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话语逻辑探讨

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话语逻辑探讨

摘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既是一个综合的、多向量的概念,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强国话语构建的过程。从历史逻辑来看,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在依附式发展、外延式发展、跨越式发展等方式总结、提炼基础上的继承、反思、创新与超越;从比较逻辑来看,西方高等教育强国的成功经验为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了借鉴;从理论逻辑来看,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主要包括质量、规模、结构、特色等要素;从实践逻辑来看,需要政府与高校合力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历史逻辑;比较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党的报告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具有怎样的时代意蕴?由哪些基本要素量组成?需要选择怎样的发展路径?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地思考和研究。笔者尝试从历史、比较、理论、实践等四个层面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内涵意蕴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求教各方。

一、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历史逻辑

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发展方式,内涵式发展如同高等教育自身一样,“是一个历史的概念”[1]。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在探索适合国情的发展方式和发展道路,学术界对高等教育本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在重要政策文件中正式提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以来,就赋予其特定的历史形态和丰富的时代意涵。有学者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后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选择发展方式的历史。”[2]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梳理后发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上曾经选择过的其他发展方式而言的。在“内涵式发展”概念正式提出之前,我国高等教育先后走过依附式发展、外延式发展、跨越式发展等道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在这几种发展方式总结、提炼的基础上的继承、反思、创新与超越,是新时期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选择。一是高等教育依附式发展。梅贻琦先生说:“今日中国之大学教育,溯其源流,实自西洋移植而来。”客观而言,我国高等教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走的是依附式发展道路,以模仿、跟踪西方教育强国为主。近代以降,无论是19世纪后半叶的“师夷长技以制夷”、民国时期“中国资产阶级教育的美国化的改革”,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以苏为师”,以政府主导的“移植”“照搬”“套用”他国高等教育体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特征。特别是那种“伤筋动骨”的“大移植”“大调整”,给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挥之不去的,至今仍留有较深的痕迹。依附式发展凸显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还缺乏足够的自信,底气不足。二是高等教育外延式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外延式发展阶段。外延式发展是以“扩大规模”为主要特征、依靠“外部”力量“推动”或“拉动”(而非内部“催动”)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方式,更多地表现为工具价值理性(如促进经济增长)。高等教育外延式发展在价值取向与目标追求上表现为“外在性”“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色彩比较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表现为“外在化”,学生成为被动接受知识和改造的客体,以无知、少知、浅知的形象机械地接受教师的灌输与注入,主体地位缺失,学生的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无从谈起。三是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曾经热衷于以转型为主要特征的“跨越式发展”,并且“以跨越式作为制定激进政策的工具”。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跨越式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割裂历史延续的,是一种跳跃性的发展方式。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例,我国只用八年时间就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而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则用了近三十年。马丁•特罗曾告诫世人,进入大众化以后,高等教育在规模、高等教育观等十一个方面都发生巨大的变化[3],对高校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我国来讲,面对这种“要求”,无论是政府、社会、受教育者还是高校、用人单位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当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幸福来得太早”,反而乱了正常发展节奏,结果陷入“跨越式陷阱”(如高等教育质量滑坡,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满意度下降等)中。正如阎凤桥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从某种意义上看,跨越式发展模式是以牺牲历史继承性和自洽性为代价的,容易产生知识创造和传递上的囫囵吞枣、食洋不化的问题。”[4]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的考察,笔者发现自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发展以来,一直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可谓道路曲折,教训深刻。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既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新的发展历史时期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还是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途径。在发展重点上,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在发展路径上,坚定走中国道路;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上,坚持开放办学,传播中国经验和中国主张,展现中国高等教育的道路自信与质量自觉。

二、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比较逻辑

从比较的视角对西方高等教育的发展路径进行认真梳理后发现,西方国家高等教育没有“内涵式发展”的专门概念。张德祥和林杰认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概念不是‘舶来品’,它是高等教育研究者对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历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而创造的一个概念。”[5]尽管如此,西方国家都非常重视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通过立法、增加经费投入、鼓励高校分层分类发展等形式,使高校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美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推进高等教育强国的国家责任。美国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时俱进地颁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莫雷尔法案》(1861)、《孵育法案》(1887)、《退伍军人安置法案》(1944)、《国防教育法》(1958)、《领导力检验:美国高等教育的未来指向》(2006)。美国政府通过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为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引导着美国大学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都办出特色。这一点正如吉尔曼所说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必须适宜于这里的人民,适宜于这里特殊的地理位置,适宜于这里新的社会和这里还未得到开发的资源的需要”[6]。正是在美国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下,使美国诞生了一批世界顶尖大学,成为世界头号高等教育强国。日本为建设强大国家,对高等教育一直坚持优先发展与重点发展的政策。二战以来,日本将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中。从1956年开始,历届日本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一致强调高等教育的经济价值,强调要根据日本经济发展需要,有秩序、按计划、分步骤地扩充高等教育规模、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经济社会急需的各种人才。如1957年颁布的《新长期经济计划(1958-1962)》,首次将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编入经济发展计划中,强调要重视并加强科学技术教育。《中期经济计划(1964-1986)》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日本经济发展培养规模宏大的优秀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日本在坚持高等教育优先发展的同时,将建设重点大学作为赶超欧美高等教育强国的一项重大教育政策。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应当竭力充实高等教育的经济支撑,担负起未来高等教育的责任。国家今后在教育方面的主要作用,应是把握未来高等教育的形势和发展方向,从‘制定高等教育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时代向‘未来发展方向提示与政策诱导’时代转移。”[7]在这种执政理念的指引下,日本先后实施了“研究生院重点化”政策、《TOP30方案》、《21世纪COE计划》等重点大学建设政策,不但促进日本大学多样化发展,而且使日本形成一批世界高水平的高校和科研基地。20世纪60年代,德国为克服教育危机,大力建设实践性强、特色鲜明的应用科技大学,以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打破单一的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模式。德国应用科技大学成为德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开展应用研究和高级应用教育的主要机构,在以下五个方面形成鲜明的特色:一是在区域布局上,充分考虑学校所在区域的产业结构、人文地理等情况,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宗旨;二是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能够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己任;三是在专业设置上,基本集中在工程、经济和社会事业这三大领域,彰显应用性和实用性两大特色;四是在课程体系上,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这一目标,侧重传授与实践紧密相关的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重视方法和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五是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特别强调教师的实践能力,从产业和企业中聘请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授或兼职讲师。西方高等教育强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尽管国外高等教育领域并没有“内涵式发展”的专门概念,但这些强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高等教育发展之路。西方高等教育强国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和鲜明的办学特色,通过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的建设,避免了高校的同质化发展,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满足了各个群体和阶层对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既普及了高等教育,又做强了高等教育。这些都为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三、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理论逻辑

从理论上来讲,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一个综合的、整体的概念,由多种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共同致力于“实现高等教育系统的内部结构优化和外部功能协调的有机统一”[8]。一般来讲,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主要涉及质量、规模、结构、特色等要素。一是规模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基础要素。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而发展的首要特征是规模扩张。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表明,内涵式发展不是对扩大规模的简单否定与抛弃,而是需要合理的规模。所谓“合理的规模”就是经济社会与高等教育都能承受、承载的规模,即从过去暴风骤雨式的“超常增长期”转向风和日丽的“正常增长期”,从而进入“常态增长期”,使高等教育规模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从宏观层面讲,我国已拥有世界最大的高等教育规模,国家要稳定高等教育规模,将发展的重点转移至质量上;从中观层面讲,各省(市、区)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本区域的高等教育规模(如中西部地区部分省区还有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需求和张力);从微观层面讲,高校内部要根据学生就业、创业的情况及时调整招生规模,合理设置学科与专业规模等。二是结构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支撑要素。高等教育作为一个复杂的体系,“在量相同的情况下,结构的改变往往导致性质的差异”[9]。结构的优化对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意义。“调整教育以适应数量上的新压力及新的社会需求的途径是进行教育结构的改革”[10]。“高等教育结构是否合理,关系到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相适应,关系到高等教育自身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11]。从这个意义上讲,“调整结构是高等教育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一场革命”[12]。也正因为如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此来“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来看,从宏观上要优化高等教育的区域布局结构,均衡配置高等教育优质资源;从中观上要优化高校的层次结构、类型结构,使各级各类高校协调发展;从微观上要优化高校的学科结构、人才培养结构、课程结构以及师资队伍结构,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三是特色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关键要素。伯顿•克拉克认为:“院校的希望与其说产生于彼此的共同点,不如说产生于相互之间的差异。”[13]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千帆竞渡,百舸争流”的“战国时代”。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浪潮中,高等教育发展格局正面临重新“洗牌”,唯有树立“品牌”意识,方能继续生存,高校寻求“一招鲜吃遍天”将成为一种常态[14]。随着后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我国高等教育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从受教育者的角度看,“买方市场”意味着受教育者将拥有更多的选择,学生、家长对高校、专业的精“挑”细“选”也将成为一种常态。从高校层面来讲,要树立“不在规模大小,历史长短,关键是要有特色”[15]的办学理念。四是质量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要素。提高质量是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因为质量既是世界高等教育的通行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与世界“接轨”最坚实的“桥梁”,还是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迈向高等教育强国的“临门一脚”。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历程来看,提高质量是各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面临的共同问题[16]。在经历“暴风骤雨”式的扩招运动后,高等教育“质量滑坡”已成为社会各界心知肚明的事实。因此,无论是对于政府、社会、高校,还是受教者本人来讲,提高质量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在宏观上的最高体现是能够满足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即高等教育服务于社会的满意度与匹配度;在微观上的最高体现是能够满足学生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实际需求。

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实践逻辑

诚然,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但距离高等教育强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们必须在借鉴西方高等教育强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但不能以西方话语逻辑来解释中国高等教育),坚定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早日建成高等教育强国注入新活力。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要求来看,就是要以“双一流”建设为引领,不断增强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话语权。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实践逻辑需要从政府和高校两个层面“发力”,即政府积极推动是前提,高校自觉践行是关键。一是政府要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政府办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国情,政府积极推动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前提。首先,政府要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世界高等教育强国为应对大众化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制定了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驾护航。因此,我国政府要针对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除了比较宏观的《高等教育法》以外,还需要制定“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评估”“高等教育财政”等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其次,政府要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思想保障。在发展理念上,政府要切实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经费投入上,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拨款;在府际关系上,政府要主动走出“部门中心主义”,超越(政府)部门利益建立伙伴型的府际关系;在府校关系上,政府以立法、拨款、监督等为主要形式对高校进行间接领导与指导。最后,政府要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从社会支持与教育改革的关系来看,政府需要为高校提供“完整的社会支持”,即社会支持必须是“种类齐全”的,而非有所保留的;从各类社会支持之间的关系来看,政府需要为高校提供“和谐的社会支持”,即各种社会支持要避免各自为战、各执一词、互不配合的“支持乱象”,而要相互支撑、相互关联、相互推动;从高等教育区域发展的视角来看,政府需要为高校提供“大致均衡的社会支持”,即促进区域之间相对均衡发展,进一步缩小区域差距。区域均衡发展也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义之一。二是高校要自觉践行内涵式发展。首先,高校要遵循规律。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归根结底还是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地区与高校进行的。因此,高校需要从地区差异性和立校使命出发,遵循教育规律,正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办学资源等现实差异,走符合区域经济社会需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其次,高校要更新理念。在高校与社会的关系上,以“为社会而学术”作为立校哲学,确立“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办学理念,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水平。高校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办学宗旨,树立区域情怀,要面向区域、研究区域、融入区域、服务区域,既要尊“学”,也要崇“术”,自觉超越“学”与“术”的分野,走向“学”与“术”的融合。在探索“办成什么样的大学”的进程中,坚定大学文化自信,坚持“行行出状元”“特色赢发展”的理念。国外一流大学成功经验的“他山之石”只能批判性借鉴,不可盲目全盘接受,更不可不加选择地进行移植与复制。在创建“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的道路上,坚守大学自立,抛弃“等、靠、要”思想,主动盘活资源存量,用活资源现量,激活资源增量,通过开源节流的方式为内涵式发展积累资源,积聚能量。最后,高校要加强反思。高校要主动回应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现实存在的深层问题,以追求一流的学术水平作为深化学校综合改革的主线,切实做到以学生成才为中心,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处理好规模与质量、教学与科研、德育与智育的关系,以一流的本科教育作为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动力、抓手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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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吉洪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