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堂探究式教育教学应用

法学课堂探究式教育教学应用

摘要: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已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职业的要求也愈来愈高,改革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以期探究出一条适合新时期法学课堂教育教学的路径。

关键词:

探究式教学法;法学本科教学;情境教学

一探究式教学法基本概述

探究式教学法是随着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而得以演化的,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种教育教学理论的影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对探究式教学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的学习是在社会整体文化的影响中进行的,是学生在其原有知识结构的基础之上,主观能动的对知识或者信息的重构,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导者,呈现的是主动的、积极的层面。新知识是在对原有知识的批判、实践、论证中产生的,知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现象的抽象概括,是多元的网络结构知识,可能在某种条件下是正确的,在随着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可能亦存在向不可能或者错误方向演变。学生是信息的承载着、检验者,教师是对学生知识建构的引领者,教学不能背离或者忽视学生原有的知识架构,教师也不是知识网络结构的权威解读者,教师是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在不同的学科知识条件下创设有利于学生知识释放的情景,让社会组织中的学习素材与教材、问题相融合,让学生在自我探寻中学习知识、检验知识、求得真知识。人本主义学习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然属性,人的需要是由人的潜在力量决定的,学习者的学习是个体自由意志的自我投入,人的行为、个性等因素在学习中起到重要作用,教育教学的中心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个性及其潜能,变被动的学习为积极的学习,使其本人能够主动的、愉悦的、有想法的学习,成为心理健康的完整的人。教师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给学生以自由,让学生在自我意识的调控下自我学习,在学习中感知学习的成功、乐趣,教师对学生的自我学习进行引导、关注,尊重学生的学习,相信学生通过自身潜能的开发,达到自我学习目标的实现。探究式教学法在教育教学的实践中也得到了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可,其中JohnDewey、Richard•Suchman两位学者对探究式教学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JohnDewey教授认为脱离学生实际情况或者忽略学生特点的教学行为是不科学的,虽然实现了灌输知识的目的,但得到的效果确实不明显的甚至是相反的。科学的教学活动应当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是课堂主体的实际,通过课堂情境创设、设定科学合理的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等方式或者方法,实现教与学的融合。Richard•Suchman教授对实践性教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将教育教学的环节分为过程性的探究与实践结果评价两个部分,课堂学习应当采用一定的科学的活动方式进行。探究学习方式能够很好的改革传统的课堂,在传统课堂向高效课堂的转变中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能够使使学生真正的得以解放,从而成为课堂的主体,在探究中学会学习、获得知识、获得学习兴趣。[1]探究教学法既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围绕教师的发问,以合作探究的模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教师在此基础之上归纳总结的教学活动。法学教育教学的本身也就是使学生围绕问题的提出、过程的检验,通过自身主动的参与来分析、发现、探究科学结论的过程。

二法学本科课堂需要教育教学模式的革新

法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包含了法学理论知识、法学实践性知识以及逻辑思维推导知识。法学理论知识层面,全面系统的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是基本要求,只有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才能涉及法学应用的层面;法学实践性知识层面,在全面理解把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实践,即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法学发展过程中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应然性要求,与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娴熟的法律应用能力等一同构筑法学学科素养的必备元素。正如王泽鉴教授说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2]国家或者社会对于法科学生的期望最终是服务于全体人民,如何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受益于人民大众,法律实践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法科学生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者,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着“法律职业者具备高超的社会经验和判断力,是法学专业和其他专业的最大不同”;[3]逻辑思维推导知识层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促使法律更新变化,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这就为新时期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学必须立足于本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培养,以及对于法律思维方法的具体应用。而不仅在于使学生学了多少本理论书籍,也不在于使学生背诵了多少部具体法律法规。只有充分的让学生充分的参与到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还课堂于学生,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最终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以锻炼,更好的服务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教育之所以成为可能,只是因为法是变动不居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对于法学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安排条文的框架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文意义与使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4]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是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教学的主体是教师,不是学生,课堂以老师为中心,老师以教材为中心,学生以教材为中心。老师讲到哪里,学生听到哪里,课程讲完了,学生的任务就完成了,缺少甚至是没有与学生的互动,完全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漠视了学生的自我存在感,于是上课打瞌睡、玩手机、逃课等现象与课堂教学并行为课堂现象。此种被动教学模式之下,纵然灌输给了学生部分知识,但是,大部分知识不能转化为学生的自有知识,对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无从谈起,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无丝毫影响,创新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显得更为遥远。传统法学本科教学以法学纯理论为主,人为割裂了法学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的联系,讲法律就是讲教材,讲法律就是讲法条,纯粹的机械灌输,使得法学的应用性学科身份成为空中楼阁。纵然培养出了记忆大量法学理论知识的学生,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显得不知何为,忽视了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正是法学专业学生至关重要的必备能力。有些老师注重法条,讲法律就是讲法条,关于法条为什么这样制定,法条如何理解,法条如何运用,法条背后蕴涵的法律精神什么,法条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法条的具体适用与事实如何关联等则很少涉及。这与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不对称的。[5]

三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运用

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主要采取四个程序步骤:问题情境建构,学生自我探究,有序协作、得出结论,教师点评,自我反思。通过四个程序的有机组合达到课堂教学的效果。问题情境建构。教师围绕法学教学大纲,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具体课程教学的性质等元素构建“问题情境”,结合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以及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将学生的注意力引入到“问题情境”中,使学生身临其境,学生运用其本人包括其他同学的智慧、教材、辅助材料、信息技术等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运用什么样的法律思维,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方法,如何解决解决现有的问题。让其主动知悉课堂缺少他们则不存在,他们就是课堂的主体。诸多问题的衍生,其中包含矛盾的问题等等,让其产生探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欲望。学生自我探究。在第一个阶段,使学生有了学的欲望,在这个阶段,转变教师的传统观念,即不在于教学,而在于引导教学,学生通过知识的储备、团队间的协作等,产生诸多的问题及其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这种经过学生主动思索、积极分析、深入探究、精心加工的探索学习过程,深化了学生对于法学基本知识的了解,提高了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解决和运用能力,通过自我探究不断提升学生的法律逻辑能力。有序协作、得出结论。通过教师有目的、有秩序的引导和组织,让学生彼此之间相互交流、沟通探讨,即加强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又拓展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通过协作学习学生将搜集到的大量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其进行分析、推理验证,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矛盾等情况,则由学生进行自我修正,并最终形成确定的结论。确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充分展现学生自我价值的过程。法学教育本身就是教会学生获得自我探究法律的过程。教师点评,自我反思。教师在结论的形成过程中,对于学生的参与进行充分的肯定,引导学生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梳理,归纳总结在整个探究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思路及方法、结论得出的启示等等。

四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应当把握的要点

探究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应当注重教师对于问题的设计。问题设置的过于简单,不能有效的吸引学生的注意,设置的过难,则使学生产生畏惧的心理,不能有效的发挥探究式教学的作用。适当的问题设置是课堂教学的开始,是引导学生进入课堂的前提,结合学生的个性特点、教学大纲、社会组织、信息技术等综合材料精心设计法律案例。学生在问题中进入学习,在学习中探究问题,围绕问题激发潜能,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有知识体系及逻辑思维习惯,通过对自有知识的分析,搜寻材料,产生观点,在观点的碰撞中质疑知识,引发新一轮的知识学习。探究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应当注重教师的引导。在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中,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可替代,学生的探究学习过程,是学生自我分析、探究学习、获取新知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从论证、实践知识到再论证、再实践知识的过程,教师引导的过程中对于学生法学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是不间断的,教师引导的越成功,学生自我探究的积极性就越大,对知识的求知欲就越强,课堂获得的效果就越佳。

作者:刘小甫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新联学院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教学论发展[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8年.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

[3]黄月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及教学方法探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4年(4).

[4][法]勒内•达维德,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5]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