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范例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范文1

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重要交集是“经济性”,宪法的基础是民权、民生等重要的有关于民生发展的内容,经济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宪法与经济法二者共有的特征就是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一样,具有共同的特征,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这种职能具体表现为:经济法与宪法都要能够体现国家的职能,要能够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要求能够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限制,并对相关的经济实体的职能进行界定,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它们都要求运用法律化的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所以说“经济性”是宪法与经济法的共性。从经济分权的角度看,宪法作为我国发展的《总章程》,需要将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的存在体现出来,并保证任何经济实体与组织能够有效的运行。因此,宪法必须大量规定经济内容,对相关的经济实体进行界定,明确界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相应地,宪法还需要厘清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与经济利益,以保证国家经济秩序能够有效的运行。国家的宪法必须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其基本的经济制度,保证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行,尽管各国对此规定的内容不同,立法体例上也不统一,但是对于经济制度的制定、分配制度的制定、经济体制的内容等都作了有效的规定。宪法对有关经济管理制度的规定,需要加强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与规定,这样就构成了“经济型宪法”的基础性的核心内容,制约着社会经济法制制度的形成于法制,也促进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制,宪法的规定是以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宪法的实施必须以充分保护社会主体和公民经济的自由权利。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对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发展,直接影响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同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体制,对我国的经济法制度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如果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有机的规划,经济法的实施就缺乏宪法上的依据,也就无法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宏观调控。

二、经济法对宪法的落实与推动

经济法是对宪法规定的经济法规进行实施的重要途径,由于宪法与经济法都具有经济性,都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作出规定,两者之间的互动要求能够相互促进,不仅体现为宪法对经济法的上述重要影响,也体现为宪法需要经济法的具体落实,只有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出规范,才能有效的保证宪法的合理实施。宪法作为具有最高位阶的根本大法,它对国家的每一个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如果经济法不能有效的对宪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实施,宪法中的经济性法规就会失去意义,也就直接影响宪法的生活效益,没有经济法对宪法的经济法律进行落实,经济宪法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经济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具体途径是多元化的,虽然主要体现为当代的经济和经济法发展对宪法变革产生的影响,促促使着宪法的变革,但早在经济法尚未成体系之前,经济的发展直接对宪法的形成具有推动的作用,它直接涉及国民基本财产权保护的财税法规范,对国家经济市场的发展具有稳定的作用,对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已有较大推动。基于宪法与经济法共有的经济性,二者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一方面,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发展具有指导的作用,使其能够对经济法产生重要影响,促进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和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要求宪法能够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监管,使得宪法的经济性规范不断增加,也在不断的增加经济法的内容,也扩大了经济法的使用权限。因此,只有宪法与经济法良性互动,交融共生,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才能有效的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要促进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有效互动,需要对二者的“经济性”与“一致性”进行分析。

三、从经济性看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经济法与宪法在规定市场主体行为具有一致的要求与目标,这是二者经济性的必然要求,从共有的经济性来看,二者之间的目标是相同,促进社会的发展,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宪法与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同时,需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通过市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经济运行“更经济”、“更有效”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同时,在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合法性的同时,二者在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强度经济法要能够“合宪性”,二者在这个目标上也是一致的。其次,从两者之间的交互影响来看,经济法对宪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执行宪法中的相关经济政策来实现的,同时,由于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规范着经济法运行的相关条款,且经济法不能与宪法相冲突,要求经济法的规定是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的,因而经济法需要在合宪的意义上与宪法保持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才使得宪法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同时,经济法在落实宪法的过程中能够推动宪法变革,才能将现实社会中的变化情况有机的融入到宪法的变革中,提高宪法的实用性,并使其更符合现实需要,从而使两法保持一致性,具有共同的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此外,仅从一般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宪法作为根本法、基本法,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其规定具有“根基”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要落实宪法的规定,需要就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宪法的“根基性规范”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也能够提高宪法的适应性,从而保障宪法规范的有效执行和合理的应用,通过经济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在经济法中基础性作用,由于宪法中的“经济性规范”是制定经济法规范的重要依据,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保证,因而,经济法的制定应该与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强调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同时,需要我们加强对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交融和促进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就需要宪法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制定出新的规则制度,来保证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也为经济法的确立提供政策支持,由于宪法的经济性规范需要由经济法来具体落实,也需要经济法的实施途径进行有效的保证,而经济法的许多基本制度则需要有宪法上的依据。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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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更新速度之快,决定了会计师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终生学习行业,会计师需要将学历、证书、经验、综合运用能力整体有机结合,才能向更高层次发展,而CPA考试是职业提升的必不可少的手段。CPA考试直接体现了社会对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作为会计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逐步为社会所接受。经济法的教学质量也必须接受CPA考试的统一检验,CPA考试也成为衡量教学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两者相互依存,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尤其是改革后的CPA考试通过转变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建立起了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对高校会计专业课程的教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和新的要求。但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师职称考试以及CPA考试所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资格考试要求考生对经济法相关知识掌握的程度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超过了一般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这也是很多在学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毕业后无法通过相关考试的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应该以CPA考试为导向。大学教学以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绝不是一种应试教育,而是积极应对会计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人才培养需要之策。在当前经济法的教学体系中,教学手段单一,教学内容繁杂、理论性过强,并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经济法教学与CPA考试融合并不等同于经济法教学以通过CPA考试为目的,而是在大学教育中,贯彻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培养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CPA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参加CPA考试乃至将来的职业提升奠定宽厚的基础。简言之,CPA考试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各方面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不管学生是否有志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课程教学与CPA考试相融合,都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同时也为学生将来职业发展和职称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2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分析

2.1内容广泛涉及民商、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内容庞杂,涉及面广,要求考生有广泛的知识面,能够熟练掌握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并且能够灵活应用。根据最近两年的考试大纲,经济法科目主要考法的一般知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纵观2010年至2014年“经济法大纲”,除了因法律的修订而在细节上有所增删与修改之外,在整体架构上没有实质性变化。

2.2注重能力的考核

经济法是一门典型的应用性科目,全面改革后的CPA考试从知识型测试向专业知识加能力型测试转化,注重考核考生对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系统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更加注重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测验。从最近几年的考试真题来看,CPA考试越来越注重对知识的理解应用。2010年是全面实行CPA考试制度改革的第一年,在考试的题型与分值分布上较以往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观题题量与分值均大幅度增加,由原来的28分增加到50分,客观题则相应减少,而随后的2011年主观题题量及分值进一步加大,2012年后,题型与分值分布趋向稳定。此外,近三年综合案例分析题的比重越来越大。除了综合题目之外,单选题与多选题也多以案例的方式出现。2013年24道单选题中有12道是案例题,需要考生在充分理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分析,有的题目难度甚至不亚于综合分析题,充分反映了CPA考试测试导向从知识到知识与能力并重的转变,这一点2014年的经济法考试大纲也已清晰地阐明。

2.3相对独立

经济法科目相对独立,与其他科目关联度不高。在专业阶段6科目中,会计是审计和财务管理的基础,而会计和税法又联系紧密,因为涉税会计处理是会计科目考察的重点之一。税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属于法学范畴。从学理上讲,税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但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侧重于考察如何征税与计税,而经济法科目的内容实际上主要是民商事法律制度,并非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因此,税法与经济法几乎没有关联。

3CPA考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嵌入

3.1教材选择

教材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知识载体,也是教学的依托,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地实现教学目标。纵观形形色色的经济法教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对会计学专业来说应该是适应性较强的,其优点显著:一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编写,具有高度权威性;二是在内容的编排上紧扣考试大纲,且每年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更新,能及时将最新的法律制度准确地反映在教材中,保持教材的时效性。但是该教材500多页的篇幅过于庞大,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显然无法消化,且教材过分注重理论阐述和法条列举,轻实践,缺乏趣味性,容易使学生产生畏惧心理,因而该教材不能作为首选教材,可以作为教学辅助用书。除此之外,目前适合经管类专业的普通经济法教材林林总总,不下几十种版本,各种版本良莠不齐。“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分量恰当,既符合认知规律,又富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应根据专业要求,选择更适用、更有针对性的教材。优先选用内容相对完整、难度适中、注重实际应用的教材,特别是那种有大量代表性、典型性、启发性案例的教材,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在上述基础上,再根据CPA考试的主体内容选择相适宜的教材。

3.2教学内容与CPA考试接轨

在绝大多数财经院系,所有经管类专业均开设经济法课程,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的专业统一适用相同的教学大纲、相同的教材,讲解相同的内容。这种一刀切的教学模式严重忽略了学生知识结构和实际需求的差异性。会计学专业与其他专业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应有所区别。比如物权法在一般的经济法教材里基本不涉及,而会计专业各级各类考试几乎都要考物权法,因此会计学专业有必要掌握物权法律制度。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制度如票据法等内容也是会计学专业必须掌握的,而其他专业则无此要求。因此,统一的教学内容、统一的教学进度不但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还会使学生产生“学的经济法与考的经济法不一样”的疑问。经济法教学内容与CPA考试接轨,可以满足学生职业发展需求与考证需要。由于经济法律制度范围的广泛性,无论选用任何一本教材,其涉及的内容都很难在一个学期之内全部学完,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课堂教学,这是由该课程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比较分析近几年经济法考试大纲,每年必考的内容基本不变。课堂教学可以优先选择这些重点章节,但这些内容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对象与方法不同,立法本位也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章节顺序教学,难免出现各章节内容彼此割裂,从而造成学生知识结构支离破碎。为了解决课时不足与内容过多、过杂之间的矛盾,同时理顺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本人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采用了模块化教学法,即将教材内容按照各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划分为若干模块,各模块各自独立又有机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成的体系。上表各模块中,法律基础为后续各模块的学习奠定基础,民法模块和商法模块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应用性较强,绝大部分知识点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应用。狭义经济法模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部分完全可以自学完成。以上内容涉及面广,不能面面俱到,要处理好主次关系,民商法律制度对会计学专业而言非常重要,其中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又是重中之重,既是CPA考试及其他各项考试的重点,也是会计工作实践中实用性较高的法律制度。

3.3以考题为导向的课堂内外训练

CPA考试以树立良好的法律和合规意识,熟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并能应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为考核目标,这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具有一致性。在课程教学中可以充分运用CPA考试的题库资源加强对学生的能力训练。从近年的考试真题来看,经济法试题知识点范围广泛,内容灵活,法条考察与理论考察并重,单一考察与综合考察并重,同时,理解能力与应用能力并重。单一性的法条考察较为容易,而综合考察与应用能力考察题往往横跨多个法律制度甚至多个法律部门,不容易简单地得出答案,它不仅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相关知识点,而且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这对于缺乏系统法学训练的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难度较大,需要平时加强练习。如2013年多项选择题第6题考查公司的合并,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后债务的承担以及债务的抵销,既有法条考察,又有理论考察,涉及合同法及公司法律制度,综合性很强。通过有针对性的训练,学生充分理解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并融会贯通,综合运用。

3.4适应CPA考试的能力本位教学方法创新

CPA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培养制度特别注重会计师的终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现行的应试教育制度下,考生为了突击通过考试,通常采取死记硬背的方式囫囵吞枣地记住考试大纲所覆盖的基础知识,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加上课堂教学手段单一,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能力的培养,学生缺乏自主思考的能力,以致现有教学方式难以满足当前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的需求。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单纯的法律条文过于枯燥乏味,单纯的理论又过于抽象难懂,如果用鲜活的案例将枯燥的法律条文与单纯的理论串联起来,教学内容立即变得立体生动起来。案例教学法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能力和分析应用能力。通过案例,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分享经验,分享认知,同时,案例教学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可以说,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源自美国的法学教育基本方法,是经济法课程的首选教学法,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参与性,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必须合理应用案例教学法。

1)精心选择案例素材,注重案例的真实性、新颖性、启发性和代表性,力求深入挖掘潜藏在案例中的法律规则。

案例教学的关键之一是根据教学目标组织案例资料,选择与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的教学案例,所选用的案例应该是具有代表性并能为学生所接受的。如在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章时,笔者选用了广受关注的“三鹿集团破产案”来讲解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同时选取了本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例供学生分析讨论破产重整的程序和积极意义,由于该案就发生在身边,学生获得了更多的感性认识,从而对破产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2)改变传统的自问自答教学模式,采取课堂案例分析法、案例讨论法、问答式启发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组织课堂教学。

案例教学法本身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可以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高效,但前提是师生都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一次成功的案例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在备课环节下足工夫,还要求学生在课前预习准备。由于会计学专业同学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可能因课前准备不足或不愿积极参与而保持沉默,从而使课堂陷入僵局或沦为教师的独角戏,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法应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在课前将案例相关资料发放给学生,使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引导学生充分收集资料并独立思考。

3)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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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材适用性不强

教材是知识的载体,是教学的依据,也是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托。选用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目前,市场上针对经管类专业编排的经济法教材很多,如《经济法》、《经济法教程》、《实用经济法教程》等,但内容不一、良莠不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教材理论性过强,内容晦涩难懂;二是内容陈旧,跟不上现行立法实践的步伐,如《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在教材中没有得到及时体现,使学生在学习时造成混乱。新华学院在教材的选用上也是几经更换,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到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但从教学的效果来看,目前所选用的教材依然存在内容过广、难度较深的问题。可见,要选择一本教师认可、学生满意的教材的确很困难。

(二)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对于法学基础几近空白的非法科学生开说,要想熟练地理解掌握困难颇大。因此,经济法课程在大学的第几学期开设、安排多少课时数就显得极为重要,而合理的课程设置对于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生的有效学习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新华学院的经济法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在课时上分为经济法A和经济法B两类,经济法A为48课时,主要针对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经济法B为24课时,主要针对工管类专业。对于动辄近二十部法律,囊括了民法、商法、狭义经济法、程序法的“大经济法”而言,48课时或24课时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教学的需要,造成教师不得不快马加鞭、紧跑快赶,匆匆讲解书面知识,甚或无奈砍删部分章节,造成知识的支离破碎;而学生在紧张的教学中,囫囵吞枣、一知半解,甚至产生厌学烦躁情绪,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实现。

(三)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要想顺利实现教学目标,多元丰富的教学方法极为重要。在目前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往往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即以讲授为主,以“讲授+板书”或“PPT+板书”为常态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虽有部分教师偶尔夹杂少许案例,但由于时间有限,往往是看完即分析,很少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教师是教学的绝对主导者,严格控制着整个教学的过程,而学生只是默默的被动接受者,课堂教学看似有条不紊,但实则沉闷乏味。

(四)考核机制不尽科学

考核是检验教学的重要手段。在对学生的考核中,目前新华学院分为两种模式,经济法A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题型大体分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客观、主观题各占50﹪,其中案例分析占15﹪左右。经济法B采用考查形式,一般通过小论文形式呈现。这两种考核模式较单一采用闭卷考试、完全依托期末考试有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对理论知识考查过多,对案例分析涉及过少;题型内容多为对知识点的再现,这种以修炼“背功”为主的题型,较少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学生只要提前一周稍加准备即可顺利过关,甚至取得较好地成绩。而经济法B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学生只要在课程结束时按期提交一份小论文即可,至于是自己独立写作还是提前一晚在电脑前“复制+粘贴”,缺乏相应的规范监督机制。

(五)教学资料库缺失

在经济法教学中,学生的参考资料往往只有教材和课堂笔记。而经济法内容丰富,知识广博,囿于课时和教材等限制,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极为有限,而教材又相对抽象,这就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让学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有机会和途径去了解相关部门法有哪些法律规范,通过章节习题和综合性习题加以检测,并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思考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建立相应的法规、习题、案例库就显得极为迫切。目前,新华学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教研室或经济法教研室,相关的资料收集还只是由各授课老师各自为政、单打独斗,难以保证资料的代表性和高价值,也难以做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经济法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是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法律实操技能和法律素养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一)选用先进合适的教材

教材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在选用教材时,要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能够体现经济法立法的动态情况,反映经济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适用性是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富有启发性,能适应应用性人才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的版本众多,我们在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下,还要充分考虑教材内容是否符合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否体现了经管类专业职称考试的要求、是否切合经管类各专业的专业性质。我们在长期的经济法教学中,根据新华学院的学科定位和专业特点,正在拟定《经济法》自编教材,希望能早日完稿并取得良好地教学效果。

(二)增加课程学时数

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多个法律部门,而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原有经济法课程的48学时或24学时远远不能适应系统讲授经济法知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当然,在增加经济法课程课时数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经管类专业的专业课程较多,课时需求量大,经济法课时数的增加不能过多挤占专业课课程的时间。根据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不同经管类专业的专业性质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以56课时至72课时为宜。

(三)丰富教学方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授课教师需要在课堂上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为此,有必要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探讨式、情景式教学;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倡导学生参与专题性讨论;有选择地播放具有代表性的影像资料,如“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庭审直播”,边播放边分析讨论;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组织相应的模拟法庭,有条件的还可以安排学生到各级法院参加庭审旁听。

(四)完善考核机制

1.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考核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包括考试前的命题选题、考试中的监考督查、考试后的评阅分析,其中最关键的是命题选题和评阅分析。推行教考分离,授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讲授课程,考核试卷由教研室或所有授课教师统一命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前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组合成一份试卷。这种教考分离制度有利于规范公平的学习和竞争环境,有利于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2.优化考试内容,加大案例分析题的比重。

目前的考试题型和内容,均以死记硬背的知识为主,难以考察学生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因此,在考试中应增加案例分析的比重,可采取客观题中的小案例和主观题中的大案例的结合。

3.完善考核方式,

在试卷中增加选做题型。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采取“笔试+面试”的考核方式,笔试针对理论知识,而面试可选取热点事件、经典案例,综合考察学生的理解、语言和组织能力。同时,在考试时,可增加选做题,以方便不同专业不同学习兴趣的学生进行选择。

4.规范考核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并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宣讲考试规范和学术道德,倡导诚信考试、无监考考试。对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形式进行督查,发现考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格处理。

(五)健全教学资料库

1.法规库。

建立法规库的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查阅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方便,法规库的内容主要是现行有效的民事、商事、经济法律规范和相关联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在进行汇编时,应注意法规的时效性,要根据立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习题库。

习题库的主要内容是与教材相匹配的各章节练习题,其来源可以是来自于教材或教材的变通,或来自于司法考试或专业职称考试。建立习题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地自测自评,查缺补漏,以更好地掌握经济法律知识。在建立充实习题库时,应注意保证习题的代表性,并可根据难易程度设立易、中、难三个难度区间,以方便学生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练习。(3)案例库。经济法内容纷繁复杂,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经济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经典案例,结合教材的编排内容,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实例充实案例库。根据案例的难易程度,可设立初阶、中阶、高阶三个层次。案例库的设立,对于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律兴趣,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结语

经济法论文范文4

(一)社会利益说的发展进程

社会利益说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哲学理念上的深入思考,伴之社会学等学科的影响而逐渐被提出并认知和重视的概念范畴,大致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此时“个人主义”思潮泛滥,认为社会利益是干预者的人为建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已学会使用“社会正义”这块敲门砖为自己谋取私利,强调将争议立基于非建构性之上———个人利益之上。同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家也强调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这种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利益,并认为不存在社会利益概念的观点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利益一元论”。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时期,也是社会逐渐被承认和重视的时期。20世纪初期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给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警示:单靠“市场之手”的单纯运作是不能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此时,凯恩斯提出的“政府干预主义”异军突起,认为只有市场与政府干预双管齐下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进入20世纪后,“利益三元论”说成为主流。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并列,并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20世纪中期,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分类,尤其突出的是集体利益说。

(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乃至人文学科领域一直津津乐道的学术论题。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合同也做了相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明显看出在两部法律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作为并列的概念出现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法律逻辑前提是不同的。又如国家的国防建设不仅是对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军事利益的保障,同时对社会公共安全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但在利益诉求方面是相互重合、交织的。

2.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从法学学科角度来分析,民事法律主要体现的是对个人利益秩序的尊重与保护,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方式;行政法作为公法而言,的却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目的,但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权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利益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比如社会大众极为关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看似受众的群体是特定的消费者个人,实则对于整个消费群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以说,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不在是所谓的绝对分离或者绝对包含,而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经济法的利益分配

如果说定性问题是从概念、性质上对某一问题进行论证,那么定量问题就是依据经济学乃至数学原理对抽象、不确定的社会利益进行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

(一)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理学分析

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单一调整对象的观点实则是把经济法推到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从理论上讲,经济法属于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这就决定它一方面要尊重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个人利益。正如史际春教授所言:“基于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品性和制度功能的公私兼顾融合,就使得经济法调整的法益不仅有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私益,也包括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及其团体的社会化利益,以及国家在维护公平竞争、实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在经济法上应当对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需求予以综合考虑,并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均衡与协调的手段,市场中的规则才能趋于公平正义。在利益分配的理论探讨中,还需要阐明的问题是在经济法领域社会利益能否成为利益调整的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在法学领域中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准则和尺度,如果将社会利益作为利益冲突的评价标准,势必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比如就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环境持续发展而言,即涉及到社会利益,也涉及到个体利益,到底是以社会利益优先发展经济,还是以社会利益优先保护环境,又或是以个体利益优先保障就业。如何选择的标准不能单纯建立在何种利益优先的基础上,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状况作为予以判断的综合标准。

(二)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经济学分析

对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不仅包括合法的法律界定,还包括合理的经济界定,可以说这是文本上的静态界定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动态界定相结合的系统化论证过程。首先,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是在利益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公平等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可能发生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社会利益的不同目标之间,比如城市规划与文物迁移工作,在促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具有历史研究意义的文物纪念品。因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实际上是在一定的衡量基准上对冲突利益进行比较、排序、选择。其次,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是与经济高度相关的利益形态,但是并不能将经济利益形态以外的利益形态排除在外。这需要我们考量的是用什么计量基准来代表和映射社会利益。在福利经济学上常用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对此可以做一个近似的替代,尽管社会福利函数被批评过于侧重总量的计算而忽视利益在个体之间的分配,但现代计量模型的构建已经对社会福利的计算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加大了诸如公平、平等这类目标决策值的权重。再者,公共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对于利益的分配、协调与平衡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对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国外更多的采取的是复杂的测量、评估体系来进行项目决策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国内的公共管理决策相对片面、简单,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过于看重项目所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对于环境的影响、文化古迹的损害等没有进行相应的量化测度纳入决策的分析之中,导致决策缺乏合理性甚至带来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损害。对于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管理决策,可通过建立多标准决策分析模型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冲突利益的抉择也可以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来判断哪种选择更能增进社会的福利,以使我们的公共决策建立在科学的量化的基础上,避免以公私之分作为判断依据的任意、武断。

(三)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制分析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纵观我国的宏观调控局面不难发现: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大,以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最能说明问题;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趋高不降的全国房价更是让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暴露无疑;国家政府财政收入连年高额增加,但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政府财政收入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运作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也越来越多的暴漏出来,往往由大型企业垄断了政府的采购项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不难发现,政府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制定和实行某些公共政策,加之法律体制上得不健全,产生了一系列的利益博弈行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之间。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说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唯一的保护对象,同时经济法也将个人利益作为保护的对象。经济法要保障社会秩序,就应该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合理、适当的倾斜性政策,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重要内容。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经济法视野中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

社会利益既然在定性、定量问题都可以在理论层次与方法论层次找到论证渊源,那么就应当存在实现该利益的制度———公益诉讼。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实质上就是达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方法和程序的法律界定。由于社会利益性质及内容的界定往往涉及众多的价值判断和衡量标准,因而其实质内涵的判定和界定结果的公平总是存在众多的纷争,需要更多依赖程序公平的保证。在与社会利益界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产业与公用事业管制法》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对于社会利益界定相关的程序性规范几乎空白。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往往缺乏详细的指引。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设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令人堪忧,但随着社会大众法治观念的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关注,而且引起了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重新认识。在河南、福建等省份出现多起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公诉,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案件,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曾经轰动全国的“王海打假”一案从某种意义上强化了消费者群体对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从某种程度上也间接遏止了经营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提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可以作为实现社会利益的程序救济机制,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世界各国有着长久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系统化理论体系。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并非没有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与土壤,只是在程序机制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比如诉讼代表人的选择,到底是检察机关作为代表提起公诉,还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体原告,或是代表“社会良心”的社会团体;费用的负担更是难题,往往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都是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进行的权利反驳与利益维护,诉讼中的相关费用更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这恰好是打击公众诉讼积极性的原因所在。

四、结论

经济法论文范文5

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首先,教师没有实践经验。很多教师直接从这个大学到那个大学,没有实际进行过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的法律操作,举的案例都是从书本到课堂,很不生动;其次,教师教学没有针对性。很多教师不管下面坐的是那个专业的学生,教学往往采用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忽视了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最后,教师教学不能与时俱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司法领域出现很多新型案件,但很多教师还是使用老案例旧思路教学,不进行前沿理论的研究。

2.2学生的问题

首先,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不足,经济法是平台课或专业基础课,不是经管类专业主干课程,很多学生没有考虑为什么学经济法?学到了什么经济法知识?更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经济法律问题?其次,经管类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对经济法的没有兴趣,没有兴趣怎么学好经济法?最后,经管类专业学生草率应付经济法考试,学生为了通过考试,使用要求老师考前划重点或者作弊等方式来应付考试。

2.3教材的问题

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教材是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和价值观念、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具有静态性。但是经济法顺应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发展进程的,经济生活也是日新月异,不断会产生新问题、新案例,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因此经济法教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本落后的教材,怎么给学生使用和老师教学?

2.4课时的问题

由于经济法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不是专业主干课,很多学校往往只开设32学时到40学时,导致很多内容没有时间讲解。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经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么短的教学时间,理解法律条文都存在很大难度,更不谈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没有足够的学时,怎么学好经济法课程?

3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3.1针对教师的问题

首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比如每5年去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至少6个月或者每到寒假暑假去上述单位挂职学习。在那里可以得到大律师、大法官和检察官的指导,可以认识很多优秀的法律界同事,可以接触真实而鲜活的法律案件,可以让自己的法学专业得到发挥的空间和境界的提升。其次,要求教师制作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教案。比如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不同计划,不同教案。比如工商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市场营销和物流专业就要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合同法;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税法、会计法和票据法;金融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金融法等。最后,要求教师教学不断更新教学方法和内容,不断发表法学论文。在课堂授课的教学方法中,把自己论文中或别人论文中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展示给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以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真实的活动情境或事件为题材,或选择网上有目的性、时效性的热点事件为题材,老师总结争议焦点,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通过“头脑风暴式”的对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

3.2针对学生的问题

首先,提高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从法律案例讲解中强调经济法对每个人的意义。比如于润龙案前后经历13年,当事人两次入狱,四次受审,几经反复,终获无罪。于润龙案说明人治的时代,个人生命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剥夺,个人财产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侵占。中国只有走法治,个人生命和财产才能得到保障。说明经济法很重要。其次,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教师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比如可以进行法律顾问式教学法激起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在法律顾问教学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纠纷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他们经营中的法律困惑,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原告的法律顾问,被告、被告的法律顾问,法官、仲裁员等对案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最后,改革成绩评定标准。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热点问题讨论题,法律顾问教学角色扮演教学,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参考依据。期末考试一律闭卷考试,考前不准划重点,严查作弊,倒逼学生学习经济法,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3.3针对教材的问题

可以用电子教材和纸质教材结合方式解决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电子教材是指数字化、交互功能的智能化将教材内容以科学直观的视、音、图、文展现出来的通过电子介质阅读的课本。电子教材形式多样,比如PPT,WORD文档。教师定期发放PPT,WORD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电子教材上的案例和最新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电子教材可以弥补纸质教材滞后性的缺陷,可以加入书签、笔记和标注等功能,更好的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为传统教材模式向现代网络化教材转变提供了好的模式。

3.4针对课时的问题

经济法论文范文6

一、经济法学的特点

经济法知识的跨度非常大,而且内容庞杂,涵盖了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章节繁多。如企业法与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和对外贸易法等等。同时,法学专业的经济法体系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有很大差异。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

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属于专业基础课,学生在思想观念上并没有把法律作为主课或者重要课程看待,传统的授课方式下,学生学习法律基本上都是从法规到法规,从法律条文到法律条文,既单调又乏味,因而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应付式的,影响了授课效果。

2、课时少、内容多,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课时一般不多,因专业而异。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目前经管学院经济学、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电子商务、信管、行政管理六个专业的经济法课都是48学时。在此之前,学生一般只是在大一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学习过少量法律知识,这样有限的课时,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数十个,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要了解的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和规则很多,很繁杂。

3、学生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主动学习相关知识

由于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对于经济法课程大多数并不重视,认为与自己将来的就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去学习,课下大多不会主动去学习相关的知识,甚至有时候对老师明确要求需要上网查找的补充性资料,能完成的学生比例也不是很高。

4、经济法教学体系杂乱,难以选择一本合适的教材

经济法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各高校开展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时间较晚,大多是上个世纪90年代后才开设的,体系不成熟,现有大学教材的编排与设计一般参考法学专业教材,现存版本教材很多理论性较强,而有的经济法教材则财会金融类内容较多,还有一些经济法教材则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涵盖其中,即“大经济法”。教学中,我们用过多种版本的教材,用过法学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法教材,也用过通识性较强的经济法概论教材。但是这些教材给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学生要么反映学理性的东西太多,看不懂,要么反映教材过于简略,不能支持他们分析实际案例。因此,选择一本适合不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材并不是件易事。

5、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缺失,使获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巩固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实务能力,因此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至关重要。目前教师一般是通过案例教学以及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来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涉及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三鹿的破产,让同学们重新审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缺陷和什么是依法办事。但总体来讲还是教师发挥主导性,与实际情况还有一段距离。6、考核方式单一,不能有效考察学生能力囿于缺少科学的考核体系,目前大多数学校包括笔者所在学校多是以闭卷考试的形式作为主要的考核方式,虽然加入了平时成绩的考核,但所占比例很小。这样容易给学生带来只要期末之前背一背,就能过关甚至得高分的印象,忽略平时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累积,无法有效考核到学生真实的掌握情况。

三、经济管理专业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立足素质教育,融入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作为未来的国家一线建设者,本科生们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除法律基础以外的又一门法律课程,经济法教学责无旁贷地负有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的使命。经济法教学应当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向学生灌输蕴涵在法律条文深层中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通过课堂、实训、考试等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诚信观念。经济法教学通过这种融入,让学生不仅成才,更要成“人”。

2、根据科学的培养目标确定授课内容

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要求,选择一本通用性的适合经济管理学生的经济法教材,适当进行取舍,制定授课计划。在内容上,在用4—6课时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下,针对不同专业,重点选取几个相关部门法讲授。比如会计专业,侧重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票据法等;而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则侧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市场规制法等;电子商务专业侧重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工业产权法等。其中,合同法、公司法对于所有专业的同学都很重要,在学时分配上要有所侧重。在深度上,做到学一个部门法,懂一个,精一个,同时引导学生掌握学习的渠道和方法。

3、多种教学手段配合增强教学效果

(1)授课前提示与学生预习相结合。在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难点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个大概了解,可以有的放矢地听课和记笔记,提高学习效率。

(2)多媒体与板书相互补充。为方便教师的讲解,多媒体投影屏应当放置在黑板的一边,教师可以按照授课进程的需要自由地在两种教学方式中转换,更好地发挥两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同时,将短线鼠标改长线鼠标或者无线鼠标,这样教师可以不必来回奔走,可以面对学生讲解,为师生之间的互动创造条件。

(3)选用互动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改变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模式,让学生也成为课堂的主体,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讨论课形式来增强与学生的互动。具体实施过程中,案例式教学要选取有代表性同时又能涵盖一个阶段性知识点的案例,使学生能在一个案例中对所学知识有个整体的、全面的认识。同时,案例的选择要具有较强的时代感,最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这样才能引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热情。讨论课的形式就更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扮演组织者的角色,完成给学生分组、布置讨论任务的工作即可,在学生积极展开小组讨论的时候,教师应该控制全场,及时给各组以必要的指导,控制分组讨论的时间。分组讨论结束时,教师要鼓励各个分组积极表达自己观点,并及时总结和点评学生观点,给予肯定和评价。

(4)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尝试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体验去探寻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全过程,使他们的自学能力、逻辑思维、人际交往等多方面能力得到培养。让学生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融入到实践中。如笔者所在院校,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第三学期尝试让经济学专业的同学走出去到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庭庭审,回校后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尝试过两种做法,一种是从材料的准备到角色的扮演到“法庭”庭审全由学生自己作主,各组组长作为评委打分,教师进行评价;另一种则是由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分给各小组,由各组学生对素材进行研究,准备司法文书进行庭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改革考核方式补充课堂教学的不足。经济法考试应该以能力考核为主,从单一评价到多元评价,改变现在的平时成绩多以出勤、作业为主的考核方式。可以增加平时考试的次数,并以一定比例计入到最终的成绩之中,具体可以结合每个专业的课时,平时安排1到2次的中期考试,每次覆盖的内容大多为1—3章不等,占到20%的比例,平时表现占10%,案例讨论和论文等大作业的形式占到10%,最后期末考试占60%。在考核内容上也可以多样化,将讨论课上的表现计入平时表现考核中,适当增加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小论文等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6)完善教学内容。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应采用21世纪课程教材或优秀教材,并针对不同专业制定不同内容或同一内容不同侧重点的教学大纲。教学过程中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教学,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密不可分。多方面收集最新的教学内容和经济法案例,对现有的《经济法案例集》的内容要经常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力图克服同类教材、资料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遵循“体系健全、结构完整、反映新成果、勇于创新”的原则,以案例为素材,以法条为基础,着力于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能力。实践证明,教师必须结合学生实际,把教学的成功和失败之处总结出来,不断改进教学的各个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授课质量。

作者:马翡玉 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

一、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现状

1、存在重教学形式,轻专业针对性问题

综观国内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情况,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大多数高校囿于不同原因并没有注意到财经类本科专业学生法律素养,同时,忽视不同专业学生对同一本经济法教材需求不同现状,仅仅按照一个经济法教学体系、同样经济法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这种不能按照专业要求培养学生经济法教学模式,导致经济法教材对不同专业学生需求不具有针对性,同时,对教师与学生造成不同影响:其一、对教师而言,一般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开设课时大多在36-54课时之间,经济法又具有领域广、内容杂和专业性强的特点,这对于教师授课可谓是灾难性的;其二、就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量大、课时少,对学生学习领受,无疑也是灾难性的.这种只重视经济法教学形式,而忽视专业针对性的问题亦造成一个最大隐患,就是经济法教材不能得到合理取舍,最终形成“因教材施教”而不是“因材施教”后果.

2、存在重笔试考核,轻考核形式创新问题

多年教学经验表明,考试只是对某一课程测试与评价手段,最终目的是测评该课程教学效果,以此为基点,促进该课程教学方式改进,经济法也是如此.但,当前,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存在着考试结构僵化、考核内容形式化、考核方式单一化等缺陷.这种重笔试考核方式,导致学生“课前不预习、课上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忘笔记”现象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同时,这种经济法授课模式具有明显轻上文述应用能力培养倾向.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上述考核效果实现,从而影响发挥经济法课程考核的反馈调节功能.最终不仅影响发挥考试正确导向作用,更不能达到学生应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经济法问题能力提高的目的.

二、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路径探讨

1、经济法教学创新秉承教育理念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坦白的说,作为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需要深层次探索如何为市场培养其所需人才这一视角来思考经济法教学创新问题,如此,本文以为: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创新应当秉承以下几方面理念:其一,秉承以学生为主体经济法教学模式理念.如上文述“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经验大于学问的学科”,经济法亦如此,在上文提到在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新构建经济法知识体系下,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参与经济法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在学生积极参与过程中,学生方可以在更深层面理解经济法基本原理,并用所学经济法原理独立解决现实生活与工作中的经济法问题,这也正契合美国教育学家阿德勒的教育理念“所有的真正的学习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学习要用脑子去思考,而不仅是记忆.学习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秉承以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教学模式,应当成为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理念.其二,秉承切实培养学生应用性技能目标理念.综观国内民办财经类本科院校经济法教学,大多采取“一个教师、一支粉笔、一本书”经济法教学模式.不是说这种教学模式不可取,而是这种经济法教学模式过于注重学生知识量与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忽视学生诸如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提升,造成后果是,学生考场潇洒自如,现实生活与工作中遇到经济法问题却无处着手解决.这也就是事实上偏离了财经类民办本科院校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主的办学理念.为改变这一经济法教学尴尬现象,财经类本科院校应当秉承切实培养学生应用性技能目标不动摇.其三,秉承经济法考核反馈机制呈现积极效果理念.上文述,多年教学经验表明,考试针对教师教学效果与学生领受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为了真正把教师教学真正效果与学生真正领受能力得以真实体现出来,就必须把教与学的目标放在培育学生独立思维能力与实际应用能力上来,这也正契合著名教育学家乔纳森的教育理念“评价学生的任务应该展示学生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老师事先把任务进行程序化”.因此,教师对经济法教学效果进行考核,应当针对学生独立思维能力与实际应用能力着重分析,使得经济法考核反馈机制呈现积极效果理念得以回归教学真正目的上来.

2、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路径

(1)纳合理编排经济法教学内容与教学、社会需求相统一理念上来为社会培养人才是大学应当承担的根本任务,而培养各层次人才也只有高等院校才有能力与实力,但,在素质教育环境中,本科生培养质量是每一高校重中之重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说,提高财经类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对于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进而提升全社会素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聚焦到财经类民办院校经济法课程创新上来,经济法内容编排就必须厘清,是以经济法学习为要,抑或是以经济法与商法介绍为主之间的差异.本文观点,在秉承教学与社会需要理念指导下对财经类民办本科经济法课程设置必须兼顾基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在实用性与理论性中,适度倾向理论内容.在厘清经济法内涵基础上构建合理经济法理论体系,该经济法理论体系,可以既涵盖法学类经济法学部分内容,亦可包含法学类商法中本分内容,还可以植入法学类民法学部分内容.同时,在秉承教学与社会需要理念指导下对财经类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根据专业异同与专业教学设计要求差异合理取舍,使之适合本专业教学要求.最终达到纳合理编排经济法教学内容与教学和社会需求理念上来的目的.

(2)纳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互动回归与经济法培养目标切实一致上来前文述,在当前教育大环境中,理论教学在高校中大行其道.但,财经类民办本科院学尤甚,破解这一尴尬之局的最佳途径无非是纳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互动回归与经济法培养目标切实一致上来.多年经济法教学实践显示,实践性互动式教学就是教师改变单方传授方式,在传授学生经济法理论过程中积极鼓励学生通过诸如案例教学法、互辩式教学、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方式,让学生充分利用其自身掌握的经济法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问题,抑或由教师带领参与法院旁听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工具性学科作用,并在此过程中使学生更深层次领悟经济法基本理论,达到学以致用目的.为避免这些方式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效果,教师可以将与实践教学互动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做前期交代,帮助学生找与该实践教学有关素材如:案例介绍、案例涉及各方主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以及实践教学后对相关经济法知识分析点评三个环节,引导学生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现实生活中经济法问题,并进一步提升学生对经济法进行横向联系与纵向思考能力,最终达到纳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互动回归与经济法培养目标切实一致上来目标.

(3)纳经济法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达到相辅相成目标上来经济法课程考核对教师与学生而言具有不同的考核效果,但是该二者效果都聚焦于进一步提升经济法教学效果上.就经济法教师而言,经济法课程考核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济法教师因材施教的重要调节手段之一;但,就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考核方式,是培养学生对整个经济法课程学习效果的自我认知、体验、评价及改进的重要标尺.因此,财经类民办院校经济法课程考核方式,既不能简单以笔试为主要考核模式,也不能简单照搬法学类经济法考核模式,因为,经济法课程本身具有领域广、法条晦涩、条文繁多的特点,要学生在有限时间里接受并强行死记硬背其原理,无论是对教师抑或是对学生无疑是无法想象的.本文认为创新财经类民办本科经济法教学模式应该通过理论加实践的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为主,闭卷考试内容为辅.只对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采取闭卷考试,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查,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最终达到经济法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达到相辅相成目的.

作者:杨小辉 单位:安徽三联学院经济法政系

(三)

一、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课程应以“学法有用”为设计理念。一方面,对大学生而言,考入大学不仅意味着学历教育层次的提高,更重要的是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法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学习法律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教育国情现状,考入大学的学生基本上是18周岁,入学不仅意味着要离开父母在生活上独立,更重要的是已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法律上独立,也就是说考入大学的学生要对自己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院校而言,高职院校区别于本科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导,高职毕业生就业更多的是面向基层,从事一线行业。在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公认的社会道德及交易习惯,更多的是要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也就是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此外,会计从业资格、助理会计师和助理审计师考试等就业门槛考试中都有经济法内容的身影。因此,经济法教学的过程要通过不同形式突出学习的重要性,也就是将学法有用的理念灌输给学生。实现“学法有用”理念的具体途径,一方面需要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在教学中淡化理论知识的传授,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那些高度抽象概括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经济法法律关系等不易被理解和掌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需要通过一些具体实例讲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另一方面,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应以“必需,够用”为指导,调整教学内容,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教学内容进行筛选,详略适当,有的放矢。

(二)课程目标

不同的课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所承载的使命不同。经济法课程目标的制定,既要与高职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一致,又要结合学生发展的自身需求特点。

1.制定课程目标的依据。制定经济法课程目标,要将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学生未来的发展要求相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职教育最终的目标是就业,如何使毕业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顺利地完成“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夯实基础,是经济法课程所要实现的目标。

2.具体的课程目标。

(1)知识培养目标。即通过学习经济法及其相关法学课程,了解和掌握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制度构成和基本内容。具体而言,全面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地位、作用和经济法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内容。这一目标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最低层次的要求。

(2)能力培养目标。即在知识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为使学生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等各种实用能力进一步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是更高层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更主要的是让学生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提高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做到灵活“用法”;另一方面,学生在“用法”能力提高的同时,要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全面提升职业核心竞争能力。

(3)思想培养目标。经济法课程的终极目标在于思想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去认识事物,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去主动探索、勇于发现、树立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去改造世界。

二、教学设计

(一)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篇经济法基础,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重要内容;第二篇市场主体法,包括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三种企业法律形态,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其设立条件、程序及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三篇市场运行法,包括合同法、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等内容;第四篇宏观调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是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财政法、税法以及金融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第五篇经济纠纷的解决,重点掌握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程序。简言之,经济法内容既涉及国家的宏观调控又涉及政府的微观管理,内容复杂,包罗万象。

(二)教学设计与方法

如何将经济法课程内容传授给学生是教学工作者一直致力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为生活服务”应作为经济法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设计每一堂课的教学内容时,一定要与学生的现实生活密切关联,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去学。例如讲授合同的订立时,我们可以设置这样一个情景:中午下课后,甲去食堂买饭,甲问好价格叫工作人员给他打一份鱼,工作人员准备给他盛鱼的时候,甲反悔,转身离去。甲买好饭菜回宿舍的路上去超市掏出一元钱放在桌子上,从冰柜里拿出一瓶矿泉水离开。这是学生每天重复的生活,但是很少有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甲的行为。我们可以向学生提出,甲是否订立了合同?甲买鱼反悔是否违法?甲买矿泉水没有说一句话是否属签订合同等等问题,启发、诱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积极开展课堂讨论,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从传统的被动式接受转变成主动式学习。再如公司法的教学,国家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问题,出台许多举措,诸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等。大学生自主创业往往会采用公司制企业模式,开设公司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公司如何运作等一系列问题抛给学生思考,教师概括总结。最后,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验证教学效果,布置学生以寝室为单位,模拟开设一家公司,要求学生上交书面形式的公司企划书。上述教学设计,充分运用了案例式、启发式、提问式、讨论式、传授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由此可见,教学方法体现在教学设计中,教学设计是基础,教学方法是教学设计的体现。

(三)教学评价

课程的评价反映了教学实际效果。经济法课程不仅有丰富的理论性而且极具实践性。传统的经济法课程评价是以坚持“统一试卷,统一评卷”的命题要求,将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加权合成定量评价,这种评价机制不能反映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经济法课程评价体系应在传统的评价体系基础上,加大实践能力的考查,将评价体系分为“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成绩”。

三、教学改革

(一)存在问题

1.课程自身的复杂性。第一,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学学科的专业知识较多,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较薄弱,在理解相关专业知识时有一定的困难。第二,随着我国市场改革的深入,原有经济立法与现实的脱节日趋明显,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知识更新快、变动大。第三,就经济法内容而言,内容庞杂,每一章节内容之间联系不紧密,如何压缩理论教学、加大实践教学,突出重点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

2.课程安排不科学。经济法课程的开设集中在大二第一、第二学期,不仅导致课程衔接的断裂,而且无法满足学生考证的需求。根据教育部课程及教学改革的要求,大一新生第一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公共课,便于学生及早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有宏观的了解,学生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然而时隔一个学期才开设经济法,无疑会挫伤不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兴趣。有些学生大一就开始参加各种从业资格考试,这些从业资格考试中许多考试的内容都涉及经济法,而考证结束才开设经济法无疑导致学生的抵触情绪。

3.资源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教师资源的有限性。如前所述,大一新生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是教育部为优化课程将思想道德课程与法律基础课程两门课程合并为一门的,目前许多高职院校这门课程由思政课教师讲授,受专业限制,教授过程中往往重思想道德而轻法律基础。其次,教学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理论知识颇多、案例教学中案情复杂等因素,导致传统的粉笔加黑板无法满足经济法日常教学,更无从谈起像模拟法庭这样的实践性教学。再次,教材的有限性。目前,经济法教材种类繁多,但每部教材的体系安排、知识结构不尽相同,难以把不同专业的专业特色与要求一一体现。最后,课时的有限性。经济法课程开设一学期,每周4课时,课时的有限性与经济法内容的庞杂不可避免地导致内容的取舍。加之,经济法教学还要与学生考证相结合,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4.评价量化标准难以统一。经济法教学及考试大纲针对不同专业将经济法内容分为三个等级:了解、熟悉和掌握。不同的内容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要求不同,例如合同法,对市场营销专业要求掌握,而金融管理专业则是熟悉。因此,在考查学生掌握情况评价教学效果时,针对不同专业很难制定统一评价标准。同时,实践教学过程中,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统一评价标准也有待研究。

(二)教学改革设计

1.课程安排设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设计。高职院校大一第一学期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为学生学习法律奠定了基础,为了解决时间间隔带来的弊端,经济法课程应该设置在大一第二学期,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学习法律内容的连续性,也方便为学生考证服务,一举两得。另一是内容上的设计。经济法内容庞杂,不同的专业对经济法内容掌握程度不同,因地制宜,根据专业特色整合课程内容,将经济法教学内容分为基础模块、专业模块和任选模块。基础模块主要包括经济法的产生、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等,这一模块的内容适用于各个专业;专业模块就要针对高职不同的专业来进行模块整合,坚持“两点论,重点论”的指导原则,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差异性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任选模块主要是在一些选修课、知识讲座和课外活动中运用,这样可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甚至其他法律的认识,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这种模块教学不仅可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还可以解决如何选择经济法教材的问题。

2.课程模式的设计。课程模式应丰富化、多样化,具体而言,课程模式应采用必修课、选修课和知识讲座相结合的模式,根据高职各专业课程改革与实施方案,对经济法课程要求不一。必修课属于专业必需要开设的课程,对于教学内容及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可以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由教学经验丰富、具有经济法教育背景的专业教师承担授课任务,课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证教学内容能够完成,提高教学效果;选修课则是为了提高学生兴趣,扩展知识结构而进行的“学法律、用法律”的教育,重在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兴趣,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时可以适当减少,教学任务可由一些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年轻教师担任;知识讲座则是进一步熏陶法学不再是空洞和枯燥的,而是现实的、美丽的,学习法律不再是一件苦差事,而是一种高层次的享受,因此每学期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问题邀请校外专家举办几次专题讲座,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3.教学手段设计。在传统的黑板加粉笔的教学手段基础上,应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将传统的黑板板书变为有声有色,更加形象直观的电子课件,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传统教学手段太过枯燥的弊端,还可以节约大量板书书写的时间,增加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提高教学效率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了教学方法,例如今日说法视频教学,将真实的案例以视频形式展现在学生面前,使教学内容更加直观更加实用。

经济法论文范文7

 经济法设计的法律法规众多,教师没有办法在有限的课时内逐一向学生介绍。因此,教师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筛选显得尤为重要,让教学内容有选择、有重点。例如,对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关于各类市场主体和宏观调控反面的法律应该是重点介绍的内容。而对于市场营销的学生来说,教师应该重点向学生教授合同法等与市场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进行教学研究和探索,对每个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结构和接受习惯等方面进行不断观察和研究,从而对自己的教学内容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教学方法

中职学生不同于普高学生,大部分中职学生都没有在初中阶段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思维能力较弱。对于经济法这种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起来往往具有一定的困难。但如今,大部分中职经济法教师依旧是采用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单方面的说教和讲解,本身这种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课程就难以让学生激起学习兴趣。加之中职学生的知识接受能力普遍较弱,教师如果不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教学活动很难达到较高的教学效果。教师只有通过调整和优化自己的教学方式,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知识点的接受难度,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最终的教学效果。

(一)加强课堂互动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如果在课堂上一味单方面讲解知识,教师很难让学习基础较弱,并且没有养成良好习惯的中职学生在整堂课上保持一定的专注度和学习兴趣。并且教师单方面的教学容易造成学生“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状况。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加强在课堂上与学生的互动,采用互动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在教师所传授的知识点的基础上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疑问和见解。在教师的教学引导和独立思考下,建立自己的认知结构,从而加深对知识把握程度。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效果也十分显著。教师在课堂教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剖析和讨论与之相关的经典案例,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实际运用能力。例如,中职学校的会计和营销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之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没有一套系统成型的法学知识结构。对于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法规在理解和掌握上往往有一定的困难。如果单单听老师一味的说教,灌输相关知识点,部分学生很快就会失去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并且在接受上会产生很大的困难。但是在课堂上适当的结合案例教学法,能使教学内容变得更加生动和丰富。案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的过程当中,将与知识点相关的案例讨论融入进去。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的剖析,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联系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为了适应教学需求,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结合当前的教学目标,从实际生活中或者从相关报道中选取一个或多个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教师对相关知识点讲授完毕之后,结合当堂的教授内容,主动引导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且最后由教师来进行点评。案例教学法解决了以往课堂上的单向教学模式,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锻炼了学生对知识点的实际运用能力。

(三)提高课堂仿真性

为了加强课堂的仿真性,提高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教师还可以在课堂上模拟律师事务所咨询的情景,教师模仿咨询者,对有关经济法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向律师进行咨询,学生模拟律师的身份,运用所学知识,对咨询者的相关咨询予以分析和解答。这种教学方式不仅巩固和加深了课堂上的知识点,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过程,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实际业务处理能力得到了一定的锻炼。

三、优化和调整教学手段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教师也应该不断调整自己的教学手段,与时俱进,才能给学生带来更大的吸引力,更好的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随着现代电子科技的发展,多媒体技术已经运用到我们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在教学领域自然也不例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例如,教师可以用课件向学生展示本堂课的知识脉络和知识要点,以此来取代传统的黑板教学中的手写知识点的模式。教师在上课之前就应该认真研究下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这样在保证教师授课质量的同时,又大幅节约了上课时间,可以把更多的课堂时间留给其他的部分。再者,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的独特优势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感官刺激,从而让课堂教学变得更加直观生动,将抽象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具象化,使之变得形象有趣,易于学生理解。此外,当今世界快速发展,日新月异,很多教学内容没有得到更新,可能在下一秒钟就被社会所淘汰。而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即使获取和更新最新的教学信息,保证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先进性。同时也可以丰富课堂的信息量和知识量,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面。

四、优化考评机制

目前,经济法课程在一部分中职学校中属于考查课程,一些教师因为这个原因就没有对经济法课程的考评投入足够的重视。对期末学生的考评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者凭借课堂小测就可以结课。许多学生因为课程要求宽松,上课的时候不听课,玩手机看课外书甚至逃课,在期末的时候抄一篇论文应付了事,根本没有达到课程的相关要求,自然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其实,科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必须辅以合理的考评机制才能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个人能力。闭卷考试虽然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诟病,但是毋庸置疑的是,闭卷考试能够切实监督学生对基本知识点的记忆。只有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真正谈得上对知识点的运用。但是,将闭卷考试成绩作为仅有的期末考评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闭卷考试所带来的弊端也是整个应试教育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就是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的缺失。所以在闭卷考试以外,学校还应该实施多样化的考评机制,将闭卷考试、论文、案例分析报告等考评方式结合起来。在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学生的综合发展。

五、结语

经济法论文范文8

探寻经济法的价值,要沿着经济法的产生的历史沿革,明晰经济法产生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矛盾,抽取经济法在不同时代下的不同使命。经济法产生之初的历史使命与经济法诞生的时代,即工业革命带来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时代下经济法背负的社会责任息息相关。早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工业革命和殖民战争的指向都是巨大的物质利益。在思想领域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在三大思潮中根基稳固,信仰和追捧的范围更广、人数更多,国家和人们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进行了目标的设定,构建了行为过程和结果的评价体系,所有的一切行动都尊奉着经济利益的大方向。之所以能够让自由主义的思想大行其道,之所以殖民霸道的行为能所向披靡,原因是世界刚刚苏醒,生态资源还极大丰富,人们从来没有这么清楚地了解自己的需求和满足。然而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爆发,促使人们对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了怀疑,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提出,使得政府走进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领域,一系列的调节经济运行的政策法规出台,使得经济法自产生就被赋予了规范经济人行为和经济人关系的使命。经济法的这一使命仍然是在以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运行和追求物质财富的背景下履行的。宏观经济世界和微观市场领域的政府角色,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执行者,政府的调节经济运行的行为需要法律的监督,及其执政效力的维护,经济法就成为市场经济始终维护的执政工具。“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当年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用这样一段话引发了人们对于“经济人”的思考,而对于人的行为动机是源于经济和权力的效力和服从的论断,也成为企业管理和政府行为加以引用的有效工具。然而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假设理论的时间是18世纪末,“经济人”理论虽然在之后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但是基于对于丰富的物质资源的客观环境提出的经济理论,其理论基础终究是要随着物质资源的消耗而消散。

二、经济法新价值内容的引入

近些年来,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危机频频爆发,天灾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是人祸,而人祸所反映出的本质是人类价值观念的扭曲和价值观的癌变。发达国家经历过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因此对于当今的生态危机问题的解决办法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早就已经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发展经济的界限,因此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环境的良好改善和呵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植入到我国的社会制度体系之下,引导和警示世人培育维护生态正义的价值理念,伸张生态正义的价值思想深入人心,达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目标和谐统一。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核心法律规范,通过经济法来实现生态正义理念的培育,更加符合经济法的社会角色,也更加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目标。价值一词本身是经济学领域的名词,自经济学领域诞生伊始,价值就随身携带了人们对于物质的渴求和期盼。当人们对于财富的追求无限膨胀再膨胀下去,结局就会将原本美好的愿望和诉求演变成了苛求和掠夺。而这种掠夺带着鞭笞生态环境的鲜血淋漓的鞭子,声声抽打震慑着人类的灵魂和价值观念。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欲求不断地被商品的生产者刺激再刺激着,这种社会现象继而引发了人们的消费领域的扩张和消费对象的爆炸,唯GDP发展的经济目标让人们的消费既盲目又远离生存意义,使得经济发展与生态危机相伴相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生态环境这两个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发生了激烈冲突。各个学科各个门类的研究都开始研究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解决的方法和路径,比如生态学家通过发现生态规律来提醒执政者应该注意平衡经济发展与自然的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期待经济发展的步伐限定在自然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自然科学领域也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净化污水、净化雾霾的科学技术,法学家们通过环境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规治。然而事后的惩罚,不如事前的预防,经济法正是可以承担这个灾害发生前的预防责任的主角。众所周知,经济发展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者们一直保驾护航的大目标,然而这个大目标已经遭到了生态环境保护者的猛烈攻击。在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倡导下,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们通过提出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重新整合经济发展与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的步调,希望能够促成两者协调一致。然而美好的愿望还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在生态经济下经济法需要尽快培育全新的经济法的价值体系来支持经济法在新时代之下的新功能。那就是在新的的价值体系下,为了平衡人类生存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目标,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生态秩序,发挥经济法应有的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三、构建经济法新价值体系的理论前提

不难看出不同的时代之下,往往是主流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学家参政议政或者教学研究等方式影响国家领导人的经济决策,这些主流经济学思想也逐渐演变为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这些经济政策经过社会实践和一定的法律程序又上升为经济法律法规,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不同时代主流经济思想的延展。沿着经济法的发展脉络,到了生态经济时代,经济法延续生态经济思想的思维方式,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的构建也应该在生态经济思想的基础上发生。诚如上文分析得出的结论,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已经在生态经济下不合时宜,在生态经济下,经济法如果想构建新的价值体系还需要一个理论前提,即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既然经济人不能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说承载经济法新价值的价值主体,那么谁能够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谁能作为经济法的新价值主体?那就是“生态经济人”。生态经济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改变。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人人都是“经济人”。传统的“经济人”假设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制度的构建潜移默化地发挥了不容质疑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上,体现在经济法评价机制的运行上,体现在各个经济实体的目标的设定上,也体现在民众自身的生活和工作自我价值的评判上,所有的现象,其本质皆为各个主体对物质利益的追逐和满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资源的濒临枯竭,“经济人”假设理论提出的客观物质条件和主观精神世界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经济人假设”理论在现在这个生态环境恶劣、物质资源匮乏、人们精神世界得到高度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如果说传统的“经济人”是市场经济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迁,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要发生蜕变,那就是由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蜕变为生态经济下的“生态经济人”主体。

1.客观经济环境的变迁结果

在工业革命之前,世界各个国家仍然是自然经济下农耕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状态,由于经济上自给自足的目标的设定,使得人口只有10亿的需求,通过普通的生产工具就能够得到满足,生产力的低下虽然是人类的发展制约,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自身却是一件好事,简单的劳动工具和较少的人口很难对生态环境造成大的伤害,因而丰富的自然资源能够长期地保存下来,也因此无知的人类把这些自然资源想象成为无限无尽的资源,贪婪的掠取、肆意的浪费,这也是亚当•斯密“经济人”假设理论提出的客观经济环境。如今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的巨大改变有目共睹,“经济人”假设理论引领的社会变革让人们获得了丰富的物质满足和精神世界的提升。然而工业革命也赋予了人类一把宰杀自然的屠刀,这把屠刀的不断挥动使得地球生态环境也变成了来自太空照片上的满目疮痍,生态资源的不断消耗和得不到恢复,使得人类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生态危机,如果再放任现在的行为方式进行下去,灭亡,甚至是人类种族的灭亡是迟早的结果。人类如果想持续地生存发展下去,势必要再次进行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而这次的社会变革的矛头指向就应该把“经济人”思想作为罪魁祸首,这一次社会变革也应该是经济法领域的指导思想的变革。现在的人类生存环境被雾霾、污水、辐射、污染所包围,再不顾一切地只追求物质利益显然是不明智的,而且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人与自然的不可分割,自然环境污染的切肤之痛唤醒了人们保护自然、保卫家园的危机意识,更多的人自愿自发地开始了节约能源,反对浪费的日常活动。所以,一个新的,能够引领新的社会发展的思想破茧而出,这就是低碳经济,或者说是绿色经济和生态经济,在生态经济思想之下,我国经济法的社会评价指标发生了转变,政府行为的评价、民众个人生活的评价都不再是唯GDP为目标,而是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既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也要探寻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生态经济社会之下,生态经济思想之下,文章提出了将“生态经济人”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将生态经济运行中的法律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将生态正义的实现作为生态经济时代下经济法的新使命。

2.时展的需要

“生态经济人”不同于以往的“经济人”,“经济人”是市场经济下的主体假设,而“生态经济人”是生态经济下的理论延伸;“经济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资料的需求,“生态经济人”则是在寻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自身生存发展,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不惜破坏生态平衡而追求物质利益满足,而后者则是在竭力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追求生产和生活的安定。中国在经历了民族战争、、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之后,中国的生态环境也饱受战争和社会变革的折磨,尾随经济发展而来的是接踵而至的生态危机,这些洪水、泥石流、沙尘暴、雾霾等表面上的自然现象,其本质是对人类涸泽而渔的掠夺行为的惩罚和报复。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不能也不可以再经历一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牺牲生态环境换来经济发展的老路,中国必须尽快探索出一条既不进一步损坏自然环境,又能持续发展的新路,这需要一次自上而下的思想风暴,而生态经济理论的提出和完善,是承载这次风暴的理论车厢,“生态经济人”的思考是值得我国的研究者们进入深层次琢磨的。文章试图抛砖引玉,以期更多的经济研究者能展开进一步的探索和飞跃。再强大的思想也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推进,经济法正是帮助生态正义思想向社会公众传播和颂扬的有效律法,经济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则既符合正义理论的律动,也描摹出了生态正义思想在当代的精神内核。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领域赋予了政府的执政之缨,政府是伸张生态正义的关键角色,只有政府主动并且倾心于生态正义思想,才能有政府斩断时代病根并大刀霍斧的推进生态正义变革的执政之为。在经济法的微观管理的空间内,政府依然别无推卸地担当了悉心呵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的理所应当的统帅。政府一边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一边还要提示各个市场参与主体要减少污染、反对浪费、重复利用、回馈自然。

四、经济法新的时代使命

经济法的新的价值是谋求生态经济社会之下的“生态经济人”这个主体之间相互的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也是生态正义的核心内涵,当今社会价值体系更新,生态正义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评价指标,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法律运行和法律评价的指标。追寻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实现人类社会的生态正义,就要探索出一种人类既能够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又能够及时回馈生态系统的体制,即限制+补偿的资源分配体制。

1.实现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以共享资源为前提

许多年以前,经济法的研究者们还在探讨如何实现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公平正义,即使是现在仍然有不少学者还在乐此不疲地讨论如何将“蛋糕”做大,如何分“蛋糕”,在生态经济时代之下,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讨论的价值和必要了,在生态经济时代之下这个问题早已过时,或者可称之为“假问题”而非“真问题”。真问题是,社会产品生产多少我们的生态系统才能够负担的起,或者说生态资源能够满足多少社会产品的生产需求。形象地说就是,做蛋糕的原料还有多少,我们的蛋糕该做多大才能既不浪费资源,也能满足需要?也就是要限制蛋糕的尺寸问题。生态经济人要共享生态资源,生态经济人之间、生态经济人与生态系统的其他物种要和谐同处,共享生态资源是实现生态正义的前提。

2.实现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以人类的补偿为途径

生态系统需要恢复,而系统恢复需要成本,由谁来承担这一成本,由谁来补偿?经济法在生态经济之下完成资源分配正义的另一个途径就是谁占用谁补偿。倡导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就是要建立一种人对生态系统的回报体制。为了实现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经济法为主体的社会体制需要以清偿债务的方式对生态系统进行补偿的制度。

(1)利用国家税收的方式条件产业结构

国家税收的方式限制那些过度开采生态资源的产业的发展。国家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法调节宏观调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必要方式。可以通过设立新的环境税种,通过不同的税率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限制过度开采产业,禁止污染产业的进入。税收是通过强制的方式让社会成员将从生态资源中获取的利益回补给生态,当然不是直接的回补给自然界本身,而是通过国家政府的资金分配和利用来重造自然、重树环境。至于这种税收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尽早地商讨出一个完整的结论。毕竟这一政府执政决策既会影响全部社会成员,又会对支撑经济社会的中流砥柱的经济主体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同时那些资源消耗的大户将会承担大的税收成本,而资源消耗小的社会成员就会承担较少的税负,如此刺激社会资金积极投向少消耗的绿色行业,吸引更多的社会精英投身到绿色产业,以此来引导我国的产业机构的调整和升级。

(2)利用生态保护基金的方式回馈生态

如果说国家税收的方式是经济法通过强制的方式将保护生态,实现生态正义的思想落到实处的硬武器,那么通过生态保护基金的方式回馈生态则是伸张生态正义的经济法的软武器。设立生态保护基金用以清偿对生态系统的“债务”,能够极大地引导和鼓励社会中间力量参与到对生态系统的补偿和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维护工作中。生态保护基金作为非政府的社会主体,通过引导所有生产企业参与基金的方式,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消耗资源的行为,都要回补社会,回馈自然。生态保护基金的方式虽然没有像国家税收的方式一样能够短时间内聚类生态保护资金,但是有益于社会的长远的良性发展、能够激发社会群体爱护自然、主动地保护自然、抛弃损害自然恶习的热情。关于生态保护基金的设立、生态保护基金的管理以及生态保护基金的监督和运用,仍然需要研究者们进一步的积极探索和全面的考量,力争使得生态保护基金能够满足经济法追寻生态正义的要求,并且使其最终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回补自然回馈社会的良效。为了人类自身的种族延续和文明发展,我们需要对生态系统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是以人的发展为最终的价值取向。经济法伸张的生态正义是以人为本,这是充分保证其他物种的平等生存权利的前提下提出的生态正义问题。现代金融手段发展日趋成熟,更加完善,生态保护基金的设立从技术和法律的层面并无难以解决的问题,关键在于执政者是否有推行生态保护基金的决心和毅力,而这种决心和毅力则来自于执行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态价值观,准确地说是生态正义价值观,价值观念的影响促使执行人对执政主体发挥催化的合力,并使得这个生态正义的价值观念能够成为执政团体的价值观念,最终左右执政主体的执政行为。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