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浅析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浅析

【摘要】

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独立性,已经成为当前学界探讨的重要问题,目前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是经济法基本理论成熟必须要探讨的问题。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进行剖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概述,分析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法理依据,以期为当前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独立性的探讨,提供借鉴。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法理依据

经济法是一种为了使弱势主体的权力与强势主体的权力相互平衡的法权,是两种群体经济关系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经济法责任独立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探讨的热点,它作为经济法成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探讨中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但依然还有很多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1、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当人们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规范后,必须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需要依附于经济法而存活。当前被学界所广泛探讨的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功能、法律内涵和法律价值等方面,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责任独立开来,成为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并与其他法律的法律责任相并列。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的独立性、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归责原则的独立性和责任形式的独立性等。

2、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主要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主体资源不对等、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及功能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形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的公共利益被侵害,一旦有违反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经济法就会要求违反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大多人的经济权利,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其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经济法将法律主体划分为两类,即市场被规制主体以及市场规制主体,市场被规制主体一直以来都处在被规制的地位,而市场规制主体与之相反,市场规制主体以各级政府为核心,具有极强的行政权力,尽管已经规定两者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但在实际情况下,规制主体经常会以公共利益的方式,命令被规制主体的意志行事,体现了极强的不对等性;由于经济法主体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在实际情况中,以各级政府为核心的市场规制经常出现越权和滥用权利的现象,损害了被规制方的利益;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具有双重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在补偿被规制方的同时,也在惩罚规制方,但更多的是惩罚性。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法理依据

1、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独特性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由弱势主体和强势主体共同构成,当强势主体侵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且违反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关系就已经产生。经济法的责任主体不同于行政法的责任主体、民法的责任主体以及刑法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将弱势主体和强势主体的基本情况已经考虑进去,对作为社会强势方的主体进行了权利的控制,对于社会的弱势方进行了一些特殊权利的保护。在经济法制定的过程中,有效地将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均衡性的调节与配置,对强势主体多是一些强制性的义务。相反,对弱势主体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比较多,经济法的均衡配置能够实现对国家经济进行强制干预的最终目的。经济法责任通常是指,由于强势主体方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相应强制性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我国所制定的《公司法》所保护的是作为外部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弱势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公司内部控制者等强势主体的义务进行有效地控制。经济法的责任主体一般为强势主体,弱势主体很少成为经济法的责任主体。比如,处在弱势主体的劳动者和中小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也不会成为经济法的责任主体。

2、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存在独特性

在一定程度上,经济法责任与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是相互重合与相互延伸的关系,成为了当前我国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由于经济法、民法以及行政法之间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也决定了相应的部门法法律之间责任的独立性也是相对应而存在的。纵观当前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民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内容是相互重叠的,同时经济法责任又有不同于民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法律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是构成当前法律责任的重要内容。其财产责任又被细分为惩罚性质的责任与补偿性质的责任;其非财产责任又被细分为自有责任、行为责任和声誉责任等。这些法律责任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与当前的经济法责任当中,进行相互的配置与资源之间的共享。法律责任的资源在被共享时,又被赋予了经济法责任特有的责任形式。比如,在我国的《消费者群益保护法》中,明确将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作为当前我国经济法责任所特有的一种责任方式。存在这一特殊责任形式的原因,是由于违法者除了要承担由于侵权所产生的私人成本进行赔偿,还需要对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进行相应的赔偿。

3、经济法的责任使用机制具有独特性

经济法责任的产生是由于强势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规定,对弱势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侵害而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经济法责任的这一特点,使经济法的责任使用机制具有独特性。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成为了经济法责任规则的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以行为性的过错作为当前经济法责任判定的主要原则,通过这一价值判断标准来决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原则的诉讼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为核心对侵权责任来进行判定;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追究程序的主要内容。在进行经济法上诉的过程中,需要构建相应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制度来为解决经济法整的纠纷提供价值判断的制度。司法程序是实现经济法责任追究的重要程序,一旦经济法中的强势主体违反了相应的经济法规定时,就必须要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对强势主体进行相应的惩罚。由于经济法责任的司法程序与民法责任的司法程序大不相同,也体现了经济法责任使用机制的独特性。

4、经济法的责任功能具有独特性

由于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特性,导致经济法的责任功能具有特殊性。法律责任是实现法律规范的重要要素之一,能够保证经济法责任功能的实现。经济法不仅关注社会公共利益,还非常重视个人利益。在维护和尊重过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对个人的权利进行相应的限制,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当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基本权利出现冲突时,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责任功能与民法责任功能相比,经济法责任重点强调对不同的经济情况和不同的个人主体,给予不同的经济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使社会中的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的实现平衡与公平。只有经济法责任功能,能够实现当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权利之间的平衡,刑法责任功能与民法责任功能则无法实现这一平衡。

三、结束语

当前,经济法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地位,经济法也逐渐成为相对比较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独立性也决定了其法律地位的独特性。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法责任主体、经济法的责任形式、责任使用机制和责任功能。经济法责任本身是具有独立性的,但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要与其他的法律部门发生相互关系。

作者:段玲华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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