。

三是金融化因素影响短期价格。所谓金融化是指金融机构等投资者以资本增值为目的对大宗商品进行投机炒作、获取超常收益的经济现象。大宗商品投资价值的多少决定了其金融化程度,供需缺口是金融化存在的必要条件。大宗商品的金融化对市场和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金融化会人为扩大市场对该商品的总需求,从而推动价格短期内上涨;由于其推高价格的特性,金融化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扭曲配置、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并增加厂商的生产风险和不确定性,随之也会连带造成商家囤积居奇,继而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当然,大宗商品的金融化也具有一些良性影响,如金融化具有通过增加需求拉动生产,从而加速商品流通的作用。大宗商品的金融化因素主要体现在期货市场。期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期货市场竞争主体(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以特定商品的价值为基础,以期货合约为买卖对象,应用供需规律,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形成期货价格的运行过程。随着期货、期权等市场的健全和完善,有色金属、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的金融属性日渐突出,伦敦LME铜期货价格、WTI原油期货价格等逐渐成为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基准。作为一种金融资产的大宗商品期货,其价格变动的影响因素日渐多元,而市场的供需关系渐渐让位给该资产在金融市场未来的收益状况,供需变化、政治博弈乃至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等均会影响投资者对未来资产收益状况的预期,从而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以铜、铝等基本金属为例,根据英国CRU(商品研究所)统计,2005年,全球铜产量1714万吨,比上年增长4.9%;同期消费量为1693万吨,比上年增长0.8%,而价格比上年增长39.5%。全球铝产量超过3241万吨,比上年增长6.2%;同期消费量为3090万吨,比上年增长5.8%,价格比上年上涨16.2%。全球锌产量1008万吨,与上年基本持平;同期消费量为1016万吨,比上年增长1.5%,价格比上年增长51.9%。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当年的有色金属的供需缺口并不显著,然而价格却大幅浮动,几乎出乎所有分析机构的预料。在这轮基本金属价格上涨过程中,在期货市场上起主体作用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期货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期货投资基金占整个期货市场交易量的规模份额达到60%以上。对冲基金投资领域广泛,近年来传统的投资与投资回报下降,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对对冲基金更有吸引力。投资者具体通过两种手法运作,一种是宏观的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往往达数十亿到百亿美元,比较注重基本金属的商品属性或供需基本面的周期变化,主要进行战略性长线投资;另一类是短线基金,一般规模较小,同时能利用各种题材炒作自己,能准确把握商品市场趋势,常常能够在市场上推波助澜。

三、提高我国大宗商品市场话语权的金融对策研究

关于提高我国大宗商品市场话语权的策略和措施,学术界和产业界有很多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加速国内相关产业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自给率,早日打破国外对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垄断;建立并完善信息体系和权威的统计分析机构等。笔者从建立健全成熟的期货市场等金融化手段来探讨提高我国大宗商品国际市场话语权的措施。

(一)对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中问题的简要分析

如上文所述,目前国际上大宗商品的核心价格大体是通过期货市场形成的,所以成熟而健全的期货市场对增强市场话语权有莫大的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期货市场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发展,正逐步实现价格发现功能。但我国的期货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交易品种过少。加上2015年新增加的锡、镍,上期所交易的基本金属共有6种,而LME交易品种更加广泛,包括铜、铝、铝合金、铅、锌、锡、镍和北美特种铝合金等10余种。二是市场参与者主体结构不均衡引发投机。相较于国外成熟的期货交易所,国内期货市场的构成比例明显不合理,其中投资银行、期货基金等机构力量薄弱(不足5%),个人投资者却占据很大部分(超过95%)。由于缺乏机构类主体的参与,很容易引发投机问题的滋生和蔓延,从而造成市场价格宽幅震荡。三是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存在疏漏。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简称“期交所”)构成三级管理体制,证监会是全国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经过数年发展,这种管理体制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包括各级机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相互间协调配合不够紧密;由于期货市场行政监管较多,自律监管不足,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职能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削弱了政府监管的力度;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期货法》或《期货交易法》,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督依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四是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够。相较于国内现货市场的自由度,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广大境外投资者无法参与我国的期货交易,导致我国期货市场的价格无法充分、及时地反映国际供需状况,难以形成被广泛接受的全球标准。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专业服务能力缺失及国际开放程度低,直接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影响力、标准制定权和风险管理能力,使我方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二)增强我国大宗商品市场话语权的金融策略和措施

从发达国家在国际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活动的成功经验看,其基本上都是以金融资本为核心,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深度融合,这便是提高国际商品市场话语权的关键所在。因此,支持国内具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与具有经营能力的有色金属企业合作,共同参与国内外大宗商品市场的投资活动,是增强我国有色金属市场话语权的重要保障。

第一,增加期货市场交易品种,丰富金融衍生交易,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期货品种较少,金融衍生工具则更少。除增加交易品种之外,建议国家考虑适当开放金融衍生品市场,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高度重视拓展新的衍生金融商品服务领域,发挥金融机构“信贷、投资、租赁、证券、期货、保险”一体化资金运营优势,为提高中国在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国际市场的话语权作出贡献。特别是要研究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为衍生金融商品市场服务的成功经验,争取在为提升中国市场话语权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市场开发和竞争能力。2013年7月5日,上海期交所增加夜盘交易,这样做使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相对平等,基本靠资金、信息的综合实力进行博弈。此举很快就取得了较好的收效,有些品种的夜盘交易量甚至超过日盘,发挥了较好的风险规避作用。笔者认为类似的连续交易做法应当在全国所有期交所推广,不仅要有夜盘交易,还要增加24小时连续交易,增设场外电子盘交易。只有实现了交易时间的同步,资金能够做到同时影响内外盘,大宗商品的市场话语权之争才能有效落实在盘面上。

第二,建立健全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减小期货市场的波动。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规避风险的市场,同时也蕴含巨大的投机风险。只有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管才能保证交易各方规避市场风险。而健全成熟的风险管控机制是构建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的重要标志。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监管内容已经成为限制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只有实现有效的改革,重构现行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才能打破这些障碍,顺利实现提高我国大宗商品国际市场话语权的目的。当前,应当拓宽监管范围,不断提高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的开放性;设立独立的期货监管机构,赋予其统一的监管职能;实现监管取向的转变,凸显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第三,搭建银行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平台。实现银行间有色金属等衍生金融产品的流动,不仅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机构发展活力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大宗商品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措施。在搭建银行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平台方面,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中国在这方面已经落后了,需要迅速赶上,才能占领未来国际竞争的制高点。

第四,尽早设立有色金属市场经营基金。可以在有色金属企业和金融机构自愿的基础上,遵从市场化原则,按照股份制方式,共同出资,设立有色金属市场经营基金。设立该基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有色金属市场走势,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出手,在国际有色金属期货市场开展大规模对冲投资活动,使国际市场有色金属价格发生有利于中国的变化。有色金属市场经营基金的决策权归董事会,经营权归具有经营能力的有色金属企业。基金的常设规模并不需要很大,平时可处于维持状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作者:张念 冯君从 单位: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篇:金融犯罪查证困局及破解对策

一、金融犯罪查证困局的原因与现状分析

(一)金融犯罪作案方式及证据特点造成查证难

金融犯罪涉及领域广,涵盖货币、银行、信贷、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领域。每个领域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犯罪主体往往熟悉该领域业务的操作流程,而且金融领域犯罪的证据具有智能性、高科技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金融犯罪的隐蔽性强、潜伏期长,造成了查证困难。

1.金融犯罪行为经常隐藏于正常的金融业务行为中,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查处难度较大

金融犯罪相对于传统犯罪属高智商犯罪,犯罪主体的知识水平越来越高,往往都拥有本科甚至硕士以上的学历。而且这些犯罪主体都对金融业务十分熟悉,具有丰富的金融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的本身就是金融行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精通相关的操作程序。就目前已发生的案件情况来看,金融犯罪的手段主要包括不记账、少记账,或利用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伪造公文骗取银行贷款、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套取现金、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骗取非法利益或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等。一方面,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在实施金融犯罪时,一般事先都经过细致的谋划,或者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勾结,往往还有领导干部的行为渗透其中,其行为是一般人很难轻易发现的,若是掺杂着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更使问题变得复杂,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另一方面,如果是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实施单位或者职务金融犯罪,其作案手段则更是狡诈圆滑,隐蔽的时间必定很长,一般都很难及时发现,即便发现了要取证也十分艰难。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的不断出现,金融犯罪实质上已经从原本利用手工进行涂改等方式来实施的传统型犯罪转变成现在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的智能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设备盗取密码、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金融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来进行犯罪活动,不仅容易得逞,而且不易留下痕迹,部分被害人甚至无法确定自己何时被不法分子侵害,加之现代金融领域对计算机的依赖性增强,使得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进行的犯罪相应增多。在尝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犯罪的“甜头”以后,犯罪分子也在不断改进犯罪时所利用的技术手段,提高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

2.犯罪的组织结构由单人向团伙作案发展,过程具有预谋性

金融犯罪因各项业务复杂、办理手续繁多,所以金融犯罪的实施靠为数不多的几个人往往很难达到犯罪目的。因此,现实中的很多金融案件都带有集团化、团伙化的特点,有严密的合作和分工。犯罪分子大多在事先做好必要的功课,对金融活动的过程及有关规定进行熟悉与掌握,然后利用各环节的漏洞,伺机进行作案。实践中,票据诈骗、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很典型的金融类共同犯罪,在刑法中涉嫌非法经营罪。实施该罪的行为人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有明确的分工:有的嫌疑人与办理POS机的中介人员相互勾结,伪造公文证件向银行申领POS机;有的嫌疑人负责管理涉案资金;有的嫌疑人负责联系套现中介与客户;有的嫌疑人负责在现场接待并套现;有的嫌疑人负责根据套现小票支付现金;有的嫌疑人负责将涉案加油卡寄往外地销赃。这种“一条龙”的作案方式,环环相扣,互相掩护。且其利用加油站POS机套现使正常业务和非法套现业务相混淆,为侦查机关查明非法经营金额造成困难。

3.金融犯罪有跨地区发展的趋势,证据分散且易灭失,造成取证难度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增强,经济犯罪呈现出跨地区发展的特性。有的犯罪行为地在本市,犯罪结果地在外省市甚至境外。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电信、异地存款等载体,使犯罪空间延展。例如我国高发的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被害人按照要求汇款后,赃款会立即汇到境外,造成资金难以追回的困境。金融领域业务的信息不互通,以及相应记录保存期限有限也造成了侦查机关的取证困难。例如犯罪嫌疑人伪造被害人工商信用卡后分别在异地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ATM机取现。从工商银行的交易记录中可以调取异地工商银行取现的具体网点,但只能显示第二笔交易,然而却不能确定从建设银行取现的具体地址。另外,银行网点的监控视频一般只保存半年,案发后当对具体作案地点进行查证时往往已经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相关视频记录已经过了保存期限而被覆盖,最终失去了这一项指证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二)现有公安机关侦查体制造成查证困难

1.侦查协作和配合机制上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管辖地有严格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金融犯罪中团伙犯罪有向一国之内地区之间,甚至国与国之间跨越的趋势。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安部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十一章对办案协作做了具体的修订。但在实践中能够实现有效协作的往往不多,常见于在抓获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中,能够通过函件调取刑事前科及释放证明;而在其他情况下,当金融犯罪跨越省市时,侦查机关往往只能通过出差取得相关的犯罪证据。

2.侦查队伍结构及人员配备不合理

公安机关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犯罪的查证需要,成立了经侦支队。经侦支队的民警侦查金融业务能力相对于刑侦支队与审理支队来说有明显增强。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仍主要来自于法学与刑事侦查等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相对单一。金融犯罪涉及银行、信贷、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领域,而侦查人员中经济类、金融类、理工类的专业人员、复合型人才较少。实践中金融犯罪侦查队伍结构又经常变动,有时由经侦支队独立办案;有时从审理支队、派出所调取警力组成专门小组办案;有时又将案件指标下发各派出所完成,客观上造成了新型的金融案件因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不足而未能及时发现或者未能准确、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造成后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困难。

二、破解金融犯罪查证困局的对策

(一)完善金融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金融犯罪的集团化、跨区域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加强经侦协作,是经侦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学者指出应在以下各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网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格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协作包括同一省市内不同地区间的协作、跨省市协作及国际间协作。

(二)完善取证方式

在侦办金融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取证要符合及时性、完整性等一般证据收集要求。同时根据案件的特点,收集反映金融业务流程、涉案财物流程及金融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区别的材料。

1.完善行政证据的法律依据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两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侦查人员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前,这两类证据材料都被禁止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更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最多作为侦查破案的证据线索。这两类证据的使用使定罪量刑的证据更全面充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第八章第十一节对技术侦查取证的程序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与此相比,行政证据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有效引导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关陆续成立。这些监管机关主体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监管的职能。相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介入的滞后性,行政监管部门在规范行业运作的同时,对相关制度建设、实践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现和处罚更具主动性和专业性。行政证据首先要符合取证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不符合主体条件的组织取得的证据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予以转化;其次,两高一部对行政证据认定的种类有认识上的分歧。行政证据按照证据的性质也可分为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种类。高检院和公安部的规定认可了行政证据的全部种类。但高法的规定仅认可实物证据,至于言词证据的认定还需要依法转化;第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证依据的是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侦查机关在使用行政证据时应对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及取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的及时重新取证。

2.设立专业人员协助取证制度

为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在不断的优化专业队伍。因金融犯罪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虽然在工作中通过自学及短期培训能掌握一些常用的金融知识,但这些只占金融领域中的很小一部分。一些案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客观上不是能全部掌握的。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限定了不可能配备全部专业人才。因此提高侦查能力可以通过社会专业人员协助取证。协助取证的专业人员,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聘请,协助提取、固定专业性证据的具有相关专门技能或者专业知识的诉讼参与人。专业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具备专业技能与经验。随着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健全,刑事诉讼中的翻译、鉴定、司法审计、专家证人等制度已趋于完善。专业人员协助取证制度也可借鉴上述制度,以适应刑事诉讼的需要。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为适应金融犯罪的查证需要,侦查机关应建立一支业务能力过硬、人员相对稳定的侦查队伍。随着经侦支队的建立,公安机关办理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业务素质已明显提高。首先,应保证办案人员结构的相对稳定。业务能力的提升需要通过不断办理案件来积累经验。金融案件应当有经侦支队专门办理。将案件指标随意下发至派出所造成了案件办理随意性较大,因取证不规范导致无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有发生;其次,可以根据证券、期货、银行等领域发生的案件类型来划分办案组。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有限,对一些案件的处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第三,加强办案人员的能力培养。实践中尽管查获的多为信用卡诈骗、POS机套现等常见犯罪,但如今已发现新型犯罪。如果不继续提升能力,不利于往纵深方向发展。可以通过短期培训、办案部门间相互交流、新型典型案例的通报等方式提升侦查人员包括侦查能力与金融领域的相关知识。

作者:潘玲华 单位:杨浦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