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语境下的媒体素养教育

国内语境下的媒体素养教育

一、社会教育:媒体素养教育的全民性和终身化

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等媒体素养教育开展得比较好的一些西方国家,大都是以“新社会运动”的形式来推广媒体素养教育的,它们开展了广泛的媒体素养社会教育。譬如,由于基层中小学教师和社会各阶层关心教育的人士的一再呼吁,更由于多个民间团体非正式的联合争取,加拿大教育部门被迫将媒体素养教育课程列入中学必修课,从而开始了加拿大上个世纪70及80年代影响深远的媒体素养教育运动。同样,在我国,媒体素养教育“首先是一种社会运动,其主旨是反对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对个人的操控,反对文化压迫,通过媒体表达多元的声音。……并正在影响主流媒体甚至有关媒体的决策。”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学术单位或科研院校等单位形成的媒体素养教育专业组织或专业协会来举办各种媒体素养教育专题短训班、联谊会、研讨会、演讲会、知识比赛等形式直接对社会公民进行媒体素养教育。通过相关调查研究,出版媒体素养教育通讯期刊和相关培训教材,举办研讨会,召开媒体素养教育国际会议以及游说政府部门来间接推广媒体素养教育运动。还可以开展广泛的社区教育、终身教育等教育形式来推进媒体素养教育。

二、家庭教育:媒体素养教育的温馨互哺

现代社会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强调潜移默化、点滴积累、水到渠成,因此少了些“教化”色彩,多了一些“自然”本色,毫无疑问成为大多数人一生中接触时间最早、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教育。而且,家庭己越来越成为人们绝大部分媒体行为和体验的发生地,媒体在现代家庭及其教育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具有高度亲密性、分散性、灵活性和群众性特征的非正规教育,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更多地受到大众媒体的影响。如此看来,媒体素养教育在社会最小单元的家庭中推进,既可以盘活现有的教育资源,又可以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因此,要提高广大民众的媒体素养,家庭教育的参与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途径。具体来讲,可以通过如下一些方式来开展:第一,媒体素养的家庭教育可以是双向的,甚或多向的媒体素养教育。这种教育既可以表现为父母长辈对子女等晚辈的关于媒体使用的指导和教育,也可以表现为子女在新媒体使用方面对父辈的帮助和“反哺”,同样也可以是父母一辈、兄弟姊妹一辈等同辈成员之间在媒体经验方面的互帮互助、互相分享。古人云:“三人行,必有吾师。”其套用在我国大多数“三口之家”的媒体素养家庭教育方面,也是较为贴切的。第二,发挥家长在媒体素养的家庭教育中对子女的引导、督促作用。在实际的家庭教育中,家长可以利用其可能在解读媒体信息方面稍胜一筹以及对传统文化具有更深厚的体认等方面的优势,用自己的言语举止、行为习惯对子女的媒体接触行为进行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的影响,并积极对子女可能产生的媒体误读、沉溺和焦虑等媒体行为偏差进行矫正,引导、督促他们更好地实现媒体化生存。同时,家长还应主动地根据自己已有的人生经验、媒体经验,帮助未成年子女学会正确地选择、筛选媒体信息,以提高其对有用媒体信息的鉴别、利用能力,关键是帮助其子女养成正确的媒体意识和良好的媒体习惯。第三,发挥子女对家长的新媒体“功能性文盲”的扫盲作用。我们必须看到,媒体技术的进步与子女辈对媒体较强的接触、学习和使用能力也为媒体素养教育的“文化反哺”提供了可能性,为长辈在家庭教育中就媒体素养向晚辈咨询、学习提供了可能性。这是因为,前喻文化与后喻文化不是断裂的,而是并行的;而且,子女可能在媒体素养的技能素养方面具有先天的驾驭秉赋和优势,也可能对属于自己的新型文化或青年亚文化具有更独到的认知。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虽然也很关心子女的媒体接触行为,但由于他们自己对网络等新媒体的了解和认识极为有限,致使这种关心和指导就显得有些不得要领、力不从心。第四,创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养成良好的亲子阅读、亲子学习习惯,接受传统文化、优秀文化熏陶教育。在当前电视文化、网络文化等视觉文化占主导的媒体环境中,家长在自己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培养子女良好的纸质媒体阅读习惯。应该说,利维斯学派所倡导的“文学文化”教育、文学经典教育,在当前我国国民阅读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仍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家长一方面要自己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另一方面也应帮助子女选择其喜欢的书刊,特别是一些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书籍,为其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并尽量安排时间与他们一起阅读,鼓励他们写读书笔记,时常与他们交流读书感受等等。

三、媒体责任:媒体素养教育的源头净化

西方社会早期对媒体素养教育的重视,大都源于对大众传媒副作用的警觉;因为低级庸俗的内容消解了精英文化,危害了受众(尤其是青少年),并由少数利益集团左右了大众的视听,误导了社会和公众。西方的大众传媒建立于自由主义传媒理论和体制的基础之上。这种理论强调自由创办传媒、报道消息、发表言论和其他内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抑制传媒的副作用,很大程度上要靠大众传播接受者的辨别、防范、抵制能力,也即靠受众的媒体素养。而在中国,大众传媒的副作用,主要是通过加强对传播者的管理控制来解决的。但随着大众传播的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和技术手段不断发展更新,对媒体“堵”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一方面要改进传媒体制、提高媒介质量,另一方面要提高广大受众的媒体素养。媒体(机构)作为社会公器,它一方沟通受众,另一方又沟通政府,使其成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桥梁,其角色十分重要。这样的特点使媒体(机构)既是媒体素养教育的实体样本,又是媒体素养教育中最具优势的主体。因此,媒体作为信息源、作为媒体素养教育最显而易见的传达工具、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在媒体素养教育体系的建构中,必将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具体来说,媒体理应对媒体素养教育承担“媒体自律”和教育平台两个方面的重要责任。首先,媒体应当坚决做到“媒体自律”,从源头上净化媒体环境,消除媒体内容对媒体受众及社会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媒体充分当好“守门人”的角色。媒体自律被认为是媒体伦理道德的直接体现,是来自媒体机构和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的自我修养和自我约束。而且,这种自我约束的力量是发自内心深处的、自觉的,因而是真正的自律、高境界的自律。正因为如此,媒体自律不管是对其自身建设而言,还是对民主社会公众的权利而言,对媒体素养教育的建构而言,都显得非常重要。其次,媒体作为政府和群众“喉舌”,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媒体素养教育平台和协同教育的职责。与受众积极互动,是媒体组织开展媒体素养教育的又一途径。但是,缺乏媒体从业者的积极参与,往往是媒体素养教育面对的最大问题,其中原因似乎不难理解。本来,媒体素养教育期望受众能够成为一个主动积极、不易受媒体摆布的阅听人。但这不是要让媒体从业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吗?试想,媒体会希望自己的受众聪明、理性地抛弃媒体吗?事实上,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看,一些世界著名商业媒体如ABC、NBC等企业赞助的不少媒体素养计划和媒体素养教育经费一直是主要的争论问题之一。“一方面,人们认为媒体具有社会责任,有义务帮助公众培养他们理解、分析和制作媒体信息的能力;而商业媒体也恰恰‘利用’此理,‘名正言顺’地参与到媒体素养教育中来;另一方面,商业媒体开展媒体素养教育可能会威胁媒体教育所强调的批判意识这一核心环节,如忽略培养公众批判意识,回避引导公众认知商业性媒体机构的所有权与操作模式而产生的诸多问题。又如媒体商业化操作带来的内容低俗化、消费主义泛滥、信息垄断、媒体失职、隐藏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媒体机构参与媒体素养教育,既相悖,也相助,它们之间的矛盾既不可避免,也不容忽视。

四、政府支持:媒体素养教育的刚柔并济

西方媒体素养教育成功开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具有草根性质的媒体素养教育运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在社会已有一定影响后,若想能够进入学校,成为国家法定课程,各国政府的政策支持自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官方对媒体素养教育在法理上的支持和认可对媒体素养教育来说至少具有几点意义:一是承认其在课程体系中学科地位;二是教学时间、人员、资金等相关资源有了保障;三是能够促进教育系统内外对本学科的重视;四是促进媒体素养教育的稳定发展。媒体素养教育又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才能完成。而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这在某些方面还有意想不到的优势。因为只有掌握着公权力的政府,才能承担起有效调配、整合及利用社会资源的重任进而有效地开展媒体素养教育。从理论上说,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媒体素养教育的主导作用:一是政府可以决定媒体素养教育的力度。要不要在社会上开展媒体素养教育,大众对媒体素养应该达到什么层次,需要多大的力度,政府完全可以采取政治措施或经济措施加以调节。二是政府可以决定媒体素养教育的广度。在多大范围内开展媒体素养教育,在教育体系中进行媒体素养教育还是在社会上进行媒体素养教育,在青少年中间进行媒体素养教育还是在全民中间进行媒体素养教育,在国家机关内部开展媒体素养教育还是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媒体素养教育,政府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决定。三是政府可以决定媒体素养教育的深度。对于传统媒体如何认识,对于新媒体如何认识,都有个深浅层次的问题。在具体实践方面,政府可以成立或委托某些机构负责领导全国媒体素养教育的试点和推广,并在法令政策方面引导媒体素养教育的开展,并在人力、财力上对其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加以扶持。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条款涉及到媒体素养教育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既有一些有关鼓励、“赋权”社会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规范使用媒体的条款,也有对涉及政治、色情和暴力的内容限制比较严格的一些禁止性条款。譬如,我国在1991年10月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的《关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1月1日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又陆续制定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法律、法规。在媒体素养教育上来,比监管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教育机构,还应将媒体素养教育提高到素质教育、公民教育的高度上来,真正重视、支持和引导媒体素养教育。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各级教育部门对媒体素养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将媒体素养教育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让媒体素养教育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进入课程设置范围。其次,由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就媒体素养教育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使我国媒体素养教育缺乏政策导向和保障,我们还可以由政府部门发起并联合相关机构成立专门的媒体素养教育机构或组织,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媒体素养教育政策和规划,并承担计划实施、教育普及、协调推广等主要工作。最后,在此基础上,政府的教育部门还应当主动牵头撰写和发行有关媒体素养教育的指南、编写适合老师和媒体素养教育者使用的本地媒体素养教育教材及教科书、定期出版媒体素养教育的专业刊物以及举办媒体素养教育师资培训班等等。

五、自我教育:媒体素养教育的主体重塑

当前,当越来越多、越来越新的媒体以种种符号或数字的形式一再对社会个体所具有的社会特征进行弱化时,当一个个社会成员一再被置于一个无边无形、让我们浑然不觉的媒体世界中时,社会公民的媒体接触行为越发需要一种自我导向、自我醒悟、自我约束、自我调整、自我管理、自我实现和自我体验的媒体素养自我教育。因此,媒体素养教育的实施,不是仅仅将有关媒体的知识、道德评判和意识等“灌进等待装载的心理和道德洞穴中去”,而是必须正视媒体使用者自我“内化”的和“不可教”等主体性因素。与学校教育相比,媒体素养自我教育是出自个体内心的强烈愿望,其动机不仅要强于前者,而且其丰富多彩的自我教育形式也要多于前者。如果说学校的媒体素养教育还带些强制的教育色彩的话,那么公民的媒体素养自我教育则完完全全是一种主动的教育,即社会公民为了提高自身的媒体素养水平而主动、积极、努力地学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素养教育过程不只是媒体素养教育者对媒体素养受教育者进行媒体素养教育的过程,更是媒体素养受教育者自主建构“媒体真实”、自觉实现个体媒体素养发展的自我教育过程。从更加深远的意义而言,媒体素养的自我教育是一种对待媒体的人生态度,总是和一个人在发生媒体行为时所表现出的自警、自重、自尊和自强等相联系的,从而彰显出其强烈的自主性、实践性和体验性等特征。

六、结语

在系统考察和研究了西方各国媒体素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之后,加拿大媒体素养教育专家约翰•彭金特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媒体素养教育必须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草根’运动,必须先进行媒体素养教育实验,然后才能要求教育职能部门将媒体素养教育课程列入学校教育体系。”他还为我们描绘了一副世界各国媒体素养教育进入正规学校教育系统的路线图:先是自发成立媒体素养教育协会、团体和组织;再通过“先有为后有位”的策略,争取政府当局,特别是教育当局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认可和支持;最后由政府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媒体素养教育计划纲要并负责实施,使其进入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事实上,西方媒体素养教育在其发展之初,往往表现为一种自发性的、广泛性的、缓慢的、渐进的和自下而上的草根运动。这一草根运动逐渐赢得了世界各国教育部门的有效支持,使其最终得以真正进入其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这被认为是其得到世界各国社会各界重视和认可的重要标志。西方媒体素养教育自上个世纪末被引入我国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众多媒体素养教育协会和研究团体,众多高校成立了媒体素养研究机构,不少中小学和大学开设了单独的媒体素养教育课程,或将其整合到其它相关课程教学中。当然,媒体素养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还方兴未艾,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都动员起来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无论学校、家庭、政府、媒体、民间团体以及教育科研等相关部门,还是社会公民主体本身,都应该自觉参与其中并承担各自的责任。我们只有以政府政策支持为后盾,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一些方方面面的力量为其重要的辅助形式,通过多部门、多阶层、多渠道、多角度、多面向的齐心协力的推动,我国的媒体素养教育才有可能最终发展成为“教育对象全面化、教育内容梯度化、教育主体社会化、教育手段多样化、教育过程终身化”的教育事业。其实,在当前这个媒体化生存的世界里,媒体素养从根本上是一种调试、促使“人—媒”关系更加和谐的素养。媒体素养教育中“人”的因素、“社会公民”的因素至关重要;“人”才是媒体素养教育的根本和内因,也是媒体素养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

作者:李廷军 单位:湖北江汉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