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税务处理研究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税务处理研究

1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时"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规定

(1)购入时"投资收益"会计处理:

购入时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科目,会计处理将1万元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所确认的减少本年利润。

(2)购入时"投资收益"税法规定:

税法上不允许其列支,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之和作为计税基础核算,等出售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一起扣除,因此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额。

(3)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看:

由于税法的规定与其有关的交易费用只有等到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并出售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交易费用在纳税申报时不需填入。也不需要进行应纳税额调增处理。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股息、红利、利息)的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应根据持有期间的长短,并且分股票、基金、债券分别进行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切不可简单处理,避免带来涉税风险。

(1)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企业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作备查登记但不需作账务处理。

(2)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被宣告发入的现金股利如果属于持有期满12个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免税收入,此时的现金股利不作股息所得处理,该股息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处理,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票股利,税法要求作视同分配,应作为红利所得处理,同时追加其计税基础。

(3)持有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法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按一次还本分期付息计算时,其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当期投益。由于该资产约定与实际的付款利息日期是一致的,因此与税法处理相关规定,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4)企业持有基金投资类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税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按其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基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税后收入,是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四种基金,只有股票基金投资取得的收入,是税后,同上述持有股票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税务处理相同,不再累述。对其他三种基金,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约定的收益日期与实际支付期一致,被投资方支付相关利息费用和交割费用,已经在对方做为费用扣除,实际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因此要并入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税法确认收入的日期和金额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5)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看: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时的申报,应在税务申报表格《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10行类目"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第四列"调增金额"中填列。收到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的相关收入,应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填列。若持股时间在一年之内的,收到的红利、股息收入不符合税法关于免税相关收入的规定,不应填写在企业《税收优惠明细表》中。

3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规定

(1)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以公允价值变动产生形成的企业利得或损失,按规定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一方面企业应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将相关变动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的增值或减值,企业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非费有国务院及财政、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除外。

(3)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看:

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在税务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格的第10行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3列"调减金额"填列,或第40行"20.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中填列。

4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的规定

(1)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单位出售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相关资产出售时形成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该资产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税法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按照计税基础扣除。相关处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由于其对损益没有影响,因此企业不作其纳税调整。

(3)从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所得税申报表上看:

应在纳税申报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表格第2行中类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金额的第1列的"账载金额(公允价值)",所对应的第2列"计税基础";"期末金额"所对应的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所对应的第4列"计税基础",第5列"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增以'+'表示)"相反以'-'。2014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6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五项修做了相关修改。修改后规定:企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应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来做相关确认记录计量。为此最后提醒,公允价值定义的修改,在确定公允价值时,管理层务必要注意要有确凿证据,准确确认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作者:江爱娟 单位:常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